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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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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即通过理想活动设想一种抵抗是它的对立面,想像一种抵抗是与它对峙的。在你看到活动的地方与范围内,你也必然看到抵抗,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你就看不到任何活动。

    首先,这种情况不容忽视。出现这样一种抵抗,仅仅是意识规律造成的结果;因此,这种抵抗有理由被视为这条规律的产物。这种抵抗据以存在于我们面前的规律本身,像刚才做过的那样,可以从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必然分离推演出来,从业已完全设定的它们两者的关系推演出来。由于这个缘故,对于抵抗的意识就是一种间接的意识,而绝不是直接的意识,它之所以是间接的,是因为我必定把我自己视为单纯的认识主体,并且在这种认识中必定把我自己视为完全依赖于客观性的主体。

    其次,关于抵抗的这种表象的各个特征,我们可以用它们的发生方式来说明。这种抵抗被表象为活动的对立面,因而被表象为某种单纯持续存在、静止不动和僵死不变的东西;它只是存在于那里,而绝不行动;它所追求的仅仅是持续存在,因而当然是以某种力量保持原状;它反抗自由对它自己的地盘的影响,但绝不再能克服自由对自己的领域的影响,简言之,它所追求的是单纯的客观性。这样的东西用它特有的名称来说,就叫做质料。————更进一步说,所有的意识都是由对于我自己的意识制约的,对于我自己的意识是由对于我的活动的知觉制约的,对于我的活动的知觉是由对于抵抗本身的设定制约的。由此可见,具有刚才所述的特征的抵抗必然贯穿于我的整个意识领域,与我的意识长期共存,而自由从来都不会被设定为能对抵抗有丝毫影响的东西,因为这会废除自由本身,废除一切意识和一切存在。我们在上文已经发现,在对我们的效用性的知觉中包含了关于一种绝对不能由我的效用性加以改变的质料的表象,这个表象已经从意识规律推演出来。

    我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即我们怎么能假定主观东西、概念应该从客观东西、存在产生出来,并且由此得到规定,已经得到答案。如我们看到的,这是我们把我们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在意识中分离开而又视为统一整体的必然结果;但是,主观东西应该由客观东西加以规定,客观东西不应该由主观东西加以规定的特定关系,则是产生于主观东西本身对客观东西本身的绝对业已被设定的关系。这样,全部理论哲学的原则和课题就推演出来了。

    7.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关于这种设定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关于它们的分离、结合以及原初的相互关系,我们已有充分论述;不过,对于统一的、不可分离的自我被认为具有的属性,我们尚未予以研究。说我是能动的,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在我认为我自己具有活动或能动性时,我究竟设定了什么呢?

    一般活动、能动性、自动性的图式,或可以随便称之为什么的图式,在读者当中是预先假定的,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在自己的自我直观中察觉到它的人来说,都无法予以展示。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像我们刚才看到的,绝对不能被认为是客观东西本身具有的;客观东西仅仅是持续存在的,仅仅是现实存在的,并且始终保持原状。能动性在其行动的形式方面,仅仅为主观东西、理智力量本身所具有。我之所以说在形式方面,是因为像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规定中属于内容的东西是应该在另一方面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表象活动在其形式方面被察觉是最自由的内在运动。这时,我作为统一的和不可分离的自我应该是能动的,作用于客体的东西毫无疑问是我之内的客观东西,即真实存在的力量。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切,我的活动就只能以它从主观东西出发的方式,被设定为规定客观东西的,简言之,被设定为单纯概念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或因果作用,而这个概念在这个范围里不能又由另一种客观东西加以规定,而是绝对在其自身并且通过其自身得到规定的。

    这时,我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之二,即我怎么能假定客观东西、存在应该从主观东西、概念产生出来,也已经得到回答,因此,全部实践哲学的原则就推演出来了。这个假定来自我必须绝对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但我在把我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区分开以后,就只能把这种能动性描述为概念的因果性。绝对的活动是绝对直接属于我的属性,由概念发挥出来的因果性则是概念的那种必然由意识规律造成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在这最后一种表现形态中,我们把绝对的活动也称为自由。自由是自动性的感性表象;就我们把客体与我们自己联系起来而言,这种表象是通过我们自己作为理智力量与客体的约束的对立发生的。

    就我用我那种在后来被称为目的概念的概念解释感性行动或存在而言,我是把我自己设定为自由的。因此,我们在上边提出的事实,即我发现我自己发挥效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我假定一种由我自己制定的概念,效用性要以它为转移,要既在形式方面通过它得到论证,也在内容方面通过它得到规定。由此可见,除了业已在上文提到的关于我们的效用性的表象的各种特征以外,我们在这里还得到一个新的特征,它在上文是没有必要挑明的,但在这里却同时被推演出来了。不过应该注意,以往对这样一种概念的制定仅仅是被设定的,仅仅属于我们的自动性的感性方面。

    应该得出客观规定的概念,即我们所谓的目的概念,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并不又是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而是绝对由它自身规定的。因为假如它不是这样,自我就不会是绝对能动的,不会被直接设定为绝对能动的,而是我的活动会依赖于一种存在,以这种存在为中介,这是与我们假定的前提背道而驰的。诚然,在被联结的意识发展的过程中,目的概念表现为不是由对于存在的认识规定的,而是由这种认识制约的;但是,在一切意识起源的地方,在我们以绝对的活动为出发点的地方,事情却不能被认为是如此。由此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是:按照主观东西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确实有单纯概念(即所谓绝对命令中的绝对东西)的一种绝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正如按照客观东西对主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应该有(物质实体的)一种绝对的、由自身设定的存在一样;这样,我们就把整个理性世界的两端相互结合起来了。

    (无论是谁,只要他恰当地把握了概念的这种独立性,他就会对我们的整个体系得到最完备的认识,从而对这个体系的真理性抱有最坚定的信念。)

    8.

    从概念产生出客观东西。这怎么可能呢?这会意味着什么呢?无非意味着,概念本身对我表现为某种客观东西。但目的概念从客观方面来看,就叫做意志活动,而关于意志的表象也无非是单纯为了意识到我们的活动而设定的目的概念的这个必然方面。在我之内的精神东西直接作为效用性的本原来看,对我变成了一种意志。

    这时,我应该作用于我们在上文业已就其发生过程描述过的质料;但是,除了借助于那种本身就是质料的东西,我便不可能设想一种对于质料的作用。因此,当我就像我必须做的那样,设想我自己作用于质料时,我对我自己就变成了一种质料;就我看到我自己是如此而言,我把我自己称为一种物质躯体。我作为物体世界中的效用性的本原来看,是一种由各个环节或肢体组成的躯体;关于我的躯体本身的表象无非是关于我自己作为物体世界中的原因的表象,所以间接地说,也无非是我的绝对活动的某种方面。

    但是,意志在这时毕竟对我的躯体有因果性,并且有一种直接的因果性;只有意志的这种直接的因果性是可行的,躯体作为工具或肢体才是可行的。(我们预先提出的这个概括的看法并没有把我的躯体视为一种有机组织。)因此,意志也是与躯体区分开的,因而不表现为与躯体完全相同。但是,这种区分也不过是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再次分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原始分离的一个特定方面。在这种关系中,意志是主观东西,躯体是客观东西。

    9.

    然而,我的现实的因果性是什么呢?在感性世界中会由此造成的变化是什么呢?可以由这种因果性改变的感性世界是什么呢?

    当在我自身之内的主观东西要转化为客观东西,目的概念要转化为意志决断,意志决断要转化为我的躯体的某种形态变化时,我显然把我自己表象为已经变化的。但是,我算作我的所有的最后的东西,即我的有形躯体,应该与全部物体世界有联系,因此,正像我的躯体被察觉是已经变化的一样,全部物体世界也必然被发现是已经变化的。

    可以由我的效用性改变的物或天然东西的性状与那种不可改变或纯属物质的东西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是从不同的方面来看而已,正如概念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从两个方面来看,表现为意志和躯体那样。天然东西从主观方面,结合着我这个能动者来看,是可变的东西;同样的天然东西完全并且单纯从客观方面来看,则是不可变的东西,而它之所以不可变,是由于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各种原因。

    所有包含在对于我们的感性效用性的知觉中的多样性东西,像我们所要求的那样,在当前都已经从意识规律推演出来;我们这时发现,我们曾经由以出发的同一个东西是我们的推论达到的最后的环节;我们的研究过程回归到了自身,因而也就结束了。

    扼要地说,我们研究的结果如下:一切意识和一切存在所依据的唯一的和绝对的东西,是纯粹的活动。按照各条意识规律来说,尤其是按照那条认为能动者只能被视为主客统一体(自我)的根本规律来说,纯粹的活动表现为对于某种在我之外的东西的效用性。这种现象中包含的一切东西,在一头,从这种绝对由我自己给我设定的目的开始,在另一头,到那种构成世界的原始质料为止,都是这种现象中的一些起中介作用的环节,所以它们本身也不过是一些现象。唯一的、真纯的东西则是我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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