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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胡安国《春秋传》的理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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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说明诸侯均统属于天子,其即位、立嫡皆听命于周王而不得自专,以示王权之独尊。

    (2)诛讨篡弑之贼。《胡传》认为,春秋时代,“周衰道微,乾纲解纽,乱臣贼子接迹于世,人欲肆而天理灭矣”(《序》) ,孔子惧,作《春秋》,诛乱臣贼子,以示王法,明尊王之义。如果说,诸侯“上不请命”,《春秋》“不书即位”,以示尊王之义;那么,弑君篡国更是罪不得赦,为《春秋》所不容,故说:“夫篡弑之贼,毁灭天理,无所容于天地之间,身无存没,时无古今,其罪不得赦也”(卷十六) 。

    《春秋》诛讨篡弑之贼,其法不一:或“书即位”,或书“王正月”,或“书葬”,其意均在著明篡弑者之罪。这是《胡传》对《春秋》尊王之义的进一步发挥。如隐公被弑,桓公继位,《春秋》书即位,《胡传》认为,这是“著其弑立之罪,深绝之也”,“以示王法,正人伦,存天理,训后世不可以邪汩之也”(卷四) 。又如桓公十八年,《春秋》书“春王正月”。是年桓公已薨,为何又书“王正月”?《胡传》说,《春秋》“于十八年复书正者,明弑君之贼虽身已没而王法不得赦也”,其罪“皆得讨而不赦”(卷六) 。在《胡传》看来,《春秋》诸侯“书即位”或书“王正月”有美恶之分,而以其是否符合尊王之义为准,所以“美恶不嫌同辞”(卷四) 。这乃是对《春秋》诛讨篡弑之贼的新解。

    《胡传》进而指出,《春秋》诛讨篡弑之贼还表现在:君弑而贼不讨,与篡弑者同罪,均在诛讨之列。如鲁宣公为弑君者所立,受之而不讨贼,《胡传》说:“是亦闻乎弑也,故如其意而书即位以著其自立之罪”(卷十六) 。《春秋》宣公元年夏:“公会齐侯于平州。”据《左传》:“会于平州,以定公位”。《胡传》说:“然欲定其位者,鲁宣(公)宜称及齐,而曰会者,讨贼之法也”(同上) 。“《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蔡景公为世子般所弑而《春秋》独书葬。《胡传》说:“遍刺天下之诸侯也”(卷二十三) 。因为其时诸侯不以世子般为弑君之贼而讨之,反而与之“往会其葬”。《春秋》书葬,就是意在讥刺诸侯废弃君臣、父子之伦,其罪与弑君者同。可见,《胡传》所谓“遍刺”,是对当时诸侯不讨篡弑之贼的普遍贬斥。

    必须指出,《胡传》对《春秋》上述经文所做的解释,可谓发《左》《公》《谷》三传之所未发,虽不免有“六经注我”之嫌,然其意在突出《春秋》尊王之义则是十分清楚的。

    (3)力戒权臣。春秋时代,政在大夫,权臣当国,屡见不鲜。《胡传》认为这是违背周公成训:“昔周公戒成王,以继自今,我今立政立事,夫不自为政而委于臣下,是以国之利器示人而不知宝也。……使政在大夫而诸侯失国,又岂所以爱之也”(卷十一) 。《春秋》力戒权臣就是为此而发。如定公元年书王不书正月,《胡传》说:“元年必书正月,谨始也。定何以无正月?昭(公)薨于乾侯,不得正其终;定公制在权臣,不得正其始”。其时季氏当政,任意废立,“非先君所命”,“故不书正月”(卷二十七) ,意在贬抑权臣。又如僖公十七年“灭项”,《春秋》为何直书其事而不隐?《胡传》说:“季孙所为耳”。就是说,其时季孙为“执政之臣,擅权为恶”,故“不与之讳”(卷十二) ,其意也在贬抑权臣。

    《胡传》指出《春秋》力戒权臣的目的在于明“圣人尊君抑臣之旨”。如僖公五年,“公及”诸侯“会王世子于首止”,《胡传》说:“及以会,尊之也。……《春秋》抑强臣,扶弱主,拨乱世,反之正,特书及以会者,若曰:‘王世子在是,诸侯咸往会焉’,示不可得而抗也。……此圣人尊君抑臣之旨也,而班位定矣”(卷十一) 。又如《春秋》成公六年载:二月“取鄟”。《胡传》说:“鄟,微国也。书取者,灭之也。灭而书取,为君隐也”(卷十九) 。如果说,《春秋》书“灭项”是意在抑权臣;那么,书“取鄟”则是意在尊君。《胡传》谓:“此《春秋》尊君抑臣,以辨上下,谨于微之意也”(同上) 。可见,无论是力戒权臣还是诛讨篡弑之贼,都是为了阐明《春秋》尊王之义,从而使这一《春秋》“大义”的内容更富于鲜明性。这是《胡传》阐明《春秋》尊王之义的一个特点。

    《胡传》还从名实关系方面阐明《春秋》尊王之义,因而使其观点带有明显的理论色彩。名实关系问题,是春秋时代思想领域中所面临的新课题。从形式上看,它指的是事实与其名称之间的关系:是“取实予名”还是“以名正实”?从内容上看,则是反映了春秋时代已经出现的社会变动的情况,即:原来西周奴隶制的等级名分与已经出现的僭越这种等级名分的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关系。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张,就是试图以辨正“名分”的方法来维护行将崩溃的等级制度。据说在《春秋》中,孔子也采用这种辨正“名分”的方法来保全周王的称号,以明尊王之义。《胡传》把《春秋》这一辨正“名分”的方法概括为两点:

    其一,谓“去其实以全名”。就是说,删去有损周王尊严的事实记载以保全其称号,如鲁僖公二十八年五月“践土之会”。其时晋文公为盟主,大会诸侯于践土(晋地)。周王赴会,“下劳晋侯”。此事有损周王之尊,《春秋》“削而不书”,因为名实不符。周王名虽为天子,“其实不及一小国之诸侯”;晋文虽名为“侯伯”,“而号令天下,几于改物,实行天子之事”。《胡传》认为,“与其名存实亡,犹愈于名实俱亡。是故天王下劳晋侯于践土,则削而不书,去其实以全名”(卷十三) ,意在为周王讳。

    其二,谓“正其名以统实”。就是说,以周王之名号去改正有损于这个名号的事实记载,如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据《左传》,实则“晋侯召王,以诸侯见”。《胡传》认为,《春秋》不直书其事而改书“天王狩于河阳”,是旨在“尊周而全晋也”(同上) 。就名实关系而言,谓之“以名正实”。

    《胡传》的上述经解,从名实关系方面揭示了《春秋》辨正名分的尊王实质,这在历来主《春秋》尊王说的经解中确无先例,即使是像孙复那样的宋初大儒,也未曾从名实关系方面予以说明。可见《胡传》从名实关系方面对《春秋》辨正名分的实质所做的理论概括,确是发前代说经家之所未发。这也是《胡传》不同于前人说经的又一个特点。

    关于《春秋》“攘夷”之义,《胡传》指出,其要在“谨于华夷之辨”,认为“此《春秋》之旨也”(卷一) 。按照《胡传》的观点,《春秋》“谨于华夷之辨”,早在隐公二年就提出来了。是年春,“公会戎于潜”。《胡传》说:“戎狄举号,外之也。……《春秋》天子之事,何独外戎狄乎?曰:中国之有戎狄,犹君子之有小人。内君子外小人为泰,内小人外君子为否。《春秋》,圣人倾否之书,内中国而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也”(同上) 。这里,《胡传》对“华夷之辨”所做的解释,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内与外的地域概念,二是君子与小人的伦理道德概念。用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这是历来说经家,尤其是公羊家的观点。他们用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以明“夷狄”必攘之理。不过,有的说经家认为,《春秋》“攘夷”之义但见宣、成之世,因“治近升平,故殊夷狄”,而其后之世,因“著太平”,“内外无异”,故“不必攘,远近大小若一,且不忍攘”(皮锡瑞《春秋通论》页九) 。有的说经家则认为昭公以前,“天下之政,中国之事”,皆属“诸夏”内部的问题,而昭公以后,“夷狄”才“迭制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十二) 。就是说,《春秋》“攘夷”之义但见于昭、定之后,而不见之于前。《胡传》不但以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以明必须“攘夷”之理,而且认为“攘夷”之义贯串于《春秋》全经。这是《胡传》突出《春秋》“攘夷”之义的具体表现。

    至于用君子与小人的伦理道德概念辨华、夷也非自胡安国始。但他却又有所发挥,这就是同《易》理联系起来。《胡传》提到的“内君子外小人为泰,内小人外君子为否”,原出自《易》泰、否两卦的彖辞。 [2] 胡安国借用《易传》以自然现象论证社会人事的方法来阐明《春秋》华、夷之辨。他从阴阳变化的自然现象中说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长,又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长说明内“中国”外“戎狄”之理,这就为他的华、夷之辨提供了自然哲学的依据,使他对《春秋》“攘夷”之义的说明富有哲理性。这是《胡传》突出《春秋》“攘夷”之义的又一表现。

    《胡传》关于华、夷之辨不仅给予一般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说明,并且还直接同父子、君臣之义的封建纲常联系起来,指出“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义耳”(卷二十三) ,“中国之为中国,以其有父子、君臣之大伦也。一失则为夷狄矣”(卷十一) 。正因为华、夷之辨事关封建纲常的兴废,所以《胡传》极力反对“亲戎狄”,积极主张“攘夷”,认为“以诸夏而亲戎狄,致金缯之奉,首顾居下,其策不可施也。以戎狄而朝诸夏,位侯王之上,乱常失序,其礼不可行也。以羌胡而居塞内,无出入之防,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此说者,其知内外之旨而明于驭戎之道”(卷一) 。因此,尽管“盟虽《春秋》所恶”,然而只要旨在“攘夷狄”则“许是盟”。如僖公二年九月齐桓公与诸侯盟于贯(按宋地),《春秋》独言江、黄等“东方之与国”。《胡传》说:“二国来定盟,则楚人失其右臂矣……其服荆楚之虑周矣,其攘夷狄免民于左衽之义著矣”(卷十一) 。这说明《胡传》关于《春秋》“攘夷”之义不仅有拒“夷狄”于“中国”之外的意思,并且还有变“夷”为“夏”,以“华夏文明”开化“夷狄”的意思。这种儒家正统观念又同《春秋》尊王“大一统”之义互为表里:“尊王”必“攘夷”,“攘夷”必“尊王”,所以《胡传》往往将两者并提。如僖公二十一年秋,宋襄公大会诸侯于盂(按宋地),为楚成王所执。《胡传》说:“《春秋》为贤者讳。宋公见执不少隐之何?夫盟主者,所以合天下之诸侯,攘夷狄尊王室者也。宋公欲继齐桓之烈而与楚盟会,岂攘夷狄尊王室之义乎!故……直书其事而不隐,所以深贬之也”(卷十二) 。按儒家的传统观点,春秋时代的荆楚仍属未开化的“南蛮”。宋襄公名为“尊王”,却与“楚蛮”为盟,不攘“楚蛮”岂能“尊王”?可见在《胡传》看来,尊王必“攘夷”,其义甚明。

    胡安国阐明《春秋》“大义”所以强调封建纲常,突出“尊王攘夷”是着眼于现实,立足于“经世”的。宋经唐末和五代之乱以后,封建纲常大遭破坏。宋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就必须重整纲常,所以宋儒说经,多借经文以明纲常之理,对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倡之尤力,视为治国、立政之根本。北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故学者多提倡尊王之义。孙复著《春秋尊王发微》,特标“尊王”以明《春秋》“大义”,正是为了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南宋时,金人南侵,宋王室偏安于江左。为了收复中原失地,维护宋王室的安全,学者在主张“尊王”的同时,又突出“攘夷”,意在抗金。《胡传》就是这样的代表作,因而不能不打上时代的烙印,显示出鲜明的历史特点。

    第四节 《胡传》的《春秋》“笔法”

    相传孔子据鲁史而作《春秋》,或笔或削,均有一定之法,且于字里行间,寓褒贬之意。《史记》称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孔子世家》) ,足见其法至严。后世将孔子行“笔削”、立褒贬,称为《春秋》“笔法”。

    胡安国力倡《春秋》“大义”,故也最讲求《春秋》“笔法”。因为在他看来,《春秋》“大义”即寓于其“笔法”之中。例如,鲁隐公见弑,《春秋》书“公薨”。《胡传》说:

    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者,仲尼亲笔也。……仲尼笔削旧史,断自圣心,于鲁君见弑,削而不书者,盖国史一官之守,《春秋》万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书弑,示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不书地,示臣子于君父有不没其实之忠。不书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非圣人莫能修,谓此类也。(卷三)

    圣人假鲁史以示王法,其于鲁事,有君臣之义,故君弑则书“薨”,易地则书“假”,灭国则书“取”,出奔则书“孙”,屈己而与王国之大夫盟则书“及”,叛盟失信而莫适守则没公而书“会”。凡此类,虽不没其实,示天下之公,必隐避其辞以存臣子礼。(卷二十)

    这是说,古代史官“以直为职而不讳国恶”,因此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然而,《春秋》书“公薨”不书“弑”,显然是经过孔子“笔削”的。孔子之所以削而不书,是因为与“鲁事有君臣之义”,故君弑书“薨”不书“弑”,以示臣子对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同样,隐公见弑不书地,不书葬,也是为了明“君臣之义”。孔子这样的“笔削”,一“不没其实”,即隐公已死之事实,二可以“隐避其辞”,即“见弑”之辞,因而“君臣之义”得以明,“臣子之礼”得以存。这就是《胡传》对于《春秋》“笔法”所做的解释。它想表明:所谓《春秋》“笔法”,是孔子借“笔削”以明“大义”,所以说,“断自圣心”。

    至于《春秋》“笔法”的褒贬问题,历来就有争议,清人皮锡瑞曾归结为三说:“以《春秋》为一字褒贬,《公》《谷》之古义也;以为有贬无褒,孙复之新说也;以为褒贬俱无,后世习左氏者之躗言也”(《春秋通论》页七九) 。他把《胡传》归入主“一字褒贬”之说,认为“胡氏《春秋》大义本《孟子》,一字褒贬本《公》《谷》,皆不得谓其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0页) 。

    按皮氏断《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其论似是而非:

    其一,《胡传》虽主《春秋》“一字褒贬”之说,但并不认为其中“字字有褒贬之义”。所谓“一字褒贬”是指《春秋》经文中的某些措辞、用语有一字之褒、一字之贬。如宋伯姬卒,《春秋》书“葬”,就是一字之褒;臣刺君,《春秋》书“弑”,就是一字之贬。《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即指此而言。然而,皮氏谓《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实际上是指“字字有褒贬之义”。这就与《胡传》主褒贬说的原意相乖了。例如,按“字字有褒贬之义”,《春秋》“阙文”必均有精义存。而《胡传》与这种看法不同,认为《春秋》“阙文”“有断以大义削之而非阙者,有本据旧史因而不能益者,亦有先儒传授承误而不敢增者”(卷一) 。前者系“削之”而“非阙者”,故有褒贬之义;后两者是“阙文”,故无褒贬之义。例如,《春秋》经文中的“甲戌,己丑,夏五,纪子伯、莒子盟于密之类……阙疑而慎言其余可矣,必曲为之说则凿矣”(同上) ,说明《春秋》经文虽有褒贬之义,但不可泥于字字求其义,否则就会失实悖理,凿枘乖谬。

    其二,《胡传》虽主《春秋》“笔法”有褒贬,因而与孙复的“有贬无褒”说有别,但重点则在突出其贬义。这除了表现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凡违反君臣之义、人伦之本、华夷之别均予以讥贬外,还表现在:

    (1)以贬义释“王不称天”

    《春秋》“王不称天”不乏其例。《胡传》认为其中含“讥”“贬”之意。如《春秋》桓公五年秋:“王伐郑”,“王不称天”。《胡传》说:“《春秋》书王必称天者,所章则天命也,所用则天讨也。王夺郑伯政而怒其不朝以诸侯伐焉,非天讨也,故不称天”,谓这是“既讥天王以端本矣”(卷五) 。又说:“王与诸侯不奉天讨,反行朝聘之礼,则皆有贬焉,所以存天理、正人伦也”(卷四) 。又如《春秋》庄公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赐)桓公命”,也“王不称天”,《胡传》认为,“《春秋》书王必称天”,“今桓公弑君篡国而王不能诛,反追命之,无天甚矣……其失非小恶也”(卷七) 。《胡传》这样“讥”“贬”周王,似与其力倡“尊王”之义相左,然按其实质,或尊或贬,都是以能否符合封建纲常这一权威原理为进退的,合者则尊,违者则贬。所以,《胡传》在解释《春秋》上述经文时特称引啖助之言:“不称天王,宠篡弑以渎三纲也”(同上) 。必须指出,《胡传》的上述义解均不见于《左》《公》《谷》三传,而见之于孙复的《春秋尊王发微》。孙复说:“赏所以劝善也,罚所以惩恶也。善不赏,恶不罚,天下所以乱也。威(按桓公)弑逆之人,庄王生不能讨,死又追锡之,此庄王之为天子可知也,不书天者脱(按疑贬字之讹)之”(卷三) 。这说明在解释《春秋》“王不称天”方面,胡安国与啖助、孙复的学术观点有相通之处。

    (2)以贬义释“有年”“大有年”

    按“有年”“大有年”分别见于《春秋》桓公三年和宣公十六年,意为丰年、大丰年。先儒说经,多以庆瑞解之。如《公羊传》:“有年何以书?以喜书也。”《谷梁传》:“五谷皆熟为有年也”。《胡传》力反先儒之说:“夫有年、大有年一耳。古史书之则为祥,仲尼笔之则为异。此言外微旨,非圣人莫能修之者也。”(卷十八) 为什么说“仲尼笔之则为异”?其“言外微旨”又何所指呢?《胡传》认为,桓、宣二公均篡弑而立,“逆理乱伦”,“获罪于天”,宜得水旱凶灾之谴。今乃“有年”“大有年”则是“反常也,故以为异”;又说:“桓、宣享国十有八年,独此二年书有年,他年之歉可知也”(卷四) 。这就是《春秋》“言外微旨”。虽然这种义解未免过于牵强,但是却与释“王不称天”一样,均以是否符合封建纲常为标准的,并以此立褒贬、定是非。孙复于桓公三年“有年”无解,而于宣公十六年“大有年”则说:“宣公立十八年,唯此言大有年者,民大足食也。书者以见宣公不道,重敛于民,常不足也”(《春秋尊王发微》卷七) 。这与《胡传》所说的“言外微旨”可谓文异而义同。胡安国称“记异”为程氏所发明的奥旨,表明自己师承程颐之说。但是,毋庸讳言,在《胡传》与《春秋尊王发微》之间仍可一一寻求其学术脉络的联结。

    (3)以“灾异”讥贬人事

    这是《胡传》突出《春秋》“笔法”讥贬之义的又一表现。《胡传》说:“《春秋》灾异必书,虽不言其事应而事应具存。惟明于天人相感之际,响应之理,则见圣人所书之意”(卷三) 。于是,《春秋》桓公元年秋“大水”,《胡传》解释为:“大水者,阴逆而与怨气并之所致也。桓行逆德而致阴沴,宜矣”(卷四) 。《春秋》庄公十八年秋“有 ”,《胡传》引北宋人陆佃之语作解:“ ,阴物也。……是时庄公上不能防闲其母,下不能正其身,阳淑消而阴慝长矣,此恶气之应”,并加以发挥说:“世衰道微,邪说作,正论消,小人长,善类退,天变动于上,地变动于下,禽兽将食人而不知惧也,亦昧于仲尼之意矣”(卷八) 。此外,诸如日食、星陨、山崩、地震、雷击、电闪等自然现象的变化,《胡传》也都用以比附人事,同春秋时代的人伦物理直接联系起来,讥刺时政,贬斥人主悖纲常,行逆德。这种天人感应说,其实质是神学目的论。自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大倡此说以来,至宋代循而未改,《胡传》更大肆发挥,认为“《春秋》书物象之应,欲人主之慎所感也”(同上) 。因此,对于《春秋》所记的天时物象的变化,《胡传》不但每事必书,而且都以“灾异”解之,任意比附,寓讥贬之意于其中,试图借此儆戒世时君主。总之,在《胡传》看来,《春秋》关于“天象”只书“灾异”不书“祥瑞”,目的在于使人主“鉴观天人之理”而“有恐惧祇肃之意”。《胡传》这一观点与其强调《春秋》“笔法”的讥贬之义是相一致的。

    综观《胡传》一书,其于《春秋》“笔法”力主于“笔削”中寓褒贬,于褒贬中见“大义”;而于褒贬则又重在阐发其讥贬之意。可见《胡传》的《春秋》“笔法”虽本于《公》《谷》古义,然而又有其特色,自成一家之言。这是我们在论述《胡传》的《春秋》“笔法”时必须给予足够的注意的。

    第五节 《胡传》在学术史上的地位

    《胡传》自南宋初年成书以来,为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宋高宗赞其“深得圣人之旨”,列为经筵读本。元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下诏行科举新制,更以《胡传》定经文,与《春秋》三传并行。明代定科举之制,渐弃经不读,唯以《胡传》为主。明永乐年间,胡广等奉敕修《春秋大全》,经文以《胡传》为依据。清人谓“其书所采诸说,惟凭胡氏定去取而不复考论是非”(《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二十八) ,“当时所谓经义者,实安国之传义而已”(同上卷二十七) 。自此尊崇《胡传》蔚为风尚。至清康熙年间敕撰《春秋传说汇纂》,“于安国旧说,始多所驳正”(同上) ,尊崇《胡传》之风遂渐止息。元、明两朝所以《胡传》盛行,清人认为“盖重其渊源”(同上) 。就是说,元、明正统学术,宗法程、朱,而程颐《春秋传》仅成二卷,阙略太甚,朱熹则无成书。因胡安国之学出自程颐,遂独用《胡传》,这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胡安国强调以义理说《春秋》,从而使《胡传》更具有鲜明的正宗儒学的特色,是更重要的原因。再者,从治学路径来看,《胡传》说经不主专门,但求通学,与宋明理学“三教合一”的汇通精神是一致的。至清代,理学势颓,汉学崛起,治经主专门,因而对《胡传》打破专门、兼采众说的治学路径多加指斥;《胡传》以义理说经,其繁文曲说之弊,尤为汉学所忌。所以《胡传》随着清代理学势颓、汉学崛起而其影响逐渐消失是必然的。

    历来学者品评《胡传》,毁誉参半,而以朱熹的论断最具有代表性。朱熹谓“胡氏《春秋传》有牵强处,然议论有开合精神”,清人称此论为“千古之定评”(同上) 。这是不无道理的。《胡传》作于理学盛行之时,而又志在“匡济时艰”,为此往往借经文以申其“经世”之意,所以穿凿附会、过于深求之弊自是难免,然而也有其不囿于旧说的创新之见,即朱熹所说的“开合精神”,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它兼采《春秋》三传而又突破三传。例如,公羊家最喜言“素王改制”,且认为孔子以“素王”自命。《胡传》力反旧说,释“素”为“空”,意即《春秋》空设一王之法,有王者起必来此取法,否认孔子以“素王”自命之说。《胡传》此说深受朱熹所称道,以为符合孟子义旨。又如,三传均以《春秋》正朔用周历,《左传》更于“王正月”之前加一“周”字,谓“周王正月”,以明《春秋》所用为周历。后人称左氏增此一字,可谓“一字千金”,宋以前对此几无异议。《胡传》据孔子答颜回问为邦之语“行夏之时”云云,而断《春秋》所书正朔是“夏时冠周月”,“以夏时冠周月垂法后世,以周正纪事示无其位,不敢自专也”(卷一) ,与其“素王改制”说联系起来,从而于素王说与非素王说二者之间持居中态度。这也是发前人之所未发。至于《胡传》对《春秋》“大义”的阐发具有鲜明的理论色彩,不仅为前人所不及,而且还影响到后世。例如,从名实关系阐明《春秋》尊王大义,元代赵汸在论《春秋》“笔削”时,就提出了“去名以全实”和“去名以责实”的“辨名实”之义。这与《胡传》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可谓如出一辙。由此可见,《胡传》在历代《春秋》学的研究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 * *

    [1] 《易传·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2] 据《周易·泰卦·彖》:“泰,小往大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又据《周易·否卦·彖》:“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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