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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经济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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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国历代虽有与各国通商互市之事,然在满清道、咸以前,大都锁国独立,其经济之变迁,要皆限于国内。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陬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足者,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语物力之开发,则为远轶于前;论财政之困难,又觉迥殊于古。而国民之思想道德,根于经济之变迁而变迁者,尤为治史者所当深究矣。

    经济之变迁无他,吸收散殊之各点,集中于新辟之地。新兴之业与外人相竞争,而卒之仍为外人所操纵,而吾国之巧黠者又袭取其术以操纵吾愚民,而愚民遂日随以颠倒而已。集中之法,第一在通商市埠。商埠之开,始多迫于条约,继则自保利权,轮舶走集,物货填委,其附近各地及与之关连者,罔不仰通商大埠之鼻息。而此通商大埠,又听命于世界各大商场,铜山东崩,洛钟西应,牵连钩贯,而盈亏消息,恒多不能自主。此数十年间经济变迁之主因也。

    各省商埠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其次则为公司。吾国商业,从来虽有独资合资之别,要皆无大规模。自与西人通商,震于其公司之财力雄厚,知非小商业所能抵制,则集小资本为大资本,而公司之制以兴。同、光之间,李鸿章创办轮船、织布等局,招商集股,尚未名为公司。

    《李文忠公奏稿·复陈招商局疏》:“轮船招商局之设,系由各商集股作本,按照贸易规程,自行经理,已于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创办之初奏明,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试办织布局折》:“饬据郑观应等拟禀估需成本银四十万两,分招商股足数,议有合同条规,尚属周妥。当经批准,先在上海设局试办。”

    其后各省经营铁路,相率仿行公司之制。清廷修订商律,首颁公司法,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分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四种。

    《公司律》:“第一条,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共分四种:一合资公司,一合资有限公司,一股分公司,一股分有限公司。第四条,合资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公取一名号者。第六条,合资有限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声明以所集资本为限者。第十条,股分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者。第十三条,股分有限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声明资本若干,以此为限。”

    民国初年,颁行公司条例,又为改定名称,

    《公司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司,谓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第二条,公司共分为四种:一无限公司,二两合公司,三股分有限公司,四股分两合公司。”

    并定保息条例,以示提倡大规模商业之意,而公司之数乃日增。

    《第三次农商统计表》:“民国二年调查,五年印行。内载全国公司数凡一一一○家,资本金共九○五二二一七二元,公积金共一六七五二八七元。”

    然公司法律虽极严密,其权往往操之大股东及经理人之手,小资本之股东,目击其腐败而无可如何,惟有听其浪掷。久之而股分公司之信用堕落,已成者破产倒闭,未成者或积久而不能募集焉。民国十年,颁行《交易所条例》,买卖证券者,尤举国若狂。经济变迁,益趋激烈,因之贫困自杀者,时有所闻。盖经济集中,则影响孔巨,投机之业,尤以引人妄念。诈欺奢侈,相因而生,举凡从前俭勤谨信之德,率缘经济之潮流而变矣。

    其次则为银行。吾国昔之操金融权者,惟钱庄与票号。钱庄营业不巨,资本亦微。票号流通全国,为汇兑专业,其资本亦不过数十万两。

    《支那经济全书》(东亚同文会编)[1]:“第五编,山西票庄篇。票号为支那金融机关中最有势力者,其经营者多山西人,严守秘密,研究至难。”“山西票庄之组织,颇为严密,其取引之习惯规矩极严,故其基础坚固。所雇佣者,决不用他省人,而又赏罚严明,使彼等对于业务不倦不挠,且互守秘密不泄。”“自清初迄今,凡经二百数十年,日益繁荣增长。”“其资本大概,小则十万两,大至五六十万两,惟南邦义善源及源丰润,皆百万两。”

    甲午战后,讲求变法,始有倡设银行,以为通商惠工之本者。

    《光绪政要》二十二年十一月《总理衙门奏复四品京堂盛宣怀条陈自强大计请开设银行折》:“查原奏谓西人通商惠工之本,其枢纽皆在银行,中国亦宜仿行。及另片所奏,遴选各省公正殷实之绅商,举为总董,招集股本银五百万两,先在京都、上海设立中国银行,其余各省会口岸以次添设,由商董自行经理。”“奉旨,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设立总董,招集股本,合力兴办。”

    盛宣怀首设中国通商银行,

    《民国元年世界年鉴·经济类》:“中国通商银行,为盛宣怀等发起。资本五百万两,创始于光绪二十四年,为股分有限公司之组织,是普通商业银行性质。”

    嗣由政府设立户部银行[2]及交通银行。

    《中国泉币沿革》:“光绪三十年正月,财政处户部奏由部试办银行。二月,又奏定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三十一年七月,始奏明在京师、天津、上海等处先行开设,是为户部银行。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奏改户部银行为大清银行,并定则例二十四条。宣统三年,革命军起,上海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民国元年,各处均改为中国银行。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邮传部奏设交通银行,定章程三十八条。民国三年三月,公布《交通银行则例》二十三条。”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三年《邮传部奏拟设交通银行绾合轮路电邮四政收回利权折》:“拟由臣部设一银行,官商合办,股本银五百万两,招募商股六成,由臣部认股四成,名曰交通银行,将轮路电邮各局存款,改由该行经理。就臣部各项借款,合而统计,以握其经画之权,一切经营,悉照各国普通商业银行办法。”

    《世界年鉴》:“中国银行,由中华民国政府设立,资本五千万两,总行在北京,各省均有分行。”“凡政府发行之期票、汇票及公债票等,皆可贴现及抵押借款,具中央银行性质。”“交通银行,资本五百万两,分为五万股。内百万两,由招商局、电报局及盛氏所承买,余招诸各地商人,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总行在北京,其汉口、天津、上海、南京、香港、广东、芝罘、新加坡、卑南等处,均有分行。其内部组织,分为放款、存款、汇兑三课,系仿西制,具殖业银行之性质。”

    民国以来,银行猥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设之银行,固为全国经济之枢纽,商民合资开设者,亦竞进而与官立银行争利,于是全国经济,又集中于银行或类似银行之银号钱局之类。

    《第三次农商统计表》:“银行类,民国三年,全国银行总数凡五十九家,资本金总额五六七一七二○六元,各户存款额共三四一○二八四一元,纸币发行额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

    民国十一年银行年鉴简表

    (续表)

    (续表)

    于此有一连带之事,不可不并述者,即外人在华所设之银行是也。吾国未设银行之先,西商已在各商埠设立银行,经营中外汇兑兼存款放款之业,其力实足操纵吾国金融。

    《世界年鉴》:“通商以来,各埠外国银行之设立,日多一日,以补助其母国商人,攫夺远东商权。外商之能操纵金融者,惟银行是赖,且其资本金及公积金之雄厚,迥非我国银行所及。又能发行纸币,吸收我国现金,故一举手间,社会金融已隐在外人掌握。”“外国银行之在我国者,计十有三家:(一)麦加利银行[3]、(二)花旗银行[4]、(三)英国宝信银行[5]、(四)汇丰银行[6]、(五)中华汇理银行[7]、(六)义丰银行[8]、(七)德华银行[9]、(八)华比银行[10]、(九)东方汇理银行[11]、(十)有利银行[12]、(十一)荷兰银行[13]、(十二)华俄道胜银行[14]、(十三)横滨正金银行。”

    而清季贪墨官吏,惧以赃私获罪者,多存储于外国银行,辛亥以来尤甚。欧战之时,各国经济困难,其银行或倒闭,或停付,清之亲贵大僚,损失至巨。而近年之军阀,仍多以其盗取之金钱,辇致外国银行,外人乃取而贷之吾国政府,盘剥重利,干我主权,要我抵品,是至可痛之事也。民国元年,英、美、法、德四国组织银行团,专营借款,嗣又加入俄、日二国,而美国寻即退出。欧战时,银行团解散,至欧战既终,又组织新银行团以谋我,而共同管理财政之声,日有所闻。

    《借款团历史及改组新银行团经过》(《东方杂志》第十七卷第七号):“借款团新名,在中国始见于1912年,为英、美、法、德所成立。第一次成立,为借给新中华民国建立共和之行政,及发展经济一切用途之经费。本借款,借款团有监督权,担保品为盐税。”“1913年,俄、日两国始新加入借款团,是年三月,美国退出借款团。”“1913年7月,英国提议,以后借款团不借给中国经济借款,只供给政治借款。”“1914年因大战,借款团机关解散。”“1918年6月,美国首发起组织新借款团,集英、法、日、美四国为团员,美国合三十一家银行,共派一财政家,赴中国专门调查。”“1919年5月12日,协商国各重要银行代表,在巴黎开一大会,拟定组织新借款团草案:(一)新团员为英、法、美、日四强国,借款团为借给中国必需借款;(二)新借款团,非徒供给中国政治借款,亦当供给经济借款;(三)新团员各国,因从前借款在中国所得之特权与优先权,当各放置于新借款团,或统还中国。”

    而吾国之业银行者,初不以保护国权为意,发行纸币,既极纷歧,经理借款,尤多弊窦。甚至以储蓄之款,为帝制之用;举赢余之利,供政党之事。其以纸币之兑换,价格之涨落,因之获利巨万者,更不足论矣。

    近数十年,物价日益腾贵,生计日益困难,推其原因,则货币之淆杂滥伪及价值低落,实为主因之一。观民国二年泉币司之调查,各省银铜货币之庞杂,已可概见。

    《中国泉币沿革》:“现行银铜币统计:据民国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泉币司所制之调查表,计天津、广东、武昌、四川、江南、奉天、云南、湖南、河南、福建、吉林、江苏、清江、安徽、山东、江西、浙江十七处银铜元局厂,自开办以来,截至是年报告之时为止[15],其枚数及折合元数[16],分列表如下。

    如表总计,合银元789 971 301.333,约言之可称79 000万元。其中一元银主币约占20 600万余,五角以下银辅币约占28 600万余[17],铜辅币约占21 700万余[18]。银铜辅币合计约50 300万余,与一元主币之数相较,大约主币居一而辅币几居三。统计局厂十七处,惟津、粤、鄂、川、宁、奉、滇、吉八厂,银铜币并铸,其余湘、豫、闽、苏、皖、鲁、赣、浙、清江九厂,均只铸铜币。现在只留津、粤、鄂、川、宁、奉、滇、湘八厂,余均停撤。”

    清季及民国初年,均拟整顿钱币,颁行条例,皆不果行。

    《中国泉币沿革》:“宣统二年四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同日明谕内外大臣,遵照则例,切实奉行。”“民国三年二月八日,颁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三月八日,特设币制局,监督进行,议借外债,克期办理。秋间欧战忽起,借款无望,年杪总裁辞职,撤局。”

    近年币制日益紊乱,发行兑换券之银行,既日出不穷,已经停铸之铜元局,又重行开铸,虽经人民之呼吁,而在位者竟无术以剂其敝焉。

    《全国银行公会建议案》(《东方杂志》第十八卷第三号):“改革币制之条陈,裒然成帙,然民国币制破坏扰乱,甚于前清。即就兑换券一端言之,民国四年十月,政府曾拟订取缔条例,凡已经发行纸币之银钱行号,有特别规定者,于营业年限后,应即全数收回;无特别规定者,由财政部酌定期限,陆续收回;未发行者,概不得发行。乃三年来,凡称中外合办银行,无不特许发行纸币,即一二与政府当局有关系之银行,亦享此特权,致令市面纸币驳杂,商民疑惧……流弊所至,必至相率滥发,扰乱金融。一旦有停兑之事,全国将蒙其殃……至于停铸铜元,中国商民之吁请,外国商会之要求,至再至三,政府已允饬令各厂一律停铸。乃昨年以来,因筹款无法,向外商赊购生铜,密令南京、武昌等厂铸铜元,变售银元,以铸余利充行政经费。于是各省效尤,纷纷加铸。安庆、开封已奉部令裁撤之铜元局,均已开铸铜元。近闻天津总厂,至有以全厂押借外款,专铸铜元,并发行铜元券之说……图目前之少利,坏国家之大法,势必至以整理弊制之权,授之外人而后已。”

    清代国用,岁不过数千万两。

    《清财政考略》:“顺治七年以前,每岁入数14 859 000余两,出数15 734 000余两。”“康熙六十年,地丁银2 800余万两,盐课银370万两,关税杂税300万有奇,米麦690万担各有奇。”“雍正元年,岁入计共4 000余万。”“乾隆五十六年,各省实征岁入银4 359万,岁出3 177万,而漕粮兵粮不与。”“嘉庆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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