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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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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九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札凶,则不征其赋。”

    而隋、唐之制,亦渊源于魏、周焉。

    魏自道武帝时,已颇知学。

    《宋书·索虏传》:“什翼犍子开,字涉珪。王有中州,自称曰魏,号年天赐。治代郡桑乾县之平城。立学官,置尚书曹。开颇有学问,晓天文。”

    明元以降,多娶汉族女为后妃。

    《魏书·皇后传》:“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邺人。……初以良家子选入太子宫,有宠,生世祖。”“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国蒙县人。……生显祖。”“献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生高祖。”

    故至孝文,醉心华夏之礼教,深厌其国俗,禁同姓为婚,

    《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维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罢一切淫祀,

    《魏书·礼志》:太和十五年,“诏曰:国家自先朝以来,飨祀诸神,凡有一千二百余处。今欲减省群祀,务从简约……神聪明正直,不待烦祀也”。

    建明堂太庙,

    《魏书·礼志》:“魏先之居幽都也,凿石为祖宗之庙,于乌洛侯国西北。自后南迁,其地隔远……其岁,遣中书侍郎李敞诣石室告祭。太和十五年四月,经始明堂,改营太庙。”

    定车服礼乐,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甲子,帝初以法服御辇,祀于西郊。……十一年正月,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十三年正月,车驾有事于圜丘,于是初备大驾。”

    祀孔子,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三年七月,立孔子庙于京师。……十六年二月,改谥宣尼曰‘文圣尼父’,告谥孔庙。……十九年四月,幸鲁城,亲祠孔子庙。”

    立史官,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四年二月,初诏定起居注制。……十五年正月,分置左右史官。”

    耕籍田,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七年二月,车驾始籍田于都南。”

    制律令。

    《魏书·高祖纪》:“太和元年九月,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十五年八月,议律令。……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十七年六月,诏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施行。”

    一切师法中土古制,而犹以为未足。由平城迁都洛阳,

    《魏书·任城王澄传》:“高祖谓澄曰:‘国家兴自北土。徙居平城,虽有四海,文轨未一。此间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风易俗,信为甚难。崤、函帝宅,河、洛王里,因兹大举,光宅中原,任城意以为何如?’澄曰:‘伊、洛中区,均天下所据,陛下制御华夏,辑平九服,苍生闻此,应当大庆。’高祖曰:‘北人恋本,忽闻将移,不能不惊扰也。’澄曰:‘此既非常之事,当非常人所知,惟须决之圣怀,此辈亦何能为也!’”

    《通鉴》卷百三十九:“帝谓陆睿曰:‘北人每言:“北俗质鲁,何由知书!”朕闻深用怃然。今知书者甚众,岂皆圣人!顾学与不学耳。朕修百官,兴礼乐,其志固欲移风易俗。朕为天子,何必居中原!正欲卿等子孙渐染美俗,闻见广博,若永居恒北,复值不好文之主,不免面墙耳。’”

    禁其国人胡服、胡语,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八年十二月壬寅,革衣服之制。”

    《通鉴》卷百三十九:“魏主欲变易旧风。壬寅,诏禁士民胡服。国人多不悦。”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咸阳王禧传》:“高祖曰:‘自上古以来及诸经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礼乎?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年三十以上,习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见在朝廷之人,语音不听仍旧。若有故为,当降爵黜官。各宜深戒。如此渐习,风化可新。若仍旧俗,恐数世之后,伊、洛之下,复成被发之人。王公卿士,咸以然不?’禧对曰:‘实如圣旨,宜应改易。’高祖曰:‘朕尝与李冲论此,冲言:四方之语,竟知谁是?帝者言之,即为正矣,何必改旧从新?冲之此言,应合死罪。’乃谓冲曰:‘卿实负社稷,合令御史牵下。’冲免冠陈谢。”

    又改其姓氏,与汉族通婚姻。

    《魏书·高祖纪》:“太和二十年正月,诏改姓为元氏。”

    《通鉴》卷百四十:“魏主下诏,以为:‘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诸功臣旧族,自代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于是始改拔拔氏为长孙氏,达奚氏为奚氏,乙旃氏为叔孙氏,丘穆陵氏为穆氏,步六孤氏为陆氏,贺赖氏为贺氏,独孤氏为刘氏,贺楼氏为楼氏,勿忸于氏为于氏,尉迟氏为尉氏,其余所改,不可胜纪。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又诏以:‘代人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无异寒贱;故宦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自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其旧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给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来三世官在尚书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为姓。其大人之后,而官不显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显者亦为族。凡此姓族,皆应审核,勿容伪冒。……’魏旧制: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修之门。咸阳王禧娶隶户为之,帝深责之。因下诏为六弟聘室:‘前者所纳,可为妾媵。咸阳王禧可聘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河南王干可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乐女;广陵王羽可聘骠骑咨议参军荥阳郑平城女;颍川王雍可聘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北海王详可聘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懿,羲之子也。时赵郡诸李,人物尤多,各盛家风,故世之言高华者,以五姓为首。”

    于是胡汉混淆,不复可辨,恶异族者,恒痛斥之。

    《读通鉴论》(王夫之):“拓跋弘之伪也,儒者之耻也。自冯后死,弘始亲政,以后五年之间,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庙,祀圜丘,迎春东郊,定次五德,朝日养老,修舜、禹、周、孔之祀;耕籍田,行三载考绩之典,禁胡服胡语,亲祠阙里,求遗书,立国子太学、四门小学,定族姓,宴国老庶老,听群臣终三年之丧,诸儒争艳称之以为荣。凡此者,《典》《谟》之所不道,孔、孟之所不言。立学终丧之外,皆汉儒依托附会,逐末舍本,杂谶纬巫觋之言,涂饰耳目。是为拓跋弘所行之王道而已。尉元为三老,游明根为五更,岂不辱名教而羞当世之士哉!故曰儒者之耻也。”

    然腥膻之族,国势已强,保其古俗,未始不可为国。而孝文当强盛之时,汲汲然自同于华夏,即所行者未尽为周、孔之道,而出于汉之说经家附会之词,亦可见文化之权威,足以折蛮野而使之同化矣。

    * * *

    [1] 即魏太和十年。

    [2] 按《通鉴》永明三年载李安世疏,四年载李冲之言,是三长之立,在安世上疏之后。然李疏明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似三长立后,始行均田。《魏书·李安世传》未言其上疏年月,而《食货志》明云“九年下诏均田,十年李冲上言立长”。疑李安世之疏,非太和九年所上。

    [3] 《汉书·地理志》:“元始二年,户12 233 062,口59 594 978。”《续汉郡国志》:“永寿二年,户16 070 960,口56 486 856。”

    [4] 《后汉书》:“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乃下诏州郡检核。于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是东汉时户口之数,多不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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