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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满清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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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之制度,一切皆沿朱明之旧,其异者,特因事立制,久而相沿,随时补敝救偏,无大规模之建设也。就中特异之点,莫甚于杂用满、蒙之人而定其额。

    《清会典》:“内阁大学士,满洲二人、汉二人;六部尚书,满洲一人,汉一人;左右侍郎,均满洲一人、汉一人。”“凡内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满洲缺,有蒙古缺,有汉军缺,有内务府包衣缺,有汉缺。凡宗室京堂而上,得用满洲缺,蒙古亦如之,内务府包衣亦如之。汉军司官而上,得用汉缺;京堂而上,兼得用满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满洲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皆得用汉缺。满洲、蒙古无微员,宗室无外任。”

    其不定额者,亦时时用满人为之。其人多不学无术,骄奢淫佚,又时与汉官争权,其能延国祚至数百年,亦云幸矣。乾隆时,尝欲尽用旗人为知县,赖刘文正一言而止,否则民事之受满人荼毒者更不知若何焉。

    《清先正事略·刘统勋传》(李元度):“户部奏天下州县府库多空阙,高宗震怒,欲尽罢州县之不职者,而以笔帖式等官代之。召公对,谕以此事,且曰:‘朕思之三日矣,汝意云何?’公默然不言,上变色诘责。公徐曰:‘圣聪思至三日,臣昏耄,诚不敢据对,容退而熟审之。’异日入对,顿首言曰:‘州、县,治百姓者也,当使身为百姓者为之。’语未竟,上霁颜,事遂寝。”

    清沿明制,以大学士掌国政。明制之不善,已为学者所訾。

    《明史·职官志》:“太祖承前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建文中,改大学士为学士。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仁宗以杨士奇为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杨荣为太常卿兼谨身殿大学士,阁职渐崇。……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入内阁。自后……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

    《明夷待访录》(黄宗羲):“有明之无善治,自高帝罢丞相始也。”“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汉以后,废而不讲。然丞相进,天子御座为起,在舆为下,宰相既罢,天子更无与为礼者矣。遂谓百官之设,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贤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设官之意既讹,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入阁办事者,职在批答,犹开府之书记也。其事既轻,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内授之,而后拟之,可谓有其实乎?”

    清自雍正后,又移内阁之权于军机处,而大政皆出于军机。

    《檐曝杂记》(赵翼):“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国初,承前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关内阁,其军事付议政王大臣议奏。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漏泄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出于是矣。”

    观其职掌,凡非军机者亦皆属焉。

    《清会典》:“军机大臣,掌书谕旨,综军国之要,以赞上治机务。凡谕旨明降者,既述,则下于内阁;谕军机大臣行者,既述,则封寄焉。凡有旨存记者,皆书于册而藏之。届时,则提奏,议大政,谳大狱,得旨则与;军旅则考其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之数,以备顾问。”

    一国之政皆曰军机,是可知满人之治吾国,惟以军为重,不知有所谓国政也。

    明代地方之官,以布政使为主。

    《明史·职官志》:“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宾兴,贡合省之士而提调之。宗室、官吏、师生、军伍,以时班其禄俸、廪粮。祀典神祇,谨其时祀。民鳏寡孤独者养之;孝弟贞烈者表扬之;水旱疾疫灾祲,则请于上蠲赈之。凡贡赋役,视府州县土地人民丰瘠多寡而均其数。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

    其巡按、总督、巡抚等诸官,皆属朝官之出使者,非为地方之长官也。

    《明史·职官志》:“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清以总督、巡抚为地方长官,而名实淆矣。

    《清会典》:“吏部,乃颁职于天下,凡京畿、盛京、吉林、黑龙江及十九省之属,皆受治于将军与尹与总督、巡抚,而以达于部。将军与尹分其治于道、府、州、县,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于按察司,于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于府,于直隶厅,于直隶州。府分其治于厅、州、县,直隶厅、直隶州复分其治于县,而治其吏、户、礼、兵、刑、工之事。”

    满族盛时,各省大吏皆其族,汉人仅能至两司而已。

    《清稗类钞》(徐珂):“世祖入关时,初议各省督抚尽用满人,时柏乡魏文毅公裔介方为给事中,独抗疏力争,谓当宏立贤无方之治,不当专用辽左旧人,议遂寝。康熙时,三藩既平,仅议定山西、陕西两抚不用汉人而已。当时汉大臣之为督抚者本多于满人,故议用满人巡方以监察之。雍正一朝,督抚十之七八皆汉军,朱批谕旨,常有斥汉军卑鄙下贱之语。至乾隆朝,则直省督抚,满人为多,汉人仕外官者,能洊至两司,则已为极品矣。及季年,各省督抚凡二十有六缺,汉人仅毕沅、孙士毅、秦承恩三人耳。”

    咸、同军兴,汉人始握地方之政柄,然犹常招满人之猜忌,种族之关系甚哉。

    《清稗类钞》:“自定鼎以来,至咸丰初,满人为督抚者十之六七。粤寇倡乱,满督抚有殉节者,然无敢与抗。文宗崩,孝贞、孝钦二后垂帘,恭亲王辅政,乃汰满用汉。同治初,官文恭公文总督湖广,自官罢而满人绝迹者三年,仅英翰擢至安徽巡抚耳。当同治己巳、庚午间,各省督抚提镇,湘淮军功臣占其大半。及恭王去位,满人势复盛。光绪甲午后,满督抚又遍各省,遂讫于宣统逊位。”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之推官知县,可以入任科道。

    《石渠余纪》(王庆云):“行取之制,始于明。明初,科道用人,其途甚广。厥后定制,在内用主事中行评博,而在外取三年考满之推官知县,谓之行取,惟特荐者不以资限。”

    清初犹沿其法,乾隆中,停止之,而内外官之制始严。

    《石渠余纪》:“康熙元年,令科道专用部员,行取官但升主事。”“乾隆十六年谕,行取知县,此制始于前明。其时专重资格,按俸升转,不得不以部用一途疏通壅滞。今州县升途甚广,才能杰出之员,无不保题擢用,实无壅滞之叹,向来沿袭具文,着永行停止。”

    清之六科给事中,虽亦沿明之职掌。

    《明史·职官志》:“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

    《清会典》:“六科给事中掌发科钞,稽察在京各衙门之政事,而注销其文卷,皆任以言事。”“朝会,则纠其仪,凡科钞,给事中亲接本于内阁,各分其正钞外钞而下于部,应封驳,则以闻[1]。岁终,则汇其本以纳于内阁。”

    然雍、乾以来,惟例行之本章,始归内阁,其重要之折奏,出入于军机处。

    《檐曝杂记》:“雍正以来,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与大臣相见,无论宦寺不得参,即承旨诸大臣,亦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

    故封驳之名虽存,亦无所用之焉。清人盛称清代廷寄之法之善,然独夫专制,而无人能监督之,自清始也。

    《檐曝杂记》:“军机处有廷寄谕旨,凡机事虑漏泄不便发抄者,则军机大臣面承后,撰拟进呈;出发,即封入纸函,用办理军机处银印钤之,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其迟速皆由军机司员判明于函外,曰马上飞递者,不过日行三百里;有紧急,则另判日行里数,或四五百里,或六百里,并有六百里加快者。即此一事,已为前代所未有。机事必颁发而后由部行文,则已传播人口,且驿递迟缓,探事者可雇捷足,先驿递而到。自有廷寄之例,始密且速矣。此例自雍正年间始,其格式乃张文和所奏定也。”

    帝王威权之重,惟清为甚。如明代朝仪,臣僚四拜或五拜耳。

    《明史·礼志》:“大朝仪,赞礼唱鞠躬,大乐作,赞四拜,兴。”“常朝仪,朔望御奉天殿,常朝官一拜三叩头;谢恩见辞官,于奉天门外,五拜三叩头。”

    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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