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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带的皇权与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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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险性的文武官员、大族地主,都陆续被罗织为胡党罪犯,处死抄家。胡惟庸的罪状也随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发展而发展,随时扩大。最初增加的罪状是私通日本,接着又是私通蒙古,日本和蒙古是当时两大敌人,通敌当然是谋反了。后来又发展为串通李善长谋反,把淮西集团的主要力量完全摧毁。最后是蓝玉案,则连淮西集团中的军事贵族也大部分消灭了。被杀的都以家族作单位,杀一人也就是杀一家。死于胡案的主要人物有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太师韩国公李善长、延安侯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宜春侯黄彬、河南侯陆聚、宣德侯金朝兴、靖宁侯叶昇、申国公邓镇、济宁侯顾敬、临江侯陈镛、营阳侯杨通、淮安侯华中;大将毛骧、李伯昇、丁玉和宋濂的孙子宋慎等,宋濂也被牵连,贬死四川茂州。死于蓝党的主要人物有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开国公常升、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普定侯陈桓、宣宁侯曹泰、会宁侯张温、怀远侯曹兴、西凉侯濮玙、东平侯韩勋、全宁侯孙恪、沈阳侯察罕、徽先伯桑敬和都督黄辂、汤泉等人。胡案有《昭示奸党录》,蓝案有《逆臣录》,把用刑讯所得的口供和判案详细记录公布,让全国人都知道他们的“罪状”。[130]

    胡惟庸被杀后十年,洪武二十三年(1390),太师韩国公李善长也被牵涉到胡惟庸案里,朱元璋假托有星变,得杀大臣应灾,把李善长和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一起杀掉,这年善长已经七十七岁了。一年后有人替他上疏喊冤说:

    善长与陛下同心,出万死以取天下,勋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亲戚拜官,人臣之分极矣。藉令欲自图不轨,尚未可知。而今谓其欲佐胡惟庸者,则大谬不然。人情爱其子,必甚于兄弟之子,安享万全之富贵者,必不饶幸万一之富贵。善长与惟庸,犹子之亲耳,于陛下则亲子女也。使善长佐惟庸成,不过勋臣第一而已矣,太师国公封王而已矣,尚主纳妃而已矣,宁复有加于今日?且善长岂不知天下之不可幸取?当元之季,欲为此者何限,莫不身为齑粉,覆宗绝祀,能保首领者几何人哉!善长胡乃身见之,而以衰倦之年身蹈之也?凡为此者,必有深仇激变,大不得已,父子之间,或至相挟,以求脱祸。今善长之子褀,备陛下骨肉亲,无纤介嫌,何苦而忽为此?若谓天象告变,大臣当灾,杀之以应天象,则尤不可。臣恐天下闻之,谓功如善长且如此,四方因之解体也。今善长已死,言之无益,所愿陛下作戒将来耳。[131]

    问得都有道理,朱元璋看了,无话可驳,只好算了。

    二案以外,开国功臣被杀的,洪武八年(1375)德庆侯廖永忠以僭用龙凤不法等事赐死;十三年(1380)永嘉侯朱亮祖父子被鞭死;十七年(1384)临川侯胡美以犯禁死;二十五年(1392)江夏侯周德兴以帷薄不修的暧昧罪状被杀;二十七年(1394)杀定远侯王弼、永平侯谢成、颍国公傅友德;二十八(1395)年杀宋国公冯胜。[132]

    不但列将以次被杀,甚至坚守南昌七十五日,力拒陈友谅立了大功的义子亲侄朱文正也以“亲近儒生,胸怀怨望”被鞭死。义子亲甥李文忠南征北伐,立了大功,也因为左右多儒生,礼贤下士,被毒死。徐达为开国功臣第一,洪武十八年(1385)生背疽,据说这病最忌吃蒸鹅,病重时朱元璋却特赐蒸鹅,徐达流泪当着使臣的面吃下,不多日就死了。

    功臣宿将侥幸得以善终的有几个例子:一个是汤和交还兵权,他是朱元璋同村子的人,一块儿长大的看牛伙伴。徐达、李文忠死后,朱元璋想要解除诸宿将兵权,只是不好意思说出口。汤和懂得老伙伴心事,便首先告老。朱元璋大喜,立刻派官给他在凤阳修建府第,赏赐礼遇,特别优厚。另一个例子是曹国公李景隆、武定侯郭英归还庄田和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崇山侯李新建议:“公侯家人和仪从户都有规定数目,超过的应该归还朝廷。”朱元璋正对这批贵族地主多占田地佃户极为不满,听了很高兴。下令叫把超过规定的人户都发凤阳为民。还叫礼部编一部《稽制录》,严禁公侯奢侈逾越。二十六年(1393)李景隆交还庄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荡二百余顷。郭英交还佃户,依法纳税。这两人在洪武朝都没有出事。

    (二)空印案和郭桓案

    贪污腐化是封建社会官僚政治的正常现象,念书识字,做八股,参加科举,侥幸得了一官,便千方百计弄钱,买田地,蓄家奴,官做得越大,弄的钱也就愈多,升官发财,是封建社会知识分子的人生哲学,“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这两句话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另一面,官吏贪横,无止境的剥削,也就不能不迫使饥寒交迫的人民起而反抗,“官逼民反”,从进入封建社会以来,数以百次计的农民起义,官吏的贪污剥削是其原因之一。

    为了缓和封建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矛盾,巩固统治基础。朱元璋对地方官贪污害民的,用极严厉的手段惩处,进行了长期的残酷的斗争。

    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僚奸贪舞弊,严重地损害了皇朝的利益的,朱元璋集中力量,全面地大规模地加以无情的打击,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的郭桓案,两案连坐被杀的达七八万人,其中主要是各级官员,追赃牵连到各地许多大地主,都弄得破家荡产,旧地主阶级的力量更进一步地被削弱了。

    按照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县都得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账目,为了核算钱粮、军需等款项,必需府报布政司,布政司报部,一层层上报,一直到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准许报销,才算手续完备结了案。钱谷数字如有分、毫、升、合对不拢,整个报销册便被驳回,重新填造。布政使司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是千里上下,重造册子还不要紧,问题是重造的册子必需盖上原衙门的印信才算合法,因为要盖这颗印,来回的时间就得用上个把月以至好几个月。为了避免户部挑剔,减省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照习惯都带有事先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这种方法本来是公开的秘密,谁都认为是合情合理,方便省事的。不料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忽然发觉这秘密,大发雷霆,以为一定有严重弊病,非严办不可,就下令各地方衙门长官主印的一律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其实上计吏所带的空印文册盖的是骑缝印,不能作别的用途,预备了也不一定用得着。全国各地方衙门的人都明白这道理,连户部官员也是照例默认的,成为上下一致同意的通行办法。但是案发后,正当胡惟庸党案闹得很紧张,朝廷上谁也不敢分辩,有一个老百姓拼着死命上书把事情解释清楚,也不中用,还是把地方上的长吏一杀而空。当时最有名的好官方克勤(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亲)也死在这案内,上书人也被罚作苦工。[133]

    郭桓官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发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从户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刑。追赃粮七百万石,供词牵连到各布政使司官吏,被杀的又是几万人。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许多大地主,中产以上的地主破家的不计其数。宣布的罪状是: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只收(交)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州、县官黄文通等通同刁顽人吏边源等作弊,各分入己;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税秋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

    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等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金银宝钞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共折米算,所废(吞没)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精粮。[134]

    等等。据一些同时人和地主子孙的记录,三吴一带、浙东西的故家巨室,不是“多以罪倾其宗”,便是“豪民巨族,划削殆尽”。这些记载虽然有些夸大,但是反映了一部分旧地主阶级分子被消灭的情况,则是无可置疑的。这样严重的打击,当然会引起地主阶级和官僚的恐慌和不满,他们当然不敢申说买卖官粮这一严重犯法行为是合法的,应该的,只能指斥、攻击、告发处理这个案件的御史和法官,议论沸腾,情势严重。朱元璋也觉得这个矛盾如继续发展下去,对自己的统治十分不利,便一面以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分析是非,一面把原审法官也杀了,作为对地主阶级和官僚们的让步,结束了这件大案。[135]

    除了空印案和郭桓案两次大屠杀以外,还有洪武四年(1371)录(甄别)天下官吏;十三年(1380)连坐胡党;

    十九年(1386)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1390)罪妄言者,四次有计划的诛杀。[136]

    四十年中,据朱元璋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杀头)以下有一万多案。《三编》所定的案件算是最宽大的了,如“进士监生三百六十四人,愈见奸贪,终不从命,三犯四犯而至杀身者三人,三犯而诽谤杀身者三人,姑容戴斩、绞、徒流罪在职者三十人,一犯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三百二十八人”[137]。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朱元璋新创的办法,有御史戴死罪,戴着脚镣坐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做官的。戴是判刑的意思。他创立这种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把这些官都杀了就没有人替他办事了,又判刑,又让回去办事,封建法纪确立了,各种事务工作也不至于因为缺官而废弛。

    凌迟是最野蛮最残酷的刑法。[138]枭示也叫枭令。种诛就是族诛,一人犯罪,就按家按族地杀。此外有刷洗,有秤竿,有抽肠,有剥皮,还有黥刺、剕、劓、阉割、挑膝盖、锡蛇游种种名目的非刑。[139]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帝王。这种种酷刑,造成了朝官中的极度恐怖气氛,人人提心吊胆。据说在上朝时,朱元璋是否下决心大批杀人,很容易看出来。要是这天他揿玉带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风暴的信号,准有大批官员被杀,满朝官员都吓得脸无人色,个个发抖;要是这一天他的玉带高高贴在胸前,大概杀人就不会多。[140]朝官按制度每天黎明就得上朝,天不亮起身梳洗穿戴。在几件大案发作以后,许多朝官在出门以前,就和妻子诀别,吩咐后事,要是居然活着回家,便阖家庆贺,算是又多活一天了。[141]

    用重刑惩治违法官僚,尽管杀死了多少万人,效果还是不大。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慨叹说:“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宪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142]郭桓案发后,他又说:“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143]他没有也不可能懂得封建专制的寡头独裁政治,地主阶级专政的残酷统治,官僚政治和贪污舞弊是分不开的,封建统治是以剥削人民为基础的,不推翻封建统治、封建制度,单纯地用严刑重罚,流血手段来根绝贪污,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效果的。

    诛杀以外,较轻的犯罪官员,罚作苦工,洪武九年(1376),单是官吏犯笞以下罪,谪发到凤阳屯田的便有一万多人。[144]

    朝官被杀有记载可查的,有中书省左司都事张昶、礼部侍郎朱同、张衡、户部尚书赵勉、吏部尚书余忾、工部尚书薛祥、秦逵、刑部尚书李质、开济、户部尚书茹太素、春官王本、祭酒许存仁、左都御史杨靖、大理寺卿李仕鲁、少卿陈汶辉、御史王朴、员外郎张来硕、参议李饮冰、纪善白信蹈等。[145]外官有苏州知府魏观、济宁知府方克勤、番禺知县道同、训导叶伯巨、晋王府左相陶凯等。[146]茹太素性情刚直,爱说老实话,几次为了说话不投机被廷杖、降官,甚至镣足治事。一天,在便殿赐宴,朱元璋写诗说:“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太素磕了头,续韵吟道:“丹诚图报国,不避圣心焦。”朱元璋听了倒也很感动。不多时还是因事被杀。李仕鲁是朱熹学派的学究,劝朱元璋不要太尊崇和尚道士,想学韩文公辟佛,发扬朱学。朱元璋不理会,李仕鲁着急,闹起迂脾气,当面交还朝笏,要告休回家。朱元璋大怒,当时叫武士把他掼死在阶下。陶凯是御用文人,一时诏令封册歌颂碑志多是他写的,做过礼部尚书,参加制定军礼和科举制度。只因为起了一个别号叫“耐久道人”,朱元璋恨他:“自去爵禄之名,怪称曰耐久道人,是其自贱也。此无福之所催,如是不期年,罪犯不公。”又说他:“忘君爵而美山野……忘君爵而书耐久。”借题目把他杀了。[147]员外郎张来硕谏止取已许配的少女作宫人,说“于理未当”,被碎肉而死。参议李饮冰被割乳而死。[148]

    朱元璋对内外官僚的残酷诛杀和刑罚,引起官僚集团的反对,洪武七年(1374)便有人抗议,说是杀得太多了,太过分了,“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百无一二”。[149]九年叶伯巨以星变上书,论用刑太苛说:

    臣观历代开国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结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国祚长短,悉由于此……议者曰宋、元中叶,专事姑息,赏罚无章,以致亡灭。主上痛惩其敝,故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使人知惧而莫测其端也。臣又以为不然。开基之主,垂范百世,一动一静,必使子孙有所持守。况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惧欤!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无假贷,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而用刑之际,多裁自圣衷,遂使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治狱之平,岂易得哉!近者特旨杂犯死罪,免死充军;又删定旧律诸则,减宥有差矣。然未闻有戒饬治狱者务从平恕之条,是以法司犹循故例,虽闻宽宥之名,未见宽宥之实。所谓实者,诚在主上,不在臣下也。故必有罪疑唯轻之意,而后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此非可以浅浅期也。何以明其然也?古之为士者以登仕为荣,以罢职为辱,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捶楚为寻常之辱。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网罗捃摭,务无余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师,而除官多以貌选,所学或非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学。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诛戮,则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为常,不少顾惜。此岂陛下所乐为哉!诚欲人之惧而不敢犯也。

    窃见数年以来,诛杀亦可谓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劝不明,善恶无别,议贤议能之法既废,人不自励而为善者怠也。有人于此,廉如夷、齐,知如良、平,少戾于法,上将录长弃短而用之乎?将舍其所长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长而舍其短,则中庸之才争自奋于廉智,倘苛其短而弃其长,则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贷之,吾属何所容其身乎?致使朝不谋夕,弃其廉耻,或自掊克,以备屯田工役之资者,率皆是也。若是,非用刑之烦者乎?汉尝徙大族于山陵矣,未闻实之以罪人也,今凤阳皇陵所在,龙兴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声,充斥园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庙意也。

    解缙像

    朱元璋看了气极,连声音都发抖了,连声说这小子敢如此放肆!快逮来,我要亲手射死他!隔了些日子,中书省官趁他高兴的时候,奏请把叶伯巨下刑部狱,不久死在狱中。[150]朱元璋晚年所最喜欢的青年才子解缙,奉命说老实话,上万言书,也说:

    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翦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善,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者也……陛下进人不择贤否,授职不量重轻,建“不为君用”之法,所谓取之尽锱铢;置“朋奸倚法”之条,所谓用之如泥沙。监生进士经明行修,而多屈于下僚;孝廉人材冥蹈瞽趋,而或布于朝省。椎埋嚣悍之夫,阘茸下愚之辈,朝捐刀镊,暮拥冠裳;左弃筐箧,右绾组符。是故贤者羞为之等列,庸人悉习其风流,以贪婪苟免为得计,以廉洁受刑为饰辞。出于吏部者无贤否之分,入于刑部者无枉直之判。天下皆谓陛下任喜怒为生杀,而不知皆臣下之乏忠良也……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连坐起于秦法,孥戮本子伪书,今之为善者妻子未必蒙荣,有过者里胥必陷其罪,况律以人伦为重,而有给配妇女之条,听之于不义,则又何取夫节义哉!此风化之所由也。

    话说得很露骨,分量很重,但是他把这一切都归咎于“臣下之乏忠良”,不是皇帝的本意,朱元璋读了很舒服,连说:“才子!才子!”[151]

    在鞭笞、苦工、剥皮、挑筋以至抄家灭族的恐怖气氛中,凡是做官的,不论大官小官,近官远官,随时随地都会有不测之祸,人人在慌乱紧张,战战兢兢地过日子。有人实在受不了,只好辞官,回家做老百姓。可是这样一来,又刺着朱元璋的痛处了,说是这些人不肯帮朝廷做事:“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大不敬,非杀不可。[152]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真弄得官僚们“知惧而莫测其端”了。

    也有个别得罪的官僚、贵族以装疯幸免的,一个是御史袁凯。有一次朱元璋要杀许多人,叫袁凯把案卷送给皇太子复讯,皇太子主张从宽。袁凯回报,朱元璋问他:“我要杀人,皇太子却要宽减,你看谁对?”袁凯不好说谁不对,只好回答:“陛下要杀是守法,皇太子要赦免是慈心。”朱元璋大怒,认为袁凯两面讨好,耍滑头,要不得。袁凯吓得要死,怕被杀害,便假装疯癫。朱元璋说疯子是不怕痛的,叫人拿木钻刺他的皮肤,袁凯咬紧牙齿,忍住不喊痛。回家后,自己用铁链子锁了脖子,蓬头垢面,满嘴疯话。朱元璋还是不相信,派使者召他做官,袁凯瞪着眼对使者唱月儿高的曲子,爬在篱笆边吃狗矢,使者回报果然疯了,才不追究。这一回朱元璋却受了骗,原来袁凯知道皇帝要派人来侦察,预先叫人用炒面拌糖稀,捏成段段,散在篱笆下,大口吃了,救了一条命,朱元璋哪里会知道。[153]另一个例子是外戚郭德成,郭宁妃的哥哥。一天他陪朱元璋在后苑喝酒,醉了爬在地上去冠磕头谢恩,露出稀稀的几根头发,朱元璋笑着说:“醉疯汉,头发秃到这样,可不是酒喝多了?”德成说:“这几根还嫌多呢,剃光了才痛快。”朱元璋拉长脸,一声不响。德成酒醒后,知道闯了大祸,索性装疯,剃光了头,穿了和尚衣,成天念佛。朱元璋信以为真,告诉宁妃说:“原以为你哥哥说笑话,如今真个如此,真是疯汉。”不再在意。党案起后,德成居然漏网。[154]

    吴人严德珉由御史升左佥都御史,因病辞官,犯了朱元璋的忌讳,被黥面充军南丹(今广西),遇赦放还,到宣德时还很健朗。一天因事被御史所逮,跪在堂下,供说也曾在台勾当公事,颇晓三尺法度来。御史问是何官,回说洪武中台长严德珉便是老夫。御史大惊谢罪。第二天去拜访,却早已挑着铺盖走了。有一个教授和他喝酒,见他脸上刺字,头戴破帽,问老人家犯了什么罪过,德珉说了详情,并说先时国法极严,做官的多半保不住脑袋,说时还北面拱手,嘴里连说:“圣恩!圣恩!”[155]

    民间流行着一个传说,说是朱元璋有一天出去私访,到一破寺,里边没有一个人,墙上画一布袋和尚,有诗一首:“大千世界浩茫茫,收拾都将一袋藏,毕竟有收还有放,放宽些子又何妨!”墨迹还新鲜。立刻派人搜索作画题诗的人,已经不见了。[156]这个传说当然是虚构的,却真实地反映了洪武朝官僚们对现实政治斗争的不满情绪。

    朱元璋以猛治国,以严刑处理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他深信自己是正确的。但是他却不许后人学他的榜样,洪武二十八年(1395)五月下令:“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157]

    (三)文字狱

    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另一方面,是一部分旧地主阶级的文人对新兴皇朝臣属关系的斗争。他们的阶级立场很坚定,认为造反的穷苦农民怎能做皇帝,对地主进行统治,因而拒绝和新朝合作。

    这些文人对由红军发迹的朱皇帝,怀有深刻的憎恨。典型的例子如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斩断手指,立誓不做官,被逮捕到京师。朱元璋问他们:“昔世乱居何处?”回答说:“红寇乱时,避居于福建、江西两界间。”朱元璋大怒:“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特谓伯启曰:“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今去指不为朕用,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愚夫仿效之风。”特派人把他们押回原籍处死。[158]苏州人姚润、王谟也拒绝做新朝的官,都被处死刑,全家籍没。[159]

    有的文人怕朱元璋的严刑重法,动辄挨打以至杀头,谢绝新朝的征召,实在推脱不了,勉强到了南京,还是拒绝做官。例如浙江山阴人杨维桢,号铁崖,诗名擅一时,号铁崖体。洪武二年(1369)被征,婉辞不去。三年(1370)又被地方官敦促上路,赋《老客妇谣》明志,大意说快死的老太婆不能再嫁人了,皇帝如不见谅,只好跳海自杀。朱元璋因他名望很大,不好过分勉强。维桢在南京住了几个月,便请求回家。宋濂赠诗说:“不受君王五色诏,白衣宣至白衣还。”[160]江阴王逢自号席帽山人,张士诚据吴,其弟士德用逢计劝士诚北降于元以拒西吴。士诚亡,逢隐居乌泾。洪武十五年(1382)以文学被征,亏得他儿子在朝廷做官,向皇帝磕头哭求,才放回去。[161]也有抗拒不了,被迫非做官不可的,如大名秦裕伯避乱居上海,两次被征不出,最后朱元璋写了亲笔信说:“海滨民好斗,裕伯智谋之士而居此地,坚守不起,恐有后悔!”情势严重,秦裕伯只好入朝。[162]

    也有另外一些文人曾经做过元朝或东吴的官,坚决不做新朝官吏的。例如回族诗人丁鹤年自以家世仕元,逃避征召,晚年学佛法,到永乐时才死。[163]长乐陈亮自以为曾是元朝儒生,明初屡征不出,终身不仕。[164]山阴张宪学诗于杨维桢,仕东吴为枢密院都事,东吴亡,宪改名换姓,寄食杭州报国寺以死。[165]庐陵张昱在杨完者镇浙江时,做过左右司员外郎行枢密院判官,张士诚要他做官,辞谢不肯。朱元璋要他出来,一看太老了,说:

    “可闲矣。”放回去,自号为可闲老人。小心怕事,绝口不谈时政,有一首诗说明他的处境:

    洪武初年自日边,诏许还家老贫贱,池馆尽付当时人,惟存笔砚伴闲身,刘伶斗内葡萄酒,西子湖头杨柳春,见人斲轮只袖手,听人谈天只钳口。[166]

    总之,在明初,除了一部分大地主出身的文人如刘基等人已经参加了新兴的统治集团以外,中小地主出身的文人可以分作两类:

    一类是倚靠新朝保护,得到了新朝统治的好处,决心和新朝合作,有官便做,甚至想尽办法钻营,要升官发财,改换门庭,光宗耀祖的,这类人占极大多数,是朱元璋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官员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便是对红军抱有深刻仇恨,对新朝当然也抱着抗拒态度,不肯合作的。这一类人人数虽不甚多,但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却有相当影响。

    朱元璋对付这些不肯合作的封建文人,采用严峻的刑罚,特别制定一条法律:“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167]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办法是杀。

    一部分士大夫不肯为朱元璋所用,朱元璋便用特殊法律、监狱、死刑以至抄家灭族一套武器,强迫他们出来做官。一方面一部分人不肯合作,另一方面新朝又非强迫他们出来合作不可,这样便展开了统治阶级内部另一方面的长期流血斗争。

    一部分封建文人不满意朱元璋的统治,朱元璋也痛恨这些人胆敢抗拒,用尽一切方法镇压,这种对立形势越来越显著了。在斗争的过程中,朱元璋特别注意文字细节和他自己出身经历的禁忌,吹毛求疵,造成了洪武时代的文字狱。

    所谓禁忌,含义是非常广泛的。例如朱元璋从小过穷苦的生活,当过和尚。和尚的特征是光头,剃掉头发,因之,不但“光”“秃”这类字对他是犯忌讳的,就连“僧”这个字也很刺眼,推而广之,连和“僧”同音的“生”字,也不喜欢了。又如他早年是红军的小兵,红军在当时元朝政府和地主官僚的口头上、文字上,是被叫作“红贼”“红寇”的,曾经在韩林儿部下打过仗的人,最恨人骂他是“贼”,是“寇”,推而广之,连和“贼”字形音相像的“则”字,看着也有气了。

    对文字的许多禁忌,是朱元璋自卑心理的一面。相反的一面却表现为卖弄出身。历代开国帝王照例要拉扯古代同姓的有名人物作祖先,朱元璋的父亲、祖父都是佃农,外祖父是巫师,在封建社会里都是卑微的人物,没有什么可以夸耀的。据说,当他和文臣们商量修玉牒(家谱)的时候,原来打算拉宋朝著名的学者朱熹作祖先的。恰好一个徽州人姓朱的典史来朝见,他打算拉本家,就问:“你是朱文公的后人吗?”这小官不明底细,怕撒谎闯祸,只好直说不是。他一想区区的典史小官尚且不肯冒认别人作祖宗,而且几代以来也从没听说和徽州朱家有过瓜葛,万一硬认上,白给人作子孙倒也罢了,被识破落人笑话,如何使得?[168]只好打消了这念头,不作名儒的后代,却向他的同乡皇帝汉高祖去看齐,索性强调自己是没有根基的,不是靠先人基业起家的,在口头上,文字上,一开口,一动笔,总要插进“朕本淮右布衣”,或者“江左布衣”,以及“匹夫”“起自田亩”“出身寒微”一类的话,强烈的自卑感一反而表现为自尊,自尊为同符汉高祖,不断地数说,卖弄他赤手空拳,没一寸土地却打出来天下,把红军大起义的功绩一古脑儿算在自己名下。这两种不同心理,看来是矛盾的,其实质却又是一致的。可是,尽管他自己这样经常卖弄,却又忌讳别人如此说,一说又以为是挖他的根基了,结果又会是一场血案。

    地方三司官和知府、知县、卫所官员,逢年过节和皇帝生日以及皇家有喜庆时所上的表笺,照例由学校教官代作,虽然都是陈辞滥调,因为说的都是颂扬话,朱元璋很喜欢阅读。他原来不是使小心眼的人,也不会挑剔文字。从渡江以后,大量收用了地主阶级的文人,替他办了不少事。建国以后,朝仪、军卫、户籍、学校等制度规程又多出于文人之手,使他越发看重文人,以为治国非用文人不可。文人得势了,百战功高的淮西集团的公侯们不服气,以为武将流血打的天下,却让这班瘟书生来当家,多少次向皇帝诉说,都不理会。公侯们商量了个主意,一天又向朱元璋告文人的状,朱元璋还是老一套,世乱用武,世治宜文,马上可以得天下,不能治天下,总之治天下是非用文人不可的。有人就说:“您说得对。不过文人也不能过于相信,否则是会上当的。一般的文人好挖苦毁谤,拿话讽刺人。例如张九四一辈子宠待文人,好第宅,高薪水,三日一小宴,五日一大宴,把文人捧上天。做了王爷后,要起一个官名,文人替他起名士诚。”朱元璋说。“好啊,这名字不错。”那人说:“不然。上大当了!《孟子》书上有:‘士,诚小人也。’这句也可以破读成:‘士诚,小人也。’骂张士诚是小人,他哪里懂得。给人叫了半辈子小人,到死还不明白,真是可怜。”[169]朱元璋听了这番话,查了《孟子》,果然有这句话。从此更加注意臣下所上表笺,只从坏处琢磨,果然许多地方都有和尚贼盗,都像是存心骂他的,越疑心就越像,有的成语,转弯抹角一揣摩,好像也是损他的。武将和文官争权斗争的发展,使他在和一部分不合作的地主文人对立的基础上,更增加了对一般文人运用文字动机的怀疑,用他自己的政治尺度、文化水平来读各种体裁的文字,盛怒之下,叫把作这些文字的文人一概拿来杀了。

    文字狱的著名例子,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海门卫官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一句话;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为都司作《贺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一语;福州府学训导林伯璟为按察使撰《贺冬至表》的“仪则天下”;桂林府学训导蒋质为布按二使作《正旦贺表》的“建中作则”;澧州学正孟清为本府作《贺冬至表》的“圣德作则”,朱元璋把所有的“则”都念成“贼”。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内有“睿性生知”,“生”字被读作“僧”;怀庆府学训导吕窨为本府作《谢赐马表》,有“遥瞻帝扉”,“帝扉”被读成“帝非”;祥符县学教谕贾翥为本县作《正旦贺表》的“取法象魏”,“取法”被读作“去发”;亳州训导林云为本州作《谢东宫赐宴笺》,有“式君父以班爵禄”一语,“式君父”被念成“失君父”,说是咒诅;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八字,就更严重了,“法坤”是“发髡”,“藻饰太平”是“早失太平”;德安府训导吴宪为本府作《贺立太孙表》,中有“天下有道,望拜青门”两句,“有道”说是“有盗”,“青门”当然是和尚庙了。下令把作表笺的人一概处死。甚至陈州州学训导为本州作《贺万寿表》的“寿域千秋”,念不出花样来,还是被杀。[170]

    象山县教谕蒋景高以表笺误被逮赴京师斩于市。[171]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朱元璋读了大怒说:“生者僧也,骂我当过和尚。光是剃发,说我是秃子。则音近贼,骂我做过贼。”把礼部官吓得要死,求皇帝降一道表式,使臣民有所遵守。[172]洪武二十九年(1396)特命翰林院学士刘三吾、左春坊右赞善王俊华撰庆贺谢恩表式,颁布天下诸司,以后凡过庆贺谢恩,如式录进。[173]照规定表式抄录,只填官衔姓名,文人的性命才算有了保障。

    文字狱的时间从洪武十七年(1384)到二十九年(1396),前后达十三年。[174]唯一幸免的文人是翰林院编修张某,此人在翰林院时说话出了毛病,被贬作山西蒲州学正。照例作庆贺表,朱元璋记得他的名字,看表文里有“天下有道”“万寿无疆”两句话,发怒说:“这老儿还骂我是强盗呢!”差人逮来当面审讯,说:“把你送法司,更有何话可说?”张某说:“只有一句话,说了再死也不迟。陛下不是说过,表文不许杜撰,都要出自经典,有根有据的话吗?天下有道是孔子说的,万寿无疆出自《诗经》,说臣诽谤,不过如此。”元璋被顶住了,无话可说,想了半天,才说:“这老儿还这般嘴强,放掉罢。”左右侍臣私下议论:“几年来才见容了这一个人!”[175]

    苏州知府魏观把知府衙门修在张士诚的宫殿遗址上,犯了忌讳,被人告发。朱元璋查看新房子的《上梁文》有“龙蟠虎踞”四字,大怒,把魏观腰斩。[176]佥事陈养浩作诗:“城南有嫠妇,夜夜哭征夫。”元璋恨他动摇士气,取到湖广,投在水里淹死。[177]翰林院编修高启作题宫女图诗:“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朱元璋以为是讽刺他的,记在心里。高启退休后住在苏州,魏观案发,朱元璋知道《上梁文》又是高启的手笔,旧恨新罪一并算,把高启腰斩。[178]有一个和尚叫来复,讨好皇帝,做了一首谢恩诗,有“金盘苏合来殊域”和“自惭无德颂陶唐”两句,朱元璋大为生气,以为殊字分为歹朱,明明是骂我。又说“无德颂陶唐”,是说我无德,虽欲以陶唐颂我而不能,又把这乱巴结的和尚斩首。[179]

    地方官就本身职务,有所建议,一字之嫌,也会送命。卢熊作兖州知州,上奏本说州印兖字误类衮字,请求改正。朱元璋极不高兴,说:“秀才无理,便道我衮哩!”原来又把衮字缠作滚字了。不久,卢熊便以党案被杀。[180]

    从个人的禁忌进一步便发展为广义的禁忌了。洪武三年(1370)禁止小民取名用天、国、君、臣、圣、神、尧、舜、禹、汤、文、武、周、秦、汉、晋等字。二十六年(1393)出榜文禁止百姓取名太祖、圣孙、龙孙、黄孙、王孙、太叔、太兄、太弟、太师、太傅、太保、大夫、待诏、博士、太医、太监、大官、郎中字样,并禁止民间久已习惯的称呼,如医生止许称医士、医人、医者,不许称太医、大夫、郎中,梳头人止许称梳篦人或称整容,不许称待诏,官员之家火者,止许称阍者,不许称太监,违者都处重刑。[181]

    其他地主文人被杀的,如处州教授苏伯衡以表笺论死;太常卿张羽坐事投江死;河南左布政使徐贲下狱死;苏州经历孙曾为蓝玉题画,泰安州知州王蒙尝谒胡惟庸,在胡家看画,王行曾做过蓝玉家馆客,都以党案被杀;郭奎曾参朱文正军事,文正被杀,奎也论死;王彝坐魏观案死;同修《元史》的山东副使张孟兼、博野知县傅恕、福建佥事谢肃都坐事死;曾在何真幕府的赵介,死在被逮途中;曾在张士诚处作客、打算投奔扩廓帖木儿的戴良,得罪自杀。不死的,如曾修《元史》的张宣,谪徙濠州;杨基罚作苦工;乌斯道谪役定远;顾德辉父子在张士诚亡后,并徙濠梁,都算是十分侥幸的了。[182]

    吴中四杰 高启作品————楷书题仕女图诗

    吴中四杰 徐贲画作

    明初的著名诗人吴中四杰:高启、杨基、张羽、徐贲,都曾和张士诚来往,杨基、徐贲还做过张士诚的官,四人先后被杀、谪徙,看来不是巧合,而是有意识的打击。只有临海陈基是例外,陈基曾参张士诚军事,明初被召修《元史》,洪武三年(1370)卒。他在张士诚幕府时,所起草的书檄骂朱元璋的很多,不是死得早,他也是免不了的。[183]

    朱元璋用严刑重罚,杀了十几万人,杀的人主要的是国公、列侯、大将;宰相、部院大臣、诸司官吏,州县胥役;进士、监生、经生、儒士、文人、学者;僧、道;富人、地主等等,总之,都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他心目中的敌人。他用流血手段进行长期的内部清洗工作,贯彻了“以猛治国”的方针,巩固了朱家皇朝的统治。

    另一面,他又坚决反对社会上长期以来的政治上的地域、乡土之见。他认为做皇帝是作全国的皇帝,不是做某一地方的皇帝,选用的人才也应该是全国性的,淮西集团李善长、胡惟庸死抱住只有淮人才能掌权作大官的阶级、小集团偏见,是他和淮西集团内部矛盾焦点之一。正因为他有这样的看法,洪武三十年(1397)发生了南北榜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这一年的会试,由翰林学士湖南茶陵人刘三吾和纪善白信蹈等主考,榜发,江西泰和人宋琮考了第一,全榜没有一个北方人,举人们纷纷议论,不服气,难道北方人连一个够格的也没有,向皇帝告状说主考官刘三吾等都是南方人,偏袒南人。朱元璋大怒,命侍讲张信等检查考卷,北方人还是没有及格的,朱元璋大不高兴。又有人告发张信等受了刘三吾等人的嘱托,故意拿不合格的卷子评阅。朱元璋大怒,把白信蹈等杀了,刘三吾这年已经八十五岁了,以其太老,免死充军边境,会元宋琮也充了军。朱元璋亲自出题目重考,考取了六十一人,全是北方人,当时叫这次会试为南北榜,也叫春夏榜。[184]

    其实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北方经过长期战争破坏,生产水平低于南方,就教育、文化的发展说,南方是高于北方的。考卷照旧例弥封,考官并不能知道考生是南人是北人。刘三吾等只凭考卷文字决定去取,尽管所取全是南人,倒不定存有南北之见。经过北方考生几次抗议,引起了朱元璋的密切注意,他为了争取笼络北方的地主知识分子,重考的结果,一榜及第的全是北人,南人一个也没有,他是从政治出发的,从大一统国家的前提出发的,而不是单纯从考卷的优劣出发的。白信蹈等考官的被杀,宋琮的充军是冤枉的。

    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也表现在地域关系上,淮西集团和非淮西集团,南人和北人之间都有极其激烈的斗争。前者的矛盾随着淮西集团的消灭,解决了。但是南方人和北方人的矛盾,却并未解决,后来国都迁到北方了,皇帝成为北人,朝廷上当权的也是北方人逐渐占优势,洪武以后两百多年间,随着朝廷上当权的是北方人还是南方人的不同情况,各自庇护本阶层本地区的利益,互相排挤,有若干次政治斗争,都和南人和北人的阶级内部利益矛盾有关。

    (四)锦衣卫与东西厂[185]

    在旧式的政体之下,皇帝只是代表他的家族以及外环的一特殊集团的利益,比较被统治的人民,他的地位不但孤立,而且永远是在危险的边缘,尊严的神圣宝座之下酝酿着待爆发的火山。为了家族的威权和利益的持续,他们不得不想尽镇压的法子,公开的律例,刑章,公开的军校和法庭不够用,也不便用,他们还需要造成恐怖空气的特种组织,特种监狱,和特种侦探,来监视每一个可疑的人,可以的官吏,他们用秘密的方法侦伺,搜查,逮捕,审讯,处刑。在军队中,在学校中,在政府机关中,在民间,在茶楼酒馆,在集会场所,甚至在交通孔道,大街小巷,处处都有这类人在活动。执行这些任务的特殊组织,历代都有。在汉代有“诏狱”和“大谁和”,在唐有“丽景门”和“不良人”,在宋有“诏狱”和“内军巡院”,在明有锦衣卫和东西厂,在袁世凯时代则有“侦缉队”。

    《出警入跸图》中的锦衣卫形象

    锦衣卫和东西厂明人合称为卫厂。从14世纪后期到17世纪中叶,这两机关始终存在(中间曾经几度短期的废止,但不久即复设),锦衣卫是内廷的侦察机关,东厂则有宦官提督,最为皇帝所亲信,即锦衣卫也受其侦察。锦衣卫初设于明太祖时,是内廷亲军,皇帝的私人卫队,不隶都督府。其下有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可直接取诏行事,不必经过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续,甚至本卫长官亦不得干预。[186]锦衣卫的正式职务,据《明史·职官志》说是“掌伺卫缉捕刑狱之事,凡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经过嘉靖初年裁汰后,缩小事权,改为“专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187]。其最主要的还是侦察“不轨妖言”,不轨是指政治上的反动者和党派,妖言指宗教的集团如弥勒教、白莲教、明教等。明太祖出身香军,深知“弥勒降生”和“明王出世”等宗教传说,对于渴望改善生活的一般农民,所发生的政治作用,是如何重大。他尤其了解聚众结社对现实政权有如何重大的意义和威胁,他从这两个活动中得到政权,也已为这政权立下基础,唯一使他焦急的问题是子子孙孙如何能永远不费事地继承这政权。他所感觉到的严重危机有两方面,其一是并肩起事的诸将,个个都身经百战,枭悍难制。其二是出身豪室的文臣,他们有地方的历史势力,有政治的声望,又有计谋,不易对付。这些人在他在位的时候,固然镇压得下,但也还惴惴不安。身后的继承人呢,太子忠厚柔仁,只能守成,不能应变。到太子死后,他已是望七高年,太孙不但幼稚,而且比他儿子更不中用,成天和一批腐儒接近,景慕三王,服膺儒术,更非制驭枭雄的角色。他为着要使自己安心,要替他儿孙斩除荆棘。便不惜用一切可能的残酷手段,大兴胡蓝党案,屠杀功臣,又用整顿吏治,治乱国用重刑的口实,把中外官吏地主豪绅也着实淘汰了一下,锦衣卫的创立和授权,便是发挥这个作用。经过几次大屠杀以后,臣民侧足而立,觉得自己的地位已经很安定了。为了缓和太过紧张的空气,洪武二十年(1387)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把锦衣卫所禁闭的囚徒都送刑部。再隔六年,胡党蓝党都已杀完,不再感到政治上的逼胁了,于是又解除锦衣卫的典诏狱权,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案件都由法司处理。天下从此算太平了。[188]

    锦衣卫飞鱼服实物

    不到十年,帝位发生争执,靖难兵起,以庶子出藩北平的燕王入居大位,打了几年血仗,虽然到了南京,名义上算做了皇帝,可是地位仍不稳固。因为第一,建文帝有出亡传说,宫内自焚的遗体中不能确定是否建文帝也在内,假如万一建文帝未死,很有起兵复国的可能。第二,他以庶子僭位,和他地位相同的十几个亲王看着眼红,保不住也重玩一次靖难的把戏。(这一点在他生前算是过虑,可是孙子登位后,果然又闹了一次叔侄交兵。)第三,当时他的兵力所及的只是由北平到南京一条交通线,其他地方只是外表表示服从。第四,建文帝的臣下,在朝的如曹国公李景龙驸马都尉梅殷等,在地方的如盛庸平安何福等都曾和他敌对作战。其他地方官吏文臣武僚,也都是建文旧人,不能立地全盘更动。这是他感觉有深临履薄的恐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他用得着他父亲传下的衣钵,于是锦衣卫重复活动,一直到亡国,始终作为皇帝的耳目,担任猎犬和屠夫的双重任务。

    锦衣卫虽然近亲,到底是外官,也许会徇情面,仍是不能放心。明成祖初起时曾利用建文帝时的宦官探消息,即位之后,以为这些内官忠心可靠,特设一个东厂,职务是“缉访谋逆妖言大逆等”,完全和锦衣卫相同。属官有贴刑,以锦衣卫千百户充任,所不同的是用内臣提督,通常都以司礼监秉笔太监第二人或第三人派充,关系和皇帝最密切权威也最重。[189]以后虽有时废罢,名义也有时更换为西厂或外厂,或东西厂内外厂并设,或在东西厂之上加设内行厂,连东西厂也在伺察之下。但在实际上,厂的使命是没有什么东(西)变更的。

    厂与卫成为皇帝私人的特种侦探机关,其系统是锦衣卫监察侦伺一切官民,东(西)厂侦察一切官民及锦衣卫,有时或加设一最高机构,侦探一切官民和厂卫,如刘瑾的内行厂和冯宝的内厂,皇帝则直接监督一切侦缉机关。如此层层缉伺,层层作恶,人人自疑,人人自危,造成了政治恐怖。

    厂卫同时也是最高法庭,有任意逮捕官吏平民,加以刑讯判罪和行刑的最高法律以外的权利。

    卫的长官是指挥使,其下是官校,专司侦察,名曰缇骑。嘉靖时陆炳官缇帅,所选用卫士缇骑皆都中大豪,善把持长短,多布耳目,所睚眦无不立碎。所召募畿辅秦晋鲁卫骈胁超乘迹射之士以千计。卫之人鲜衣怒马而仰度支者凡十五六万人。[190]

    四出迹访:“凡缉绅之门,各有数人往来其间,而凡所缉访,止属风闻,多涉暧昧,虽有心口,无可辩白。各类计所获功次,以为升授。凭其可逞之势,而邀其必获之功,捕风捉影,每附会以仇其奸,非法拷讯,时威逼以强其认。”[191]结果,一般仕宦阶级都吓得提心吊胆,“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192]抓到了人时,先找一个空庙祠宇榜掠了一顿,名为打赃,“有真盗者幸免,故令多攀平民以足数者,有括家囊为盗贼,而通棍恶以证其事者,有潜种图书陷人于妖言之律者,有怀挟伪批坐人以假印之科者,有姓名仿佛而荼毒连累以死者。”访拿所及,则“家资以空,甚至并同室之有而席卷以去,轻则匿于档头火长校尉之手,重则官与瓜分”。被访拿的一入狱门,便无生理,“五毒备尝,肢体不全。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尽脱,汗下如水,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193]

    其提人止凭驾帖,弘治元年(1488)刑部尚书何乔新奏:“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近者中外提人,只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当时虽然命令恢复批文捉人的制度,可是锦衣骑校却依旧只凭驾帖拘捕。[194]正德初周玺所说:“迩者皇亲贵幸有所奏陈,陛下据其一面之词,即行差官赍驾帖拿人于数百里之外,惊骇黎庶之心,甚非新政美事。”便是一个例子。

    东厂的体制,在内廷衙门中最为隆重。凡内官奉差关防皆曰某处内官关防,惟东厂篆文为“钦差监督东厂官校力事太监关防”。[195]

    《明史》记“其隶役皆取给于卫,最轻巧儇佶者乃充之。役长曰档头,帽上锐,衣青素裤褶,系小绦,白皮靴,专主伺察,其下番子数人为干事,京师亡命诓财挟仇视干事者为窟穴,得一阴事,由之以密白于档头,档头视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数,金曰买起数,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证符牒,贿如数径去,少不如意,榜治之名曰乾酢酒,亦曰搬罾儿,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牵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无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闻上,下镇抚司狱,立死矣。”对于行政官吏所在,也到处派人伺察:“每月旦,厂役数百人掣签庭中,分瞰官府。”有听记坐记之别,“其视中府诸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拷讯重犯者曰听记,他官府及各城门缉访曰坐记”。所得秘密名曰打事件。即时由东厂转呈皇帝,甚至深更半夜也可随时呈进,“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家人米盐猥事,宫中或传为笑谑,上下惴惴,无不畏打事件者”。

    锦衣卫到底比不上东厂亲近,报告要用奏疏,东厂则可以直达。以此,厂权就高于卫。

    东厂的淫威,试举一例。当天启时,有四个平民半夜里偷偷在密室喝酒谈心,酒酣耳热,有一人大骂魏忠贤,余二人听了不敢出声,骂犹未了,便有番子突入,把四人都捉去,在魏忠贤面前把发话这人剥了皮,余三人赏了一点钱放还,这三人吓得魂不附体,差一点成了疯子。

    刘球[196]像

    锦衣卫狱即世所称诏狱,由北镇抚司专领。北镇抚司本来是锦衣卫指挥使的属官,品秩极低,成化十四年(1478)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不必关白本卫,连卫所行下的公事也可直接上请皇帝裁决,卫指挥使不敢干预,因之权势日重。外廷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不敢与抗。嘉靖二年(1523),刑科给事中刘济上言:“国家置三法司以理刑狱,其后有锦衣卫镇抚司专理诏狱,缉访于罗织之门,锻炼与诏狱之手,裁决于内降之旨,而三司几于虚设矣。”[197]其用刑之惨酷,有非人类所能想象,沈德符记,“凡厂卫所廉谋反杀逆及强盗等重辟,始下锦衣之镇抚司拷问,寻常止曰打着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曰好生着实打着问,必用刑一套,凡十八种,无不试之。”[198]用刑一套为全刑,曰械,曰镣,曰棍,曰桚,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号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199]诏狱“室卑入地,墙厚数仞,即隔壁号呼,悄不闻声,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检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主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于拷问之期,得遥于堂下相见。” [200]天启五年(1625)遭党祸被害的顾大章所作《狱中杂记》里说:“予入诏狱百日而奉旨暂发(刑)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并前之百日皆生矣。何则,与家人相见,前之遥闻者皆亲证也。”拿诏狱和刑部狱相比,竟有天堂地狱之别。瞿式耜在他的《陈时政急著疏》中也说:“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网,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也。”[201]被提者一入抚狱,便无申诉余地,坐受榜掠。魏大中《自记年谱》:“十三日入都羁锦衣卫东司房,二十八日许显纯崔应元奉旨严鞫,许既迎二魏(忠贤、广微)意,构汪文言招辞而急毙之以灭口。对簿时遂龂龂如两造之相质,一桚敲一百,穿梭一夹,敲五十板子,打四十棍,惨酷备至,而抗辩之语悉 不得宣。”“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贿赂,有的被刑自忖无生理,不得已承顺,希望能转刑部得生路,不料结果很坏,厂卫勒令追赃,“遂五日一比,惨毒更甚。比时累累跪阶前,诃垢百出,裸体辱之,弛杻则受桚,弛桚则受夹,弛桚与夹则仍戴杻镣以受棍,痛创未复,不再宿复加榜掠。后讯时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卧堂下。”[202]终于由狱卒之手秘密处死,死者家人至不知死法及死期,苇席裹尸出牢户,虫蛆腐体。六君子是杨涟、左光斗、顾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顾大章,都是当时的清流领袖,朝野表率,为魏忠贤臣所忌,天启五年(1625)相继死于诏狱。

    除了在狱中的非刑之外,和厂卫互相表里的一件恶政是廷杖,锦衣卫始自明太祖,东厂为明成祖所创设,廷杖却是抄袭元朝的。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间的距离还不十分悬绝,三公坐而论道,和皇帝是师友,宋朝虽然臣僚在殿廷无坐处,却也还礼貌大臣,绝不加以非礼的行为,“士可杀不可辱”这一传统的观念,上下都能体会。蒙古人可不同了,他们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论来装饰殿廷的庄严。他们起自马上,生活在马上,政府中的臣僚也就是军队中的将校,一有过错,拉下来打一顿,打完照旧办事,不论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时,或是在战时,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饭,甚至中书省的长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记载。明太祖继元而起,虽然一力“复汉宫之威仪”,摒弃胡俗胡化,对于杖责大臣这一故事,却习惯地继承下来,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亲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从此殿陛行杖,习为祖制,正德十四年(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循至方面大臣多毙杖下,幸而不死,犯公过的仍须到官办事,犯私仇者再下诏狱处死。[203]至于前期和后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说:“成化以前诸臣被杖者皆带衣裹氈,不损肤膜,然犹内伤困卧,需数旬而后起,若去衣受笞,则始于逆瑾用事,名贤多死,今遂不改。”[204]廷杖的情形,据艾穆所说,行刑的是锦衣官校,监刑的是司礼监:“司礼大珰数十辈捧驾帖来,首喝曰带上犯人来,每一喝则千百人一大喊以应,声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驾帖杖吾二人,着实打八十棍,五棍一换,总之八十棍换十六人。喝着实打,喝打阁上棍,次第凡四十六声,皆大喊应如前首喝时,喝阁上棍者阁棍在股上也。杖毕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205]天启时万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万忠贞公传》说:“初璟劾魏珰疏上,珰恚甚,矫旨廷杖一百。褫斥为民。彼一时也,缇骑甫出,群聚蜂拥,绕舍骤禽,饱恣拳棒,摘发捉肘,拖沓摧残,曳至午门,已无完肤。迨行杖时逆珰领小竖数十辈奋袂而前,执金吾(锦衣卫指挥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珰瞋目监视,倒杖张威,施辣手而甘心焉。杖已,血肉淋漓,奄奄待尽。”

    廷杖之外,还有立枷,创自刘瑾,锦衣卫常用之:“其重枷头号者至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无一全。而最毒者为立枷,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凡枷未满期而死,则守者抔土掩之,俟期满已请,始奏闻领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也,故谈者谓重于大辟云。”[206]

    诏狱、廷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杀,而且可辱,君臣间的距离愈来愈远,“天皇圣明,臣罪当诛”,打得快死而犹美名之曰恩遣,曰赐杖,礼貌固然谈不到,连主奴间的恩意也因之荡然无存了。

    厂卫之弊,是当时人抗议最最集中的一个问题,但是毫无效果,并且愈演愈烈。著例如商辂《请革西厂疏》说:“今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官校提拿职官,事皆出于风闻,暮夜搜检家财,初不见有驾帖,人心汹汹各怀疑畏。内外文武重臣,托之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于位。有司庶府之官,资之以建立政事者也,举皆不安于职,商贾不安于市,行旅不安于涂,士卒不安于伍,黎民不安于业。”在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时时被捕的危险。反之,真是作恶多端的巨恶大憝,只要能得到宫廷的谅解,更可置身法外。《明史·刑法志》说:“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明代二祖设立厂卫之本意,原在侦察不轨,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动。隆庆中刑科给事中舒化上疏只凭表面事理立论,恰中君主所忌,他说:“朝廷设立厂卫,所以捕盗防奸细,非以察百官也。驾驭百官乃天子之权,而奏劾诸司责在台谏,朝廷自有公论。今日暗访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是非颠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且朝廷既凭厂卫,厂卫必委之番役,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207]至于苛扰平民,则更非宫廷所计及,杨涟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别指出:“东厂原以察奸细,备非常,非扰平民也。自忠贤受事,鸡犬不宁,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倾陷,片语违,则驾帖立下,造谋告密,日夜未已。”[208]甚至在魏忠贤失败以后,厂卫的权力仍不因之动摇,刘宗周上疏论其侵法司权限,讥为人主私刑,他说:“我国家设立三法司以治庶狱,视前代为独详,盖曰刑部所不能决者,都察院得而决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远。开国之初,高皇帝不废重典以惩巨恶,于是有锦衣之狱。至东厂缉事,亦国初定都时偶一行之于大逆大奸,事出一时权宜,后日遂相沿而不复改,得与锦衣卫比周用事,致人主有私刑。自皇上御极以后,此曹犹肆罗织之威,日以风闻事件上尘睿览,辇毂之下,人人重足。”结果是:“自厂卫司讥访而告奸之风炽,自诏狱及士绅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过不给而欺罔之习转盛,自事事仰承独断而谄谀之风日长,自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众。”[209]

    厂卫权威日盛,使厂卫二字成为凶险恐怖的象征,破胆的霹雳,游民奸棍遂假为恐诈之工具,京师外郡并受荼毒,其祸较真厂卫更甚。崇祯四年(1631)给事中徐荣国《论厂卫疏》历举例证说:“如绸商刘文斗行货到京,奸棍赵瞎子等口称厂卫,捏指漏税,密擒于崇文门东小桥庙内,诈银二千余两。长子县教官,擢升县令,忽有数棍拥入其寓内,口称厂卫,指为营干得来,诈银五百两。山西解官买办黑铅照数交足,众棍窥有余剩在潞铺内,口称厂卫,指克官物,捉拿王铺等四家,各诈银千余两……蓟门孔道,假侦边庭,往来如织……至于散在各衙门者,藉口密探,故露踪迹,纪言纪事,笔底可操祸福,书吏畏其播弄风波,不得不醵金阴饵之,遂相沿为例而莫可问。”[210]崇祯十五年(1642)御史杨仁愿疏《论假番及东厂之害》说:“臣待罪南城所阅词讼多以假番故称冤,夫假称东厂,犹害如此,况其真乎?此由积重之势然也。所谓积重之势者,功令比较事件,番役每悬价以买事件,受买者至诱人为奸盗而卖之。番役不问其从来,诱者分利去矣。挟忿首告,诬以重法,挟者志无不逞矣。伏愿宽东厂事件而后东厂之比较可缓,东厂之比较缓而番役之买事件与卖事件者俱可息,积重之势庶可稍轻。”[211]抗议者的理由纵然充分到极点,也不能消除统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明史》说:“然帝(思宗)倚厂卫益甚,至亡国乃已。”

    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旧稿,三十三年五月

    为纪念甲申三百年重写于昆明

    * * *

    [1] 选自吴晗:《朱元璋传》第四章《开国皇帝》。

    [2]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

    [3] 刘仲璟:《遇恩录》。

    [4] 《明太祖实录》。

    [5]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九,《元建国始用文义》。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国号加大,始于胡元,我朝因之,盖返左衽之旧,自合如此,且以别于小明王也。其言大汉、大唐、大宋者,乃外夷及臣子尊称之词。”

    [6] 孙宜《大明初略》四:“国号大明,承林儿小明号也。”祝允明:《野记》卷一。

    [7] 袁义新《凤阳新书》卷一《太祖本纪》:“本姓朱,本祝融。祝融,帝颛顼子,为帝喾火正,有大勋于天下,故别为祝融。在国臣(柯)仲炯言:……太祖定鼎金陵,则祝融之故墟也……故建国号大明,其有祖也。夫祝融大明,容光必照……所以我太祖以大明建国,亦以大明光天,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所重民历,以示三纲五常,以昭日月,以引趋光而避凶,此皇明治天下,潜移默化之大旨,所以四海来朝,亦以是赐之耳。知此道者,其可以语我太祖取号大明之秘义乎。故汉德若水,我皇明其德如日月之代明,汉得地道,我皇明得天道,三统之义,皇明统于天矣。”

    [8] 吴晗:《读史札记·明教与明朝》。

    [9] 《昭代王章》;《明律》一一,《礼》一。王世贞《名卿绩纪》卷三《李善长传》:“洪武元年,高帝幸汴还……又请禁淫祀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邪术,诏可。”

    [10] 宋濂:《芝园续集》四,《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何乔远:《闽书》七,《方域志》。

    [11] 吕毖:《明朝小史》卷二。

    [12] 明太祖:《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

    [13] 《明成祖实录》卷九〇;沈德符:《野获编》卷二九,《再僭龙凤年号》。

    [14] 《明太祖实录》。

    [15] 《明成祖实录》卷五六、九六、二〇〇。

    [16]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传》。

    [17] 《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一。

    [18] 《明史》卷一三五,《叶兑传》。

    [19] 丘濬:《大学衍义补·都邑之建》。

    [20] 《国初事迹》。

    [21] 黄光昇:《昭代典则》。

    [22] 《明史》,《太祖本纪》二,卷一二八《刘基传》。

    [23] 《明史》,《地理志》一。

    [24] 《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康皇帝传》、卷一四七《胡广传》;姜清:《姜氏秘史》卷一;郑晓:《今言》二七四。

    [25]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江南一。

    [26] 《明史》,《太祖本纪》二。

    [27] 何乔远:《名山藏》,《分藩记》一。

    [28] 《明史》,《兵志》二,《卫所》;《诸王传序》。

    [29] 《明史》卷一一七,《宁玉传》。

    [30] 《明史·太祖本纪》:“洪武十年正月辛卯,以羽林等卫军益秦、晋、燕三府护卫。”

    [31] 《皇明祖训·兵卫章》。

    [32] 《明史》,《兵志》三,《边防》;祝允明:《九朝野记》一。

    [33] 《明史》卷一一六,《晋王棢传》。《太祖本纪》三:“洪武二十六年三月,诏二王军务大者始以闻。”

    [34] 懿文太子标、秦王樉、晋王棢,李淑妃出,燕王棣、周王橚,硕妃出。参见吴晗:《明成祖生母考》,载《清华学报》第10卷第2期。

    [35] 《明史》卷一四一,《黄子澄传》。

    [36] 《明史》卷一四一,《齐泰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五。

    [37] 参见《明史》卷四,《恭闵帝本纪》。

    [38] 参见《明史》卷三,《太祖本纪》。

    [39] 参见《明史》卷四,《成祖本纪》。

    [40] 参见《明史》卷三,《太祖本纪》。

    [41] 参见《明史》卷一四五,《姚广孝传》。

    [42]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八。

    [43] 《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传》。

    [44] 参见《明史》卷三二八,《三卫传》。《明史·成祖本纪》永乐元年三月“始以大宁地畀兀良哈”,《明史·兵志》同。按兀良哈为地名,在潢水(即西喇木伦河)北。西起兴安岭,东至哈尔滨、长春等平野。南有全宁卫,更南有大宁卫。《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五月辛卯,置泰宁、朵颜、福余三卫指挥使司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人习称泰宁、朵颜、福余为兀良哈三卫,更节称为兀良哈。兀良哈及三卫之名称由来,详见日本箭内互:《兀良哈三卫名称考》。

    [45] 参见万言:《管村文抄内编》卷二,《诸王世表序》。

    [46] 参见《明史》卷一二〇,《诸王传》;卷一一九,《襄王传》。

    [47] 参见《明史》卷一一九,《崇王传》。

    [48] 参见《明史》卷一一八,《韩王传》;卷一一八,《唐王传》。

    [49] 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分封宗藩之制》。

    [50] 参见《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51] 《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

    [52]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

    [53] 参见《明史》卷一一九,《枣阳王传》。

    [54] 《明史》卷一一九,《郑王传》。

    [55] 章潢:《图书编》卷三三,《论北龙帝都垣》。

    [56] 顾炎武:《读史方舆纪要·北直方舆纪要序》。

    [57] 朱健:《古今治平略》。

    [58] 朱健:《古今治平略》。

    [59] 参见《明史》卷八五,《河渠志》。

    [60] 参见《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61] 参见《明史》卷八九,《兵志》。

    [62] 参见《明通鉴》卷一七。

    [63] 参见《明史》卷五至卷六,《成祖本纪》。

    [64]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65] 《明史》卷一六九,《胡濙传》。

    [66] 参见《明史》卷八,《仁宗本纪》。

    [67] 参见《明史》卷一〇,《英宗前纪》。

    [68] 参见《明史》卷九一,《兵志》。

    [69] 参见黄道周:《博物典汇》卷一九,《九边》。

    [70] 今辽宁省平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等地。

    [71] 参见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六,《鞑靼》。

    [72] 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及茂明安之地。

    [73] 参见《明史》卷九一,《兵志》。

    [74] 元兴和路,自今张家口以北至内蒙古苏尼特旗皆其境。洪武三年(1370年)为府,后废。洪武三十年(1397年)置兴和守御千户所。今河北省张北县治即兴和故城。

    [75] 参见《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京师》。

    [76] 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地。

    [77] 参见《明史》卷四〇,《地理志》;《殊域周咨录》卷一七,《鞑靼》;方孔炤:《全边略记》卷三,《宣府略》。

    [78] 《博物典汇》卷一九。

    [79] 原载《观察》第4卷第6期,1948年4月3日。

    [80] 原载《时与文》第3卷第1期,1948年4月。

    [81] 原载《时与文》第3卷第9期,1948年6月。

    [82] 《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83] 参见《南史》卷六,《梁武帝纪》。

    [84] 参见《南史》卷二〇,《谢弘微传》。

    [85] 参见《南史》卷一九,《谢景仁传》。

    [86] 参见《南史》卷二二,《王僧虔传》。

    [87] 参见《南史》卷二二,《王筠传》。

    [88] 《资治通鉴》卷一四〇。

    [89] 《南史》卷三六,《羊玄保传》。

    [90] 参见《南史》卷三四,《沈怀文传》。

    [91] 《南史》卷二三,《王球传》。

    [92] 《南史》卷二九,《蔡兴宗传》。

    [93] 《资治通鉴》卷一三六;《南史》卷三六,《江 传》。

    [94] 参见《南史》卷六〇,《傅昭传》卷七七,《恩幸传序》。

    [95] 《南史》卷四九,《庾荜传》。

    [96] 《资治通鉴》卷一三四。

    [97] 《资治通鉴》卷一七八。

    [98] 参见《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卷四三,《职官志》。《唐律疏议》卷四,《诈伪》。

    [99]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100] 《皇明太学志》卷二。

    [101] 《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102] 《温宝忠遗稿》卷五,《士民说》。

    [103] 刘宗周:《刘子文编》卷五,《责成巡方职掌疏》。

    [104] 参见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一,《生员论中》。

    [105] 参见《皇明太学志》卷二。

    [106] 参见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中。

    [107]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108] 参见《消夏闲记摘钞》;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二〇。

    [109] 《赵忠毅公文集》卷一三,《敬循职掌剖露良心疏》。

    [110]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111] 《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112] 《明通鉴前编》卷三。

    [113] 《明通鉴》卷二。

    [114] 《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115]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116] 刘辰:《国初事迹》。

    [117]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

    [118] 刘辰:《国初事迹》。

    [119] 《明史》卷一三〇,《郭英传》;光绪《凤阳县志》。

    [120] 《明太祖文集》卷一六,《朱亮祖圹志》。

    [121] 《国初事迹》。

    [122] 刘基:《诚意伯义集》卷一,《皂帝手书》。

    [123]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124] 刘仲璟:《遇恩录》。

    [125] 《国初事迹》。

    [126] 《明通鉴》卷一。

    [127]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128] 《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

    [129]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130] 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潘柽章:《国史考异》;吴晗:《胡惟庸党案考》,载《燕京学报》十五期。

    [131]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132] 王世贞:《史乘考误》;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潘柽章:《国史考异》。

    [133]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九《郑士利传》。

    [134]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大诰》二三《郭桓卖放浙西秋粮》,四九《郭桓盗官粮》。

    [135]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6] 《明史》卷一三九,《周敬心传》。

    [137] 《大诰三编》二,《进士监生戴罪办事》。

    [138] 邓之诚:《骨董琐记续记》卷二〇,磔条,引《张文宁年谱》;计六奇:《明季北略·记郑鄤事》。

    [139] 吕毖:《明朝小史》卷一,《国初重刑》。

    [140] 徐祯卿:《翦胜野闻》。

    [141] 《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晚年去严刑》条,引《草木子》。

    [142] 《明朝小史》卷二。

    [143] 《大诰三编》,逃闪第一六。

    [144] 《明史》卷一三九,《韩宜可传》。

    [145] 《明史》卷一三六《朱升传》,卷一三七《刘三吾传》《宋讷传》《安然传》,卷一三八《陈修传》《杨靖传》《薛祥传》,卷一三九《茹太素传》《李仕鲁传》《周敬心传》。

    [146] 《明史》卷一四〇《魏观传》,卷二八一《方克勤传》,卷一四〇《道同传》,卷一三九《叶伯巨传》,卷一三六《陶凯传》。

    [147] 《明太祖文集》卷一六,《辩答禄异名洛上翁及谬赞》《设大官卑职馆阁山林辩》。

    [148] 刘辰:《国初事迹》。

    [149] 《明史》卷一三九,《茹太素传》。

    [150] 《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151] 《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152] 《大诰》,奸贪诽谤第六四。

    [153] 《明史》卷二八三,《袁凯传》;徐祯卿:《翦胜野闻》;陆深:《金台纪闻》。

    [154] 《明史》卷一三一,《郭兴传》。

    [155] 《明史》卷一三八,《杨靖传》。

    [156] 徐祯卿:《翦胜野闻》。

    [157]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158] 《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59]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60] 《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

    [161] 《明史》卷二八五,《戴良传》附《王逢传》。

    [162] 《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163] 《明史》卷二八五,《戴良传》附《丁鹤年传》。

    [164] 《明史》卷二八六,《林鸿传》附《陈亮传》。

    [165] 《明史》卷二八五,《陶宗仪传》附《张宪传》。

    [166] 张域:《可闲老人集》卷一,《寄河南卫镇抚赵克家叙旧》。

    [167] 《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十三;《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68] 《明朝小史》卷一。

    [169] 黄溥:《闲中今古录》。

    [170]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祸》,引《朝野异闻录》。

    [171] 黄溥:《闲中今古录》。

    [172] 徐祯卿:《翦胜野闻》。

    [173] 《明太祖实录》 卷二四六。

    [174] 黄溥:《闲中今古录》。

    [175] 李贤:《古穰杂录》。

    [176] 黄玮:《蓬窗类纪·国初纪》;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下,高青丘。

    [177] 刘辰:《国初事迹》。

    [178] 李贤:《古穰杂录》;朱彝尊:《静志居诗话》;《明史》卷二八五;《高启传》;高启:《高太史大全集》卷一七,《宫女图》。

    [179] 《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祸》。

    [180] 叶盛:《水东日记摘钞》卷二。

    [181] 《明太祖实录》卷五二;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〇,《国初榜文》。

    [182] 《明史》卷二八五,《苏伯衡传》《高启传》《王冕》附《郭奎传》《孙蒉传》《赵壎传》《陶宗仪传》附《顾德辉传》;《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人多不仕》。

    [183] 《明史》卷二八五,《赵壎传》附《陈基传》。

    [184] 《明史》卷一三七,《刘三吾传》。

    [185] 原题为《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首发于1945年2月24日昆明《民主周刊》第一卷第十期。

    [186] 王世贞:《锦衣志》。

    [187] 《明史·刑法志》。

    [188] 《明史·刑法志》。

    [189] 《明史》,《刑法志》《职官志》。

    [190] 王世贞:《锦衣志》。

    [191] 傅维麟:《明书》卷七三。

    [192] 《明史·刑法志》。

    [193] 《明书》卷七三。

    [194] 《明史·刑法志》。

    [195] 刘若愚:《酌中志》一六。

    [196] 刘球:明英宗时因直谏而死在诏狱的官员。

    [197] 《明世宗实录》。

    [198] 《野获编》卷二一。

    [199] 《明史·刑法志》。

    [200] 《野获编》。

    [201] 《瞿忠宣公集》卷一。

    [202] 《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一。

    [203] 《明史·刑法志》。

    [204] 《野获编》卷一八。

    [205] 《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谴记》。

    [206] 《野获编》卷一八。

    [207] 《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08] 《杨忠烈公文集》二。

    [209] 《刘子全书》一六《痛陈时艰疏》,一七《敬循执掌疏》。

    [210] 《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11] 《明史》,《刑法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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