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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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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火作燉。这从绝大多数的文书乃至官印之中即可得证明。转录文书的学者如池田温教授,对燉煌均照原文。别的学者为简便通行,用敦字亦很好。汉简都作敦煌。斯一一三四西凉建初十三年籍同。左先生文第六页说“展此大宗文书,自元魏至赵宋,凡当地人称述,殆莫不作燉煌,其由来久矣”。幸而有“殆”(差不多)字,不然学人可能提出疑问:巴黎所藏敦煌文书目录第一卷伯二一一七及伯二二○五大业四年四月十五敦煌郡大黄府旅帅王海奉为亡妣敬造《涅槃》、《法华》、《方广》各一部云云,敦不从火(有图版),此两卷都是涅槃经。另有同年月日旅帅王帅(?)奉为亡妣敬造《涅槃》、《法华》、《方广》各一部,在伦敦,斯一一三《法华经》,可能是同一位王旅帅所作功德。

    景权先生文一二页论社司转帖社员姓名左右侧旁听所书知字。按:近世请客不发请贴而用知单周流时,被请者往往写知字或写敬陪末座、敬辞等。景权先生说文书中或名旁一点作什,是否以代知字,似尚有问题。似不必讥刺已故之那波利贞。转帖上之符记,有时颇为复杂。如竺沙雅章《敦煌出土‘社’文书の研究》(京大人文所《东方学报》第三十五期)所引斯五五八八社司转帖,其社员姓名三行,十七人,绝大多数有知字,且姓名之上及右有ァ形,竺沙解为送物已了之记号。二人无此号,一有知字,一有△,竺沙疑为知之草书,但另有二人无ァ号而有△知字,我想或以△代某(常见)。末行一人全无符记,其下双行小字有三人“已上差副月直”,或正副月直共五人,包括发帖之杨让(即杨谦让,竺沙有讨论)。

    景权先生论文书用纸,甚精到。一良先生亦有讨论。二四页说牓子可用半张纸,令我想起俗语“秀才人情纸半张”,以前不大懂。又三六页说宋以后似已无璧回谦称过分的门状名刺之风。我猜想是减少了,尚未全无。近见吴大澂给友人的信,末有“敬请台安,藉璧谦版”八字,谦版抬头,可见清末还有此种风习。

    马世长君研究敦博第五八号卷子用纸(四一九至四二四页),得到一个初步结论:“即敦煌文书所用纸张,其高度超过三○厘米的大纸,大约在吐蕃时期出现,至晚唐、五代时则使用得较为普遍。”(四二四页)此说甚有益。

    文书之纸,在正反两面使用,有一名词是反故(亦作反古),此辞周一良先生在他的《读书杂识》(《燕京学报》二十四期,1938年)早有讨论。引《南史》七六《隐逸传(下)》“反故抄写”,《南史》八十《侯景传》“何当离此反故纸耶”说“反故者犹言废纸,今东瀛尚用此语”,甚是。又按,《抱朴子·自叙篇》“常乏纸,每所写,反覆有字,人尠能读也”。或可作为旁证。

    既有反正,而写者又未必是一人用两面,则正背有时难定。若依书写先后,以先写者为正,则为刘俊文君论唐律及律疏文五八二所说“律疏乃正面,书写在先,四分律比丘尼戒本乃背面,本书在后”。以下细论因此之错误裁割等问题,此类问题,是左景权先生大文中所谓“变例”(一五页)。举一重要之例,如斯六一三号文书,一面是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内容十分重要。另一面是《华严经》,抄者用反故,把官文书剪断连贴,次序错乱,山本达郎教授得池田温等之助,整理研究,最先在《东洋学报》三十七卷连期发表(1954年),现在池田先生又汇集各家考校,把此卷收入他的大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79年),功德无量!刘铭恕《斯坦因劫经录》著录此卷,以佛经为正,官文书为背。翟理斯(L.Giles)目录则说正面是Census(户籍),背是《华严经》。较好。池田《籍帐研究》一六五页仍作(BLS六一三背)。

    景权先生论书写纸,可参考之处甚多。现除官文书应早于私文书之外,再提一点,即先生所谓“道经背面,屡见佛文,反之则绝无仅有”(一六页),此点反映两教之消长,极为重要。道家重视书法,陈寅恪师在《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文中,早有讨论。佛教徒亦当仁不让,如藤枝晃教授《吐蕃支配时期の敦煌》(《东方学报》三十一期)引斯3071V(即背)付经历断片有“道士文书并无用处”一行大字,藤枝先生认为书法最佳(达笔),不知与另一面道经书法高下如何,正面反面可能都有用,不必固执,景权先生已经说了。

    王永兴先生研究色役,说有二十余种(一二七页),提出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分别于吏部兵部当番服役。很重要。所引《旧唐书·职官志》“朝议郎以下”云云一段,更为重要,因为虽然“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而“两番以上,则随番许简,通时务者,始令参选,一登职事已后,虽官有代满,即不复番上”。这些小散官的番上是有条件的。是否应计为色役,很难说。鞠清远有《唐代财政史》一书,抗战时长沙商务馆(1930年)印行,大约流布不广。此书内容充实,在特种收支章内论色役与资课,值得参考。困难之点,是色役之色只是种类之意,唐人使用色役一词,好像不甚确定,后人更难分别了。

    安家瑶君研究的判集,有几点小事可提,二三四页至二三五页“沙州地税,耆寿诉称不济,军州诸加税四升”两判不同,先谁后驳,颇可注意。二三七页第一行张卿以下,似应另题为别条。下一条“强索进马”,与一良先生文中讨论之进马(三一至三三页)有关,可合观。诸判中回易、兴生、运为等字,意义大略相似,运为亦作云为,辽代有云为户,即营运户。二四○页“奴婢量事发遣,奏傔不可东西”,读者可参考王永兴先生文,不但有一大段论傔(一○七页至一一一页),一○八页引《唐六典》“所补傔奏,皆令自召以充”,奏与傔是一事是两事,待考。附言:到宋代还有随身傔人,政府有规定,颇似近代的勤务兵。

    论唐以前之防阁、执衣等,永兴先生文已有讨论。防阁、虞候俱见于斯六一三号文书,永兴先生有一特别重要之贡献,是一五五页引《魏书》的“亲恤”、“禄恤”,《南齐书》的“僮恤”及“举恤为禄”。恤应是特别照顾之意,亦即是照顾之法(似以诸王为重,故曰亲恤)。僮当是指定以供役使之人:“举恤为禄”,永兴先生说“恤”,又是俸禄的一部分(即俸禄混同)。这样特提“恤”之重要性,似为前人所未注意。

    永兴先生文一一二页引《白氏六帖》中之充夫式:“(户部式)诸正充夫四十日免(调),七十日并免祖,百日已上,课役俱免。”四十日免之下补“调”字,或是笔误。宫崎市定先生《唐代赋役制度新考》(《东洋史研究》第十四卷第四卷)在此处补“役”字,而且籍此算出充夫(即杂徭)以二日折正役一日,似可从。一良先生引《唐律疏议》“之官限满”(三三页),刘俊文君文五九一页律疏残卷有“限满不得”。此词不全是宫崎先生自造。但亦可说先生渊博,读书所得,自然熔化,推广此词的用法,甚为可贵。

    刘俊文君文五五二页,提出巴黎所藏伯三六○八、三二五二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中之朱涂改,有如下一行: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若以上籍同贸易

    有朱点把小字“若以上籍,同贸易”七字涂掉,小注所谓同贸易,似谓若已上籍(登记),则不以为盗了,颇可注意。又三五三至三五四页,论原文与涂改稿之异同,特别是有关奴婢部曲之放良又还压为贱及“各还正之”等处,作者亦自认为是唐代社会不容忽视之重要史料,应请读者注意。

    敦博第五八号卷子非常重要。马世长君在敦煌工作十年余,三文俱见功力深厚。此卷当得国内外学人特赏。从社会经济史看,“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厩本钱”最可贵。文中资料显示唐代南部(岭南、安南)诸多州县以银为公厩本钱,虽有“南州市用银”之言,不如此详细。四七五页注4,引《通典》十“其银两别,常以二百两为估”,又参考吐鲁番银钱、铜钱比价计算,暂以一两银折三百文计算。希望不久有新资料补充这方面的知识。至于政府利用商人及金融业者投资,则前后代多有(异族统治用者特多。元魏辽金元清皆有,宋有公使钱公用钱。已有人考)。地志残卷文二七六页安西贡有水磑三,很奇怪,水磑应是水磨,作贡物似太重。若是小型的手磑,则运送较易。看来应是特产,或值得科技史家留意。

    文书中有数处谈到升斗易误,确是事实。他处则要看上下文。又为斗门是渠水关口,不当误为升门,今误者已少。又贺昌群先生有《升斗辨》(《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从篆隶升斗之别讲起,直到唐代,甚具参考价值。他主张曹操收田租亩粟四升,当作四斗;晋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租税米三升,应作三斗。我译注《晋书·食货志》时未及采用,现在认为值得考虑。

    我现在该结束这篇读后了。这本“论集”可比一桌席,佳肴满案,未得一一仔细品尝,愧对作者。文字潦草,不成章法,愧对读者。

    1982年4月15日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

    杨联陞先生学术年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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