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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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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称陈恕为三司使(1),改茶法(2),岁计几增十倍。余为三司使时(3),考其籍,盖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后(4),河北籴便之法荡尽(5),此后茶利十丧其九。恕在任,值北虏讲解,商人顿复,岁课遂增,虽云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旧额。至今称道,盖不虞之誉也。

    【注释】

    (1)陈恕(945——1004):字仲言,洪州南昌(今属江西)人。太平兴国二年(977)进士,任澧州通判。后升工部郎中、知大名府。以功升右谏议大夫,知澧州。后改任河北东路营田制置使,再升为盐铁使。淳化二年(991),拜参知政事。《宋史》卷二六七有传。

    (2)茶法: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的茶叶征税以及专营制度。

    (3)余为三司使:沈括以熙宁九年(1076)至熙宁十年(1077)曾权三司使。

    (4)景德中:辽军于景德元年(1004)大举南下侵宋。

    (5)籴(dí)便:即“便籴”,指二线边境地区的商人先纳粮草,然后再到京师领取便钱。籴,指政府向民间征购粮食。

    【译文】

    世称陈恕担任三司使的时候,改革了茶法,每年的税收几乎增加了十倍。我担任三司使的时候,考察簿籍记载,自从景德年间辽军入侵之后,河北的便籴之法就完全不存在了,此后茶的税利丧失了九成。陈恕在任时,赶上与辽国和解,商人顿时又活跃起来,每年的税收也增加了,虽说增长了十倍之多,但核查下来,还没有超过原先的税额。而陈恕至今仍被称道,真是想不到的赞誉啊。

    世传算茶有“三说法”最便(1)。“三说”者,皆谓见钱为一说,犀牙、香药为一说,茶为一说,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其谓缘边入纳粮草,其价折为三分,一分支见钱,一分折犀象杂货,一分折茶尔,后又有并折盐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说”也。余在三司,求得“三说”旧案。“三说”者,乃是三事:博籴为一说,便籴为一说,直便为一说。其谓之“博籴”者,极边粮草,岁入必欲足常额,每岁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椿见钱、紧便钱、紧茶钞。“紧便钱”谓水路商旅所便处,“紧茶钞”谓上三山场榷务(2)。然后召人入中(3)。“便籴”者,次边粮草,商人先入中粮草,乃诣京师算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谓道路货易非便处,“慢茶钞”谓下三山场榷务。“直便”者,商人取便,于缘边入纳见钱,于京师请领。三说,先博籴,数足,然后听便籴及直便。以此商人竞趋争先赴极边博籴,故边粟常先足,不为诸郡分裂,粮草之价,不能翔踊,诸路税课,亦皆盈衍,此良法也。余在三司,方欲讲求,会左迁,不果建议。

    【注释】

    (1)算茶:对茶叶买卖收取赋税。

    (2)上三山场榷(què)务:官府设在茶场榷卖茶叶的机构。榷,指国家专营。

    (3)入中:招募商人于沿边地区入纳粮草,根据地理远近给予钞引优惠,到京师领取现金,或到东南地区领取茶、盐、香、药等。

    【译文】

    世传茶税有“三说法”最为便利。所谓的“三说”,都说是现金为一说,犀角、象牙、香料、药物为一说,茶为一说,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这乃是“三分法”,指的是商人在边境入纳粮草,官府用三种方式结算,一部分支予现金,一部分折算成犀角、象牙等杂货,一部分折算成茶,后来又有折算成盐作为第四种方法,更改不一,都不是所谓的“三说”。我在三司任上,找到了“三说”的旧档案。所谓的“三说”,实际上是三件事:博籴是一说,便籴是一说,直便是一说。所谓的“博籴”,是说最边远地区的粮草,每年入纳必须保证足够的定额,每年从三司下达计划数额给有关仓库,都先封存检点现钱、紧便钱和紧茶钞。“紧便钱”指水路商旅较为便利之处的国库钱,“紧茶钞”指上三山场榷务的茶钞。然后招募商人入中纳粮。所谓的“便籴”,是说在次边远地区的粮草,由商人先入中交纳粮草,再到京城结算领取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指道路货易不便利之处的国库钱,“慢茶钞”指下三山场榷务的茶钞。所谓的“直便”,是说商人根据自己的便利,在沿边入纳现钱,在京城请领货物。这种“三说”,优先保证博籴的数量充足,然后才允许便籴以及直便。因此,商人趋利而争先到极边远地区进行“博籴”,所以边境的粮食常常能首先保证充足,不为内地的州郡所分占,粮草的价格,也不会飞涨,各路的税收,也都充足,这是很好的方法。我在三司时,正想推行此法,赶上被贬官,没有来得及向朝廷提出建议。

    延州故丰林县城(1),赫连勃勃所筑(2),至今谓之赫连城。紧密如石,之皆火出(3)。其城不甚厚,但马面极长且密(4)。予亲使人步之,马面皆长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马面密,则城不须太厚,人力亦难兼也。余曾亲见攻城,若马面长则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则矢石相及,敌人至城下,则四面矢石临之。须使敌人不能到城下,乃为良法。今边城虽厚,而马面极短且疏,若敌人可到城下,则城虽厚,终为危道。其间更多刓其角(5),谓之团敌,此尤无益。全藉倚楼角以发矢石,以覆护城脚。但使敌人见备处多,则自不可存立。赫连之城,深可为法也。

    【注释】

    (1)延州:治所在今陕西延安。丰林:在今陕西延安东南。

    (2)赫连勃勃(381——425):字屈孑,匈奴人,十六国时期夏政权建立者。公元407——425年在位。

    (3)(zhǔ):砍。

    (4)马面:古代沿着城墙上的女墙而修建的作战棚,探出城墙外,长数丈,上有小楼,可以加固城体,并且便于观察城下情况。

    (5)刓(wán):削,磨。

    【译文】

    延州的旧丰林县城,是赫连勃勃时建造的,至今还称为“赫连城”。城墙紧密如石头一样,砍它就会冒出火花。城墙实际上并不非常厚,但是马面极长而且还很密。我亲自派人丈量过,马面都长达四丈,相距有六七丈远,因为马面很密,所以城墙不须太厚,人力也很难攻下。我曾经亲眼见到攻城时的场景,如果马面长就可以用弓弩反射城下的进攻者,再加上马面密的话,就可以一并使用箭矢和炮石,敌人来到城下,可以四面齐发箭矢与炮石,砸到他们头上。一定要让敌人无法攻到城下,这才是良法。现在边境的城墙虽然很厚,但是马面很短并且稀疏,如果敌人可以攻到城下,那么虽然城墙很厚,可最终还是危险。其间还有很多把马面削成圆形的,称为“团敌”,这么做尤其无益。马面全靠在楼角上发射箭矢与炮石,来保护城脚。只要让敌人需要防备的地方多了,就自然无法站住脚。赫连城的建造模式,很值得作为法式。

    刘晏掌南计(1),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2),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售。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为五等,具籍于主者。今属发运司。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3),但第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递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于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

    【注释】

    (1)刘晏(716——780):字士安,曹州南华(今山东菏泽东明)人。开元时以神童授太子正字,肃宗时,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事,迁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领度支、铸钱、盐铁等使,擢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历中,与户部侍郎第五琦分管全国财赋,又与户部侍郎韩晃分领关内、河东、山东、剑南道租庸、青苗使,升尚书左仆射。为杨炎所害,赐死。《旧唐书》卷一二三、《新唐书》卷一四九有传。南计:《类苑》二十一引作“国计”,或当从之。

    (2)发运司:宋代掌管江南漕运和赋税的行政机构。

    (3)廪收:收购入仓。

    【译文】

    刘晏执掌国家财政,数百里外的物价高低,当天就知道了。有人了解到刘晏的一项措施,我在三司任上时,曾经在东南一带施行,每年发运司从各州县征购粮食时,不知道物价的高低,必须先开列价格呈报,然后根据粮价的高低,贵就少买,贱就多买。等各地的价格都了解后,才能根据核定后的数字发到郡县执行,等到这时候粮价已经上涨了,所以常常得高价购粮。刘晏的方法则是让产量多、交通便利的郡县,将几十年的粮食收购价与粮食收购数量按照高低顺序分为五等,全部在主管部门备案。现在属于发运司管理。粮价一确定,就不需要申报,立刻收购入仓,第一等价格按第五等数量收购,第五等价格按第一等数量收购,第二等价格按第四等数量收购,第四等价格按第二等数量收购,然后即刻快递呈报给发运司。如此一来,粮价低的地方,自然收购了最多的粮食,其余各等级,也各得其宜,避免了过高价格的收购。发运司还要统计诸郡收购粮食的数目,如果收得过多,就减少粮价高或者偏远州郡的收购量;如果还不足,就增加粮价低或者就近州郡的收购量。从此粮价就从没有失去好的时机,各自与当地粮食收成相应。刘晏能当天就知道粮价,看来是有办法的。

    旧校书官多不恤职事,但取旧书,以墨漫一字(1),复注旧字于其侧,以为日课(2)。自置编校局,只得以朱围之,仍于卷末书校官姓名。

    【注释】

    (1)漫:涂抹,涂掉。

    (2)日课:每天的工作量。

    【译文】

    以往的校书官多不尽心工作,只拿来旧书,用墨涂黑一格字,再把原来的字注在旁边,以此作为每天的工作量。自从设置了编校局以后,规定只允许用朱笔把错字圈起来,并且还要在卷末写上校书官的姓名。

    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国初悉皆蠲正(1),税额一定。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匹,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2)。太原府输赋全除(3),乃以减价籴粜补之(4)。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

    【注释】

    (1)蠲(juān):除去,免除。

    (2)歙(shè)州:今安徽黄山市歙县。

    (3)输赋:缴纳的赋税。

    (4)籴粜(dí tiào):买卖粮食。

    【译文】

    五代时期由于方镇割据,经常在原有赋税之外再向百姓收税。本朝建国之初,就全部免除了,税额有确定的标准。其间如果有赋税标准轻重不均之处,就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调整。比如福州、歙州的税额太重,那么在福州就规定用二贯五百钱折合交纳官府的一匹绢,歙州缴纳给官府的绢只有几两。太原府缴纳的赋税全部免除,就用减价买卖粮食来弥补。后人往往不理解福州、歙州折合的绢价太贵,而太原折合的米价太贱,这是没有看到当时均赋税的意图。

    夏秋沿纳之物,如盐曲钱之类(1),名件烦碎。庆历中(2),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帐钞。程文简为三司使(3),独以谓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或再敷盐曲(4),则致重复。此亦善虑事也。

    【注释】

    (1)曲(qū):酒曲,用曲霉与麦子、麸皮、大豆等的混合物制成的块状物,可用于酿酒或造酱。

    (2)庆历:宋仁宗年号,公元1041——1048年。

    (3)程文简:即程琳(985——1054),字天球,永宁军博野(今属河北)人。大中祥符四年(1011)举服勤辞学科。历知制诰、权御史中丞,知开封府。景祐四年(1037),除参知政事,旋黜知颍州,徙青州、大名府。皇祐初年,拜同平章事、判大名府。卒赠中书令,谥文简。《宋史》卷二八八有传。

    (4)敷:设置。

    【译文】

    夏、秋之季交纳的钱物,比如盐、曲之类的,名目、事项很繁杂琐碎。庆历年间,有关部门建议合并事项,将多种名目归并为一,以节省账本。程琳当时是三司使,坚持认为仍以旧的名目记录方便,如果没有那些旧名目,等以后不了解情况时。就有可能再设置盐、曲的名目另行征收,从而造成重复。这也是考虑事情很周到啊。

    近岁邢、寿两郡(1),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曹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唯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财产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2):“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

    【注释】

    (1)邢:今河北邢台。寿:今安徽寿县。

    (2)刑曹:刑部官署。

    【译文】

    几年来邢州、寿州两郡,各判了一个案子,使用的法令都不对,被刑曹驳回。寿州有人杀妻子的父母兄弟一家几口,州郡官员认为大逆不道,因此把妻子也连坐定罪。刑曹回驳道:“殴打妻子的父母,就已经是恩断义绝,况且还是谋杀。不应当再连坐其妻子。”邢州有大盗杀害了一家,夫妇当场毙命,只有一个孩子第二天才断气。他们家的财产按照户绝法继承给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刑曹回驳道:“那一家的父母死时,儿子还活着,那么财产就已经是儿子的了。此时出嫁的亲生女儿,变成了出嫁的姐妹,不应当再继承财产。”这两件事差不多,一件对活着的人不公,一件对死去的人不公。

    深州旧治靖安(1),其地碱卤(2),不可艺植,井泉悉是恶卤。景德中(3),议迁州。时傅潜家在李晏(4),乃奏请迁州于李晏,今深州是也。土之不毛,无以异于旧州,盐碱殆与土半(5),城郭朝补暮坏,至于薪刍(6),亦资于他邑。唯胡卢水粗给居民,然原自外来,亦非边城之利。旧州之北,有安平、饶阳两邑,田野饶沃,人物繁庶,正当徐村之口,与祁州、永宁犬牙相望(7)。不移州于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8),潜之罪也。

    【注释】

    (1)深州:今河北深县、安平、饶阳等地。

    (2)碱卤(lǔ):盐卤,这里指土地盐碱化。

    (3)景德:宋真宗年号,公元1004——1007年。

    (4)傅潜:冀州衡水(今属河北)人。从太祖征太原、范阳等,擢为内殿直都虞候,加马步都军头、领罗州刺史。真宗即位,领忠武军节度。咸平二年(999),出为镇、定、高阳关三路行营都部署。契丹入侵,潜畏懦无方略,闭门自守,流房州,遇赦,起为汝州团练副使。《宋史》卷二七九有传。李晏:地名,在今河北深县东南。

    (5)殆(dài):几乎,差不多。

    (6)薪刍:泛指柴草。

    (7)祁州:今河北安固。永宁:今河北博野。

    (8)亟(jí):急切。

    【译文】

    深州旧的治所在靖安,当地土地盐碱化,不能种植作物,井泉都是苦水。景德年间,开始商议要迁州。当时傅潜的家在李晏,就上奏请求迁州到李晏去,也就是现在的深州。当地水土不毛,和旧州没什么区别,盐碱地几乎占土地的一半,城墙则是早晨修好、晚上又坏了,至于柴草,也需要从其他州县供应。只有胡卢河可以勉强供给居民用水,但是水源还是从外面引来的,这也不利于边境的防守。旧州的北面,有安平、饶阳两县,田野富饶肥沃,人口物产繁盛,正对着徐村的要道,与祁州、永宁两地成犬牙相望之势。当时不往这里迁州,而为了一己私利就急着迁到李晏,这是傅潜的罪过。

    律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1),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注释】

    (1)所居官:宋代的官制,往往官职仅代表品级与薪俸。实际职务称差遣。此外还有荣誉性的勋官、爵官。所居官当指实职。官当:指允许有罪的官员用现任的官职、差遣等抵消一定的罪名,但是勋官不得用于赎罪。

    【译文】

    律条说:“免官的人,三年之后,降原品级二等录用。免除了实际官职以及用官职抵罪的人,满一年之后,降低原品级一等录用。”所谓的“降低原先品级”,是说免官时官职和勋官都免去了,那么就从没降级之前的品级往下降两级录用。所谓的“免去实际官职和以官职抵罪”,是说只免去了官职,所以从没降级之前的品级往下降一级录用。现在录用时从存留的官职再降一等,误解了条律的本意。

    律累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此止法者,不徒为之,盖有所碍,不得不止。据律:“更犯有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1),勋官为一官(2)。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计,乃是共降八等而止。余考其义,盖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免官、官当若降五等,则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此律今虽不用,然用法者须知立法之意,则于新格无所柢梧(3)。余检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询老法官,无一人晓此意者。

    【注释】

    (1)职事官:指官员的实际职务。散官:表示官员等级而无实际职务的官称,又称散阶。卫官:寄禄官,用以表示品级与俸禄。

    (2)勋官:宋延唐制,设勋官十二等,不得用于赎罪。

    (3)柢梧:即“抵牾”,矛盾。

    【译文】

    按条律规定,接连降职的时候,降再多也不能超过各四等的限度。这种规定不是凭空设置的,因为执行时有一些问题,所以不得不规定其限度。按照条律:“官员在犯罪而还有历任官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降低他的品级;但是降级再多,也各不能超过四等。”注:“‘各’的意思是二官各自降级,不在合计限定之内。”二官,说的是职事官、散官、卫官是一官,勋官是一官。二官各自降四等,不能合并计算,就是一共最多降八等才停止。我考察这一规定,关于除名与叙用之法:正四品再任为正七品下,从四品再任为正八品上,就是降低原品级的九等。那么免官、官当如果降低了五等,就反而比除名的惩罚还重,所以不得不规定降级的限度。这项律令现在虽然不用了,但是执法者应该明白立法的本意,这样对于新的规定就不会有矛盾的地方。我担任检正刑房公事的时候,曾经到处询问年长的法官,没有一个人明白这一规定的意图。

    边城守具中有战棚,以长木抗于女墙之上(1),大体类敌楼(2),可以离合,设之顷刻可就,以备仓卒(3),城楼摧坏或无楼处受攻,则急张战棚以临之。梁侯景攻台城(4),为高楼以临城,城上亦为楼以拒之,使壮士交槊(5),斗于楼上,亦近此类。预备敌人,非仓卒可致。近岁边臣有议,以谓既有敌楼,则战棚悉可废省,恐讲之未熟也。

    【注释】

    (1)抗:架。女墙:城墙上凹凸形的小墙。

    (2)敌楼:城墙上攻击敌人的城楼。

    (3)仓卒:仓促,突然。

    (4)侯景(503——552):字万景,北魏怀朔镇(今内蒙古固阳以南)人。先为东魏将领,后降梁。梁武帝太清二年(548),叛乱起兵攻占梁都建康,之后自立为南梁汉帝,改国号为“汉”,史称“侯景之乱”。

    (5)槊(shuò):古代类似于长矛的重型武器。

    【译文】

    边城的防御设施中有战棚,用长木头架在女墙上,大体上类似于敌楼,可以拆卸组合,架起来很快就能完成,这是为了准备仓促之下城楼被摧坏或在没有城楼处遭到攻击时,也可以紧急张开战棚来应战。梁代的侯景进攻台城,架起高楼来攻城,城上也架起城楼应战,壮士们长矛相接,在城楼上格斗,也近于这类设施。防备敌人,不是仓促之间就能准备好的。近年来边疆大臣有人商议,说既然已经有敌楼了,那么战棚就都可以废弃了,恐怕筹划得不够周全。

    鞠真卿守润州(1),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2),兼不愤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注释】

    (1)鞠真卿:身世不详。润州:今江苏镇江一带。

    (2)靳财:吝惜钱财。

    【译文】

    鞠真卿镇守润州,民间有斗殴的人,在本来的罪责之外,另外下令让先动手的人出钱给后动手的人。小人吝惜钱财,又不甘心把钱输给对方,结果整天纷争,互相怒视却又不敢先下手。

    曹州人赵谏尝为小官(1),以罪废,唯以录人阴事控制闾里,无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于寇盗,官司亦为其羁绁(2),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员外郎谢涛知曹州(3),尽得其凶迹,逮系有司,具前后巨蠹状奏列(4),章下御史府按治。奸赃狼籍,遂论弃市(5),曹人皆相贺。因此有“告不干己事法”著于敕律。

    【注释】

    (1)曹州:今山东菏泽一带。赵谏:身世不详。

    (2)羁绁(jī xiè):原指马络头和马缰绳,这里意为受控制。

    (3)谢涛(960——1034):字济之,杭州富阳(今属浙江)人。淳化间进士,为梓州榷盐判官,后知曹州。官至太子宾客。《宋史》卷二九五有传。

    (4)蠹(dù):本义为蛀虫,这里指罪恶事件。

    (5)弃市:在闹市处斩。

    【译文】

    曹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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