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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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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议论文的意义

    发挥自己的主张,批评别人的意见,以使人承认为目的的文字,称为议论文。

    记事文是记述事物的状态、性质的,叙事文是叙述事物的变化的,议论文和它们截然不同,很是明显,最易混同的就是说明文。

    说明文关于剖释事理的部份,和议论文很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事的内容,真是说得极详尽,那么它的价值怎样?我们对于它应持的态度怎样?都可不言而喻,用不到再加议论了。例如:把“社会主义”的意义、功用、优劣等都说到详尽无馀,那么社会主义的可行不可行自然非常明了。又如:将“教育”的含义尽量发挥,那么教育应该怎样?人人应否受教育?也自然可以不必再说,就很明白。

    照这样说来,议论文和说明文不是没有差别了吗?这又不然,第一是目的不同。说明文的目的是在使人有所知,议论文不但要使人有所知,还要有所信。

    第二是性质不同。试就两者的题式看就可明了。说明文大概用单语为题。如“社会主义”、“教育”之类。议论文则用一个命题为题,如“社会主义可行于中国”、“教育为立国的根本”之类。一般议论文的题目,虽也有只用单语的,如“男女同学论”、“孔子论”等,但不过是形式的省略,若从文章的内容去考察,便知仍是一命题。因为文中不是主张“男女应当同学”,便是主张“男女不应当同学”,不是说“孔子之道已不适于中国”,就是说“孔子之道仍当遵从”。议论文的题目原是文章的根本主张的概括的缩写,所以表面虽是单语,内容依然是命题。

    第三是态度不同。说明文比较地偏于客观的,所以虽有时因各人的见解不同,不能人人一致,也有敌论者,但作者并不预计的。议论文却恰好相反,实际上虽未必就有人反对,作者心目中概假定有敌论者立在前面。因为若一切都成了定论,和数学上的公式一样,本来就无议论的必要了。“男女同学”所以还有议论的必要,正因有人主张也有人反对的缘故。

    议论文虽和说明文不同,但议论文中用说明文的地方很多。因为没有说明做基础,判断很不容易下,例如要主张“男女应当同学”,那么教育的意义和男女的关系等,都非先加以说明不可。试就下例玩味一下就更可明了了:

    ……但是到了现在,关于女子和文学的观念全然改变了。文学是人生的或一形式的实现,不是生活的附属工具,用以教训或消遣的;它以自己表现为本体,以感染他人为作用。它的效用以个人为本位,以人类为范围。女人则为人类一分子,有独立的人格,不是别的什么附属物。我们在身心状态的区别上,承认有男子女子与儿童的三个世界,但在人类之前都是平等。与男女的成人世界不同的儿童,世间公认其一样的有文学的需要,那么在女子方面这种需要自然更是切要,因为表现自己的与理解他人的情思,实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文学正是唯一的修养了。

    ————《女子与文学》

    第二节 命题

    断定用言语或文字表示出来称为命题。议论文实际上就是对于所提出的命题所给的证明————有必要的时候,还加上相当的说明————所以命题是议论文的根本。命题是一个完全的句子(sentence),但一个完全的句子除了表明语句(indicative)外,疑问语句(interrogative),命令语句(imperative),愿望语句(optative),惊叹语句(exclamatory)都不是命题,因为所表示的都不是一个断定,用不到证明。

    命题从性质上说,有肯定和否定两种。

    (甲)竞争运动应该废止————肯定命题

    (乙)竞争运动不应该废止————否定命题

    在理论上只有这种形式的句子可以作为议论文的题目,但实际上常有不照这样直写的,(甲)、(乙)二项,可有下列各种格式:

    论题本应是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完全的表明语句,但题目除表示论文的主旨外,有时还含有刺激读者的作用。所以如:“女子不该参政吗?”“文化运动不要忘了美育!”“异哉所谓国体问题!”等形式的题目都有;但实际上不过是从“女子应当参政”、“文化运动应当注意美育”、“非国体问题”变化出来的。

    作议论文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自己所要提出的命题。命题确定了,然后加以证明。所要注意的就是保持论点,不要变更,使议论出了本命题范围以外。例如“论莎士比亚的文学”,应当只从文学本身立论,不应该牵涉他幼时窃羊的事情。要排斥耶稣的教义,应当只从他的教义本身下攻击,不应该说他是私生子。因为文学和作者的幼时道德各不相关,教义的好坏和立教者的是私生子、非私生子毫无关系。如果要牵涉,就应当先证明两者的关系;必要使人承认幼时道德不好的,长大了也无好文学;私生子不能成伟大的宗教家,然后议论才立得住,不然总是谬论。这种毛病在批评别人的主张的时候较多,往往以攻击私人为压倒对手的武器。其实就是对手因为私德上受指斥不敢再答辩,也不是他的主张失败的证据。

    第三节 证明

    命题既经认定,就应当加以证明,证明可分两种。

    (一)直接证明 即是对于一种主张,找出积极的理由来证明。例如: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公孙丑曰:“何谓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覆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

    ————《孟子·尽心》

    这篇的主旨是说梁惠王不仁,而用“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的事实来证明。

    (二)间接证明 就是所谓反证,对于一种主张,先证明对方面的谬误,使自己所说的牢固。例如: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

    ————《孟子·离娄》

    这篇的主旨是说匡章是孝子,而用他没有不孝的事实来证明。

    大概,发表自己的主张,不能不有直接的证明;反驳他人的议论,间接证明最有用。例如,有人主张“足球应当废止”,他所持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就可用间接证明法反驳如下:

    足球危险,不错。但是,世间危险的事情很多,火车也危险,飞机也危险。如果因为危险就应当废止,那么,火车、飞机也应当废止了;这是很不合理的。

    用这种反驳法应当要注意对手的论点变更。若主张“足球应当废止”的人,因为这个驳议而声明说:“火车、飞机虽危险,但有用它们的必要,非足球可比的。”他的根据已全然变更了,最初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后来的理由是“足球危险而且非必要”,所以应当认为新论。

    第四节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是论证的基本方法。要知道详细,须求之于论理学,这里所讲的只是一个大概。

    (一)演绎法 用含义比较广阔的命题做基础,来论证含义较狭的命题,这是演绎法。例如:

    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前提

    音乐是学校的功课,————小前提

    故音乐应当注意学习。————断案

    这是演绎法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称为三段论式;是用含义较广的“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和“音乐是学校的功课”两个命题来证明“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命题。上列的顺序是论理上的通常的排列法,在文字或语言上,常有变更。试以上式为例: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断)。

    (2)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3)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也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

    (5)音乐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6)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断),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啊”(大)。

    引号内的字是为句子的顺畅附加的,因为无论在文字上或语言上,常常还一定用很质朴的表明语句。大前提、小前提和断案不但排列的顺序可以变更,常常还有省略。例如: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呀”(小)!

    (2)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岂不”应当注意学习“吗”(断)?

    (3)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就”应当注意学习(断)。

    (5)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自然不是例外(断)。

    只要意义能够明白,在文章上排列变更,要素省略都无妨。为了文章辞调的关系将命题的形式改换也是必要。但若要检查议论的正否,却须依式排列。例如:

    (1)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

    ————《孟子·离娄》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孟子·万章》

    (3)他不用功,故要落第。

    这些议论若要施以检查,须将省略的补足,成一完全的三段论式如下:

    (1)失其民者失天下,

    桀纣失其民者也,

    故桀纣失天下也。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尧为天子,

    故尧不能以天下与人(舜)。

    (3)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演绎法的议论,全以两前提做基础,所以如前提中有一不稳固,全论就不免谬误。如前例第三个论式:

    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这论式中,大前提就不甚稳当,因为世间尽有天资聪明,不用功而可以不落第的学生。

    世间原难有绝对的真理,所以就是论式各段都无误,也不是就没有辩驳的馀地。不过各段的无误,是立论的必要条件,若没有这条件,议论的资格都没有了。

    〔练习〕试把下列各议论补足成三段论式,并检查是否谬误:

    (一)试验使学生苦痛,故应废止。

    (二)我国有广大的土地,岂有亡国之理。

    演绎法的两个前提原是立论的根据,假若对于一前提不易承认,还须别的三段论法,把这前提来证明。例如要论证“人类必须有教育”的一个命题,假定是用下列的论式:

    人类须有知识,————小前提

    知识由教育而得,————大前提

    故人类必须有教育。————断案

    这论式中的小前提实在是很有疑问的,所以必须再加以证明如下:

    生存须有知识,————大前提

    人类要生存,————小前提

    故人类须有知识。————断案

    倘使这论式中的前提还有疑问,那么非再加以证明不可;繁复的议论文大概就是由许多三段论法联合成的。

    〔练习〕试补成下列的论式:

    凡人因非全知全能,皆有缺点,故孔子虽圣人,也有缺点。

    (二)归纳法 归纳法和演绎法恰好相反,是集合部份而论证全体的论法。例如,用演绎法证明“某人是要死的”。其论式如下:

    凡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某人是人,————小前提

    故某人是要死的。————断案

    这例中的大前提“凡人都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是否真实,如果要加以证明,也可用下列的演绎法的论式:

    凡生物是要死的,————大前提

    人都是生物,————小前提

    故凡人都是要死的。————断案

    对于这个论式的大前提“凡生物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若还有疑问,须加以证明,那就不是演绎法所能胜任的,非用归纳法不可了。论式如下:

    牛是要死的,马是要死的,羊是要死的,草是要死的,树是要死的……袁世凯死了,西施死了,我的祖父母死了……

    牛,马,羊,草,树,……袁世凯,西施,我的祖父母……都是生物。

    故生物是要死的。

    这式的两前提都是以经验所得的部份集合起来,由此便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结论。

    归纳法中有两个应当遵守的条件:

    (一)部份事件的集合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

    (二)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两个条件如果能满足一个,大概可以认为没有错误。用例来说:

    (1)有角动物都是反刍动物。

    在这例中,“有角”和“反刍”有没有原因结果的关系,这在现在的科学上还没有证明,所以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但有角的动物如牛、如羊、如鹿等都是反刍的,并且没有反例,即有角而不是反刍的动物可以举出,这就满足第一个条件;而可认为正确的了。

    (2)有烟的地方必定有火。

    这例中的“烟”同“火”是有因果关系的,满足了第二个条件,所以就是不遍举事例,也可认为正确。

    (3)文化高的国民都是白皙人种。

    这例虽可举出英、美、德、法等国民来做例证,但有印度、中国等反例可举,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并且,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又不满足第二个条件。这样的归纳便是谬论。

    最有力的归纳法,是第一、第二两个条件都能满足的;因为事例既普遍而无相反的例可举,原因结果的关系又极明了,自然不易动摇了。所应注意的,有无反例可举和人的经验有关系;就现在所经验的范围虽无反例,范围一旦扩大也许就遇见了反例;所以归纳法所得的断案常是盖然的。但原因结果的关系既已明确,就有反例可举也不能斥为谬论;这只是原因还没完全举出,或反例另有原因的缘故。例如:

    居都市的人比居乡村的人来得敏捷。

    这就是生活状况的不同,一是刺激很多,一是清闲平淡,可以将原因结果的关系说明的;虽有一二反例,必定别有原因存在,对于原论并不能动摇。

    〔练习〕就下列各命题,广举事例且说明其因果关系:

    (一)文化从海岸起始。

    (二)卜不筮足信。

    (三)健康为成功之母。

    (三)类推法 根据已知的事例而推断相类的事例的方法,这是类推法。例如:

    地球是太阳系的行星,有空气,有水分,有气候的变化,有生物。————已知的事例。

    火星是太阳系的行星,有空气,有水分,有气候的变化。————相类的事例。

    故火星有生物。————断案。

    类推法应用时须遵守下列的两条件:

    (甲)所举的类似点,须是事物的固有性,而不是偶有性;

    (乙)被推的事物须不含有与断案矛盾的性质。例如:

    (1)孔子与阳虎同是鲁人,同在鲁做官;若依了这些类似点,因孔子是圣人就推断阳虎也是圣人,这便犯了第一个条件;因为这些类似点都是偶有性。

    (2)甲乙二鸟,声音,大小,形色都相同。但乙鸟的翅曾受伤折断;若依类似点因甲善飞就推断乙也善飞,这便犯了第二个条件,因为翅的折断和善飞,性质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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