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三章 明代的官方宗教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洪熙皇帝的牌位移入祧庙,以便在“寝”室中穆位的最后一排为他所喜爱的嫔妃孝烈皇后的牌位腾出地方。这是他本人大约17年后在她旁边将占据的位置。

    皇帝的母亲于1538年的去世,恢复了他的父亲最终的安息之处的论题,这是一个他在1524年就曾最先提出的议题。直接的问题是,他的父母双亲是否应该被安葬在一起,如果应该如此,那么他们的共同安葬地是否应该是在北京,还是在安陆(现在则被称为承天府,以与两个首都应天府和顺天府相对应,作为适合于一个新的帝室支系的发源地)。

    当皇帝开始准备把他的父亲的尸骨迁到北京时,这正是他喜欢的解决方法,御史陈让警告他不要泄漏在坟墓中的灵气,并提出代之以一处复制的衣冠冢。他的父亲将留在承天府,他的母亲则将在北京安葬,而他可以把他父亲的衣冠与母亲安葬在一起,他的母亲的衣冠则随他的父亲一起安葬。根据身体的灵魂(魄)既与衣服相关联,同时也与死者的身体相关联的信仰,这种做法将把皇帝双亲在精神上联结起来,因此没有必要迁移其中一位的尸骨。皇帝对于这一建议几乎没有加以考虑,他把奏疏者斥责为他的阻挠者,并把他削职为民。不过,皇帝在他作出决定时,却犹豫不决,并称他曾整夜辗转反侧、通宵达旦地考虑他父亲的“魄”,在一直安居了将近20年后,现在却将暴露在风尘中,并被漫长的旅途所震动。他还推测,他的父母双亲的神明将被这一前景所困扰。因此,他决定让他的母亲南下承天府。礼仪官员指出,这个计划并不是一种改善了的计划,因为就像前面那个计划一样,面临着同样的难题。皇帝随即前往承天府,考察那里的坟墓,随后返回北京视察北京附近的墓群,最终决定让他的父亲平静安息,而决定把他的母亲安葬在北方。他以这种想法安慰自己,即尧帝的母亲与父亲也被分开安葬。[68]

    在嘉靖初年期间,常见的冲突遍及到了有关祭祀的每个方面,朝臣们起初都曾普遍地力图阻止形成一种新支系,而在这一点上失利后,他们则力图限制它的扩展。因此,尽管谈论这一议题仅仅是政治性的,但更多的东西都涉及到了。朝臣们自身对于论题存在着分歧,而至少那些支持皇帝的人不参加争论,仅仅是出于利己的理由。皇帝的早期反对者包括从1517年到1524年任大学士的杨廷和、从1517年到1524年任大学士的毛纪,以及从1517年到1523年任礼部尚书的毛澄。他们三人都在正德年间担任过高官,并曾帮助过渡到嘉靖朝。正是他们提出了合法的虚构,即使嘉靖作为弘治皇帝的养子,但遭到了年轻的皇帝的反对,并在他登位后的三年之内,把他们全都降职或罢官。在开始时,皇帝还有十多位杰出的支持者。这些人包括,从1515年到1516年和从1525年到1529年任大学士的杨一清;从1527年到1532年任大学士的张孚敬;1527年任礼部尚书和从1530年到1531年任大学士的桂萼;从1524年到1526年任礼部尚书的席书;从1527年到1529年任礼部尚书和从1532年到1534年任大学士的方献夫;1523年任南京都察史的黄绾;以及霍韬,他于1521年到1540年期间断断续续地在北京,主要是在国子监任职。

    在当时白热化的争论中,皇帝的支持者们经常被指责为阿谀奉承者,或者是被指控为王莽例子的仿效者,但有证据表明,对于他们中的有些人来说,争论的是哲学性的原则。所有皇帝的支持者,除了张孚敬之外,都在某种程度上与王阳明相一致,要么作为他的支持者,要么作为他的追随者。[69]其中有些人,特别是杨一清和桂萼,都曾与王阳明分道扬濂,当时恰在后者去世前不久。这可能是出于政治上的动机。但有些人,包括霍韬与方献夫,他们后来都反对皇帝,当时他试图重新确立天地分祭的制度。在这一点上,嘉靖皇帝背离了在为其孝道的主张辩护时所利用的内省的伦理前提,而霍与方则仍坚持忠实于这一前提。另一方面,至少有些皇帝的反对者,可能一直完全忠实于他们所援用的相当抽象的合法性原则,并忠实于宋儒之学的传统。[70]正如方献夫于1522年阐明自己的立场所说:“先王制礼,本缘人情;君子论事,当究名实。窃见近日中所议,有未合乎人情,未当于名实。一则守《礼经》之言,一则循宋儒之说也。臣独不以为然。”[71]

    然而,大致上在1530年后,基于哲学论题的结盟变得更加难以找到;结党和党争加剧了,而出于对皇帝的专制行为的恐惧,除最为勇敢的朝臣之外,势必无人敢去反对他。

    社稷祭坛

    大祀的第三种类型是社稷双神的祭祀,它们的祭坛有时被人作为是意指朝代的国家的祭坛。作为两种祭祀之一,社神处于这种祭拜的意义的中心。社坛象征着大地神圣的创造力,它可能从起初作为一处神圣的小树丛,逐渐形成它的历史上的熟悉形式:方形的、平坦的、稍高的祭坛。社神对于农业的重要性,使它处于中国集体生活的中心地位,并说明了它用于“社会”这一近代名词的原因。

    正当社会在前帝国时期大规模地被等级化地组织起来时,随着在皇宫的祭坛上所提供的祭祀,在封建诸侯和官方权威的封地的祭祀,以及在乡村及其邻近地区的祭祀,祭拜本身在形式上变成了等级化。社神祭拜与一种权力的等级制度的结合,改变了它的性质,给与它以一种双重的性格:社神拜祭既是集体的,同时也是政治性的。在周代后期和汉代初期的典籍中,皇社(大地神坛)在祭坛四边及其顶端,由不同颜色的泥土所构成,相当于东南西北四个基本方向和中央。当一种新的封建食邑地被确立起来时,其边侧朝向食邑地的泥土被采掘出来,装入代表帝王的黄土箱中,并送往被封的贵族,作为他的社坛的核心。在这种意义上,从较小的社团联合成为较大的社团而形成疆域,同时还自上而下地与从王室至食邑地的君主权威相辅相成。

    政治权威从在其中深深扎根的集体等级制度中部分地分离出来,这也被汉代初期的三合坛所证实,三合坛是一种在《礼记》的《祭法》篇中所描述并体现出来的祭坛。除了代表着封闭社团的太社之外,还有一个保卫统治者家族利益的社,以及一处围着墙的、代表着前一个政体的权力祭坛,这种祭坛由于有顶而成为无效。[72]这种政治权威的分离,随着采用严格的皇地祇的帝室祭拜而被进一步地实现。皇地祇就是天帝的宇宙对应者。汉武帝(公元前140年至前87年在位)采用了这种祭拜方式,才使崇高的社的等级制度免受干扰,同时又完成了天、地、人的宇宙性的三位一体。至少到了后汉时期,皇地祇已明确地从男性神中分别出来,这基于一个事实,即社是一位明确无疑的女性神祇。这种性别类型的分属,把天地并立与物质能量的阴阳状态相结合。这可能反映了汉代思想中的主导的宇宙观念。因此,有理由认为,自汉代以来,在官方宗教中,社与皇地祇显然是累赘而不必要的。但前者对表达作为一个伟大的社团的中国人的世界的古代神话,则是必要的,而后者则体现表达帝王的统治权的普遍意义。

    在古典传统中,宗庙与社坛,代表着皇室与官方权威的两种根本的基础。在举行仪式时,帝王及其朝臣们都表示了他们的虔敬,并理解为他们本人及其子民获得了神的庇护。明太祖的社坛完成于1367年9月3日。他开始使用的祭祀仪式是社稷分祭,但他不久就改变了他的想法,而支持合祭。合祭形式一直保持到1550年,当时嘉靖皇帝为了寻求朝代的复兴以及他的支系的更大的荣耀,恢复了他推认为古制的分祭。

    正如士子们基于他们对经典的阅读而作出的描述,社稷祭坛应被一个挨一个的排列(分别位于东和西)。社稷坛的每座圈地,占据了宫门西侧的一块空地,并与宫门东侧的宗庙相对称。这两座北向的祭坛,是五丈(50尺;15.24米)见方的正方形,高度为五尺(1.524米),在每一侧都有五级台阶。两座祭坛之间的距离为50尺(五丈;15.24米)。[73]正如在古典模式中,社(地神坛)的泥土的颜色,分别对应于东南西北四种基本方向和中央。《明史》记载了有关建于中都(今凤阳,明太祖在安徽的出生地)社坛的有关社土来源的特殊资料:黄土来自于直隶地区和河南;红土取自于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白土取自于江西、湖广和陕西;青土取自于山东;黑土则取自于北京(北平)。[74]黄土,作为中央和至高无上的象征,被用作装饰涂层,围着祭坛。松树,作为集权中央的代表,被种植在每座祭坛的南边。两座祭坛都用内墙和外墙围起来,配有一个用以燃烤的坑、圈动物的圈栏和厨房。社神以一根代表“生活起源”的石柱为标志,这根石柱长五尺、宽二尺,顶端窄小,而它的一半长度被埋在社坛的中央。对于数字五与二的信奉,可以用它们分别与地和阴之间的术数学上的关联来说明。对于稷坛,此时没有提供神的牌位。[75]社稷祭祀由皇帝亲自供祭,时间是春季与秋季的第二个月的戊日。祭祀仪式分别为对丰收的一场祝祷和感恩的祈祷。[76]

    社稷祭坛的原初设计和理由是李善长在1368年呈送的奏疏中提出的,这道奏疏还描述了其他大祀的形式。据我们曾经看到的材料,奏疏者们坚持在北郊举行皇地祇的祭祀古制,而这需要他们相信古代统治者们曾经使用祭拜大地的郊祀和社祭。[77]他们还发现,在古代所供奉的祭祀中,社和稷的配祀有:句龙(后土,共工之子);弃(周稷、后稷,“黍主”,周王室的远祖)。奏疏的撰者们坚持认为,在周代以后,只有大社及地方上的相应祭祀被使用。王社祭祀可能已经因采用皇地祇的帝国祭拜而被认为不必要,而“胜国(亡国)社”亦已经消失不见。

    皇帝坚持希望在祭坛上建立一座建筑,以防天气变化。但这一次他改变了主意,有人劝他,这样会断绝风雨的滋润而对神的力量起破坏作用。他被说服了,就在祭坛的北边修建一座宫殿,以便在恶劣的天气中作“望祭”之用。[78]然而,皇帝对此仍不感到满意。大致在同时,其时他正主张实行天地与祖先合祀,他决定重新设计社稷祭坛,以适合于社稷二神合祀的形式。他诏令礼部尚书张筹再次翻检祭拜的历史,并提供所需要的经典根据。张筹注意到了《尚书》《召诰》中的一段话,在这段话中,描述了周公供奉牛、羊和猪(太牢)在新都洛邑的祭祀。在此,没有任何资料提到稷神,他认为,这意味着祭祀是一种供奉社稷双神的联合祭祀。另一个问题,也随着建议为社稷双神都设置木牌(尽管社的石柱仍将保存在其通常所在的位置上)而得以解决,这样稷神也有了其归宿。这种补充,得到了由朱熹所认可的一条资料的支持,他觉得稷神从未曾有一块神牌是不可理解的。最后,根据不太可靠的理由,即以往的帝王们曾偶尔以其他神话人物配祀取代句龙和后稷,但张筹认为,取消他们是为了在礼仪上给皇帝父亲留出空位。所有这些建议都有利于明太祖,为此他当即诏令开始重建社稷坛。这种新的设计在原则上类似于以往古老的设计,除了起初的双坛被一座双层的单坛所代替,其顶端为50尺(五丈;15.24米)见方的正方形,底部则为53尺(16.15米)见方的正方形。[79]

    社稷 祭祀在150年间基本上保持不变,除了明太祖的神位于1399年取代他的父亲的神位作为配祀,并于1425年由永乐皇帝加入配祀。永乐皇帝在北京所修建的新坛完成于1421年,同样基于南京祭坛的设计。[80]不过,嘉靖皇帝,在其改革中包括了社稷改革。1530年正月,他发现,尽管社稷祭祀仪式不如天地祭祀那样重要,但洪武皇帝与永乐皇帝都享受了两种祭祀的配祀待遇,这似乎有违于他的秩序感。于是,他诏令回复到古代(及洪武初年)崇祭句龙和后稷的配祀惯例。他还在一种古制的形式下恢复了源自于周王朝的礼俗,即保持用来支持王室的双坛。他在宫城的西苑设社坛和稷坛,它们以俗称土谷坛而广为人知。皇帝决定重新命名它们为帝社坛和帝稷坛,以仿照据信早在周代时就已经出现的王社坛和王稷坛。那里的祭祀在太社和太稷祭祀后第二天举行。他的继位者隆庆皇帝被人们说服,认为这些新仪式是多余的,就废止了它们。[81]

    有关社稷形式的争论集中于京城的大坛,但社稷祭拜作为官方宗教的一部分的重要意义,却在于其等级制的特征。不同于对天地的郊祀,社稷崇拜在全国普遍地举行。皇子们的封地、各府、各州、各县都有社稷祭坛。修筑每一座祭坛所需要的一百方土,都要从附近名山的顶端采挖。祭坛的大小及符合每个行政级别的祀仪所需物品,全都由法律详细而明确地加以规定。这些仪式与在首都举行的祭祀仪式同时,由在任的地方官员们主持。除了规模稍小之外,地方仪式与帝国仪式之间的主要差别是,配祀的供祭仅仅在大坛举行。在县级以下,每个村庄都要求保持它们自身的社稷祭坛,以其民俗的形式供奉五土之神和五谷之神。

    道教与大祀

    人们说服明太祖,道士们具有与神相沟通的方法,于是,他就把大祀所伴随的音乐和舞蹈全都委托给了道士们。在这一点上,他似乎被他的继任者所遵循。因为,礼仪的效果,不仅依赖于所有参加者们的虔诚,而且还依赖于整个仪式的感染力。因此,音乐和舞蹈被认为是感动诸神的基本手段。基于此,明太祖努力使音乐变得肃穆而崇高,而乐生和舞生都应具有良好的形象,要求技艺高超而训练有素。从他占领南京的早期起,和在他登基之前,他就开始招募道童,并着手训练他们。[82]他在礼仪音乐上的实际兴趣,体现在他召见了为1367年7月举行的祭祀表演而挑选的一群道童。这些道童们被翰林院学士和音乐权威朱升召集起来去见未来的皇帝。皇帝首先敲打出一套乐器上的几个音符,然后让朱升辨识。这位士子把宫音误认作徽音。皇帝随后说:“朱升每言能审音,至辨石音,何乃以宫作徽耶?”宫廷起居注官员熊鼎回答说:“八音之中,石声最难和。古惟后夔能和磬声。故书日:‘于予击石附石,百兽率舞。’”皇帝说:“石声固难和,然乐以人声为主,人声和即八音谐和矣!”他随即命乐生登歌一曲。当他们演唱完毕时,皇帝叹息道:“古者作乐以和民声,格神人,而与天地同其和。近世儒者鲜知音律之学,欲乐和顾不难耶?”熊鼎答复说:“乐音不在外求,实在人君一心,君心和,则天地之气亦和;天地之气和,则乐亦无不和矣。”皇帝据说表示由衷地赞同。[83]

    1367年秋,洪武皇帝召道教乐师冷谦,把他从其隐修的道山召至京城作为他的乐师,为乐器调音,并排练表演者。他于1373年进一步招进道士,当时他正挑选朝天宫的道师,以提供大祀中所使用的香和丝物。

    道士们在仪式表演中所占据的支配地位,于1379年被加以制度化,当时明太祖正着手兴建一座道教宫观,即在南郊西侧随着大祀殿一道修建的神乐观。神乐观是专门为年轻的表演者修建的住处,并且为了确保他们的独身生活,他们都处于道教天师周元初的掌管之下。在神乐观的基础上,还修建了一座大同殿,道童们可以在每次祭祀之前都在那里进行演练。皇帝通过撰写一篇铭文,表示了他对这种设置的高度重视。这篇铭文被刻在一块碑的正面。为居住在那里的道士们所提供的薪俸的数目,则被刻在石碑的另一面。[84]

    乐生和舞生们经常,或者通常,是从具有贵族称号的家族和武官们的家族中招募而来;然而,他们一旦住进神乐观,并服从神乐观的道教戒律,他们就被归类为道士。[85]在这种意义上,明太祖与老兵们之间的团结被得以巩固,而且在战争的胜利与帝国的权威之间的紧密联系被再次得以强调。1384年,当明太祖派遣神乐观的表演者去帮助诸皇子宫中的乐生和舞生的训练时,帝室的团结也得到了加强。[86]

    当一座新的神乐观在北京修建起来时,原先的神乐观仍在南京保留,以便在那里举行仪式。后者显然毁于大火,因为,在1497年大学士徐溥曾表示他不赞同这种设置,当时他对皇帝奏称:“神乐观(及其他道教宫观)皆焚毁无余,彼如有灵,何不自保?天厌其秽,亦已明甚。”[87]然而,这座道观不久就被重建,因为它在嘉靖年间再次兴盛。1530年,嘉靖皇帝把一套乐器运出皇宫,用于调适正在神乐观使用的乐器。[88]那个时期,乐生的数量可能达最大(2200人),以便满足皇帝复杂的仪式所强加的需要。[89]

    一位后来的评论家显然代表乾隆时期的一种官方的观点,把明代宫廷生活中的道士的腐败的责任推到明太祖身上,因为他决定把大祀的表演委托给道士们。虽然还有其他因素,但这种观点并非不合情理。神乐观的设置,可能使任命道教神职人员同时担任朝廷命官变得异常容易,如礼部尚书(崔志端于1504年)、大常寺丞(李孜省于1479年)[90]和大常寺卿(邓常恩于1481年)。[91]

    官方宗教与帝国

    官方宗教是一种遍及全帝国的制度,而且它的绝大多数仪式都在京城之外举行。每个行政管理层次的各级官员,在他所管辖的地区之内主持对诸神的祭祀。因此,官方宗教处于两个平行的等级组织之中,其中一个是组成帝国的人类社会的等级组织,另一个则是诸神的等级组织,对于后者,明太祖指出,“使诸神听命于天,而众鬼神听命于神,庶天、神权网之不紊也”[92]。

    此外,在官方宗教中,礼仪必须是在人与神的等级制的相应层次上进行人与神的沟通。明太祖阐明了这一点,当时他宣称:“联思天地造化能生万物而不言,故命人君代理之,前代不察乎此,听民人祀天地,祈祷无所不至。普天之下,民庶繁多,一日之间祀天,若不知其几,渎礼逾分,莫大于斯。古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大夫士庶各有所宜,祭其民间合祭之神。”[93]

    由每个府、州、县举行的官方祭拜,包括了一整套合乎标准的三座露天祭坛:社稷祭坛,风云雷雨、河渎山川、城隍诸神祇的祭坛,以及厉坛。除此之外,在每个行政区域的所在地,还有一座官府支持的城隍庙,以及一座设在当地学校中的孔庙。每个设有军事总部的城镇,还有一座保护旗纛的祭坛。如果一位地方行政长官的辖区内设有一座岳镇海渎神庙,或者设有一座君主的陵墓,他就要负责维修,并以皇帝的名义监督官方的祭祀,虽然这些神祇都不被认为仅仅是地方性的神祇,而且它们还在帝国首都的祭坛受祭。

    除了这些符合标准的地方性的祭祀,还有神庙或神龛,它们祭祀“古今圣贤、忠臣、烈士,能祇御大灾、捍大患,以劳定国,以死勤事,或奉特欶建庙赐额,或沿前代降欶护持者”[94]。

    在县以下,每个村镇都需要保持一座厉坛,而且每个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的单位(里)都需要保持一座社稷祭坛。所有的普通百姓无故都要参加厉坛和社稷坛的祭祀。他们还要在家中设神龛祭拜死去的父母和祖父母;他们还允许祭祀灶神,这是家族命运的保护神。贫困者也不免除这些虔敬的义务,因为贫困者最为简陋的供祭也可被接受。[95]在地方官员和帝国朝廷共同合作下,官方宗教中的在册神祇不断增加。作为他们的职责之一,地方官员们被要求寻找值得祭祀的神祇(无论是人间的还是天上的),并为争取官方的认可而呈报它们的名字与历史。如果皇帝批准,他就给予它们以官方的地位,具体做法是为神庙刻一座标志牌,提供祈祷时所用的疏文,并定出祭祀供献神祇的日期。74位这样的神祇出现在明朝官方史书的一份名单中,而更多的则可能在地方史籍和散落在各种实录中找到。[96]这些荣誉的接受者,包括来自所有历史近期的人物,但他们中绝大多数是文臣、武官、哲学家和文学之士。自然神祇相对少见,而平民百姓,即便有,亦极少被收录其中。地方神祇被奏请的选择,可能体现了与这些神祇有关的官员们与地方士绅的共同利益。诸如孝子和贞妇之类的模范百姓,必须对悬挂在大门口的牌匾引以为荣,因为它们是帝国表彰的标志。[97]

    由于地方上举行礼仪需要助手,这就为乡绅家庭与官府建立关系并取得特权提供了机会。在洪武年间,乡绅家庭公开竞争,为他们的儿子们争取这种地位,导致了腐败和滥用职权,所以有必要限制从乡校学生中招募人员。

    尽管地方官员的宗教角色,可能有助于加强他们的权威,但他们也服从于帝国朝廷的控制。地方官员们在法律上从属于地方神祇,它们监督着他们的行为,并奖励或惩罚他们。在一位新上任的地方官员就职时所规定的仪式中,这一点可以看得很清楚。在他就职之前,他必须参拜地方神祇。在城外的斋宫斋戒三天后,上任者把他本人参拜所有官方登记在册的神祇。然后,他才前往官署接见他的幕僚;随后他来到露天的祭坛,以及忠臣和烈士们的祭庙,他在那里上供,最后才回到衙门官署。在衙门的院子中,他从远处深深鞠躬,并面向帝国京都的方向行五跪三拜之礼。当他第一次朝拜地方神祇时,就任者需要诵读准备好了的一篇祝祷疏文,其祝文曰:“维!某年某年某日,具官某,奉命来官,专务人事,主典神祭,今者谒神,特与神誓:予有政事未备,希神默然相助,使我政兴务举,以安黎民。傥怠政奸贪,陷害僚属,凌虐下民,神其降殃(于予)。谨牲礼致祭,神其鉴之。尚享!”[98]

    把原来不属于地方宗教的地方祭拜纳入为官方宗教的范围,源出于这样一种心照不宣的认识,即像佛教和道教的官方承认的形式那样,官方宗教必须逐渐与民间宗教达成妥协,因为民间宗教在家庭及其周围、乡村和城镇无处不在。杂乱的民间宗教的众多的神是拟人化的神,并按等级制度被组织起来,它们都体现了因果报应的公正的原则。它们之所以必须被拟人化,是因为即使是山川的神祇和天上的神祇,全都被普遍认同为历史上的或传说中的人物的活着的灵魂。随着在每个世代,有些神祇由于被它们的崇拜者所抛弃而可能被人们遗忘,与此同时,新的神祇却被抬出来取代它们。民间宗教多变的特性,以及缺乏经卷文字的事实,导致有时无法确定与具体地点有关的神祇的历史身份。

    民间的多神说虽然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但正如在通俗读物与绘画中,以及在通俗神话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它是在与天上的统治者及其宫廷相关的一种等级制度中被组织起来的,它逐级而下地管辖着英雄、圣贤或者是地上的祇和冥界之神。因果报应原则在东岳泰山神、城煌神、土地神和灶神的祭拜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所有这些神祇,都构成了一种神祇的官僚制度,置身于在天帝的至高无上的统治之下。天帝通常也被称为玉皇大帝。灶神,以它们刊印的形象出现,监视着家庭成员的行为,并每月一次都向城煌庙中的地方神祇汇报,每年一次在春节期间向玉皇大帝汇报,随后由它们分别作出相应的奖惩。与这些神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民间礼仪,是每年一度送灶神向玉皇大帝汇报,以及每年一度的游行和城煌神的生日庆典。

    从这些活动中,我们可清楚地看出,在官方宗教与民间宗教之间有着大量的重叠部分;而且可以看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类似之处。两种宗教都承认天上的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无论它们的名字是昊天上帝还是玉皇大帝;两种宗教都在某种意义上把多神理解为等级制的组织,并都被理解为一种报应性公正的根本保证者。更进一步说,两种宗教都具有多变的性格,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因为各种各样的新神祇不时地被补充到民间多神的行列;而皇帝们、有功之臣们和儒家圣贤们,则在官方宗教中被补进与他们相符的神庙中。

    尽管如此,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民间宗教通常实际上享有来自于官方规定之外的自由,因此,即使没有官府的中介,甚至普通百姓也具有求助于神的自由。除此之外,在其始终如一地拟人化的意义上,民间宗教比官方宗教更加一致,而在官方宗教中,天上之神和地上之祇,至少在理论上被理解为无形式的物质能量的具体体现,这些神祇在祭祀中被仔细地从死去的人类的神祇中区别开来。由于缺乏这种分析性的区别,在民间宗教中等级制度的概念多少有些庸俗化了,等级观念基本上必须根据有关的神的“灵验”程度的大小作数量上的区别。此外,一个普通百姓可以在适当的崇拜场所向任何神祇献祭,从他们住处的灶神一直到玉皇大帝庙中的天上的神祇。

    有些祭拜,或者至少是祭拜场所,由官方宗教与民俗宗教所共同享有。这些场所的重要实例,是好些献给城隍神和东岳泰山神的场所。城隍神的祭拜,被明朝当局理解为起源较晚的崇拜,并没有经典上的准许。城隍崇拜最初出现在东汉时代,这种做法在唐代已经变得非常普及,而到了10世纪时,城隍神得到了官方的承认。从那时起,皇帝们赐予它们以贵族的称号,封号则根据人们对它们的欢迎和拟人化程度以及尚武精神等观念而定。东岳泰山神的崇拜,这是一种更受人崇尊的古制,在汉代时期,就开始以其后来的作为人类命运掌管者的通俗形式出现。到了宋代时期,它与五岳的其他神祇,亦被皇帝们按惯例授予封号。但它对于皇位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具体体现了历代帝王的继承权与统治权。

    明太祖最初承绪了宋元时期赐予城煌神和五岳之神以封号的做法。然而,在1370年,或许在曾说服他采用天地分祭的那些士子们的影响下,他一反常态,明确地指出这些神祇都是地上之祇,而不是人间之神;他剥夺了它们的封号,以及作为贵族身份的外在标志,禁止在它们的神庙举行拟人化的偶像崇拜,并以合乎标准的神的牌位(上有特定的山或者城市的神祇的新名号)取代了它们的塑像。

    这种改革,旨在解决当皇帝授予这些神祇以封号时所产生的矛盾,尽管在郊祀中,它们都已被归类为地上的祇或者是非人间的神。1370年的改革,如果它完全成功的话,其效果也是不会持久的。民间宗教及其相关联的偶像崇拜,不久后,又在城隍庙及岳神主庙和支庙中再次繁盛起来。

    同一种崇拜的这些相互矛盾的规定的持续性,意味着地方官员们被指望去保持五岳神之类的主庙,并在那里根据条例进行祭祀,尽管这些神庙都由道教机构直接管理,并且也用于民间祭拜。与此相类似的是,地方官员们还根据法律被要求向城隍神汇报,服从于它们的监管,并维护着它们的神庙。与此同时,这些神庙还要充当法律规定以外的宗教的活动中心。当地方官员不能指望得到皇帝们的支持,而至少有几位皇帝却接受了共同崇拜的民间形式时,他们的处境甚至变得更加困难了。例如,明太祖不顾东海之神的祭拜的官方形式,而利用其民间形式以提高他的权力。1368年,他欶令道士周原德前往山东莱州,在那里的东海之神的主庙进行祭祀:“周原德未至前数日,滨海之民见海涛恬息,闻空中洋洋然若有神语者,皆惊异。及原德至,临祭,烟云交合,异香郁然,灵风清肃,海潮响应。竣事,父老皆相贺,争至德所,曰:‘海涛不息者,十余年矣。今圣人(即明太祖)应运,太平有兆,海滨之民何幸亲见之!’原德还奏,上悦。”(引见《礼部志稿》,第84卷,第27ab页。————译者注)

    与明太祖的做法相类似,当正统皇帝于1447年签署了纪念在北京的城隍神庙恢复的铭文时[99],他也承认了官方祭祀的民间方式。1488年,作为一道反对道教的奏疏的一个部分,一位古板的儒家学者,礼部尚书周洪谟,请求结束派遣官员到东岳神庙供祭的常规祭祀的做法,当时这种做法由于在南郊的露天祭坛祭祀而不再必要。他还提出,民间庆祝城隍生日的做法应受到限制,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它们作为地祇的官方身份。[100]这两个建议都被置若罔闻。1530年,嘉靖皇帝迈出了更远的一步。尽管这似乎与他的其他改革的复古性质相矛盾,但他公然同意对城隍神的民间理解,并废除了对城隍神的郊祀,代之以委托祭祀官员在城煌生日与皇帝生日那天到北京的城煌神庙去祭祀。

    官方宗教调整着两种按照等级制度划分的世界:生命的有形世界,它处于天子的统治之下;神祇的无形世界,处于昊天上帝的管辖之下。官方祭祀为皇帝及其所有层次的朝臣和民众去建立人与神祇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一个场合。在祀典中,对于每个级别的祀仪原则,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种适用于一切的等级制度的原则统领着天、地、人三界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就在帝国大祀中表现了出来。与此相似,这一原则在全帝国统一并规定了下一个行政等级举行的仪式。首先,在空间的划分与再划分的意义上,每个行政级别的在任的文武官员,主持在他们本人所管辖区域内的神祇的祭祀。其次,在较低的级别上,官方礼仪的设置是不完整的,这明显地表现在以下事实上,即在宇宙三界,只有地祇和人神在朝廷以外受祭,而且这些祭祀都只是部分的。昊天上帝以及所有的星辰全都被排除在外,与它们一道排除在外的,还有天的配偶皇地祇。第三,在较低级别中的祭礼仪式的参加者是不完整的。文官与武官只在帝国的大祀中,才一同参加。而在诸省中,文武祭祀礼仪是相互排斥的,武官不能参加文祭,而文官则不能参加军事祭祀。而且,在较低级别中,乐生、舞生和掌管礼仪的官员,似乎都不是道教的法师。这可能更进一步地减弱了地方仪式的效果。最后,在较低级别上的礼仪逐渐减少。在较低级别上,祭坛的规模更小,供祭品更简朴,而参加者及表演者的等级和人数也较低和较少。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官方宗教中,祭拜的全国性的等级制度,并非仅仅提出了参加祭祀的人与神之间的地位差异的规定。相反,较低级别的礼仪的不完整性,不论就供祭的神祇数量与种类而言,或是就礼仪效果的有限性而言,都形成了一种从天坛直到乡村的神龛的递减的规模,规模愈小,仪式影响普遍的和谐与生活安康的能力也愈小。

    犯罪问题

    帝国朝廷对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团结的处心积虑,以及对国家安全的煞费苦心,在有关宗教的《大明律》的条文中,都得到了强烈的体现。根据条文的法律立场,人们大致可以区别出四类宗教活动。第一种类型是法令与祭祀典仪所需要的那些活动;第二种类型是服从于国家宗教控制的受度牒的佛教和道教神职人员的被默许的宗教活动;第三种类型是那些一般都被贬低为不值得在官方宗教中采用的宗教活动形式,但这些宗教活动被认为无足轻重、不伤大雅,不需要加以压制(这种类型的宗教活动,包括本文曾界定为民间宗教的绝大多数宗教活动);第四种类型是国家认为对社会的和平与道德的健全构成一种威胁的宗教活动。

    在划分这些应被宽容与不应被宽容的非官方的宗教活动之间的界线时,有时要参照教义上的论题,但这些论题并不是决定性的。《大明律》中的文字一般都贬抑佛教和道教的学说,而不论与它们相关的活动是否受到宽容或者是应被加以禁止。应加以镇压的一个更为坚决而强有力的标准取决于它是不是一个被发现有一个受神启发的头领以及有一群顺从他的意志的追随者的组织。《大明律》中涉及到宗教的条款,还规定了对于各类违法活动的惩处。这些活动,尽管不一定是宗教性质的,却在宗教的庇护下进行,如在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中包庇罪犯,或者庇护出没于寺院的人群中的任何性乱行为。

    在祭祀的总标题下,《大明律》包括了六条特别阐释活着的人与神祇之间的交流关系的条款。最初四条条款,涉及到了官方宗教仪式的表演与对祭祀圣地的保护。第五条和第六条则明确规定了被禁止的宗教活动的类型。[101]第一条,《大祀及庙享》明确规定了对以下官员的处罚:他们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席大祀和中祀的祭祀活动。大祀仪式一直都被认为是调和皇帝与重大主神及祖先们之间的关系。据信,如果出现任何疏忽、过错与失误,都可能对帝国带来最严重的后果,因此他们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在北京和南京,所有要求出席祭祀的官员,都将尽可能早地被预先告知,他们必须通过斋戒净化自己。从太常寺的立场而言,当事人在这件事情上的失职,将受到笞打50或者100下的惩处,这取决于它是否导致了仪式上的错误。如果已经作出了相应的通告,但一名官员在祭礼中犯下了过错,也同样将遭到杖打100下的惩处。如果一名官员由于违反了他的斋戒的誓言而亵渎了祭祀,他将被扣掉一个月的薪俸。如果在服丧期,或在过去某时受过肉刑而参加祭祀,他也要被杖责100下。然而,鉴于明代大多数朝廷官员受过这类处罚,因此没有资格参加祭祀,故有人怀疑这条法律能否被坚持执行下去。相同的惩处施加于太常寺的官员,如果他明知而又让一个不干净的官员去参加祭祀仪式。

    如果献祭物不合乎标准,或者是数量上不充足,或者如果负责祭祀牲畜的官员,没有妥当地照料祭品,导致它们病弱,那么就将基于违反的严重程度,负责者将受到从轻笞40到重杖90不等的惩处。[102]

    在祀典中,与仪式相关的条文还扩大施行于诸省的官方宗教活动。地方官员们需要及时地颁布举行仪式的通告,而疏忽或错误则要受到笞打100的惩罚。此外,祀典中的仪式需要列出来,明确禁止官员们对一个不在祀典规定中的神祇供祭。违背者将犯有行“不经”之礼、“邪恶”之礼的罪责,并处以笞打100的惩处,即使所涉及的神祇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被宗教派别所利用的、并被官方视为颠覆社会秩序的“淫祠”之列。[103]

    在最先四条法令的其他二条的内容是,官方宗教的圣地、历代帝王的祭坛及寝陵,都将得到保护,以免遭受蓄意的破坏或偶然的毁坏,并且不得用于放牧牲畜、开垦种地或者是采集柴草。

    《大明律》条令还包括了一条规定,支持举行官方允许的社会所有阶层的丧葬礼仪。这个有关丧礼与葬礼的条款规定,如果借口“风水”决定埋葬位置没有完成,而让尸体在家中一年不埋葬,可处以重杖80的处罚。其次,对于用火葬代替土葬,它规定了重杖100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可减轻。最后,如果居丧之家安排一场佛教或是道教的法事,而男女混杂,饮酒食肉,那么,这个家庭的家长将被处以重杖100的处罚,而参与其中的佛教僧人或道士将被迫还俗。然而,任何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在明代期间都被严格地援用,这是值得怀疑的。

    某些非官方的宗教活动之所以被禁止,表面上是因为它们形成了私下反对由官府朝廷所认可的神祇,而实际上却是由于它们损害了社会和政治秩序。[104]在违法的第一种类型中,即“亵渎神明”,严禁的行为被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私下对位于官方神庙之顶端的天上诸神的崇拜,它们是:对上帝的崇拜,对北斗七星的崇拜,以及对七耀(太阳、月亮、木星、火星、土星、金星和水星)的祭拜。有关祭拜的用具“天灯”和“七灯”的内容,是指灯笼可以按照模仿星斗的模式而加以排列。这里所表明的天神,如果被私人以这种方式冒犯,违犯者将处以重杖80的惩罚。然而,真正涉及到的内容可能是政治性的;祭拜的领导者在暴乱时可能僭用皇帝的特权。

    在违法的第二种类型中,如果佛教僧人和道士修斋设醮,拜奏昊天上帝,或者是祈禳大灾,将被处以重杖100的惩罚,并将强迫还俗。这些仪式,通常都在佛教或者是道教的集体聚会上举行,因此,原条款可以被视作为对宗教聚会本身的一种禁止,但附加的注释特别指出,提倡请求和请愿的行为应予惩罚。

    第三种类型,涉及到了在佛教寺院、道教宫观或者是非佛道庙观中男女之间的不道德关系。这个条款,被认为是对寺观的特别令人反感的冒犯。允许他们的妻女常到寺院去的家长,常居住在那里的僧人或道士,以及允许妇女们进出寺院的守门者,都要被处以轻笞40的惩处。但我们从明代的通俗文学中得知,这些行为在明代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大明律》的下一部分,即《禁止师巫邪术》,把所讨论的宗教活动集中归并为三个分款:特别被归于巫术活动的宗教活动行为;非僧道信徒组织的宗教集体活动;村里之长没有把他们知道的这些宗教活动呈报给上级。在此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在注释中得以明确阐释,这就是异端的宗教结社的网络加以扩展,以至于它们会强大到足以造成帝国统治瓦解的危险。尽管在此所包括的有些特殊类型的宗教活动,一般都具有一种个体性或者是非宗派化的特征,但它们之所以清楚地在此被包括其中,是因为它们被认为过去曾被危险的教派领导人所利用,以便于他们建立权力神授的政权。

    第一条分款的条文规定如下:“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白莲社、明尊神、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煸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引见《大明律·禁止师巫邪术》条)

    虽然师巫们诸如画符、咒水、扶鸾之类的日常活动,在这里都被引征为异端而邪恶的活动,但注释却用从“隐藏图像”开始的五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为严惩重罚的解释。规定为首者与随从者处罚不同的事实也清楚地表明,这个条款的条文乃是针对有组织的活动,其次才针对那种宗教性的异端活动。用注释的话来说:百姓可能被邪说所愚弄,而小人易上当受骗。通过邪术,为首者可以扰乱天下。这在历史上可以清楚为鉴。

    第二条称:“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这个分款有关村里之长的用语认为,该禁令的用意适用于传统的农耕仪式。但在注疏中却解释说:“义社村民的春秋祈祷感恩应有迎神赛会,虽鸣锣击鼓群众聚集也不禁止。”

    有关巫术条款的第三条分款,只不过是重申了在每百户为里与每十户为甲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集体责任的原则。既然如此,如果村长知道在此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却没有上报,那么他就将受到笞打40下的惩处。注释指出,村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巫术一无所知,或不可能不知道非法的宗教活动;就村长来说,毫不知情的借口是难以接受的。

    两条补充性的条款,把这些禁令的范围扩大到了帝室宫廷以及佛教寺院与道教宫观。某些皇帝支持异端宗教活动的倾向,可能激发了对帝室守卫或者是奴仆们把巫师引入宫廷的罪行加以惩处的补充条款。处罚同样还施诸于那些在其寺院中隐藏异端修行者的佛教或道教神职人员。

    在《仪制》的总目之下,还有两条禁止使用天文学、星占术和占卜术反对国家安全的条文。对于条文的制订者来说,一个显而易见的困难是,占星术和占卜术都在各地普遍实行,所以条文必须区分允许与不允许的形式。在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的标题之下,条文称:“凡私家收藏玄像器物(即望管、浑天仪、星盘等等)、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兑赏。”[105]

    注释清楚地表明,这里的陈述涉及的天文书籍及器物可能会被人用于打破帝国对裁定历法的独断地位,以及可能被用于从事预言以损害国家和欺骗百姓的活动。与此相类似的是,历代帝王的图像、金玉符玺等物,都会招致对其私藏者的动机的怀疑。[106]

    其他涉及到预言的条款,指的是不负责任的妄言休咎的算命术士,条款严禁算命术士随意地出没于无论是文官还是武官的任何官员之家,并且谈论“命运休咎的预言”。违犯者将被处以杖100的惩罚。基于生辰的正统推算者以及卜课者,则被特别规定不在此禁限之内。而且,注释指出,由于官员与普通百姓“并不相同”,只有前者被禁止与算命术士相接触。注释还声称意见不一致的“福祸预测”,特别是指那些涉及统治朝代的命运的预言。这里所关涉的中心,是出于官员们阴谋颠覆的担忧;违犯者将处以死刑,“以防患于未然”。

    明朝国家制订法律条文以支持官方宗教,并镇压被认为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不可容忍的危险的宗教活动。这些条文,必须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形成,即这个社会中的个体与群体通常在家中举行仪式,在当地的神龛和寺庙中祭拜与祈祷,参加宗教性的活动和节日活动,信奉算命卜卦及宗派组织。条款的内容,把违法行为从非违法的行为中区别开来,而在前者的范围之内,对惩罚的严厉性与罪行的严重性及从轻发落的条件进行调整。宗教自身的仪式形式和信仰,似乎不是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而注释的效果一般地限定着法律的适用范围。

    结论

    《孝经》第九章中说:“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周代)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明史》对此解释说:在此所作出的分别(即在天与上帝之间的分别),是天的形体与其主宰之间的分别(“以形体主宰之异言也”。————译者注)。[107]因此,皇天上帝这个术语是含混不清的,并暗示着一种选择的可能性:一个人可能把上帝既称为一位抽象而完整的自然,亦可以称作为一位神祇或者是神明。自然之天在露天祭拜,而上帝之天则在宫殿中祭拜。因此,天与上帝可以作为理解宇宙的两种模式:抽象之天,强调动态与静态(阳与阴)与术数学之间的相互作用;而神格之天,则强调崇拜者与作为知性存在(主宰)的神祇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两种理解模式,分别对应于组织天地大祀的两种方式。合祀的形式,这种形式曾被明太祖所选中,它强调了昊天上帝在一种明确加以描述的宇宙的等级制度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分祀的形式,则阐明了物质力量在活动与静止之间的动态平衡中的抽象理念。在进行分祀中,它否认了昊天上帝在宇宙秩序中的中心地位。相反地,分祀的形式引起了那些朝臣们的兴趣,他们沉迷于使圣人之学在天下流行的艰巨任务。并且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反对专制暴政或不负责任的统治者们。

    另一方面,皇帝们及其高官大员们都一致认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具有等级分明的权威。在这种意义下,等级制度完全体现于官方祭祀的设置之中。在较低层次上,举行祀仪的数目和种类都减少,同时天神祭拜被完全不准在帝国首都之外举行;武官和文官举行的祭拜被严格限制在他们自身的范围之内;道教的表演者不能出现在地方祀仪中。对地祇与人间神的地方祭拜,只限于那些在每个行政管辖的地区之内的神祇。

    对于官方宗教,就总体而言,天地大祀的动态平衡的模式为保守的士子们所偏好,这种偏好显然产生了某种反常的心理。这种模式模糊了处于最高层次的等级制度的原则,虽然这种模式是在一种按照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的帝国的背景下举行的,而且它反对在一种传统祭拜的背景下的拟人化的一神论。这种祭拜十分容易令人想到拟人观,因为拟人观把诸神视为尊贵的客人,并且有“感动”它们的明显意图。对于这种与众不同的用途的喜好,引起了感到需要的宫廷学者们的注意,他们作为处于专制帝王和未受教育的民众之间的政治精英,需要显示出自己与以上两种人的区别,以支撑他们的地位。

    这些冲突的界线,在明太祖统治期间,就已经最清楚地划分出来。在嘉靖皇帝统治期间,它们由于皇位的支系的继承权论题而被掩盖,但它们依然清晰可见,特别是在对昊天上帝的大享祭祀制度的设置中。嘉靖统治之后,皇帝与朝廷之间的论争并没有得到解决,而是被搁置起来,并因此而被遗交给继之而起的清王朝。

    (陈永革 译)

    * * *

    [1]这里的“观”,通常指一种道教建筑(参见下述所论)。

    [2]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年),第1卷,第45页,注10。

    [3]《大明会典》,第85卷,第18a页。

    [4]章潢(1529——1608年)编纂:《图书编》(1613年;1971年台北重印),第10726页。

    [5]《太祖实录》,第52卷,第9a页。

    [6]《太祖实录》,第53卷,第12页。

    [7]关于这一名单,参见《明史》,第50卷,第1310一1311页。

    [8]《太祖实灵》,第30卷,第1a页。

    [9]《太祖实录》,第109卷,第1a、2a——4b页。

    [10]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台北,1965年),第390页。

    [11]龙文彬编纂:《明会要》(台北,1963年),第1册,第174页。

    [12]陈荣捷:《朱熹的新儒学》,载《宋代研究》,F.奥宾编:《系列二》,第1册(巴黎,1973年),第73——81页。

    [13]夏燮:《明通鉴》(台北,1962年),第179、283页;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台北,1956年),第534——535页。

    [14]《太祖实录》,第59卷,第7页。

    [15]《太祖实录》,第84卷,第4b页;第86卷,第8b页;第92卷,第1a页。

    [16]《太祖实录》,第188卷,第5b页。

    [17]《明太祖御制文集》,第345——348页;《太祖实录》,第99卷,第1a页。

    [18]《明太祖御制文集》,第389——395页。

    [19]《明史》,第47卷,第1236页以下。有关宋代及宋代以前的明堂的先例,有着大量的文献资料,参见牟复礼与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第7卷(剑桥,1988年),第457——461页。

    [20]《太祖实录》,第27卷,第3b页。

    [21]《太祖实录》,第30卷,第1a——4b页。

    [22]《太祖实录》,第30卷,第2b页。

    [23]《太祖实录》,第31卷,第3b页;第67卷,第1a——2b页。

    [24]《太祖实录》,第36卷上,第1b页。

    [25]《太祖实录》,第42卷,第1b——3a页。

    [26]《太祖实录》,第52卷,第9a页。

    [27]《明史》,第47卷,第1237页。

    [28]《太祖实录》,第91卷,第1a——1b页;《明史》,第47卷,第1230页。

    [29]《太祖实录》,第102卷,第3b页。

    [30]《太祖实录》,第116卷,第4a页。

    [31]《太祖实录》,第120卷,第4b——5b页。

    [32]《太祖实录》,第122卷,第1ab页。

    [33]《太祖实录》,第122卷,第2a页。

    [34]《太祖实录》,第188卷,第2a——2b页。

    [35]《太祖实录》,第189卷,第3b——4a页;《大明会典》的图解,第181卷,第21ab页。参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37页。

    [36]《明通鉴》,第1744、1760页。

    [37]《明通鉴》,第1757页。

    [38]《明通鉴》,第1785页。

    [39]《明通鉴》,第1814——1830页。参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18——423、436——437页。

    [40]参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40——450页。

    [41]《明通鉴》,第2052页。

    [42]引自《明史》,第48卷,第1248页。————译者注

    [43]《明会要》,第100页。参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57——461页。

    [44]《明会要》,第100、114页。

    [45]《明会要》,第101页。

    [46]《太祖实录》,第36卷上,第1a页。

    [47]《太祖实录》,第64卷,第6b页。

    [48]《太祖实录》,第1卷,第1b页。

    [49]《太祖实录》,第20卷,第4b、5页。

    [50]《明会要》,第267页;《太祖实录》,第65卷,第1b页。

    [51]《太祖实录》,第25卷,第1a页。

    [52]《太祖实录》,第30卷,第3a——4a页。

    [53]《太祖实录》,第101卷,第5b页;《明会要》,第281页。

    [54]《太祖实录》,第30卷,第9a页;第53卷,第5a页。

    [55]《明会要》,要145页。

    [56]牟复礼:《元明食物史》,载《中国文化中的食物》,张光直编(纽黑文,1977年),第216——218页;《明史》,第52卷,第1331页;《太祖实录》,第59卷,第3a——3b页;《明会要》,第10卷,第153页。

    [57]《太祖实录》,第104卷,第4a页;第110卷,第153页。

    [58]《太祖实录》,第110卷,第1b——2a页。

    [59]《太祖实录》,第164卷,第2a页。

    [60]《明通鉴》,第599页;《明会要》,第282页。

    [61]《明通鉴》,第742、743页;《明会要》,第129页。但参见《明会要》,第130页。夏言在1534年向皇帝提出,两座庙最初是在汉代时采用。

    [62]《明通鉴》,第777页;《明会要》,第282页。

    [63]《明会要》,第104页。

    [64]《明通鉴》,第1394——1395页。

    [65]关于这场皇位危机及其后果,参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36——461页。

    [66]《明会要》,第105页。

    [67]《明通鉴》,第2147页。

    [68]《明会要》,第276——277页。

    [69]《明人传记辞典》,第673、1518、1414——1415、757页。

    [70]《明人传记辞典》,第671页。

    [71]《明通鉴》,第859页。

    [72]S.库维尔译:《礼记》(河间府,1913年),第265——266页。

    [73]1丈为10尺。

    [74]《明史》,第49卷,第1268页。

    [75]《太祖实录》,第24卷,第8b页。

    [76]《太祖实录》,第30卷,第4a页。

    [77]《太祖实录》,第30卷,第2a——b页。

    [78]《太祖实录》,第30卷,第9a页;第34卷,第8a页。

    [79]《太祖实录》,第114卷,第1b——4a页。

    [80]《明史》,第49卷,第1267页;《明通鉴》,第743页。

    [81]《明史》,第49卷,第1267——1268页;《明通鉴》,第2051页。

    [82]《明会要》,第339页。

    [83]《太祖实录》,第24卷,第4a页。

    [84]《太祖实录》,第122卷,第4a页;《续文献通考》,第3715——3716页;《明会要》,第341页;《大明会典》,第2980页。

    [85]《续文献通考》,第3716页。

    [86]《太祖实录》,第165卷,第2b页。

    [87]《明通鉴》,第1455页。

    [88]《明会要》,第344页。

    [89]《大明会典》,第2981页。

    [90]监察御史强烈反对这种任命;结果,皇帝被迫任命他担任另一个职务。见《明通鉴》,第1293页。

    [91]《明会要》,第528——529、662——663页。

    [92]《太祖实录》,第56卷,第1b页。

    [93]《太祖实录》,第55卷,第3a页。

    [94]俞汝楫编纂:《礼谱集考》(1620年),重印于《四库全书珍本续集》(上海,1935年),第30册,第13ab页。

    [95]《太祖实录》,第36卷上,第5b——6a页。

    [96]《太祖实录》,第158卷,第1a页;第174卷,第4a页。

    [97]例如,《太祖实录》,第181卷,第4a页;第217卷,第7a页。

    [98]《太祖实录》,第170卷,第3b——4a页。

    [99]《明人传记辞典》,第293页。

    [100]《礼部志稿》,第84卷,第27ab页。

    [101]《大明律》,第11卷,第1a——4b页。

    [102]《大明律》,第11卷,第6a——7a页。

    [103]《大明律》,第11卷,第4b——6a、7ab页。

    [104]《大明律》,第11卷,第8a——9b页。

    [105]《大明律》,第12卷,第5a——6b页。

    [106]《大明律》,第12卷,第21b——22a页。

    [107]《明史》,第48卷,第1247页。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