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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宋元之学校及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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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癸辛杂识》痛诋当时学者:

    三学之横,盛于淳祐、景定之际。凡其所欲出者,虽宰相、台谏,亦直攻之使必去,权乃与人主抗衡。或少见施行,则必借秦为谕,动以坑儒恶声加之。时君时相,略不敢过而问焉。其所以招权受赂,豪夺庇奸,动摇国法,作为无名之谤,扣阍上书,经台投卷,人畏之如狼虎。若市井商贾,无不被害,而无所赴诉,非京尹不敢过问,虽一时权相如史嵩之、丁大全,亦未如之何也。大全时,极力与之为敌,重修丙辰监令,榜之三学,时则方大猷实有力焉。其后诸生竭力合党以攻大全,大全终于得罪而去。至于大猷,实有题名之石,磨去以为败群之罚。自此之后,恣横益甚。至贾似道作相,度其不可以力胜,遂以术笼络,每重其恩数,丰其馈给,增拨学田,种种加厚。于是诸生啖其利而畏其威,虽目击似道之罪,而噤不敢发一语。

    然太学诸生,能直攻宰相、台谏而使之去,其权至与人主抗衡,则正宋室养士之效。以贾似道之奸,而不敢得罪学生,仅思以术笼络,其贤过于今之政府多矣。

    元代京师有国子学,及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盖其文字不专用一国也。蒙古国子学以教蒙文。

    《续文献通考》:“世祖至元八年正月,立京师蒙古国子学。命于随朝蒙古汉人百官及集赛台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并令好学者兼习算学,以《通鉴》节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学习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十四年,又立蒙古国子监。至成宗大德十年二月,增生员廪膳为六十员。”“仁宗延祐二年,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

    回回国子学以教回文。

    《续文献通考》:“至元二十六年八月,置回回国子学。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伊普迪哈鲁鼎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夫富民之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帝可其奏,遂置回回学。”“泰定二年闰正月,以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已给饮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学之建置,在于国都。凡百司庶府所设译史,皆从本学取以充焉。”

    于吾国之文化无大关系。其国子学之教汉文者,则沿宋代之制,建孔子庙,分斋舍,行积分法。

    《贾侯修庙学颂序》(吴澄):“世祖皇帝至元二十四年,设国子学,命立孔子庙。暨顺德忠献王哈喇哈孙相仁宗,始克继先志,成其事,而工部郎中贾侯董其役。庙在东北纬涂之南,北东经涂之东。殿四阿,崇十有七仞,南北五寻,东西十筵者三,左右翼之,广亦如之。衡达于两庑,两庑自北而南七十步。中门崇九仞有四尺,修半之,广十有一步。门东、门西之庑各广五十有二步,外门左右,为斋宿之室,以间计,各十有五。神厨、神库、南直殿之左右翼,以间计各七。殿而庑,庑而门,外至于外门,内至于厨、库,凡四百七十有八楹。肇谟于大德三年之春,讫功于大德十年之秋,于是设官教国子已二十年矣。寄寓官舍,不正其名,乃营国学于庙之西。中之堂为监,前以公聚,后以燕处。旁有东西夹,夹之东西各一堂以居博士。东堂之东,西堂之西,有室;东室之东,西室之西,有库。库之前为六馆,东西向,以居弟子员。一馆七室,助教居中以莅之。馆南而东而西为两塾,以属于门,屋四周通百间,逾年而成。”《元史·选举志》:“仁宗延祐二年,用集贤学士赵孟、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一曰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二曰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充试;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试,不许怀挟代笔,各用印纸真楷书写。本学正、录弥封誊录,余并依科举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监官复考,于名簿内籍记各得分数,本学收掌,以俟岁终通考。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之。应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者,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之。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并不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别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

    要亦科举之变相,不足以言教育。其府州县学校,则见于史籍者,为数颇多。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三年,大司农司上诸路学校之数,凡二万一百六十六所。二十五年,二万四千四百余所。二十八年,二万一千三百余所。”

    盖合社学而言,或沿宋、金之制。惟云南创建学校,于推广文化,有可纪焉。

    《续通考》:“至元十九年四月,命云南诸路皆建学,祀先圣。”“云南俗无礼义,子弟不能读书,且未知尊孔子,祀王逸少为师。至元三年,赛音谔德齐沙木斯鼎为云南行省平章,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十五年,张立道为忠庆路总管,亦首建孔子庙,置学舍,劝士人子弟以学。择蜀士之贤者,迎以为弟子师。岁时率诸生行释菜礼,人习礼让,风俗稍变。至是复有是命。二十九年四月,设云南诸路学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书院之名,昉于唐而盛于宋、元。

    《唐六典》:“开元十三年,改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有学士、直学士、侍讲学士、修撰官、校理官、知书官等。”“集贤院学士掌刊缉古今之经籍,以辨明邦国之大典,而备顾问应对。凡天下图书之遗逸、贤才之隐滞,则承旨而征求焉。其有筹策之可施于时,著述之可行于代者,较其才艺,考其学术,而申表之。凡承旨撰集文章,校理经籍,月终则进课于内,岁终则考最于外。”

    宋初有四大书院:曰白鹿洞,曰岳麓,曰应天,曰嵩阳,其建置实先于各州之学。(《文献通考》称宋初有四书院:庐山白鹿洞,嵩阳书院,岳麓书院,应天书院,未建州学也。)王应麟《玉海》述四书院之历史甚详。今节录之:

    白鹿洞书院。

    唐李渤与兄涉,俱隐白鹿洞,后为江州刺史,即洞创台榭。南唐升元中,因洞建学馆,置田以给诸生。学者大集,以李善道为洞主,掌教授,当时谓之白鹿洞国庠。宋太平兴国三年,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数千百人,请赐《九经》书肄习之。诏从之。皇祐五年,孙琛即故址为学馆十间,榜曰白鹿洞之书堂,俾子弟居而学焉。淳熙六年,南康守朱熹重建。八年,赐国子监经书。

    岳麓书院。

    开宝九年,潭州守朱洞,始于岳麓山抱黄洞下,以待四方学者,作讲堂五间,斋序五十二间。咸平二年,潭守李允则,益崇大其规模,中开讲堂,揭以书楼,塑先师十哲之像,画七十二贤。请下国子监赐诸经释文义疏、《史记》《玉篇》《唐韵》。从之。祥符五年,山长周式请于太守刘师道,广其居[4]。八年,拜式为国子主簿,仍增给中秘书,于是书院之称闻天下。

    应天府书院。

    祥符二年,诏应天府新建书院,以曹诚为助教。国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经业,聚徒百余人。于是诚即同文旧居建学舍百五十间,聚书千五百余卷,愿以学舍入官,令同文孙舜宾主之,故有是命。景祐二年,以书院为府学,给田十顷。

    嵩阳书院。

    至道二年七月甲辰,赐院额及印本《九经》书疏。祥符三年,赐太室书院《九经》。景祐二年,西京重修太室书院,诏以嵩阳书院为额[5]。

    此外则衡州石鼓书院,建置亦甚久。《文献通考》称石鼓书院,唐元和间衡州李宽所建,国初赐额。故言宋初四大书院者,或举石鼓而不及嵩阳,盖嵩阳后来无闻,而石鼓则南宋时犹存也。北宋诸儒,多讲学于私家。南宋诸儒,多讲学于书院,故南宋时书院最盛。

    《续通考》:“宋自白鹿、石鼓、应天、岳麓四书院后,日增月益,书院之建,所在有之。宁宗开禧中,则衡山有南岳书院,掌教有官,育才有田,略仿四书院之制。嘉定中,则涪州有北岩书院。至理宗时尤夥,其得请于朝,或赐额,或赐御书,及间有设官者。应天有明道书院,苏州有鹤山书院,丹阳有丹阳书院,太平有天门书院,徽州有紫阳书院,建阳有考亭书院、庐峰书院,崇安有武夷书院,金华有丽泽书院,宁波有甬东书院,衢州有柯山书院,绍兴有稽山书院,黄州有河东书院,丹徒有淮海书院,道州有濂溪书院,兴化有涵江书院,桂州有宣成书院,全州有清湘书院。度宗朝,则淳安有石峡书院,衢州有清献书院。其他名贤戾止、士大夫讲学之所自为建置者,不与焉。”

    其法亦有仿三舍制者。

    《续通考》:“理宗淳祐六年,敕湖广善化县别建湘西书院。”“潭州故有岳麓书院,至是御书其额赐之,复于湘水西别建书院。州学生月试积分高等,升湘西、岳麓书院生,又积分高等升岳麓精舍生。潭人谓为三学生。”

    按宋时书院性质,殆有官立、私立两种。官立者如白鹿、岳麓等是,私立者如泰山书院、浮沚书院等是。

    《泰山书院记》(石介)曰:“泰山先生[6]于泰山之阳,起学舍讲堂,聚先圣之书满屋,与群弟子居之。”

    《宋元学案》:“周行己,字恭叔,永嘉人。大观中,筑浮沚书院以讲学。”

    其由私立改为官立者,如戚同文讲学之所,复改为应天书院是。

    《宋元学案》:“戚同文字同文,晋末衰乱,绝意禄仕,将军赵直为筑室聚徒,请益之人,不远千里而至。”

    《答张征士问四大书院帖子》(全祖望):“戚同文讲学睢阳,生徒即其居为肄业之地。祥符三年,赐额,晏元献公延范希文掌教焉。”

    《续通考》所未载者,尚有传贻书院、

    《宋元学案》:“辅广,字汉卿,崇德人。筑传贻书院,教授学者,称传贻先生。”

    石坡书院、

    《宋元学案》:“桂万荣,字梦协,慈溪人,尝筑石坡书院讲学。”

    杜洲书院、

    《宋元学案》:“童居易,字行简,慈溪人。累世讲学,其孙金筑杜洲书院。”

    同人书院、

    《宋元学案》:“高定,字瞻叔,知夹江县,作同人书院。”

    石洞书院、

    《宋元学案》:“饶鲁,字伯舆,余干人。于家作石洞书院,前有两峰,因号双峰。”

    象山书院等。

    《宋元学案·彭世昌传》:“陆象山奉祠归家,世昌登应天山,乐之,因为建一精舍,以居象山,即所谓象山书院也。”

    其规模大小也不等,如白鹿书院,不过小屋三五间,

    朱熹《申修白鹿洞书院小帖子》:“所立书院,不过小屋三五间,不敢妄有破费官钱,伤耗民力。”

    杜洲书院则有礼殿讲堂等。

    全祖望《杜洲书院记》:“有先圣碑亭,有礼殿,有讲堂,有六斋,曰志道、曰尚德、曰复礼、曰守约、曰慎独、曰养浩。有书库,有祭器,门廊庖湢,纤悉毕备。”

    学生膏火,有取之田租者,

    全祖望《杜洲书院记》:“有田租以资学者。”

    有取之官费者。

    朱熹《措置潭州岳麓书院牒》:“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其排备斋舍几案床榻之属,并帖钱粮官于本州赡学料次钱及书院学粮内,通融支给。”

    讲学之法,或官吏延师,或主者自教,或别请大儒,

    《宋元学案》:“陆象山至白鹿洞书院,朱子率僚友请其讲义,以警学者。象山为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章。”

    或代以高等弟子,

    《宋元学案》:“陆象山在应天山精舍,学者坐以齿,傅子云居末席。象山令设一席于旁,时令代讲,或疑之,象山曰:‘子云天下英才也。’及出荆门,尽以书院事付之。”

    盖亦无一定之规则也。

    元代书院视宋尤盛。书院山长,亦为定员。

    《元史·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路设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散府上中州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县设教谕一员,书院设山长一员。”

    书院之著者,不下百数。

    《续通考》:“自太宗八年,行中书省事杨惟中,从皇子库春伐宋,收集伊、洛诸书,送燕京,立宋儒周敦颐祠,建太极书院,延儒士赵复、王粹等讲授其间。此元建书院之始。其后昌平有谏议书院,河间有毛公书院,景州有董子书院,京兆有鲁斋书院,开州有崇义书院,宣府有景贤书院,苏州有甫里书院、文正书院、文学书院,松江有石洞书院,常州有龟山书院,池州有齐山书院,婺源有明经书院,太原有冠山书院,济南有闵子书院,曲阜有洙泗书院、尼山书院,东阿有野斋书院,凤翔有岐阳书院,郿县有横渠书院,湖州有安定书院、东湖书院,慈溪有慈湖书院,宁波有鄮山书院,处州有美化书院,台州有上蔡书院,南昌有宗濂书院,丰城有贞文书院,余干有南溪书院,安仁有锦江书院,永丰有阳丰书院,武昌有南湖书院、龙川书院,长沙有东冈书院、乔冈书院,益阳有庆州书院,常德有沅阳书院,福州有勉斋书院,同安有大同书院,琼州有东坡书院,凡此盖约略举之,不能尽载也。”

    观其书院之多,足知元虽以蒙古入主中国,而教育之权,仍操之吾族儒者之手。而宋儒讲学之风,虽易代不衰,亦可见矣。

    宋、元之世,自有国学及府县之学,而此外又有书院者,盖学校多近于科举,不足以餍学者之望,师弟子不能自由讲学,故必于学校之外,别辟一种讲学机关。其官立者,虽有按年积分之制,而私家所设,或地方官吏自以其意延师讲授者,初无此等拘束,故淡于荣利,志在讲求修身治人之法者,多乐趋于书院。此实当时学校与书院之大区别也。宋时州县学校,皆有田产,以赡学者。然以属于官吏,亦可为强权所夺。

    《续通考》:“至元二十三年,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时江南行省理财方急,卖所在学田,以价输官,利用监彻尔奉使至,见之,谓曰:‘学有田,所以供祭祀、育人才也,安可鬻?’遽止之。还朝以闻,帝嘉纳焉。至二十九年正月,诏江南州县学田,其岁入听其自掌。春秋释奠外,以廪给师生及士之无告者。贡士庄田,则令核数入官。”

    若书院之创自私人者,其田产当然属于书院,不至为政府没收。第须规制完善,经理得人,其事反视官立学校为可恃。故当时定令,各地虽皆有学校,而士大夫仍于学校之外,增设书院,不以并行为病,是亦书院与学校异趣者也。呜呼,讲学自由,经济独立,非今日学者所渴望者乎?稽之史策,固有前规,凡今人之所虞,何莫非昔人所见及者乎!

    * * *

    [1] 旧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2] 按《宋史·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盖科举之罢,为时未久也。”

    [3] 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

    [4] 山长之名始此。

    [5] 按《续通考》:“嵩阳书院在河南登封县太室山下,五代时建。”

    [6] 即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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