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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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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漢約法省禁,田租十五而稅一。《通典》景帝元年,收田半租,三十而稅一。《綱目》晉武帝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棉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或三分之一,夷人輸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文獻通考》唐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者兼調棉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唐書》宋開寶六年,令川陝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文獻通考》川蜀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宋史》元定賦稅,每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與受賜貴戚功臣之家,上田每畝稅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半,水田畝五升。《續綱目》世祖以四川民力困弊,詔免茶鹽等課,以軍民田租給軍食。《綱目》明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續文獻通考》《綱目》命國子生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編類為魚鱗圖冊。

    宣德四年,詔各處官田每畝舊例納糧一鬥至四鬥者;各減十分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明會典》國朝順治十年,准四川荒地,官給牛種,聽兵民開墾,酌量補還價值。四川民賦,田每畝科銀一厘五毫九絲至八分四厘九毫一絲零不等。糧每鬥折銀四分估糧,每石折銀七分一厘二絲至七錢一分二厘零不等,歸併衛所。囤地每畝科銀一分二厘五毫至三錢不等。糧二鬥七升二合七勺零,每糧一石,征米五鬥並八鬥不等。土司地每畝科銀三厘四毫至二分三厘一毫零不等。衛所管轄屯地每畝科銀一分二厘五毫至二分不等。米豆一升九合二勺九抄至八鬥不等。

    十六年,將四川屯糧歸併州縣起科,以裁衛所故也。嗣後陸續奉行清查,至康熙六十一年止,重慶府屬二十州縣及石柱、酉陽、石耶、地壩、平茶、邑梅六土司,自首開墾報部上、中、下學,田地共五萬八千四百三十九頃五十一畝六分八厘三毫九絲九忽七微五纖,載糧三萬二千七百六十五石四鬥四升二合八勺六抄六撮三圭四粒七粟,實征丁條糧銀三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兩六錢四分三厘一毫八絲四忽二微六塵五纖。雍正二年,總計天下田土,四川二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六頃十六畝有奇,田賦銀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五兩,米五萬七千一百十九石有奇。

    五年,以四川墾辟田土,從未丈勘,隱占者多,又土著與流民各居其半,爭訟日繁。特遣科道等官會同松茂、建昌、川東、永寧四道親往丈量,所到州縣,撥戶書、弓手隨往丈勘。雍正六年九月中旬,秋收大熟,各地方俱行自丈投冊,漸次清理,查得重慶府屬巴縣等二十州縣冊載上、中、下田地六萬二千九百九十四頃零。今丈得上、中、下田地共十一萬六千六百六頃零。報墾荒下田地八千七百三十一頃零。

    乾隆四年,題准四川所屬土司地方應徵蕎糧,離營窎遠,山路崎嶇,夷民背負上納,甚屬艱難,將每年蕎糧照折淨倉斗米價上納。五年以四川所屬,地處邊儌,山多田少,田賦向分上、中、下三等。如上田、中田不足五分,下田與上地、中地不足一畝,以及山頭地角間石雜砂之瘠地,不論頃畝,悉聽開墾,均免升科。

    十八年,總計天下土田,四川民田四十五萬九千四百十六頃六十七畝,賦銀六十五萬九千七十五兩,糧一萬四千三百二十石各有奇。

    三十一年,四川民田四十六萬七十一頃二十六畝有奇,賦銀六十六萬八百一兩,糧一萬三千四百四十石各有奇。

    按:川省田賦,自嘉慶元年後陸續報墾,補首新舊上中下屯秋稻園、平羔乾旱水、山陂下田地,共四十六萬三千四百八十六頃四十五畝九分三厘,共征丁條糧銀六十六萬六千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七分五毫,載納山下地估種及屯秋蕎麥雜糧二萬八千七百十四石四鬥七升三合三勺,較之乾隆年間田糧銀數,不過稍有增減。今將重慶府屬州縣征納田畝賦銀糧石實數分析詳載于左:

    重慶府屬各州縣並無新墾補首起科田賦。

    巴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一萬六千四百九頃六十四畝二分一厘,征丁條糧銀六千七百八十一兩四分一厘閏征每兩加銀二分四厘一毫。

    江津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一萬二千三百十五頃四十九畝四分九厘,征丁條糧銀五千九百九十六兩二錢二分七厘。

    長壽縣:舊管上、中、下田地四千九百九十七頃六十八畝七分五厘,征丁條糧銀三千二十八兩五錢三分九厘。

    永川縣:舊管上、中、下田地六千八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七分七厘,征丁條糧銀三千四百三十五兩四錢九分七厘。

    榮昌縣:舊管上、中、下田地四千九百四十六頃三十六畝五分,征丁條糧銀三千三百四十三兩九錢五分。

    綦江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二千三百三十二頃八十三畝七分三厘,征丁條糧銀二千六百三十三兩九分。

    南川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二千六百二十頃三十二畝七分八厘,征丁條糧銀二千四百六十一兩六錢二分五厘。

    銅梁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九千九百六十八頃五十三畝六分二厘,征丁條糧銀三千九百三十八兩一錢五分。安居歸併銅梁縣:上、中、下田地四千二百七十頃八十七畝五分二厘,征丁條糧銀一千八百十兩一錢一厘。通共田地一萬四千二百三十九頃四十一畝一分四厘,征銀五千七百四十八兩二錢五分一厘。

    合州:舊管上、中、下田地九千七百一頃十六畝二分四厘,征丁條糧銀四千九百九十八兩一錢九分四厘。

    涪州:舊管上、中、下田地一萬三十八頃六十三畝二分二厘,征丁條糧銀四千八百五十四兩一錢三分九厘。武隆歸併涪州,上、中、下田地六百四十四頃七十一畝八分七厘,征丁條糧銀五百十八兩六錢。通共田地一萬六百八十三頃三十五畝九厘,征銀五千三百七十二兩七錢三分九厘。

    大足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七千五百三十九頃九畝七分三厘,征丁條糧銀四千九十六兩五錢七分七厘。

    璧山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三千七百八十八頃五十一畝六分七厘,征丁條糧銀一千九百四十二兩八錢六分六厘。巴縣割撥管輸,上、中、下田地五千二百九十七頃九十四畝二分七厘,征丁條糧銀二千六百十五兩九錢八厘。通共田地九千八十六頃四十五畝九分四厘,征銀四千五百五十八兩七錢七分四厘。

    定遠縣:舊管上、中、下田地五千八百九十三頃三畝一厘,征丁條糧銀四千二百七十五兩六錢五分八厘。江北廳:舊管上、中、下田地八千一百九十三頃七十一畝七分,征丁條糧銀三千二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七厘。

    戶口

    漢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二十而傅。《冊府元龜》巴郡十一縣,戶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三,口七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八。《漢書 ·地理志》後漢巴郡十四城,戶三十一萬;六百九十一,口百八萬六千四十九。《後漢 ·郡國志》晉涪陵郡縣五,戶四千二百巴郡縣四,戶三千三百。《晉書》唐永徽五年敕天下,二年一定戶。《冊府元龜》山南東道涪州五縣,戶九千四百,口四萬四千七百二十二。劍南道合州六縣,戶六萬六千八百十四,口七萬七千二百二十。渝州五縣,戶六千九百九十五,口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五。《唐書》宋元豐三年,畢仲衍《經進中書備對》內載:夔州路戶,主六萬八千三百七十五口,主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二,丁主十四萬九千七十,客十七萬一千十七。嘉定十六年,夔州路戶二十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九。《文獻通考》元至元十六年詔諭四川宣慰司括軍民戶數。十九年以四川民僅十二萬戶,所設官府二百五十餘,令四川行省議減之。重慶路戶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口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五。《元史》明置戶貼、戶籍,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明史 ·食貨志》明季原額人丁,重慶府屬州縣及石柱、酉陽、石耶、地壩、平茶、邑梅六土司十三萬六千一百九十八丁。

    國朝順治三年,詔天下編審人丁,凡軍、民、驛、灶、醫、蔔、工、樂諸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惟年老、殘疾、逃亡、故絕者,悉行豁免。康熙十年,定各省貧民攜帶妻子入蜀開墾者,准其入籍。五十一年,議定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其新增者謂之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四川布政司所屬人丁,每口一錢二分至五錢一分零有差,共丁稅五萬六千九百九十一兩八錢二分一厘四毫有奇。

    按:《漢儀注》雲: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人百二十為一算,又令民產子七歲出口錢,皆丁稅之所始也。然秦有十妻不算之盟,漢有女子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之令,則是口算不僅起於漢,而女子亦計口納賦也,嗣後或計丁中,或論資力,一床半床異其征,九等九品齊其稅。泊乎宋明,愈嚴稽核。我朝丁稅既定,止報滋生實數,而賦不稍增,豈非亙古以來未有之盛典也哉。自國初至康熙六十一年,陸續查出重慶府屬及石柱、酉陽、石耶、地壩、平茶、邑梅六土司,戶十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四人,丁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二丁三分二厘四忽四微。

    雍正四年,題准四川所屬丁銀,向系以糧載丁,徵收自五年為始,亦令以糧載丁,每糧五升二合至一石九鬥六合零不等,算人丁一丁徵收。六年奉行清查重慶府屬,除安居、武隆二縣未複,存十八州縣,實戶九萬一千七百三十九。

    按:川省滋生民數有加無已,謹將嘉慶元年以後重慶府屬州縣舊額新增報部,戶口全數分析備載于左:

    重慶府屬

    巴縣,原額增添共七萬五千七百四十三戶,男十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九丁,婦九萬九千九十口,共男婦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九丁口。

    江津縣,原額增添共四萬七千五百五十一戶,男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六丁,婦九萬七千二百五十九口,共男婦十九萬九千一百十五丁口。

    長壽縣,原額增添共三萬八千七百八戶,男七萬九千九百丁,婦七萬四千一百二十三口,共男婦十五萬四千二十三丁口。

    永川縣,原額增添共三萬一百四十八戶,男五萬七千四百九十丁,婦五萬二百十二口,共男婦十萬七千七百二丁口。

    榮昌縣,原額增添共三萬三千三百八十一戶,男四萬八千七百十六丁,婦四萬四千八百八十二口,共男婦九萬三千五百九十八丁口。

    綦江縣,原額增添共三萬五千二百五十九戶,男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丁,婦五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口,共男婦十萬八千二百十五丁口。

    南川縣,原額增添共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八戶,男八萬八百一十丁,婦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五口,共男婦十四萬九千萬五百六十二丁口。

    銅梁縣,原額增添共四萬二百七十五戶,男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五丁,婦七萬三千一百六十八口,共男婦十六萬九百二十三丁口。安居歸併銅梁,原額增添共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四戶,男七萬三千一百八十八丁,婦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口,共男婦十三萬六千三百四十一丁口。

    合州,原額增添共八萬三千一百五十四戶,男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丁,婦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七口,共男婦十八萬七千三百五十七丁口。

    涪州,原額增添共四萬五千六百十六戶,男八萬五千三百八十三丁,婦八萬六百二十四口,共男婦十六萬六千七丁口。武隆歸併涪州,原額增添共四萬一千二百五戶,男五萬二百五十八丁,婦四萬四千四百八十一口,共男婦九萬四千七百三十九丁口。

    大足縣,原額增添共三萬三千七百九十三戶,男六萬八百五十五丁,婦五萬六千七百六口,共男婦十一萬七千五百六十一丁口。璧山縣,原額增添共三萬八千四百七十戶,男七萬八千八百九十丁,婦七萬二千一百三十二口,共男婦十五萬一千二十二丁口。定遠縣,原額增添共五萬三千六百八十八戶,男八萬七千六百七十七丁,婦八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口,共男婦十六萬八千八百二十三丁口。江北廳,原額增添共三萬七千九百九十戶,男七萬七千八百四十八丁,婦七萬四千一百九十一口,共男婦十五萬二千三十九丁口。

    按:三代則壤成賦,原無取於正供之外,而上下俱已贍足。後世度支不給,則加賦,仍不給,則稅人,賦加人稅,民困而國勢亦因之愈促。唐宋弊政無論矣,即以前明言之,《巴縣誌》載:額糧六萬三百余石,計折征銀八萬六千餘兩,其撥運曰工部,曰成都,曰松潘,曰永鎮,曰小河,曰葉棠,曰乾溪,曰永寧,曰建武。所屯曰貴州石阡,其雜派曰荒絲,曰棉花,曰麂皮,曰白蠟,曰柴薪,曰漆朱芽茶,曰桌衣、油燭、憲書、表箋,又強征礦稅,預借錢糧,歲無虛日。乃上下虛耗,不歸實用。一遇兵災,束手無策,流賊肆起,社稷傾危,良有以夫。我朝定鼎以來,薄賦輕徭,與民更始,滋生添丁,永不加賦。山角溪畔、畸零磽確者,永不升科,既無撥運之煩,複鮮雜派之累,培養元氣,民用和樂矣。

    徭役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民年二十而付給徭役,五十六而除。平帝時始定賦從田役、從丁之制。《三才考略》晉武帝時男子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文獻通考》隋開皇二年,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

    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唐武德二年,敕百姓年五十者免課役。《冊府元龜》太宗初,立租庸調法,用民之力,歲定役二旬,閏加二日;不役則收絹三尺,謂之庸。《三才考略》

    神龍元年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景雲元年敕停。《冊府元龜》大中九年,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迄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文獻通考》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宋史》景祐中,詔川陝、閩廣、吳越諸路衙前仍舊制,余路摹有版籍者為衙前。《文獻通考》熙寧三年,行摹役法,計民之貧富,分五等輸錢,名“免役錢”。若官戶、女戶、寺觀、單丁、未成丁者,亦等地輸錢,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又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闕,謂之 “免役寬剩錢”,募人代役。《續綱目》

    按:《文獻通考》曰:取民間六色之錢,益以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盡蠲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複輪差民戶,而盡蠲六色之錢,元祐之法也。然元祐複差役之初,議者不同,故有弓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錢雖曰罷征,繼而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仍輸免役錢並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未嘗盡除也。《宋史》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詔免四川差役。《元史》至治三年,遣使考視稅籍,高下出田若干畝,使應役之人更掌之,收其歲入以助役費。《續綱目》。泰定初,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于所輸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費,具書於策,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四川省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續通典》至順三年,免四川行省今年差稅。《續文獻通考》明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次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 “雜泛”,凡只應禁子、弓兵,悉簽市民,毋役糧戶。《三才考略》宣德四年,免四川茶戶徭役。《續文獻通考》弘治二年,複四川流民,複業者雜役三年。《明史》按:《巴縣舊志》所載,明時徭役,若驛傳鋪司,若操兵民壯,若門役皂快,若禁卒弓兵,若廟夫、齊夫、倉夫、庫夫、船夫、渡夫、塋夫、燈籠夫,及裱背看司、鼓吹、印刷等役,既層見疊出。而修河運餉工作諸事,複加派於額外,其說極詳。則當時巴蜀之民賦重役繁,疲以奔命,舉一邑即可推其餘矣。

    國朝順治十一年,部臣議奏,凡外省新舊流民俱編入冊籍,與土著一體當差,新來者五年當差,從之。

    雍正四年,署四川巡撫羅殷泰疏言:川省州縣多屬以糧載丁,紳衿貢鹽等盡皆優免差徭,請將優免之名永行禁革,與民一例當差。下戶部議,言川省以糧載丁之州縣,紳士原無丁銀,無庸優免。諭旨:羅殷泰所奏禁革紳士優免之處,固屬太刻,部議亦屬蒙混,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紳衿只許優免本身一丁,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立儒戶、宦戶、包攬詭寄者,查處治罪。從之。

    六年,戶部等衙門議覆:從前川省差役繁重,保甲人役,或按月支應,按里分派,數鄉之人,來雜一處,名為跳甲插花,其弊無窮。今雜辦差徭,悉蒙除免,豈可任其仍沿舊習,應行禁止,以息擾累,從之。

    榷政關市、雜稅

    漢元狩四年,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半畀之。《通典》唐元宗幸巴蜀,鄭昉使劍南,請於江陵稅鹽麻以資國,官置吏以督之。《舊唐書》德宗建中三年,趙贊條奏:諸道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以充常平本。《舊唐書》宋初,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仁宗時,詔場務歲課倍增者,增使臣一員監臨。《文獻通考》元天曆之際,商稅額數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元史》明宣德四年,置鈔關。《綱目》萬歷時,各省增設稅使,成都茶鹽、重慶名木、都邑關津,中使棋布,所至納奸民為爪牙,收刮及甕盎。《綱目》

    歷代雜稅

    宋嘉祐末,始定令民間典買田宅,每千輸四十錢,宣和四年增為六十,紹興五年遂增為百錢。詔牙稅外,每千收勘合錢十文,十七年又增三文,而牙稅勘合外,每幹又收五十六文。大率民間市田百千,則輸於官者十千七百有奇,而請買契紙、賄賂吏胥之費不與,由是人多憚費,隱不告官,謂之 “白契”。三十一年,軍興,王瞻叔為四川總領,乃括白契稅錢以贍軍,遣官置司,會三年飛申之籍,許人告沒,三之一以其半給告者,嫁資移囑隱其直者,視鄰田估之,雖產去券存者,皆倍收其賦,細民基地亦首算納錢。於是除威、茂、珍州,長寧軍,及關外四州不括外,他三十三郡共得錢四百六十八萬緡,議者譏其斂怨。三十二年,乃詔自登極赦前有帶白契者,皆蠲之,即已輸,許對折二稅。《朝野雜記》《文獻通考》載:契稅始於東晉,然唐稅聞架就間之上、中、下,而計其數以稅之,未聞稅典買契也。宋開寶二年,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蓋其法至宋而密雲。

    兩蜀舊榷,天聖間詔弛其禁。《宋史 ·食貨志》

    四川酒課總為緡錢一百四十萬。建炎三年,趙開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願釀者,米一斤,輸錢三千。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歲額遞增至六百九十萬緡,凡官隔糟四百所,私場店不與。《朝野雜記》

    建炎四年,開始榷夔路酒,舊一路場店一百四,開增為六百餘,歲收四萬三千九百餘引。

    紹興十六年除之。《朝野雜記》元天曆元年,四川省歲課麩金七兩二錢。《元史》四川行省酒課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醋課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又額外課四川省廣元路漆課一百一十一錠二十五兩八錢。《元史》明天順四年,開銀場,命中官何能之四川,課額萬三千有奇。《明史》按:《巴縣舊志》載:明設牙課司,額征牙稅銀三百六十兩,內外兩江額征魚課銀十兩七錢七厘九絲三忽,又《江津舊志》載:土貢戶口鈔商稅課鈔,油榨,房地,酒,魚,船,課鈔並歲辦添辦鹿皮、白毛、生硝、翎毛折償銀,歲辦料償軍需銀為數甚多,舉此類推則全蜀之征斂,殆始於茶繁脂密矣。

    皇朝清順治元年,免各直省關津抽稅一年,禁革明末加增稅額銀兩。康熙四十六年,四川巡撫能泰請設渝關,每年木稅系川東道徵收。疏曰:為敬陳管見以裕稅課事。竊惟川省地方,山深林密,產木頗多,但從前榷課之時,止將杉板報稅,其餘木植,概未議征。查萬曆抽稅檔案,所收杉板稅銀,寥寥無幾。且商販所運木植杉板遇關時,只納板稅,其餘木植運赴湖廣、江南貨賣者,湖廣、江南俱系一體抽稅,而出木之省反不徵收,揆例似有未協。應請將川省木植,嗣後均照杉板抽稅之則,估本徵收,庶例得歸於書一矣。臣查重慶為川江上流要區,木多由彼經過,而夔州府與楚接壤,俱系川東道管轄,凡稽查木植事宜,應責成該道總理徵收,如此則商無隱蔽,而稅課益增矣。乾隆七年,免乾隆三、四兩年渝關缺額,追賠銀兩。巡撫碩色奏略:重慶渝關木稅與別項雜稅不同,抵渝木料,皆伐自深山窮穀。年豐水漲,則木筏順流而下,一歲之中可以發數歲之木;若遇歲旱水凅,不能漂出,則已伐之木常積於深溝淺溪,未能到渝。是年歲之旱澇不齊,木料之多寡難定,則稅銀盈縮,亦理勢之必然也。渝關木稅,自乾隆二年、三年皆不敷原額,奉部行追,而乾隆五年時,值米賤,水漲,木多稅盈,扣此補彼,更有盈餘,請免其賠補。

    十五年,四川總督策楞題委川東道,積行接征夔關稅務。十八年,仍委夔州府知府管理。十七年,策楞請將川省渝關木稅歸併夔關,令夔州府遞年徵收,匯解奏銷照夔關之例,以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按年報銷,畫一辦理。嘉慶四年,工部奏准渝關報稅,改定一年期限,移諮四川總督遵照施行。渝關徵收木稅,正額銀五千兩,盈餘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正額盈餘共銀五千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一厘,歸併夔關匯解司庫。

    按:川省雜稅內,田房稅契遵例每兩輸銀三分,盡收盡解于嘉慶十五、六年,總督常明奏明加增,此外各款重慶府屬現征全數,詳載於後:

    重慶府屬

    巴縣,牙行銀一百零三兩五錢,內開除故帖,田璜、宋克禮、廖福清牙帖三張,每年少征銀五兩,當課銀七十五兩,魚課銀二兩三錢。

    江津縣,牙行銀一兩五錢,當課銀五兩,魚課銀一兩八錢六分。

    長壽縣,牙行銀三兩。

    永川縣,牙行銀四兩五錢。

    綦江縣,魚課銀八錢八分四厘一毫。

    南川縣,魚課銀一兩八厘。

    銅梁縣,魚課銀一錢一分。

    合州,牙行銀十四兩五錢,當課銀十兩,魚課銀一兩二錢。

    涪州,當課銀十兩,魚課銀九錢一分六厘。

    定遠縣,牙行銀三兩。

    江北廳,當課銀十兩。

    鹽法

    漢元封元年,郡國各置鹽鐵官。《史記》

    蜀漢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

    國朝順治六年,以四川未定,免征鹽課,從巡撫趙班璽請也。

    十七年,四川巡撫張所志請新鑿鹽井三年起課,其貧民鹽四十斤以上始納課,從之。戶部議略:張所志奏蜀省之鹽皆產于井,必相山尋穴,鑿石求泉,而井始成,開鑿艱難,每井常費中人數家之產,應照開荒事例,三年起課,以廣招徠。新鑿鹽井,仍令每年報部,武弁抽索,灶丁應嚴行申飭,題參重處。貧民易食鹽斤,應令四十斤以下者准免課稅,四十斤以上者仍令納課。至蜀省鹽課則例,查明季萬曆年間,額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歲解陝西省銀五萬餘兩,歲留本省備用銀二萬一千餘兩。其行鹽地方系成都府、嘉定州、敘州府、潼川府、順慶府、保寧府廣元縣、夔州府、廣安州、雅州也。其告運行鹽事宜,鍋井徵收則例,應行該禦史勘酌損益。具題。

    康熙六年,四川巡撫張德地以商民物力有限,難行大引緣由,諮部。部議以止憑在外給票,行鹽無考成稽核,德地覆議,具題。德地議略:據署四川布政司事按察使李翀霄呈,稱奉行查議川省大引一款,隨移鹽法道查議,今准該道移據夔州、順慶、保寧、敘州、重慶等府,潼川、嘉定等州,各據所屬州縣,同稱大引,委難舉行等情,到道據此。該本道看得大引之設,原蒙內部為普天率土裕國通商,剔弊而專考成之,善策也,但省分有凋殘繁庶之不同,大引有可行、不可行之異,本道揆情度理,有萬難行者二,有不必行者一。歷年商販本少力微,所販鹽斤,多不過數百斤,少僅數十斤,今欲舉行大引,查舊例,每張必盈二萬三千斤之數,非窮年經月何能得?多商湊集,合一大引之數,此必不能行者一也。又川省產鹽地方,遼闊零星,俱系深山峻嶺,即濱江通水道者,不過五六處,其他盡路行背負,若必欲舉行大引,則二萬三千斤之鹽,非二三百人不能運動,此必不能行者二也。再查川省之井,盡為寇逆填塞,開鑿萬難,此日之灶民不過單夫只婦,即盡力經營,不但煎燒有限,且以所出者半供衣食,半供納課,較之他有毗海煎池,不及百萬之毫末,若舉行大引,又安能驟得二萬三千斤盈足之灶戶以給之乎?此不必行者一也。歷年小票行鹽,久經額有稅課,一旦變為大引,商灶畏難不前,是本欲增稅而不免反至於虧稅也。理合移覆等因到司,本司查蜀省鹽引,舊例每引正鹽二萬三千斤,今自寇逆後,不惟無昔日蕃盛時之灶戶堆積盈餘,亦無昔時之巨航大艦與水手橈夫可供挽拽,甚且無昔時之湊集煙民可銷多鹽,是即有富商大賈,亦無所用其貲本。此所以從前不得不因時通變,而為每票五十包之水引及每票四包之旱引也。若改設大引,則小商無一引之貲,窮灶無一引之貨,勢必商灶俱困,課稅交虛。至於內部考成稽查,遞年新淘井眼及徵收稅糧俱有冊,報而奉撥充餉,又複於兵餉冊內奏銷,是稽查考成,又不在大引之設與不設也。事關國課民生,伏候本院具題等因到臣,臣謹據詳具題。

    十三年,添設四川督糧道兼管理鹽務。

    十七年定場灶,地丁錢糧照明戶地丁刊刻,由單五十三年戶部議,覆四川巡撫年羮堯疏言,查成都所屬犍為等七州縣灶民請增水陸鹽引一千一百四十五張,徵稅銀七百三十兩有奇,於康熙五十三年為始,徵收以便民食,應如所請,從之。

    雍正八年,定川省鹽引行銷,分別納課例奉。

    諭旨:川省鹽課考成,惟責之產鹽州縣,其餘並無巡查之責,且有僻遠地方,不行官引,以致私販充塞,甚為鹽政之弊。應將官引通行合省,約計州縣戶口之多寡,均勻頒發引張,令其各自招商轉運,倘有壅滯,責成各州縣定為考成。如此則有司等必加意查察,使私販息而官引銷,弊端可以厘剔矣。著督撫詳議具奏。經四川督撫奏,得旨允行。

    按:川省行鹽,每陸引一張,實徵稅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水引一張,實徵稅銀三兩四錢零五厘,井鍋灶則有上、中、下不同,榷課亦異。自乾隆二十四年以後,陸續增坍現在上、中、下鹽井八千六百八十六眼,鍋五千零七十六口,水引二萬九千五百一十八張,陸引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七十八張,計稅課銀共一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二兩九錢一分二毫,今將重慶府屬水陸引張課稅銀兩現行實數及收買發賣各地面,通逐一分載于左:

    重慶府屬

    巴縣,行鹽水引五百四十五張,陸引六百五十張,共徵稅銀二千零三十二兩七錢八分五厘,于富順、犍為、三台、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回本縣行銷。

    江津縣,行鹽水引三百六十張,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二十五兩八錢,于富順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長壽縣,行鹽水引三百二十九張,陸引三百五十張,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於犍為、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永川縣,行鹽水引一百六十二張,共徵稅銀五百五十一兩六錢一分。于富順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榮昌縣,鹽井十四眼,共榷課銀四兩二錢,陸引六百九十三張,共徵稅銀一百八十八兩七錢七分三厘,于富順、樂至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綦江縣,行鹽水引一百八十五張,共徵稅銀六百二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于富順、三台、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南川縣,行鹽水引九十一張,共徵稅銀三百零九兩八錢五分五厘,於犍為、射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銅梁縣,鹽井一眼榷課銀三錢,水引一百二十五張,陸引二十二張,共徵稅銀四百三十一兩六錢一分八厘,於本廠並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合州,鹽井一眼榷課銀三錢,水引二百九十七張,陸引九張。共徵稅銀一千零一十三兩七錢三分七厘,於本廠並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州行銷。

    涪州,鹽井二眼,灶五十一座,煎鍋三百零六口,共榷課銀二十四兩八錢六分,水引五百七十三張,共徵稅銀一千九百五十一兩零六分五厘,於本廠並富順、犍為、射洪、中江等縣買鹽運至本州行銷。

    大足縣,鹽井三眼共榷課銀九錢,陸引五百一十二張,共徵稅銀一百三十九兩四錢六分九厘,於本廠並樂至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

    璧山縣,行鹽水引一百三十二張,共徵稅銀四百四十九兩四錢六分,於犍為、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定遠縣,行鹽水引一百零二張,共徵稅銀三百四十七兩三錢一分,於犍為、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縣行銷。江北廳,行鹽水引三百五十七張,共徵稅銀一千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于富順、犍為、三台、射洪、蓬溪等縣買鹽運至本廳行銷。

    茶法

    唐建中元年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平本錢。《文獻通考》:李玨疏略:榷茶起於養兵,今邊境無虞而厚斂傷民,不可一也;茗飲,人之所資,重賦稅則價必增,貧弱益困,不可二也;山澤之饒,其出不貲,論稅以售多為利,價騰踴則市者稀,不可三也。按:茶盛于唐,藉茶亦始于唐,籍以廣民食,助經費,至宋後乃為籌備之要。

    宋天禧末,天下茶皆禁。唯川、陝、廣聽民自買賣,不得出境。熙甯中,蒲宗閔議川陝略: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買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於是蜀茶盡榷矣。《文獻通考》:呂陶疏略:川陝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都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煮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是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

    元至元五年,用運司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采賣者,其罪與私鹽同。《續文獻通考》六年,立西蜀四川鹽榷茶場使司,定《長引短引法》,長引帶茶一百二十斤,收中統鈔五錠有奇,短引帶茶九十斤,收鈔四錠有奇。《元史 ·食貨志》天曆二年,始罷榷司歸諸州縣。《元史》明洪武四年,戶部言:四川巴茶三百十五頃,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一,以易番馬。從之。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四川一百萬斤,設茶馬司于秦、洮、河、雅諸州。五年,置四川茶鹽都轉司。三十年,置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嘉靖中,令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為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芽茶引三錢,葉茶引二錢,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不得太濫。《明史 ·食貨志》:隆慶時,巡撫嚴清疏略:本省每年戶部關引五萬道,半填芽茶,半填葉茶,以二萬六千道為腹引,每引芽茶三錢,葉茶二錢。二萬四千道為邊引,內一萬九千八百道給黎、雅各商,每引芽茶三錢八分,葉茶二錢五分;二百道給本地思經羅純產茶處所土民,每引芽茶七錢六分,葉茶五錢;松潘四千道,稅與腹引同。共稅銀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兩。然邊引報中者多恒苦不足,腹引常置於無用之地,蓋向來腹多邊少者,無非謹中外之防也。然腹地有茶,漢人或可無茶,邊地無茶,番人斷不可無茶,故邊引易行,而腹引常滯。先此議茶法者曰:茶乃番人之命,不宜多給,以存羈縻節制之意是矣,乃邊引愈少,私販愈多,只為奸人作利屯耳。又曰:四川茶法不縮,即陝西馬政有妨,此猶未深考。夫番地最廣,近者彌月,遠者彌年,陝西洮、泯與松潘接境,與黎、雅邈不相及,今不增松潘而增黎、雅之引,于陝西馬政何妨?自隆慶三年始,將原引五萬減去一萬二千道,于黎、雅邊引加一萬道,每引量加一錢,稅銀已充舊額,而邊腹相安矣。

    國初,四川行茶,舊額新增共十萬六千百二十七引,額征銀萬三千一百二十八兩三錢七分五厘,稅銀四萬五千九百四十二兩三錢七分八厘。康熙二十六年,增邊、腹引萬有一百五引,二十九年複增二千四百二十三引。按:川省行茶,邊腹土引每張征課銀一錢二分五厘,邊引每張徵稅銀四錢七分二厘,腹引

    每張二錢五分,土引每張三錢六分一厘,三引共一十三萬九千三百五十四張,課銀一萬七千四百一十九兩二錢五分,稅銀五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兩四錢一分四厘。今將重慶府屬邊腹土引張課稅銀兩、現行實數及收買發賣各地方備載于左:

    重慶府屬

    江津縣,行茶邊引一百張,共徵稅銀四十七兩二錢,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松潘廳發賣。腹引四十四張,共徵稅銀一十一兩,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永川、璧山等縣發賣。二引共征課銀十八兩。

    永川縣,行茶腹引四十八張,共徵稅銀一十二兩,課銀六兩,於本縣買配茶斤發賣。綦江縣,行茶腹引三十張,共徵稅銀七兩五錢,課銀三兩七錢五分,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重慶府發賣。

    南川縣,行茶邊引二十張,共徵稅銀九兩四錢四分,於本縣買配茶斤發賣。腹引二百七十張,共徵稅銀六十七兩五錢,於本縣配正附茶斤,運至巴縣、合州發賣。二引共征課銀三十六兩二錢五分。

    銅梁縣,行茶腹引五十二張,共徵稅銀十三兩,課銀六兩五錢,于南川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本縣屬安居等處發賣。合州,行茶腹引四十張,共徵稅銀十兩,課銀五兩,于南川縣買配正附茶斤,運回本州發賣。涪州,行茶腹引四十五張,共徵稅銀十一兩二錢五分,課銀五兩六錢二分五厘,于武隆買正附茶斤,運至巴縣、合州、射洪、蓬溪、遂寧等州縣發賣。璧山縣,行茶腹引三十五張,共徵稅銀八兩七錢五分,課銀四兩三錢七分五厘,於本縣買配正附茶斤,運至巴縣、江津等縣發賣。

    錢法

    無

    木政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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