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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宪法与政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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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解释宪法,谓其指对天皇负责。对天皇负责云者,天皇本于其意,委任阁员,不必限于政党首领;阁员有不惬其意者,无论何时,可免其职也。伊藤初意,以为阁员负责,系指各个人而言。其后惯例,一人免职,全体阁员,皆随之俱去。其辅弼云者,日人解释之,以为敷陈意见之谓也。日本法律,天皇敕令,非经国务大臣之副署,不得有效。副署者,示其与天皇同意也。阁员苟为政党首领,对于议会负责,则天皇大权,归于国务大臣矣。故必天皇有任免之权,遇有不能与之合作者,可以罢免。第五十六条,载明枢密顾问(枢密院)之职。顾问皆为曾有勋劳于国之大臣;遇有国家大事,天皇谘询其意,始得召集会议。其所谘询,惟关于宪法问题。枢密院外,又有元老;宪法中盖无只字及之。然元老以其荣誉勋劳,介绍新阁,位极尊而影响至大。

    第五章凡五条(五十七——六十一),皆关于司法之规定。第五十八条云:“法官以具有法律所规定之资格者任之,不得无故免职。”法官根据法律,裁判讼事,日本司法,可谓独立。然所谓司法独立者,非如三权分立之说;乃法官不受立法机关行政长官之干涉,而能依据法律判决曲直之谓也。其事实如司法组织,必由法律规定;捕获囚徒,尝恃行政官厅之助力,非立法行政皆与司法有关耶?第六十一条,明言行政裁判所与普通裁判所之分。其制盖取于法国,利益有二:(一)官吏因公事被控于普通法庭者,受审之时,手续繁多,或将碍其职务。设立行政裁判所;可去其弊。(二)普通法官,无专门知识,解释复杂之行政事务,其判曲直时或不公;行政裁判所,得免此弊。普通法庭,共分四级:(一)区裁判所,处理非讼事件,及法律规定较轻之民事刑事。(二)地方裁判所,受理人民不服区裁判所之判决案件;其民事刑事,不受区裁判所处理者,控诉于此。(三)控诉裁判所,审理人民不服下级裁判所之判决者。(四)大审院,为全国最高之法庭。四级之中,区裁判所有法官一人;余采合议制。裁判所外,又有检事,补助法庭执行职权之机关也。遇有刑事,代人控诉;对于民事,审查证情;又能代表公益,陈述意见。其性质殆如行政官也,而受司法大臣之统驭。

    第六章关于预算,凡十一条(六十二——七十二)。宪法载明预算必经议会之协赞。然第六十二条则云:“行政手续费金,不在此例。”第六十三条又云:“现行税租未更改者,依旧征收。”第六十六条,略谓“皇室经费,依定额支出者,无待议会之协赞”。第六十七条,载明“岁出属于宪法上之大权及法律上政府之义务者,非经政府之同意,则帝国议会,不得或除或减”。“宪法上之大权”,系指官吏俸金,海陆军费,勋章褒金等。“法律上政府之义务”,系指公债子金神社费等。第七十一条又曰:“若本年预算不能成立,政府可取上年之预算以施行之。”综观以上条文,议会关于预算之权,其范围殊狭。盖预算与政策,二者至有关系;伊藤深惧议会借预算之权,次第扩张而束缚政府,故于宪法重限制之。帝国议会,召集之后,尝借减预算,攻击政府。会两院以预算起争执,上奏天皇;天皇因解释宪法,谓两院对于预算享平等之权,借此以减其势。

    末节四条(七十三——七十六),其最重要者,为修改宪法问题。第七十三条,明言改正宪法条文之时,所具之议案,当以敕令,交于议会;两院之出席议员,非各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开议;非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为有效。就其所根据之学理言之,天皇原以宪法赐与人民;如其修改,虽为全国人民所欲,而非天皇一人之意,亦不宜为;故其手续困难,较之美国宪法,犹远过之。而在事实,则其条文,载明政府组织之大纲;其宪法历三十余年迄未修改。至其唯一利益,又在使人民重视宪法,习其条文,保而守之,演为风俗。

    日本宪法七十六条,无只字关于地方自治。盖其地方制度,采于德国,与法相近,统一集权制也。日本地方官吏,固由中央派出,奉行中央政府之命令,办理地方行政之事务;而法律又认地方为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其阶级最下,地方最小者,厥为町村,设有町村长及议会。町村长为行政官,执行议会之议决案;议会则由其地人民所举之代表组织之,议决预算,制定条例。其上则为市;市之组织,大体与町村相似。又其上为郡县府,三者各有参事会及议会;参事为行政机关,执行议会之议决案;议会议决预算条例公共事务等。凡此团体,皆受知事群长之监督,其职权殊小。

    宪法全体,条文空疏,字句宽泛;其细则将因环境变迁而改者,皆以法律定之,故能久未修改。伊藤之起草,其用心良苦,吾人评论,决不能以今日之理想为判断。有足为伊藤病者,其即修改宪法之条文乎?其改正之困难,已略述于上。他日有性好动之政客,不愿久束缚于宪法,而放弃其预算大权及责任内阁,则困难立生。欲解决此问题,将有二途:(一)因时之需,天皇以敕文移交于议会,令议修改宪法。(二)本于民意,解释宪法,扩张议会之权。又宪法中之条文,常有足令吾人发噱者,厥为第一条所载“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细思其义,此不过日人之思想习惯,而以之规定于宪法耳。然则日本之宪法,其将与天皇同其始终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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