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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大取》与《小取》集中阐述了墨家的逻辑学思想,被后世合称为《墨辩》。所谓“取”,与“取譬”之“取”同,即逻辑辩论要讲原则,“以类取,以类予”(《小取》),“以类行”(《大取》),否则就会陷入诡辩论的泥潭。本篇不仅包括墨家的逻辑学思想,文章的前半部分还涉及墨家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伦理观,堪称墨家兼爱天下、尽利苍生精神的宣言书。全篇以“爱人”、“利人”发端,反复探究二者的真义所在,并将儒家的“仁爱”与墨家的“兼爱”思想进行对比,以凸显墨家兼爱精神的博大。此外,本篇中的逻辑思想多不连贯,文亦不相连属,皆因竹简错乱的缘故,如今已经无法恢复旧观。

    36.1 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其利人也,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也,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以臧为其亲也[1],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爱其子,而为其子欲之,爱其子也[2]。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注释】

    [1] 臧:通“葬”,这里指墨家反对的厚葬。亲:这里指父母。

    [2] 据文意,“爱”上当脱“非”字。

    【译文】

    上天对人类的爱,比圣人对人类的爱要淡薄;它对人类的赐予,却比圣人要更丰厚。君子亲爱小人的程度,不如小人亲爱君子的程度;君子施利于小人,比小人施利于君子要丰重。认为厚葬是爱自己的双亲,因此喜欢厚葬,并不是真的爱自己的双亲;认为厚葬是有利于自己的双亲,因此认为厚葬有利,实际上并非真的有利于自己的双亲。认为给子女听音乐是爱子女而让子女沉溺于音乐之中,并不是真正爱子女的行为;认为音乐对子女有利,而为子女遍求各种音乐,并非真正对子女有利。

    36.2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1]。权,非为是也,非非为非也[2]。权,正也。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3]。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

    【注释】

    [1] 所体:所行之事。权:秤锤,这里指权衡、考虑。

    [2] 非非为非也:“非”字衍,当作“非为非也”。

    [3] 一:当为“非”(孙诒让说)。

    【译文】

    在所行之事上要反复权衡其轻重利弊,这就叫权。权,并非是为了追究绝对的对,也不是为了追究绝对的错。权,是为了追求恰当适中。砍断手指以求保存手腕,是为了求的利的最大化,而实现害的最小化。在两种伤害之中求其小者,这并不是选取害,而是在选取利。其所选择的方式,正是被别人紧抓不放的地方。遇到强盗,能够砍断指头以避免杀身,是利;至于遇到强盗,是无法避免的害。断指和断腕,对天下而言利害相当,没什么区别。死与生利害相当,只要有利于天下,同样无法选择。杀一个人能够保存天下,并不是杀一个人而使天下得利;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这是杀死自己而使天下得利。遇事能够取中而权衡轻重叫做求。根据所求而行事,是不对的。在害之中选取较小的害,以求合乎道义,并不是真正的行义。

    36.3 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1]。诸陈执既有所为[2],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3],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暴人为我,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4],而性不可正而正之。

    【注释】

    [1] 歌:当为“语”(张纯一说)。

    [2] 陈执:相当于《当染》篇中的“所染”,因生活环境的熏陶而习以为常,即习惯(张纯一说)。

    [3] “执”字衍,当删。

    [4] 以:当为“与”(吴毓江说)。

    【译文】

    对暴戾的人陈说上天的安排,这是对的;而如果是天性暴戾的人,对人陈说天意安排,是不对的。受生活环境的影响,我会形成习惯;而我的行为形成习惯并与生活环境保持一致,也会影响到别人。如果生活环境尚未造成影响,而我的行为成为主要影响力量,新的生活环境也会因我而形成。暴戾的人一切行为皆为自我,认为天意并非是引导人人兼爱,这种性格虽很难改正,但仍需要努力矫正。

    36.4 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义可厚,厚之;义可薄,薄之,谓伦列。德行、君上、老长、亲戚,此皆所厚也。为长厚,不为幼薄。亲厚[1],厚;亲薄,薄。亲至,薄不至。义,厚亲不称行而顾行[2]。为天下厚禹,为禹也。为天下厚爱禹[3],乃为禹之爱人也。厚禹之加于天下,而厚禹不加于天下。若恶盗之为加于天下,而恶盗不加于天下。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己,爱人也。圣人恶疾病,不恶危难。正体不动,欲人之利也,非恶人之害也。圣人不为其室臧之[4],故在于臧[5]。圣人不得为子之事。圣人之法:死亡亲[6],为天下也。厚亲,分也;以死亡之,体渴兴利。有厚薄而毋[7],伦列之兴利为己[8]。

    【注释】

    [1] 亲厚:指与自己血缘关系密切的人(孙诒让说)。

    [2] 顾:当作“类”(孙诒让说)。

    [3] “厚”字当为衍文。

    [4] 臧:同“藏”。

    [5] 在:当为“善”(吴毓江说)。

    [6] 亡:同“忘”(孙诒让说),忘却。

    [7] 有厚薄而毋:当为“有厚而毋薄”。毋:同“无”。

    [8] “利为”二字误倒。己:当为“已”。

    【译文】

    在利益中选取大者,并非不得已;在危害中选取小者,则是不得已。选取原本自己所不具有的事物,是在利益中选取大者。在原本拥有的事物中选择性地舍弃,是在危害中选取小者。根据道义可以厚待的,就厚待;根据道义可以薄待的,就薄待,这就是伦常序列。有德行者、君上、长者、亲戚,这些都是需要厚待的。厚爱长者,并非要薄爱幼者。近亲要厚爱,远亲要薄爱。对血缘关系最近的至亲,不能给予薄爱。根据道义,厚爱至亲虽无需考虑至亲的行为,但至亲的行为也要与德行相类。因为全天下皆受其利而厚待禹,这是为了禹。全天下人都爱禹,是因为禹博爱世人。厚待禹的行为是因为他能够利加天下,但对禹的厚待并不等于对天下其他人的厚待。就像厌恶强盗的行为加恶于天下,但对强盗的厌恶并不等于对天下其他人的厌恶。爱人并不排除自己,自己也在所爱之列。自己在所爱之列,爱也可以施加于自身。在伦理序列规范下,爱己和爱人是一样的。圣人厌恶疾病,但不厌恶危难。端正形体并不为外物所动,是为了希望世人获利,并非厌恶他人的危害。圣人不会为自家藏富,可谓善于藏富。圣人不能仅仅专注于尽为人子应尽的孝道。圣人的准则:父母去世就忘却他们,这是为了造福天下。厚爱父母,是本分;父母死后就忘却他们,是急于为天下兴利。圣人之爱只有厚没有薄,伦理序列的规定不过是为天下兴利而已。

    36.5 语经[1],语经也。非白马焉,执驹焉说求之舞母[2],说非也,渔大之舞大[3],非也。三物必具[4],然后足以生。臧之爱己,非为爱己之人也。厚不外己[5],爱无厚薄。举己[6],非贤也。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有有于秦马,有有于马也,智来者之马也[7]。爱众众世与爱寡世相若[8]。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9],一若今之世人也。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天下之利驩[10]。圣人有爱而无利,伣日之言也[11],乃客之言也。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

    【注释】

    [1] 语经:孙诒让认为指“言语之常经”,即言论的常规。

    [2] 舞:当为“無”。原文无“母”字,今从毕沅说。

    [3] 渔大之舞大:孙诒让认为当作“杀犬之无犬”,同《经下》“杀狗非杀犬”。

    [4] 三物:指故、理、类。必:同“毕”,全部,都。

    [5] 厚不外己:当为“厚人不外己”(孙诒让说)。

    [6] 举:当作“誉”(孙诒让说)。

    [7] 智:同“知”。

    [8] 众众世:“众”字衍,当删。“众世”、“寡世”,当以人口众寡区分为宜。

    [9] 尚世:上古之世。

    [10] 驩:同“欢”。

    [11] 伣日:当作“儒者”(孙诒让说)。

    【译文】

    语经,言语表达要遵循基本规律。认为白马非马,坚执孤驹不曾有母的怪论,不要搬弄是非,说杀狗不是杀犬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逻辑推理要求故、理、类三者都具备,然后才足以产生言辞。奴仆爱自己,并不是为了那些爱自己的人。厚爱别人无需把自己排除在外,爱人没有厚与薄的差别。赞誉自己,并不是真正的贤能。义,就是利;不义,就是害。义与不义,都要经过志向和事功进行判断。有人说“有秦国的马跑来了”,有人说“有马跑来了”,只要知道跑来的是马就行了。爱人口众多的时世与爱人口寡少的时世相同。兼爱要求在所有条件下的爱相同。爱上古之世与爱后世,一如爱当今世上之人。鬼,不是人;兄长的鬼魂,一样是兄长。天下的人都会为得到利益而欢乐。圣人有爱而无利,这是儒者的话,是对方的观点。即使天下无人(信奉墨学),墨子的言论也会依然长存于世。

    36.6 不得已而欲之,非欲之也。非杀臧也[1]。专杀盗,非杀盗也。凡学爱人。小圜之圜,与大圜之圜同。方至尺之不至也[2],与不至钟之至不异[3]。其不至同者,远近之谓也。是璜也[4],是玉也。意楹,非意木也,意是楹之木也。意指之也,非意人也。意获也[5],乃意禽也。志功不可以相从也。利人也,为其人也。富人,非为其人也。有为也以富人,富人也。治人,有为鬼焉。为赏誉利一人,非为赏誉利人也,亦不至无贵于人。智亲之一利,未为孝也,亦不至于智不为己之利于亲也。智是之世之有盗也,尽爱是世。智是室之有盗也,不尽是室也。智其一人之盗也,不尽是二人。虽其一人之盗,苟不智其所在,尽恶其弱也[6]。

    【注释】

    [1] 非杀臧也:据下文,此句之上似脱“专杀臧”。

    [2] 方:当作“不”(孙诒让说)。

    [3] 钟:当为“千里”二字的讹误(孙诒让说)。

    [4] 璜:半环形的玉器。

    [5] 获:指猎获的猎物。

    [6] 弱:当为“朋”,朋党,同伙。

    【译文】

    不得已而想要得到某物,并非真的想要。(想专杀奴仆),并非杀了奴仆。想专门杀盗,并非杀了强盗。凡事要学着去爱人。小圆的圆形,与大圆的圆形相同。不到一尺的“不到”,与不到千里的“不到”没有区别。不到相同,差别只在远近不同而已。是璜,就是玉。考虑楹柱,不同于考虑木头,而是考虑需要做成楹柱的木头。想着某人的手指,并不是想着某个人。想着猎物,则包括想着飞禽。志向和事功不能相互等同。施利于某人,是为了这个人好。使某人富裕,并非一定为这个人好。有高尚目的的让人富起来,才是使人致富。治人,要先能祭祀鬼神。通过赏誉使某个人受利,并不是为了使人受利而行赏誉,但也不能因此就不去赏誉人。只知道使双亲获利还称不上孝,但也不至于明知有利于双亲的事而不去做。知道当今世间有盗贼,依然兼爱所有世人。知道某个家庭里有人是盗贼,不能认为这个家庭里所有的人都是盗贼。知道两人中一人是盗贼,不能怀疑两人都是盗贼。知道其中一人是盗贼,若不能确定是何人,不能把所有人都视作盗贼的同伙来厌恶。

    36.7 诸圣人所先为,人欲名实[1]。名实不必名[2]。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3],尽与白同。是石也唯大,不与大同,是有便谓焉也[4]。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5]。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诸以居运命者[6],苟人于其中者[7],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

    【注释】

    [1] 欲:当为“效”(孙诒让说),遵守,遵从。

    [2] 名实不必名:当作“名不必实,实不必名”(曹耀湘说)。

    [3] 败:打碎。

    [4] 便:当为“使”(孙诒让说)。

    [5] 焉:同“乃”。

    [6] 居运:居住或迁徙。

    [7] 人:当作“入”。

    【译文】

    众位圣人首先做的,是要求每个人严格遵从名实。名不一定符实,实也不一定符名。如果石头是白色的,那么打碎这块石头,每块碎石都与原来白色的石头相同。说石头是大的,而大有不同程度,只有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指称。根据其形貌命名的概念,一定要知道概念所指是什么,才能清楚地了解它。不能用形貌命名的,不知道此概念的确指,只要知道它叫什么即可。那些以居住或迁徙的空间命名的概念,如果是人身在其中的,都是名实相符的,人不在其中的,就是名实不符的。那些以居住或迁徙的空间命名的概念,像乡里、齐、楚都是。那些以形貌命名的概念,像山、丘、室、庙都是。

    36.8 智与意异[1]。重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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