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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乡村对控制的回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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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民”

    前章开头曾提到,中国乡村居民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环境下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笔者还指出,清政府根据乡民在特定时期里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反应,把他们主要划分为两大类。接受或支持现存统治体系的,叫“良民”;其行为和态度对清王朝统治产生威胁的,叫“莠民”“恶棍”或“匪”。我们已经探讨了19世纪中国乡村的突出特点和重要变化;现在,为了进一步检视清王朝乡村控制体系的推行效果,我们要探讨这些类型的乡民是如何对那个环境作出回应的。

    塑造“良民”,需要各种各样的条件;帝国体系下所特有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看来最为关键。专制政府总是想要减少被统治者所具有的活力。即使在专制政权真的如父亲般慈爱(如果曾经是这样)的地方,[1]统治者对臣民所产生的长远作用也不过是:“把人有别于禽兽的天赋麻痹和贬低。”[2]在专制政权蜕变为恶政时(它常常如此),芸芸众生连竭力想像动物那样生存的努力也被摧毁了。[3]以“忍耐”和“温顺”性格著称的广大中国乡村居民,为这个真理提供了特别清楚的说明。

    中国农民的畏葸,部分是帝国精心设计的政策的结果。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整个复杂的乡村控制体系,是统治者设计出来的,目的在于把害怕权威的观念深深地注入臣民的脑海中,培养臣民安于现状的意愿,防止臣民养成自力救济的能力,把臣民驯化成在政治上无害于帝国统治、在思想认识上迟钝的绵羊。虽然这种政治体系在实际上并未取得其理论上应有的所有成效,但是,其长远作用,借由历史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加强,有助于固化一般村民的特点,从而让他们成为驯服、胆怯、无法自立的人。专制政权让乡民相互监视,尽管很少有人会举报其邻居的不法行为;大多数乡民也因此不关心自己家庭之外的事情。在专制政府统治面前,他们没有什么反抗能力;在地方恶棍压迫面前,他们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对许多乡民来说,最好的自我保护就是不要过问公共问题,避免同政府发生联系。虽然通过通俗教化,有些人吸收了官方儒学中强调忠于朝廷、孝敬父母的伦理道德观念,但是,大多数村民仍然是目不识丁。封建专制政权让广大百姓长期处于迷信之中,使他们普遍确信,既然上天是这样安排的,人想做什么改变都是没有用的。物质和社会生活的普遍不理想,部分是由无能的政府造成的,但他们却把它归咎于人类能力所不可及的命运。尽管他们对自己的状况非常失望,但还是听天由命了:

    一生都是命安排,求甚么!

    今日不知明日事,愁甚么!

    …… ……

    他家富贵生前定,妒甚么!

    岂可人无得运时,急甚么!

    人世难逢开口笑,苦甚么!

    补破遮寒暖即休,摆甚么!

    …… ……

    自家勤俭胜求人,奢甚么![4]

    在清帝国境内,许多村民的人生态度就是这样安于现状;特别是在社会环境普遍还算稳定的时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一些村民或许会因绝望而暂时相信上天对事情已经有了另外的安排,因而加入那些可以带来另一种秩序的阵营。即使在这种时候,相当多的村民仍然未改变自己习惯的人生态度,仍然是清王朝统治者眼中的“良民”。

    这种心态并不单是由清代的统治政策造成的,清代的行政体系本身的特点也是原因之一。权力集中的原则,阻止了一般行政效率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有效率的地方行政体系。首先,任何地方官员都无法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力以恰当地履行所规定的职责。特别是州县官员,必须在朝廷法律、上司官员加在他们身上的有无数限制的狭窄范围内行事。地方文官,不能在自己居住省区内任职,在同一职位上也不能连续任职太多年。清王朝之所以采取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措施,目的就在于防止地方权力或影响中心的形成。在一定范围内,这些措施为权力集中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同时,它们阻碍了有效的地方行政的发展,而且实际上鼓励地方官员把他们的个人利益置于其治理下居民的利益之上。这一情况众所周知,不用赘述。[5]

    清王朝加诸州县官员身上不明确且庞杂的责任,又进一步破坏了地方行政的品质。很明显,这是对行使某种程度权力的官员进行有效限制政策的一部分。赋予地方官员重叠的职责,让他们彼此互相监视,并为任何错误负连带责任;清王朝统治者借此期望能防止地方官员获取过大的权力,或者与朝廷作对。然而,地方官员学会了尽可能逃避责任、避免承担风险的为官之道。结果是,许多对地方居民有利而该做的事情,都被他们抛诸脑后。甚至连司法行政方面惩恶扬善这种起码的职责,都因为州县官员一味地逃避而被忽略了。[6]

    19世纪相当普遍的官吏腐败,导致地方行政更加令人失望。腐败的一些根基存在于帝国体制本身。众所周知,官员所得薪俸很少。[7]“让人吃不饱的薪俸”实质上迫使官员必须“榨取”人民。[8]州县官员的开销很大。除了个人和家庭日常花费之外,他还要支付“幕友”(私人秘书,俗称“师爷”)、“长随”(长时期跟随的随从)、“家人”(帮助官员执行衙门日常事务的仆人)等私人聘请人员的报酬。[9]为了使公务处理更容易些,得到理想的职位,或者延长留职时间,他必须定期向上司衙门的幕僚、衙役和其他人员送“礼”。他必须自己筹措旅费到任所上任;而该任所可能相当远。如果恰好是首次任职,他必须自己购置官服。许多州县官员在任职之初,财务上十分窘迫。情况所迫,他们不得不靠借贷以获取必要的资金;而那些高利贷者非常乐意借给他们钱。在这些债权者中,有的是他们在省城或府城里的上司的随从。为了保证自己的借贷得到归还,有些债权人会充当他们的仆从跟着去上任,从而为自己谋得好处,可以收取贿赂、敲诈钱财,或收下他们名义上的主人所设法给予他们的任何东西。[10]

    捐纳[11]可能比低薪俸更容易导致官吏腐败。这种做法清初就有,但到咸丰年间才变得十分普遍,因为频繁的军事行动把国库耗尽,正项钱粮已经满足不了紧急需要。在清帝国许多地方,捐纳带来的祸患十分明显;甚至在1850年代社会大动荡之前,就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12]

    地方吏治败坏常伴随着另一种不幸的发展,即衙门的佐杂群体————书吏、衙差、随从————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这些走卒根本不晓礼义,因而比起最腐败的地方官来说更为无耻,还要残酷。他们的暴行连篇累牍,无须赘笔。[13]最重要的是,一般州县官员并没有经过职务培训,他在任职地区完全是陌生人,再加上任期短,他无法了解当地的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他对清王朝律令运作的细节并不了解,对辖区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也很少拥有相关知识。他很可能不会说当地方言,甚至完全听不懂。结果,他必然只能依靠上述吏胥执行日常公务,以及与当地居民打交道。[14]这样就落入自己下属的掌握,他会觉得同下属勾结合谋会比较明智或有利可图,而不是坚持诚实、正直,阻止下属的企图。偶尔,也有几个特别有能力或有经验的州县官员能够控制他们的吏胥,但这种官员少得可怜,对整体情况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改变。

    地方行政体系腐败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村民并不把衙门当作可以寻求正义或庇护的地方,而是视为应该尽可能避开的灾难之源。他们认识到,宁可不申冤,也不要冒险到衙门打官司。这正如一句著名的谚语所说:“饿死莫做贼,屈死莫告状。”[15]最终, “不只是政府,就连政府的概念本身”,[16]也变得不受欢迎。事实上,官员在一些村民眼中同强盗或土匪一样令人害怕。一名中国官员1904年夏在去安徽路上所作的下列观察,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命在村店卸装。土屋两椽,一炕一桌之外,别无长物。求薪炭油烛,皆不可得。据从者云:村农恐官不给价,虽有旨蓄,亦深讳不敢出。甚矣,民之畏官,去畏盗几何?始作俑者,可诛也。[17]

    很少有这样的官员受到处罚。因此,面对长期的恶政和普遍的贪腐,清帝国统治时期的村民大体上变得胆怯、缺乏自信,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无力对抗地方官吏的敲诈勒索或地方恶棍的压迫,也就不足为奇了。[18]

    这种麻木不仁的性格,就是清王朝愚民政策及伴随着其统治体系而来的环境所造成的。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乡村普遍贫穷,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为了自己和家庭能够生存下来,村民不得不终生辛勤劳动;这样他们就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而教育即使在专制统治下,也能够为村民提供较远大的生活前景和较好的生活环境。清政府和乡绅在乡间创办的各式学堂,都是为特殊目的服务的,而非普及教育的机构。在任何特定的村社,受惠的都是极少的孩童。[19]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20]许多证据都证实了19世纪流行的一句话:“富不教,穷不学。”[21]

    造成农民对教育明显没有兴趣的原因,是环境原因而非个人选择。《鹿邑县志》(1896)非常有力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户口日繁,力田者仅鬻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脯不给,复布露而罢。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杂操工贾之业。[22]

    约略同时,西方一位作者在位于黄河北岸的山东省济阳县安家庙村观察到类似的情况:

    我发现,在这个村子,有一百间土房子,一个小旅馆和一所私塾。到私塾读书的只有十个男童,其余男童任其在无知中长大。……有人对我说,如果这些孩子入私塾读书,他们的父母就不得不给老师报酬,而他们是无力拿出钱物的。[23]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在经济繁荣发达的乡村,受教育的情况要好;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方,宗族学堂为他们的子弟提供了入学的机会。在这样的乡村,可以说“学识一直是主要社会价值,因而成为乡村的理想,成为乡村齐心合力一致努力的目标”。[24]但是在绝大多数乡村,村民们在严峻的经济生存环境下竭力维持生计,因而不得不放弃上学。文盲在中国所占百分比相当高,证明了这个事实。不识字不一定就愚蠢,但肯定使人不善表达情感,再加上贫穷,强化了清帝国的广大乡民普遍麻木和漠不关心的性格。

    这样,各种因素————长时期的专制统治、普遍的恶政、总体的贫穷和不识字等等————聚集塑造成的母体孕育出来了一种熟悉的生物:坚忍的、冷淡的、温顺的帝国“良民”。[25]统治者虽然并不是刻意地利用所有这些因素来造成这个状况,但是他们借由加强可以左右乡村大众观念的各种力量,使乡民像日常一样反应和行动,清王朝皇帝像以前历朝统治者一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对中国农民消极驯服性格的形成和演变负责。

    靠着选择留在他们自己村庄的绅士的帮忙,“良民”的处境稍微好过一点,不那么难以忍受,这样,清王朝统治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持了一个相对平静的乡村社会。偶然发生在某些地区的动乱根本不会动摇清王朝的统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热爱和平”的乡村大众人数远远超过“铤而走险”的人数;因为虽然有一个乡民愿意成为“土匪”,但有更多的乡民“饿死莫做贼”,或只是继续绝望地过着无助的生活,忍受着悲惨的命运。[26]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想象乡民会团结起来向现存政权挑战,或采取暴力手段以改变自己的处境。尽管基层统治体系存在许多缺点,但清王朝的统治仍然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其部分原因即在于此。

    “莠民”

    前一节已概括地解释了“良民”的行为方式及其对清王朝统治的影响。现在,我们要探讨“莠民”的态度和反应。他们的暴力行为,反驳了“中国人有无限的忍耐承受能力”这个未经批判的观点。[27]根据可用资料,我们可以把这种暴力行为分为四类:争斗、暴动、盗匪活动和造反。

    我们的研究,将证明下列结论,即:(1)农民大众在习惯上是温顺的,但是其中一些由于环境的压迫而会突然采取暴力行为,以此来说,他们在此时是“良民”,在彼时则是“莠民”;(2)无论在什么时候,乡村中都有少部分人压迫他们的乡邻或给清政府带来麻烦,他们在一定情况下就会引诱或胁迫一些“良民”参加群体暴力;(3)在正常情况下,许多乡绅的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其中一些乡绅会煽动普通百姓起来造反,或率领他们违反法律并向现存权威挑战;(4)虽然农民是反叛的主力,但是,只有在选择加入反叛的乡绅成员或“知识分子”的引导或支持下,农民起事才可以长久地发展起来;(5)清王朝基层统治体系毛病很多,腐败丛生,使得农民处境进一步恶化,导致乡村动荡,因此,清王朝要为“莠民”的出现以及乡村统治体系的进一步削弱负部分责任。

    争斗

    这里所用“争斗”(feud)一词,是用来描述不同村社之间或不同乡民集团之间所发生的不同程度的公开暴力冲突。[28]在更严重的冲突中,大规模地使用了武器。一些小规模的战争,会演变成长期的斗争,断断续续延续数月或数年之久。这在官方文件中称为“械斗”(手持武器的冲突),在一些南方省区特别普遍,福建、江西、广东和广西几省最为恶名昭彰。[29]

    (一)争斗的原因

    争斗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一些情况下,导致血腥械斗的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举例来说,争夺女人,触发了19世纪50年代安徽歙县两个村寨的武装冲突。[30]不过,大多数争斗是由个人之间或集团之间的物质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例如,不同集团之间为争夺举办“迎神赛会”而发生的矛盾,就常常引发冲突;事例之一发生在18世纪中叶的江西。地方恶棍以庆祝新年为名义向每户人家(无论穷富)强取钱财,实际上是为了举行宗教游行和庆典。谁不交钱,谁就会遭到最粗暴的对待。由恶霸组织起来的各个集团彼此相互较量,看谁能呈现最古怪的装扮,能召集到最吵嚷的暴民。在一个集团被指责侵入另一个集团的“领土”时,[31]就容易引发剧烈的暴力冲突。清帝国其他地区,在较晚的时期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恶习”。[32]

    最重要或许也是最频繁的原因,是有关享用水利或防洪的争端。地方志中记载了许多这样的事例,最后以恣意的杀戮和毁灭收尾。清政府明显认识到水利对于农民生计的重要性,以及因为使用水利而发生争端的可能性,因而设法保护水利,反对抢夺。无论是谁,如果未经批准就从私人修建的水库、水塘或水道引水灌溉自己的土地,就会遭到惩罚。[33]但是,一些贫穷的农民常常因为急需用水,而无力修建属于自己的“水利”工程,故未经同意盗用邻居的水利灌溉田地。此外,即使在灌溉设施并不属私人所有的地区,例如来自自然河流和湖泊的水,也可能因水少而满足不了所有人的需要;干旱季节尤其如此。在受到洪水威胁的地方,问题不是尽可能快地将不需要的水排走,就是修建堤岸以防止洪水淹没田地和农庄。居住在高地的居民,常常采用第一种方法,而居住在低洼地带的居民就采用第二种方法。如果他们各自的村寨坐落在高低不同的地带,村庄的利益就可能发生冲突。坐落在山坡上的村寨排放洪水,肯定就会淹没坐落在山脚附近村子的田地;而后者在特殊情况下修建堤岸,被视为对前者的利益造成了威胁。这些情况很容易引发剧烈的冲突和争斗。直隶清苑县一些村庄的情况,可以视为遭遇类似情况村庄的典型。根据记载:

    乡有唐河不能堤,各村皆避水害,趋水利,往往为大械斗。[34]

    再举出几个具体的事例,会让我们对这个情况有更完整的印象。据记载,广东博罗县一些乡村的农民在1850年代左右为争夺灌溉用水而发生械斗,双方死伤都很惨重。[35]该省另一地区番禺县,为“水利”而发生的斗争断断续续进行了20年。[36]江苏宝应和高邮两县居民据报在1862年发生严重干旱期间,为争夺水源而发生械斗。[37]在湖南道州,每年农历五月和六月庄稼急需用水之时,一旦没有降雨,农民就会因争夺水利而爆发小规模的战争,有时会导致一些参加者死亡。[38]

    为防治洪水问题而争斗的事例,也很容易找到。山东阳谷和莘县的事例就很典型。据地方志记载,阳谷县坐落在一条河流〔译者按:即走陔河上游的一条支流〕的上游地区,希望挖开大坝,放走洪水;而莘县因坐落在下游,则希望保全堤防,防洪抗灾。两县居民之间的争斗,持续了几个世纪。到1880年一名拥有非凡能力的知县到莘县上任后,这个问题才得以圆满解决。[39]1870年代,在湖北沔阳州的几个地方,一些被洪水淹没的村子为了排水,挖开保护其他村子的防洪土坝,由此导致流血冲突。[40]类似的械斗,据报在浙江海宁和海盐两县[41]以及广东南海县也有发生。而南海县的情况在1885年左右变得非常严重,知府不得不采取强制的行动。[42]

    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南方省份,敌对宗族之间的争斗非常普遍。就像一般村子间和村民间的争斗一样,宗族之间的争斗也是由各种各样的原因引发的。有的微不足道,有的很严重。宗族间争斗和村子间争斗的真正区别,主要在于参加者的社会关系。对于后者,械斗者聚集起来只不过是为了一个共同目的;而前者还附带有亲属纽带关系(不管是真正的还是想象的)。

    宗族之间冲突的事例已经举过一些了,再举两个就够了。根据一名监察御史1884年关于江西信丰县情况的记载,该县小园村王氏宗族以好斗而出名。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事,也会纠集上千人,手持武器,在街上毫不犹豫地大打出手。[43]西方一观察者则对1817年在福建乡间发生的一场械斗,作了如下生动描述:

    其中一个宗族姓蔡,另一个姓王。各自聚集起来,大打出手,直至许多人被杀死,许多房屋毁于大火。虽然衙门捕役抓住最凶猛的暴徒,但是被打败的宗族又一次攻击另一个宗族。最后,官府不得不动用军队来恢复秩序。[44]

    另一种争斗,是居民之间因来自不同地区或属于不同族群而发生的冲突。在清帝国许多地方,经常维持着“土著”(世代住在本地的居民)和“客户”(外地迁来的住户)或“客籍”(寄居本地的外地人户)之间的区别。在广东、广西和江西一些地方,“本地人”和“客家”(外来者家庭)或“客人”(外来者)之间的界限特别明显。这些晚近迁移而来的客家人,常常面临着本地人的歧视,很容易卷入无休止的争端之中。一位地方志修纂者(其态度明显偏向于“本地人”)对近代以来从湖北、湖南迁到江西南昌乡下的“客户”,作了如下记载:

    惟外来之客民良莠不齐,流离无教育,转徙无定居,以强陵弱,以众暴寡,有妨治安。[45]

    无论外来移民和本地居民是“良”是“莠”,这两个群体之间容易产生恶感和摩擦是可以理解的。在物质利益冲突和恶感混合在一起之时,公开爆发冲突就不可避免。偶尔,他们之间的矛盾局限于法律之内,如同四川绵竹县“客户”和“土著”之间的矛盾一样。[46]但更多的时候,双方之间的矛盾会演变成暴力冲突,如同江西、江苏和山东一些地方所发生的事例一样。其中最残酷、最激烈的争斗冲突,发生于1850年代及1860年代。来自山东的“客民”成立一种称为“湖团”的组织,与苏北一些地区的当地人之间,为争夺微山湖地区的土地而爆发了激烈的械斗。根据一份官方报告记载:

    湖团者,山东曹属之客民,垦种苏齐交界之湖地,聚族日众,立而为团也。……鱼台之团二……铜沛之间有八……均以首事者之姓为名。

    咸丰五年,黄河决于兰仪……于是郓城、嘉祥、巨野等县之难民由山东迁徙来徐。……其时铜沛之巨浸,已为新涸之淤地,相率寄居于此,垦荒为田,结棚为屋,持械器以自卫,立团长以自雄。……铜沛之土民,当丰工初决时,流亡在外,迨后数载还乡,睹此一片淤地,变为山东客民之产,固已心怀不平……日寻斗争,遂有不能两立之势。[47]

    这份报告进一步提到,1859年一个“湖团”攻击铜山县一家本地人户。这一事件点燃了一连串两败俱伤的械斗,并在1864年的大屠杀中达到顶点。住在刘庄寨(一所有围墙保护的村堡)的许多当地人在这场屠杀中丧命。

    华南省份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的冲突,通常都很激烈。在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广东恩平、鹤山和开平等地的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不断发生冲突,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结果导致一些客家人成为“游匪”或加入“红匪”。[48]有时,双方之间的世仇同宗族争斗纠缠在一起;一份西方材料就记载了19世纪中叶广东一些乡村的情况:

    在何凹村西南大约三英里处,有一个何凹村人(亦即金氏宗族)修建的集市。那年(1843年),租用的客家人拒绝缴纳租税(租金),因而……金氏宗族不得不诉诸武力。在为维持同样属于何凹村的另一集市所有权而同势力甚至更大的宗族发生冲突之前,双方已经打了六年。

    1850年,90多所村子联合起来准备灭绝(居住在何凹村的)金氏宗族。蒲芦围因有人背叛而陷落,村民们失去了最后的防线。虽然5000多人围攻只有300到500人防守的何凹村,但是客家人没有勇气攻进村去,没得到什么战利品就撤走了。由于战得筋疲力尽,双方同意恢复和平。其中一个集市还给金氏宗族,另一个集市可以租借,但要缴纳更多的租金。

    1856年,械斗再次爆发。如果不是本文的作者劝说双方坐下来再次达成和解,那么恐怖的凶杀案就会发生。

    恐怖的械斗,持续了多年,使这一带肥沃地区深受打击,本来必须维修的灌溉沟渠也因被忽视而年久失修。[49]

    不同族群之间也常常发生冲突,广西贵县就有一个事例。居住在该县的侗族称为“土人”,从广东潮州和惠州迁移而来的居民称为“来人”。碰巧的是,后者中的一名富人看上了前者中的一位动人女子,并强迫其嫁给他。由此引发的冲突,导致“来人”完全被打败。由于所有土地都被凶猛的“土人”抢夺,溃散的“来人”无地方居住,最终加入了“金田贼”————太平军。[50]在该县还发生了另一个类似事例,牵涉到的是回民。[51]此外,陕西华州两个村庄的“本地人”和回民之间,据说为争夺一些竹子而爆发了剧烈的冲突,由此引发了1862年的回民作乱。[52]

    (二)绅士在争斗中的角色

    从上面的探讨中,我们清楚地看出,无论冲突双方的地位或事件起因是什么,对于乡村居民来说,进行械斗,几乎总是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这种争斗,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政治意义。然而,如果认为参加冲突的仅仅是农民,那就大错特错了。许多证据都表明,有些剧烈的冲突————尤其是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常常是由相关地区的绅士点燃、组织或导演的。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说,绅士积极参加了冲突。而普通农民因为没有组织,习惯上对此并不关心,如果没有受到什么鼓励和煽动,很少同其乡邻一致行动。饥饿、日益逼近的威胁和长期积压的怨恨,让他们为爆发暴力行动作好了准备,但他们自己并没有导火线,这个易爆物必须等待他人引爆后才能爆炸。此外,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迫在眉睫的灾难,或只是“颜面”问题,维持与乡村名流的关系都比维护与普通农民的关系更为紧要。当绅士认为有必要或情形许可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煽动械斗,即使他们宁愿站在幕后。当农民相信争斗是为了自己切身利益时,他们就会积极支持械斗,即使械斗并不是他们自己发起的。在争夺水利或受到洪水威胁时,佃农明显愿意站在自己的地主或其他土地所有者一边。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一些乡民非常贫穷、处境艰难,任何人都很容易以并不高的价钱收买或雇佣他们,为他去战斗,为他送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雇佣军”在争端问题中并无个人利益,可能甚至不了解为何而战。例如上面曾提到1885年广东南海县因防洪堤岸而引发争斗的事例。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冲突双方,一方是受大栅围圩堤保护的居民,另一方是由绅士李锡培率领的桑园围居民,而惹出麻烦的桑园围圩堤就是李锡培负责修建的。大栅围居民一方先是请求当地官府停止修建桑园围,但是未等官府判决,就直接采取行动。为了报复,桑园围一方烧毁对方一些房屋,毁坏对方船只。[53]1871年,湖北沔阳州发生的冲突,也明显起源于绅士的领导。根据地方志的记载:

    大兴院绅首纠众强掘沙河之贺家湾土埂,互相斗杀,焚拆房屋,经控上宪……久之未结。[54]

    在1860年代广东恩平县客家人和本地居民之间的冲突中,据说“客绅”扮演了积极的角色。[55]

    正如已经指出的,在宗族卷入的地区,士绅的角色就变得更加明显。1886年,一名省级高官就报告了广东省的情况:

    每因睚眦小怨,田山细故,辄即不候官断,招雇外匪,约期械斗。主斗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绅、祠长之不肖者。……有攻击三五年而互斗不已者。……若攻入彼村,即恣意焚杀搜抢,所烧房屋,动以数百间计;所杀人口,动以数十名计。……经一次械斗,即丧失一二年或数十年之资产。……此等恶习,惟广州府之番禺、东莞、增城、新宁、新会为最,他郡县亦多有之。[56]

    在争斗中雇佣“匪”来充当打手的情况,似乎早在19世纪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广东巡抚1766年的奏折中,就有清楚的描述:

    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厚,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斗。先行定议,凡族中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连毙多命,迨经拿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承审之员,据供问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网。[57]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似乎变成了宗族性争斗的一般特征;至少在广东一些地方是这样的。根据西方一观察者在1850年代的记述:

    在广州和黄埔邻近地区各乡村,世仇普遍存在。有一种由习惯流传下来的奇怪规定来应付这种紧急状况。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献身队”,并把他们的名单加以保存。这些献身者自愿站出来承担罪责,拿生命来打赌。当有控诉发生时,名单上的第一位献身者就必须站出来,承认自己是行凶者,并向官府自首。然后由他们及其亲友雇请讼师、寻找证人,来证明那是正当杀人,或者是可以减轻惩罚的。……万一遭到处决,那么他们所得的补偿……可以维持其家庭生计;还有一笔钱或土地的报酬,有时达到300美元。而这笔钱是由有关村子村民“自愿”认捐的。[58]

    另一位西方作者也指出,19世纪的福建与广东一样也流行着同样的做法:在宗族冲突中使用“佣兵”,衙门开庭审判时收买“罪犯”承担罪名,每名“罪犯”的报酬至少为300美元。冲突煽动者不但设法转移犯罪责任,而且设法把收买“佣兵”的财务负担也转嫁到村民身上。[59]

    结论呼之欲出:冲突并不是全部发生在普通农民之间的;其中一些争斗,特别是宗族卷入的争斗,明显印上了绅士积极操纵的痕迹。在冲突中,农民自己经常同绅士合作,由绅士充当计划者或领导人。这样,冲突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和平时期的乡村活动模式。

    (三)不同人群之间的冲突

    虽然上面指出了农民在宗族性争斗中常常同绅士合作,但并不表明农民在绅士引起他们愤怒时不起来反抗(虽然我们甚至不能确定,愤怒的农民是否受到对大家愤怒的目标心怀恶感的绅士或富者的怂恿)。发生于19世纪中叶山西临汾和襄陵两地的事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两地都依靠平水河〔译者按:即汾河〕河水灌溉田地。一些“豪右”独占河水,规定所有其他人户都必须从他们那里购得“买水票”。这使贫困的农民生活雪上加霜,他们最终聚集起来反抗,爆发了一系列斗争,导致许多人员伤亡。形势变得非常严重,最终在1851年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60]

    大约与此同时,广西金田村发生了一场奇特的冲突,显然推动了太平天国的爆发。根据史学家的叙述,韦志正————他不久将成为太平天国起事的重要领导者之一————曾经在衙门当差。他辞掉衙役的工作后,改名为韦昌辉,随后给自己的父亲花钱捐了个低级官衔以为“家门增光”。在他哥哥生日那天,韦昌辉在门前悬挂写着他父亲官衔的“登仕郎”匾,炫耀乡里。邻村“劣绅”勾结衙差,冲进韦昌辉的住所,大声叫道:由于韦昌辉是皂吏出身,其父亲依法是不能享有任何功名的。暴徒夺下“登仕郎”匾,索取钱财。韦昌辉同他们进行申辩、谈判,但毫无用处。他接着请求冯云山(拜上帝教领袖)的帮助。冯云山也不能解决争端,还遭到暴徒的侮辱。拜上帝教教众的怒火终于被点燃了。他们冲到“劣绅”的住所,抢夺他的粮食和财产,以报复他的不友善的行为。[61]

    发生在普通农民和经济状况较好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之间最重要的冲突,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争斗,帝国境内许多地方均有上报。多费些笔墨探讨这个问题,或许很有用。首先,我们必须消除关于佃农一定就是共同一致地反抗他们的地主这一错误观念。许多事例都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温顺;甚至可以说,佃农对其地主的亲切是发自内心的。佃农的心理态度同一般农民大体上没有什么区别。中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对现代江苏一座农村进行了研究,指出该村一些佃农所具有的特点。无论是在清帝国时期还是在现代,这些特点都可以被视为对中国农民大众情感的精确描述。费孝通询问这些佃农在非常贫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交租,他们回答说:“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62]此外,从19世纪中国一作者的下列记载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佃农很有可能对其地主的态度相当友好。该作者在1868年(同治七年,当时他居住在其浙江家乡)的日记中写道:

    昨从会龙堰农人徐国安赊得禾稿七百三十一斤,今日其兄弟载至寓,犒以钱不受。国安之祖父以佃致富逾中人,仍出为人役,力田益勤。二十年前曾赁予家田,今卖之已久,而尚敬忌如是,野人朴愿,犹有古风。而予先世待佃人之厚,亦可见矣。[63]

    但是,并不是所有地主都像这位中国作者的祖先那样“厚”;如果地主非常苛刻、残酷,那么,其佃农对之自然不会“敬忌”。苏州一些大地主因其佃农未能交租而立即押送衙门鞭打;[64]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佃农会非常害怕和仇恨自己的地主。

    事实上,佃农抗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地主的势力和影响非常有限的地区,尤其如此。[65]举例来说,在湖南省巴陵县一些非常偏僻、不容易到达的乡间地区,佃农就常常拒绝交租。如果他们的地主向衙门控告,他们就会让自己的女人去索取补贴;表面上是让他们可以“出庄”(把地还给地主)。如果衙差出现,他们就会指控地主犯罪。有时,他们毁坏庄稼、田地和房屋,或者蛮横地砍倒树木,只为了让地主难堪。[66]由于这种情况非常严重,导致一些地区的土地价格大幅度下降,人们都不愿意购置田地。[67]在江苏省,由于1853年抗租非常普遍,(据说)影响了地主交税的能力。[68]

    在这样的冲突中,佃农享有人数多的优势;而地主————特别是拥有绅士地位的地主————有时会得到清政府的保护。如果地方官员因某种原因而未对佃农采取行动,那么地主与他们的反对者就会处在不平衡的斗争中而损失惨重。关于这种情况的事例,可以在江苏巡抚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报告中见到:

    昭文县佃户应还业户麦租,向由业户议定价值,画一折收,由来已久。……现在麦价甚贱,各业户收取租价,不肯减让。

    ……写贴揭帖,约会众佃,挟制各业户,减价收租。如不依允,即纠众打毁。

    获首从各犯……地方均极安谧,……知县毓成于土棍激众滋事不能迅速扑捕,实属庸懦无能,着即革职,以为任事玩惕者戒。[69]

    然而,清政府的干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争斗很快地得到解决。在冲突已经演变得非常严重的地区,尤其是在冲突制造者利用佃农和地主之间紧张关系给清政府制造麻烦的地区,官府为了地主利益出面干涉,很容易使冲突演变成乡民反对当地官府的暴动。浙江省余姚县1858年所发生的情况,就完全是这样。[70]当时的一位作者(同省人)对此情况作了如下解释:

    闻余姚佃匪屡杀兵勇,事不得解。

    余姚滨海,民犷,而巨家征租,素困其民。至去年,乡民相约赴县报灾,请减租额。知县崔家荫听之。遂纠社立局,更置斗斛,以待征租者。大姓邵氏、洪氏、谢氏不从,遂相争斗。

    会新令来,邵氏等胁令募勇捕诸佃人,且增租额,立碑设局,急令输饷。乡民大愁。匪人宣希文、黄春生等遂煽佃人,围烧富人家,夜犯县城,劫所捕人。[71]

    根据该作者的记载,经过一番血流成河的屠杀,这场暴动最终被镇压下去。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佃农有能力对地主采取暴力反抗,但他们的行动常常规模不大且毫无章法,除非得到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奸民”的领导和支持。1858年浙江余姚事例中,暴动就是由“匪人”煽动起来的。前面提到的1846年江苏昭文暴动事例,据说就是由“土棍”煽动起来的。在这些“土棍”中,一个是“还俗”的和尚,一个是靠在征收漕粮中上下其手的无地游民,其余的是身份未说明的暴徒。根据同一位官员的记载,地主未能满足佃农的要求,其中一个暴徒张荣荣同包括王四麻子和金三桂在内的其他暴徒一起讨论如何报复,他们决定敲响铜锣,把所有佃农召集起来。到了约定的时间,

    张荣荣鸣锣领头……见……陶香香、黄奎、徐关潮……在田工作,即令王四麻子等向其喊,称如不跟随同往,一并拆屋殴打。陶香香等畏惧,随行,共二十八人,走至归市等处。张荣荣喝令王四麻子等先后将归令瑜……等家房屋墙垣什物打毁……

    二十二日,张荣荣因各业户仍无减租信息,复又鸣锣领头……见有赵小富……在田工作,又令王四麻子等上前纠邀……共二十九人,走至东周市等处……将瞿銮……等家房屋什物一并打毁。[72]

    要估计佃农对其业主的敌意达到什么程度,是很困难的,因为见于报道的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其中有些可能是由非农民的阶层煽动起来的。不过,可以清楚地指出两点:其一,在社会总形势如同19世纪中叶一样日益严峻时,受压迫的佃农就很容易起来反抗地主,甚至向官府的权威挑战;其二,在土地占有比较集中,或大多数农民没有土地的地区,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比较多,斗争也更激烈。

    在清帝国一些地区,业佃冲突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斗争交织在一起。南方一些省区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间的冲突、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冲突就是这样纽结在一起,经常酿成剧烈的争斗。举例来说,(广西)永淳的客民和本地佃农在1851(咸丰二年)“相仇杀”。一个佃农李可经同其他的“佃贼”一起提议停止向他们的客家人地主交租。连村结会,啸聚千人。[73]同时,在广东恩平县也发生类似的情况,只是那里的土客群体跟土地的关系,正好颠倒过来。在该县,许多村子的“所有佃耕土著之田,抗不纳租”,一系列的打斗在1852年爆发。在一些冲突中,客家佃农杀死他们的土著地主,放火烧毁他们的房屋。冲突不断扩大,其中一些佃农同红巾军联合起来。直到1866年,才恢复和平。[74]

    在地方政府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时,业佃之间的冲突就会呈现出暴动的特色。湖南乾州厅1847年就发生这样的事例。该厅衙门把公共土地出租给包括一些苗民在内的村民耕种。由于某些未说明的原因,“痞苗”聚集起来,拒绝交租。这些造反的苗族佃农与邻近的凤凰厅和永绥厅的苗民结成联盟,肆行焚掠。直到次年湖南巡抚派兵镇压,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5]

    川北农民和陕西商人之间的一场奇怪冲突值得一提。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居住在川北平武县一个山村的村民,绝大多数以务农为生,非常贫穷。他们通常在缺粮的春季借钱,在秋收后的秋季连本带利还债。但是在灾荒年月,他们就无力还债。而他们的债主陕西商人常常到衙门控告他们。先前的知县非常了解这些拖欠者的困难,同情他们,因而常常对被告宽大处理。然而到1842年新知县上任后,情况大变。商人让大家知道,由于该官员来自他们自己的省份,他们打算利用这层关系报复债务人。“奸民”惊慌了,为了保护自己而聚集了大量群众,发誓要把所有陕西商人赶出去。斗争已经处于叛变的边缘。直到第三任知县逮捕肇事头目并把他们处死,社会秩序才得以恢复。[76]

    上述冲突事例表明,产生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被卷入的参加者来自不同群体。虽然这些地方斗争的多寡和规模随着社会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是说,在大范围爆发经济灾害或者在社会总动荡的背景下,地方上就会频繁爆发严重的冲突),地方官员的素质如何,也常常起决定性作用。不止一个事例表明,无能或腐败的地方官要为地方冲突的产生负责。嘉庆帝在181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因江西省冲突频繁而谴责地方官员:

    江西吉安、赣州、南安三府地方多有强悍不法之徒,偶因细故,即聚众械斗。……地方官惧干处分,容忍不办,每以告病乞归。[77]

    根据其他报告,其他省区的地方官,依照清廷的标准,比江西省更应该受到谴责。一位巡抚对福建和广东冲突频繁爆发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释:

    粤东风俗之坏,莫过于械斗。此风起于福建之漳泉,传流至于潮州,渐染及惠、嘉、广、肇、韶、南,而以潮州为尤甚。祸流数十百年,而未有止。其初由地方官惟知鱼肉乡民不理民事,民间词讼,延至数年不结,甚或数年不得一见官面。愚民无所告诉,不得已激而成斗。斗后仍索贿,并不与民分曲直,于是黎民咸怨,而抗官拒捕之事作矣。……

    查民间好斗之故,弊有十二,其性犷悍而好胜,其俗重财而轻生,口角细故,即忘身命。……(或者)数十金之价。……顽民习演鸟枪,以待雇倩,专以杀人为生涯。……祠堂积蓄饶多,有易斗之资。……大乡欺小乡而斗,小乡不服,联合多乡以图报复而亦斗。而且族豪借以自肥而乐于斗,族棍借以分润而乐于斗,讼师从中播弄而乐于斗,劣衿从中怂恿而乐于斗,胥役从中关说而乐于斗,有此十二弊驱之使斗。……

    今则祠堂之积蓄已空,田园抛荒,民间无银买凶,案多不结,带兵往索,民多习见不畏。故官斯土者,昔以械斗为奇货,今乃以械斗为苦事。[78]

    这无疑显示,地方行政官员的无能和腐败,是造成广泛而持续争斗的原因。[79]另一方面,也有决定性的证据显示,能干的州县官员所采取的司法行动,可以解决严重的冲突(即使是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冲突),防止它们发展成为流血性的械斗。18世纪末四川绵竹县就提供了一个绝佳的事例。当时很多村民都为争夺灌溉用水而卷入了长期的争端之中,但他们都乐意接受知县在1798年提出的和解方案。来自三个沟渠的用水,按比例分配给所有需要用水的村民。分配给每个农民的水量,根据他耕种土地的多少而定;而土地的数量反过来又决定了每个农民应分担的沟渠维修费。这一安排合理公平,因而此后在一百多年里没有再为争水而发生冲突。[80]

    暴动

    (一)暴动的一般意义

    这里所用的“暴动”一词,是指乡民反抗地方官员所采取的暴力行为。[81]从事实来看,暴动与争斗不同,前者是指某一特定地区的乡民由于仇恨一个或多个地方官员而发生的反抗行为;而后者是指乡民自己之间的敌对行为。正如前面指出的,在一些事例中,争斗会发展成暴动;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很明显。不过,根据暴力行为指向的主要目标,还是很容易把它们区别开来。

    “暴动”与“造反”不同。“造反”是指公开发动的武装反抗现存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推翻现存政权。[82]而暴动者并不像叛乱者那样反抗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相反,他们一般都会含蓄地或明确地承认皇帝和官员的权威,他们之所以采取暴力行为,没有别的目的,而只是想发泄、解决心中某种怨恨,或者说侮辱、打击使他们产生怨恨的对象。

    19世纪的一些学者非常了解暴动的本质。一位研究中国问题的美国学者指出:

    虽然中国人民无数次地起来反抗他们的地方统治者,但是,这不过是针对政府权威的滥用而进行的反抗,从未反抗过制度本身。他们以最大众、最无礼的态度……来对待一位州县官,甚至到了扯着他的辫子打他耳光的地步;这并不是因为他执行了他的合法权威,而是因为他逾越了应有的界限。[83]

    这一论述非常正确,其他作者的观察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一名目睹广州1846年1月暴动的英国军官指出,在广州府衙门暂时被暴乱群众占领时,知府及其助手居住和办公的地方被烧毁,但很有意思的是,大堂和钱库等建筑丝毫未损;原因显然是,存放在钱库的钱财是属于皇帝的,大堂是清王朝审判的场所。[84]1896年左右,一美国作者对一场“典型暴动”的描述,更能说明问题:

    我曾经目睹一队队乡民向这座城市各衙门前进。……当一支规模达到两万人的强大队伍穿过街道时,店铺纷纷关闭,一片寂静。每支队伍的前面都举着飘扬的旗帜,旗帜上写着各该队集合地点庙宇的名字。我询问道:“为什么要抗议呢?”队伍简单回答说:“我们要求减税。”由于先前的请愿屡屡落空,现在被迫孤注一掷,他们把一切都押在最后的请愿上,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就采取报复行动。但是,官员们已经逃跑了,并未坐下来倾听申述。于是暴动者把压迫者的家具————丝垫、薄纱窗帘、雕刻精细的椅子和其他昂贵的奢侈品————堆成小山,放火全部烧毁,如同毁坏耶利哥城〔译者按:西亚死海以北的古城〕那样彻底。我看到有个人企图带着某种值钱的东西逃走,但被抓了回来。虽然他手中的赃物被投入大火,但是我相信他逃脱了亚干(Achan)的命运。

    这座城市每个衙门发生的情况都类似。奇怪的是,居民们的生活并未被骚扰,除了生意被中断一天以外。这场冲突仅仅是针对官员的,暴动者的纪律严明,他们仍然效忠于清廷。我走进知县衙门看看情形如何,发现一队暴动者在保护县衙某一房间,他们的伙伴忙着从其余房间往外搬物件。我问他们为何在此守卫时,他们的回答很简单:“这是银库,任何人不得拿皇上的钱财。”他们对征税并不怨恨,怨恨的是地方官员过度苛征。一个月后,巡抚派了一支1500人的军队前来镇压。但是,军队遭到伏击,50名士兵失去生命,近百人受伤。……

    由于武力未能把暴动镇压下去,巡抚设法劝说。免去引起暴动的官员之职务,并答应,如果暴动领袖自首,就终止苛捐杂税。周和张……为了他们的目标放下武器,结束了战争的苦难。不过,他们还是被处死了。[85]

    这种暴动和那种反抗清政府的造反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对乡民来说,他们自然会怨恨腐败的地方官,而非专制的中央政府;因为,后者离一般村民的生活很远,它所推行的任何苛征暴政给乡民所造成的伤害,都不如腐败的地方官敲诈勒索带来的那样直接。我们还应该指出的是,自汉朝以来,“崇拜皇帝”的观念就深深地印在百姓的脑海中,因而,虽然没有多少人积极效忠朝廷,但许多人都对“天子”仍然抱着某种含糊的尊敬;即使天子是满族人。此外,一大堆有关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措施,如果从字面来看而不管执行的话,按照历史标准,都不能说是暴政或压迫。地方官所犯下的暴行,百姓通常能够正确地解读为对皇帝命令的错误运用,而不是朝廷本身制定的措施。在清帝国许多地方都能听到一句老话“天高皇帝远”;这句话提示了我们该如何去理解普通百姓对待他们的统治者和行政官员的态度。[86]

    如果普通百姓没有什么理由要怨恨皇帝,他们就常常有足够的理由来怨恨许多地方官的行为。地方官及其走卒直接而频繁地与居民打交道,他们的所有行为,无论是慈爱的还是不友善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责任很容易归属,因为他们并没有令人敬畏的品德。如果他们的行为给百姓造成了过多的痛苦,就会容易成为公愤和怨恨的对象。根据西方一位学者的观察,确实如此:

    皇帝那(公开宣称的)仁慈从上到下,通过九级官员,最后到达与百姓直接接触的末品官时,可能已经变成了使人烦恼的暴政了。因此,百姓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专横官员伤害,这一问题应该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由于没有法庭,普通民众就自己起来执行法律。……在小型地方冲突中,他们有时把对苛征的怒火发泄在被派去执行苛征的官员身上————抓住官轿,把他从里面揪出来,剥下他那象征高贵的官靴,并把他抛进最近的污沟中。[87]

    因此,在中国,针对州县官员及其施政的暴乱司空见惯,[88]毫不奇怪。而针对中央政府的反叛要在间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爆发。

    当然,并非所有官员都是坏官,百姓对他们的态度也不必然是敌对的。对素质不同的州县官,乡民的反应自然也不同。他们对州县官员的表现作出评判,并且常常很直率地表达他们的评价。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几个事例,说明乡民在适宜的情况下是非常善于表达的;这种方式或许过于坦率,让一些州县官员消受不了。

    乡民尊崇他们所认为的“好官”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一种方式是作诗歌颂“好官”的功德;这种诗词大概是由一些乡绅创作的。[89]另一种方式是,在“好官”任期届满后,或者在其要到其他地方担任其他官职之时,恳求他继续留任。[90]极其渴望自己喜爱的“好官”留任的乡民,会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提出请求;但这种请求得到满足的相当少。[91]在“好官”要离开任地时,公开表达感激的居民会举行场面十分盛大的仪式,赠送靴子或丝伞。[92]在一些州县,可以看到居民为怀念前任父母官而修建的“生祠”;这些父母官以自己的良好行为“赢得民心”。[93]

    那些据说能让州县官得到乡民喜爱的良好行为,主要是旨在提高乡民利益的行为,比如建立学堂、修建城防工程和灌溉工程、在饥荒期间关注穷人需要、拒绝收受贿赂,等等。[94]当这些真正忠于朝廷、一心为民的好官,在成千上万腐败或漠不关心的官员中,只占相当少一部分时,这样的行为才特别值得称赞。根据《花县志》记载,1686年到1911年担任广东花县知县的97名官员,据说只有18名知县在任上的行为赢得了百姓的赞赏。[95]1661年到1908年期间担任四川江津知县的131名官员中,只有50人被认为是“好官”。[96]清帝国其他地方的情况,一般说来也是令人相当失望的。

    如果我们考虑到,对被认为有德的官员的感激场面,经常是乡绅运作出来的,并不一定代表一般民众自发或真正的情感,那么整个画面就更为暗淡。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说:

    明季人物连篇累牍,大率已仕则临行攀辕,诸生则工文失解,如出一辙。按之,俱无实迹,其失在芜。[97]

    虽然清代的作者可能比明季学者更为可靠,但是,我们也不能确信是否每一位都能免于这个缺点。至少应该记住,由于“好官”的功德事迹毫无例外是由绅士成员所写的,而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同绅士的关系很友好、密切,因此很有可能,绅士的记载并不一定忠实地反映了普通镇民或乡民的情感及期望。

    事实上,偶尔暴露出来的丑闻显示,并不是所有“好官”都是实打实的好。虽然这些丑闻可能是心有不满的绅士揭露的,但所谓“好官”的善行,同样有可能是喜欢他的绅士的作品,根本和普通百姓的情感无关。17世纪晚期,山东某县就发生了一个有趣的事例。1676年担任滕县知县的常绅,得到了双重荣耀,一是居民为他树立石碑,怀念他的“仁政”;二是居民为他修建了好几处“生祠”,用来表达对他的崇敬心情。然而,整个事件不过是一场骗局,不但错误地陈述了他的施政特质,而且捏造了百姓的感情;据地方志记载:

    (常绅)初莅滕,标二牌于鼓楼门,曰:“惩凶恶,除豪霸,不徇私,不要钱。”其后苞苴公行,盗贼得所依。[98]

    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事例。在清帝国其他地方,其他时期,也可以见到类似的欺诈行为;就像下面这份1800年的文件所证明的:

    更有一种州县探听上司欲行参劾,贿买耆老多人,于上司前具呈,反言闻欲题升,乞请借寇。虽公正廉明之督抚,亦为所愚。……又有一种州县自知民情不甚爱戴,于无事时密令衙役人等刊刻传单,遍行粘贴。单中开说本官清廉,办公竭蹶,欲自告病,我等务必赴上司请留。复令官亲幕友揭取此单,到处传播。[99]

    这种官员自我制造的“名望”,同普通百姓的情感毫无关系,同绅士的

    百姓深知官员不可能靠其薪俸过日子,因而原谅、默许我所称为的“非法费”的征收。亦就是凡是有事找衙门解决的人必须交纳一笔能够承受的固定费用。于是很自然,官员们就把这样的制度当成必要之恶,任意敲诈勒索,强迫百姓行贿。因此,腐败与不公充斥着整个帝国。我相信,事实上所有官员都在其薪俸之外勒索钱财;中国人所谓的“好官”和“坏官”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迫百姓为正义而付钱,后者则把不公正卖给出钱最多的人。[100]

    对普通百姓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好官”(无论他们的行为“好”到什么程度)非常少,坏官的人数很容易超过他们。一些坏官把情况弄得令人难以承受,即使是非常温顺的百姓也会被鼓动加入激烈的示威来反抗他们的恶行;特别是在心怀不满的绅士成员或乡里的“悍民”出面组织、领导暴动时。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就明确指出:

    夫民即不知礼义,讵不顾身家;即不畏君上,讵不畏法律。自官吏与以万不能堪,其弱者忍之,以就沟壑……桀黠之徒,则哗然起,不惜弃身家,犯法律,以救须臾之死。洎乎事平,终不能歼其类,于是乎民益得窥官之伎俩,而始不甚畏官。……此悍之所自来也。[101]

    尽管清王朝法令规定,任何官员如果因为无礼,或残暴的举止,而导致绅士或普通百姓的暴动,就会受到惩罚,[102]但是,甚至从清王朝建立初期开始,全国各地就频频爆发民变,州县官员成为普通民众发泄不满的对象。有时,百姓对可恨的官员的示威是以殴辱的形式出现的;1690年代,一位知县描述说:

    近闻有不肖官员离任起行,地方含恨,竟闭门不容放行,且更喧拥市衢,褫夫人之衣而殴及舆从者。[103]

    在其他时候,民众暴动的目的,并不限于伤害令人憎恨的官员。乾隆帝在1741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

    本年四月间,福州府属之屏南县典史下乡征粮,乡民竟将典史殴打捆缚。又兴化府属之仙游县告病知县邵成平赴省领咨,有县民李姓因讼事未结,嗔其即行离任,竟于中途截住,肆行辱殴。[104]

    在一年后的另一道上谕中,乾隆帝说道:“近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知县之事。”[105]1870年,浙江某县发生的事例更为血腥,除了知县本人被杀死之外,还祸及其妻子、女儿。[106]虽然这种情况的暴动大概比较少见,但显示了被煽动起来的民众,其行为可能有多暴力。

    应该指出的是,暴动者在暴动中并不总是占上风。州县官员利用手中的军事力量,有能力对暴动者进行残酷的镇压。事实上,清政府非常关注此种情况,1878年(光绪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说道:

    近来各省往往因诛求百姓,不遂所欲,辄诬指为抗拒,率请派营弹压。武弁志在邀功,妄加剿洗……流弊滋多。[107]

    光绪帝进一步禁止各省督抚派兵“扰累”。尽管清政府发布这样的禁令,但不止一个事例证明,军事力量仍然是得到直属上司支持的地方官手中有效的武器。

    (二)暴动的种类和原因:反敲诈勒索的暴动

    在探讨暴动的一般性质之后,现在开始探讨暴动发生的原因,以对暴动作进一步分析。我们会看到,导致暴动的原因多种多样。1747年(乾隆十二年)的一道上谕清楚地指出:

    据各省奏报,奸民聚众之案,如江南宿迁、山东兰山,皆因求赈;浙江临海,则因求雨;福建上杭,则因抗租;山西安邑、万泉,则因丁粮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罢市,肆为不法。[108]

    这道上谕虽然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已知的暴动原因,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州县官在司法上的裁决不公正(不管是宣称的还是真实的),似乎是地方暴动的普遍原因。[109]

    导致暴动的最频繁以及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征税有关的官员敲诈勒索。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些反抗勒索的暴动。这种类型的暴动,虽然在清王朝建立前就有发生,[110]但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更为普遍。因为在此时,天朝大国的威望第一次受到了严重打击;许多地方都组建了地方军队,这增强了此前手无寸铁的农民向当局挑战的勇气。[111]

    反敲诈勒索的暴动,同其他类型的暴动一样,其矛头指向地方官员而非清政府本身,但在某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占有极大的比重。一般说来,这些暴动都遵循着类似的模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相关人员请求停止地方代理人非法强加的过度税负;(2)上级官员未能减轻他们的痛苦,请愿者逐渐绝望;(3)接连发动不同程度的暴动;(4)以军事行动镇压,或者采取某种妥协办法进行分化,暴动领导者受到惩罚;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暴动转化为大规模民变的一部分。[112]

    不过,如果地方居民没有浪费时日向上级官员请愿,而直接诉诸暴力,那么暴动形式就要简单些。

    前面描述过的“典型暴动”,就是一个关于暴动的绝佳事例。我们还可以再列举几个事例,说明实际爆发的暴动————从形式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的不同环境。所有这些事例,都发生于1840年代到该世纪末期间,[113]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概括如下。

    第一个事例发生于1842年浙江秀水县。该暴动因被知县迅速镇压下去而流产。根据地方志的记载:

    西乡无赖子虞阿男者,聚众抗租,号召邻圩戽水于田,钉栅于浜,拦截催租进路。……(余)士瑮……购线计擒,不旬日缚而戮诸市。[114]

    1843年早期发生于湖南耒阳县的暴动,是反对地方官最激烈的运动之一。关于此次暴动的起源,有关记载并不一致。根据一位作者(他同这次暴动并无个人利害关系,因此他的记述可能是公正的)的记述,暴动是这样发生的:当地一名居民采取合法行动,指控知县“浮收”。但是,知县的行为不但未被纠正,指控者反而被判“坐不实”,受到鞭打、坐牢的惩罚。他的乡邻发动暴动,把他解救出来。两个比邻地区的所有村子村民都拒绝交纳任何税。暴动者在两名生员的领导下武装起来并攻击县城。骚乱持续了几个月都没有平息。人们认为,“此事罪在官不在民”。[115]

    在动荡的1850年代,清帝国一些地方的暴动特别频繁。举例来说,有名监察御史概括江苏省的情形时说道:

    州县浮收激变,多以抗粮滋事为词。……州县收漕,竟有应交一石,浮收至两石之多,并有运米不收,勒折交银,以至民怨沸腾,激成事变,遂有聚众戕官之案。[116]

    同时代的另一名官员,指出江苏松江府的暴动特别频繁:

    青浦首倡聚众拒捕殴官,南汇仓寓为民所火,官仅以身免,华亭钱漕家丁下乡,乡民积薪绕船四周,逼令县差举火……将绳之以法乎?是速之反也;将置之不问乎?是教之抗也。[117]

    一名西方记者提供的华亭县暴动的细节,也能说明问题。他说,措置失宜的知县召集200名志愿者,让他们带着枪去逼迫居民缴税。这引发了暴动:

    不愿意被知县过度榨取的百姓,敲打锣鼓,发动暴动,一会儿就聚集起几千人的队伍。当暴动的民众放火烧毁两艘官船并打死4名乡勇之后,知县光着脚狼狈地逃回县城。[118]

    反敲诈勒索的暴动并不限于南方省区。1854年和1855年,河南省一些地方发生的暴动,特别值得注意。由于银价日益上涨,而官员不停地敲诈勒索,该省大部分地方的居民被逼上绝路。[119]新乡县和河内县村民自己很快地组织起“联庄社”,抵抗税吏,这样就同两县衙门爆发了公开的冲突。[120]

    即使在清帝国首都临近地区,也有暴动发生。1861年,一名大学士上奏清廷指出,在华北省区及北京附近地区,有组织地抵抗税吏的暴动日益频繁。原因在于担任州县官员的大多数是“不肖官吏”,居民对他们的腐败行为和高压手段极为憎恨。[121]

    笔者要列举的最后一个事例,发生于1890年代,太平天国运动已经被平定很久了。暴动发生在离北京不到100英里的县城,起因是铜钱和银子的官定兑换率非常不公平。该县土地税(依法固定在一两银子的特定小数部分)通常以铜钱缴纳,官定兑换率为2,000文铜钱兑换1两银子。可是,不知什么时候,一名腐败知县把此兑换率任意改为4,000文铜钱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意味着他本人及其一些走卒可以榨取100%的净利。事情就这样持续了很多年,接着暴风雨就来临了:

    新上任的知县把兑换率上涨到1比5,000,乡人默默地付了。知县误解了治下居民的脾性,因而在几个月后,又把兑换率提高到6,000文。这时,乡人发出怨言,但还是照交不误。而知县还不满足,又提高到7,000文。此时,乡人谈论有组织地进行反抗,但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在自己任期过半之前,知县又进一步提高兑换率,规定8,000文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

    知县的不法行为终于引发了危机。乡人们举行集会,决定通过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请愿书。……请愿书根据集会的决定准备好了,由三名有影响力的文人带到首都,并提交给都察院。……

    (请愿书)丝毫未看就被退回,三人还被重打50大板,罚交一小笔藐视公堂费。三人凄凉地、垂头丧气地返回。知县为了庆祝自己的胜利,非常草率地把兑换率又进一步提高到1比9,000文,但事情的发展证明他太心急了……

    乡人们立即集会,更仔细地起草了请愿书……由另一代表团再一次带到首都。这次,乡人们成功了。那名胆大妄为的知县被罢黜,而且将来永不叙用。[122]

    这是一个相当特殊的案例。其结局比其他事例要好,或许是因为该县离清帝国首都非常近,因而高级官员认为最明智的处理方法是对愤怒的民众进行劝说,而不是采取通常的武装镇压手段;或者是由于即将成为暴动者的民众得到了绅士的有效领导,这一点可以从对事态发展或多或少的掌握技巧上看出来。

    (三)因饥饿而暴动

    另一种同样重要的暴动类型,可以称为“饥饿暴动”,它是由于清政府无力解决饥荒造成的局势而引发的。当赈济迟迟未到,或者赈济工作处理不当,饥饿的灾民就会开始扰乱,特别是有“莠民”煽动时。因为在要饿死还是“铤而走险”之间,是不难做出决定的。18世纪的一位官员正确地指出:“近来被灾之地,竟有因地方官发赈稍迟,而不法之徒因而抢夺村市,喧闹公堂者。”[123]很自然,饥饿暴动在发生大规模灾害时,与其他类型的暴动一样,很容易成为一种“社会流行病”,在社会全面动荡期间所占比重令人生畏。但是,饥饿暴动至少在一个方面与反敲诈勒索暴动不同,即:后者的矛头一般指向地方官;前者不但指向地方官,可能还指向富户。

    饥饿暴动者的动机有时非常简单。饥饿的暴民经常去抢夺临近地区的富户家庭,只是为了找吃的。他们只是要满足眼前的需要,而非向有特权地位的人物或官府发泄不满。19世纪初,广东一个地区在荒年发生的饥饿暴动,就是一个适切的例子:

    其始出资推食,或由于富者之好行其德,后则相习成风,倡为分饥荒名目,米贵即聚集贫民,沿门托钵,不遂其欲,辄肆攫取。……甚则有家仅中资,而并罹惨祸者。[124]

    19世纪末,江苏一些地方在一个荒年也发生了类似的暴动。中国一位著名官员在己亥年(1899年)三月六日所写的日记中就说道:

    有流民男女百余喧阗索食……闻前三年村众鸣锣,竟被殴死一人,尚敛米三斗而去。[125]

    不过,这种性质的饥饿暴动有时因为介入一些报复特定家庭的动机而变得复杂。另一名官员叶昌炽在辛亥年(1911年)所写的日记中,就记载了这么一个事例:

    张中履……言常昭两邑抢米,城乡富室无得免者。衢巷粒米狼戾,盖藏一空。邵伯英前辈以筦义仓,尤为怨府,房屋器皿,捣毁无遗。……其实仓政但尸其名,平时掊克以自肥者,其戚俞某,已以寒措大一跃而为多田翁。[126]

    然而,饥饿暴动的目标也常常指向地方官。清廷在1832年(道光十二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概括了一些地区所存在的情况:

    江西省上年被水歉收,今岁青黄不接,粮价稍昂,南安、赣州两府地瘠民贫,风气尤悍,叠经该抚等酌议平价,设法劝粜,并就近借谷接济。乃地方棍徒,乘此岁荒,挟制官长,竟敢集众拥入府堂,肆行喧闹。[127]

    1801年发生于直隶定州的饥饿暴动,矛头同时指向富户和地方官,却有一个意外的幸运结局:

    嘉庆六年大水,州境饥,城南七堡村民张洛公、宋蛮子等九人,以李铎家富囤积,率众饥民乞借。不允,遂肆劫掠。铎赴州治控告,州牧张饬役数十辈往,弗能戢,遂议发兵剿捕。饥民亦聚至千八百人,谋所以为敌。

    (刘)玢闻之,私议饥民聚众劫粮抗官,由于万不得已,如动兵,是速之变也。不如遣能言者,责以大义,散其众而薄惩其罪,则九人者不致生变,千八百人得全活,而州境乃无事矣。

    州牧闻之,使玢往。遂只身赴七堡村,张洛公等长跪请命。玢既散其众,偕张、宋入城。州牧亦廉得其情,概从宽宥。[128]

    不过,饥饿暴动一般没有这样幸运的结局。由于暴动者的组织常常很松散,他们绝大多数是缺乏强有力领导的饥饿灾民,这样的暴动很容易被武力镇压下去。例如,1857年直隶邯郸的情况,就显示了无组织的暴动者是如何的无助:

    比年灾歉,兹复旱蝗遮天蔽日,禾稼一空,饥民攘夺,邑令……捕诛数人,稍为敛迹。[129]

    饥饿暴动也并不总是能毫无困难地镇压下去。如果“土匪”利用乡村中饥饿的民众来找政府的麻烦,局势就会变得十分严峻。1830年代一些省区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一份官方文件记载说:

    直隶、河南、山东各省教匪辗转传习……一遇荒歉之时,恃众强横,白昼伙抢,名曰均粮。南中则湖南之永郴,江西之南赣,与两广接壤处所,会匪充斥。……该处良民及商旅经由者,亦多出钱挂名入会,借免抢劫之害。[130]

    因此,大量饥民所引起的动乱,显然是政府潜在的威胁。事态常常向爆炸性方向发展;当被想要挑战政府权威的人加以利用时,暴动就很容易转化为旨在推翻清王朝的叛乱。无论怎样说,饥饿的灾民很容易变成抢劫的暴徒。19世纪中叶广东一位叛党领袖提出的“申述”很能说明问题,一位西方作者曾加以记录:

    我们这些老百姓本来出生在丰衣足食的时代,曾经也是非常效忠的子民;我们的家庭在村子里受人尊敬,我们的行为也很端正,并尊重他人财产。但是,由于老天天天下雨,农夫们颗粒无收,我们也无钱来办事,因此三教九流不得不加入土匪。我们本来到广西找个地方避难,但遇到处境同我们一样的乡邻时,不管愿意不愿意,要想不饿死,就得加入土匪。[131]

    (四)绅士在暴动中的角色

    上面提到的事例显示绅士有时也卷入暴动。在一些事例中,他们是普通民众发泄仇恨的对象;在其他事例中,他们则扮演了煽动者或组织者的角色。

    在两种情况下,绅士和非绅士的富户会成为地方暴动的对象:其一,他们作为粮食囤积者,会在一些饥饿暴动中受到饥民的攻击。其二,作为土地拥有者和享有纳税特权者,他们会跟地方官一样,很容易受到愤怒的反勒索者的粗暴对待;特别是那些与地方官狼狈为奸的人。

    本书前面章节已经对第二种情况作了解释,[132]不过,1846年一份官方文件中的记载,在这里值得引用:

    江苏向来完漕,绅富谓之大户,庶民谓之小户。以大户之短交,取偿于小户。……以致畸轻畸重,众怨沸腾,纷纷滋事。[133]

    一位19世纪的作者也有同样的观察。他指出,“毁仓毁衙署、拒捕伤官”的暴动在江苏“无岁不闻,无城不有”,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134]江苏以外其他省区也有类似的情形。19世纪期间,浙江、江西、湖南[135]和湖北[136]等省一些地区也爆发了一系列特别严重的此类暴动。在所有这些暴动中,乡绅常常因其可憎的行为而成为群众施暴的对象。

    绅士作为暴动的煽动者或组织者的角色相当重要,因而必须作进一步的探讨。正如我们马上就会看到的那样,在几乎所有记载在案、规模相当大的暴动中,绅士的角色都很突出。当然,当大多数居民极为愤怒时,普通民众自己也是有能力发动暴动的。1842年发生于浙江秀水县由虞阿男领导的反敲诈勒索暴动就是这样。虞阿男属于那种“无赖子”,他的名字就清楚地表明他地位非常低下。[137]然而,这种没有得到绅士支持或指导的暴动,组织可能非常糟糕,很容易被镇压下去。绅士之所以在暴动中拥有重要地位,不仅是由于他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且是由于他们识字,这让他们在暴动中拥有相当有用的知识或技巧。由于这一原因,在科举考试中还未取得任何功名并因此不属于绅士阶层的读书人,也常常在许多暴动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为了方便起见,笔者在探讨中把这些读书人称为“文人”,以便同拥有功名的士子相区别;而士子在这里被视为绅士的一部分。

    作为村民寻求的领导人物,绅士和略逊一筹的文人,经常承担起维护地方利益,或者在这些利益受到威胁时加以保护的职责。而且,他们是拥有特殊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人物(作为地主和享有特权的纳税人),有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时刻打算扩大其特殊利益,并在必要时加以保护。因此,如果地方官的行为有损于地方或私人利益,或者这样做可以赢得名声时,其中一些绅士和文人就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暴力。事例多不胜数,但是下列这个事例特别有趣。一名新被任命、以“横暴”而臭名远扬的知县,还未上任,就被一场威胁性的暴动逐走。根据西方一位传教士的记载,这件事发生于1840年代的湖北某县:

    一名官员被任命为知县,但该县居民反对他到任。因为他在刚刚离任的地区,就以专横、暴行而臭名远扬;当地居民深受其不公和敲诈勒索之苦。

    因此,他被任命为知县的消息传到房县后,群情激愤,居民张贴言辞辛辣的告示。接着,一些当地头面人物作为代表,前往该省省会,向总督提交谦恭的请求书,请求总督怜悯房县百姓的贫穷,不要派一只老虎去把他们吃掉,而要派一名真正的父母官来关心他们。但是,请求书未被接受,总督命令新知县次日就去上任。

    代表回到家乡,向乡邻宣布了这一悲伤的消息。全城居民惊恐万分,但并不坐在那里悲伤。头面人物聚集起来,召开大会,邀请最有影响力的居民到场。会上决定,不能让新知县到任,应该有礼地拒绝他。……

    新知县一到县衙……就被告知,城中主要人物求见。……代表们匍伏在新知县面前;接着,其中一个代表上前一步,以异常礼貌的语气、极端优雅的姿态对他说,他们是代表全城居民而来的,要求他哪里来就回哪里去,因为全城居民不愿意他到任。……

    面对群情激愤的居民,新知县……先是企图安抚,然后威吓,但一切徒劳无益。……代表们平静地告诉他,他们到这里来并不是同他讨论问题,而是告诉他事情已经决定,居民们已经决心拒绝他到任。代表们明确指出,轿子已经在门外等候,旅费也已经准备好,此外还有一个盛大的护送队确保他安全地回到省城。……

    新知县仍然企图反对。但是,一大群人已经聚集在衙门周围,发出的叫喊声远远不是欢喜或令人安心的。他了解再抗拒是不明智的,因此决定让步,表示愿意顺从他们的要求。……队伍立刻出发,仍然由城中主要人物陪伴。

    一到达目的地,代表们就径直前往总督衙门。……总督虽然脸上露出不悦,拿起名册(里面有房县所有重要人物签名的请愿书),仔细地看了看,然后告诉代表说,他们的请求合情合理,应该得到尊重。[138]

    “头面人物”和“城中主要人物”十之八九是乡绅和文人。不但“言辞辛辣的告示”是他们写的,给总督的请求书也是他们写的。(事实上,向总督面交请求书的“代表”,可能是那种在帝制时期有权进衙门的人物。)或许,正是在他们有力的领导之下,那名不受欢迎的知县才能被阻止到房县上任。

    不过,这种事例相当少。更多的是,儒生或文人因未能通过科举考试而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进而煽动反对州县官的暴力示威。我们在前面章节中已经提到1730年代发生于直隶昌黎和福建福安的暴动。[139]1860年代,浙江省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暴动,令当局特别烦恼。[140]但是,由于文人人数不多,力量不强,无法让他们的示威变成真正的暴力,因而他们带给官员的不过是侮辱而不是伤害。但是,当充满仇恨的士子利用普遍的怨恨取得大众的帮助,由此形成的暴动就可能十分惊人。例如,1845年,浙江奉化县一些渴望成为生员的儒生暴动,最初是指控知县在主持前一次的县试中“明目张胆地公然偏袒”,但随后凑巧发现他还“向人民征收苛捐杂税”。这些儒生立即利用这一点作为对知县开战的理由。“在县试第一天,儒生聚集起来反对县当局,接着在民众的帮助下,赶跑了知县。”[141]

    作为地主和纳税人,绅士在其个人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或伤害时,会采取暴力手段。许多事例显示,拥有各种功名的士子或拥有官品的士大夫在地方暴动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1843年,湖南浏阳县两个乡村地区爆发的反敲诈勒索暴动,其领导人都是生员。[142]1846年,广东灵山县的居民暴力反抗“苛征”,聚集“暴徒”,捣毁税吏官署,主要领导者也是一名生员。[143]19世纪中叶,西方观察者对浙江的一次暴动所作记述,尤其能说明问题:

    这次暴动的发生,起源于一些政府官吏在税收中的敲诈勒索。对他们来说,不幸的是,文人————最有影响和最有力量的阶层————也参加进去。一个三人代表团前往府城宁波,向知府申述冤情。知府根本不听他们的,反而质疑说辞的真实性,要他们从“四书”中引经据典加以证明。不过他们拒绝了,说他们是来申述冤情的,而不是背诵经典。知府更加恼怒;他手下人愚蠢地建议以藐视衙门罪,对鲁莽的申述者进行“掌嘴”的惩罚,不幸的是这个建议被采纳了。三个代表非常难堪,气愤地返回奉化;民众更加气愤,决心报复。……

    随后,暴动民众和官军(据说,官军有600人;另一些人说有1000人)之间爆发了一场战斗,官军被打败。……这时(1847年10月12日),法国使臣乘坐“女神号”汽船从舟山到来。早上8点,署宁波知府拜访英国领事,说他非常期望见到法国使臣。……他的情绪非常低落,强调说来自奉化的消息非常糟糕,3名官员被杀,官军被打败;还说道台已经成为叛军的阶下囚,叛军可能很快就向宁波进发。[144]

    暴动者得知一支10,000人或12,000人的军队已抵达宁波,而几名地方官已经受到惩罚后,整个暴动最终平息下去。

    绅士参与暴动的事例,并不限于上述少数几个省份。例如,河南省一些地区1854年和1855年组织的反勒索暴动的“联庄社”,其中一个领导人就是生员。[145]他虽然是唯一可以确定身份的,但是其他许多领导人也可能拥有类似的身份。1858年,山东一些地方上报的反敲诈勒索暴动,也是由廪生和武生领导的。[146]1884年到1885年,贵州某县爆发的一场暴动,是由一名举人及其伙伴领导的。这场暴动最终发展成为民变,民变队伍包围了铜仁府城,杀死知府。[147]事实上,广西省一系列反敲诈勒索暴动中的绅士领导非常普遍,因而19世纪的一位中国作者毫不犹豫地写道,那些“有一阶半级者,即怙势与官抗,官不敢言催科事”。[148]

    从上述探讨中,我们清楚地看出,比起其他类型的暴动,绅士在反敲诈勒索暴动中扮演着或许更为积极的角色。其原因非常简单:他们作为纳税人,当地方官及其走卒对土地拥有者需索过度、超出警戒线时,他们的利益就受到直接威胁。拥有功名的士子或拥有官品的士大夫虽然并不是唯一的纳税人,但是,由于他们拥有学识,了解官场情况,因而他们自然地成为组织反对腐败官吏的合理领导者。其他土地拥有者很容易被说服参加;对于暴动煽动者来说,他们轻易就能引诱或强迫其佃农跟他们一起向违法的官吏衙门进军。

    就像华南的一些争斗那样,绅士领导者很有可能雇佣一些人,在暴动被镇压之后,作为他们的替死鬼,接受惩罚。无庸置疑,在这种卑劣的手段下,绅士更加肆无忌惮地煽动愤怒的乡民反对地方官,为他们火中取栗。一位西方作者在1840年代早期所作的观察,很能说明这一点:

    在位于广东东部的潮州府,某人犯下重罪而需找一个人顶替自己被处死,其代价大约为50两银子。……这样,潮州府经常发生官吏被杀死、暴动频繁爆发的事件;因为,当一些富有阶层的人物对某个官吏的行为不满时,就会毫不犹豫煽动贫困阶层制造混乱,而不用担心个人会受到惩罚。1843年秋,潮州府某县知县被杀,广东按察使因此带着一支大军,从广州出发前往逮捕并惩罚犯罪分子。可是,他一到混乱的现场就发现自己不可能完成任务,因为遭到了一大群手持武器的民众抵抗;其结局同中国其他地方经常发生的类似情况一样,以私下妥协收场。

    煽动杀死知县的绅士因害怕受到惩罚,花钱找到20名替死鬼,并对被杀知县之子行贿(据说是1万两银子),好让这些人承认自己是煽动者、主犯和从犯等等。另一方面,在刑部制定的律条严格规定下,广东按察使必须对罪犯进行惩罚,否则自己会受到惩罚。但是,他认识到,如果要想把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他们就会竭尽全力进行抵抗;这反过来会击败他所率军队,自己也会因此而被杀死。基于这些考虑,他接受了贿款,判处20名无辜替死鬼死刑。[149]

    我们手中没有资料证明这样的卑劣手段十分普遍,但即使是局部地区出现这种手段,也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地方暴动中绅士和普通百姓之间的关系。

    盗匪

    清政府对“匪”字的使用非常宽泛。在官方用语中,“匪”可以指任何违反法律和统治的犯罪分子,从普通的强盗到十足的叛乱者。我们讨论中所用的“盗匪”一词,是指个人或集团利用身体暴力对其乡邻进行抢夺的掠夺性行为。在这种场合中,“盗匪”明显有别于“民变”或“叛乱”。叛乱的目标在于推翻现存政权,而盗匪虽然破坏了法律,但并不想推翻政权本身。有时,盗匪虽然公开违反了现存政权之旨意,但这只不过是作为自我保护的一项措施,或在进行掠夺时的一个必要步骤。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它和叛乱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楚,但大致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盗匪产生的根源在于贫穷。[150]不过,如果认为饥饿的村民自己必定会成为盗匪也是不正确的。村民的惰性根深蒂固,只是饥饿并不能使他们卷入或从事掠夺性活动。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贫困的农民经常选择的是流浪、乞讨或死亡,而非“铤而走险”。在一些本来很温顺的村民变成土匪之前,必须存在着两种因素:其一是乡村中存在着“奸民”,其二是特定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动荡。

    第一种情况在许多乡村几乎一直都存在。“奸民”在盗匪活动中的角色是众所周知的。19世纪早期的一位作者就观察指出:

    暴民之兴,多流为盗贼,而实由于饥馁。始也潜事穿窬,继或强籴强借,终遂肆行抢夺。此必市井桀黠之徒,乡闾奸猾之辈,阴相构煽,愚民困苦无聊,为所诳诱,恣意攫取。上户遭其荼毒,持械相抵,偶有杀伤,挺然思逞,聚众剽掠,千百成群。[151]

    这一观察的正确性,部分见于以下目睹广东灵山县情况发展的记述。在该县,饥饿的民众先是走向暴动、从事盗匪活动,最后参加民变:

    灵邑于山谷中,山菁林密,伏莽滋多,每遇饥馑,有司抚绥无术,暴动时闻。……道光四年甲申四月,匪徒陈自通因旱饥煽饥民作乱。……

    十九年己亥,洪秀全党何勇入境招徒党入天地会,出西江劫饷船。……

    二十六年丙午冬十二月,市民苦府税厂苛征,聚众毁厂。……

    二十八年戊申四月,张家祥(肇庆人)……率党据县境……声言劫富救贫,所至勒索富户助饷。……

    咸丰元年辛亥,颜大、陈自考……周廷明伙党数千人,占据陆屋、旧州、宋太等处,勒索富户。……

    同治十一年壬申,刘贤率党袭城毁署,抢掠街市。是年米昂贵。[152]

    从上引资料中清楚地看出,这一悲惨地区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动荡,是有经验的混乱制造者的杰作,又因一支饥饿大军的存在而加剧。虽然在该事例中,要想清楚地指出暴动止于什么地方,盗匪行为从什么地方开始,或盗匪行为在什么地方发展成叛乱,是有一些困难的,但是,混乱制造者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是很容易看出来的。

    (一)“奸民”

    因此,简略地调查一下混乱制造者的举止行为对我们了解盗匪现象很有必要。就像在其他地方已经指出的,清政府把居民划分为“良民”和“莠民”或“奸民”两大类。这一阶层区分虽然并不一定就反映了各人的本质,但它的确表明了在中华帝国巨大的人口中,一部分人性格温顺、反对社会动荡,另一部分人不守规矩、喜欢掠夺。后一部分人的存在,不但使当局者寝食难安,而且给其所在乡邻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各种各样的“奸民”,几乎在清帝国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几种最熟知的应该在这里略作描述,包括“光棍”(地痞、流氓或乞丐)、秘密社会成员和“散兵游勇”。在这几种“奸民”中,光棍几乎存在于所有集市和乡村。19世纪,西方一位传教士称光棍为“乡村恶霸”,他的生动描述,可以显示这种“奸民”的一般行为:

    中国恶霸简单来说就是这样一种形象,他们大都脾气暴躁且情绪激动,他们从不肯吃亏,在任何情况下都奉行一报还一报的原则。……有时,一个精明的村民会采用这样一种策略:他们穿着像无赖一样敞胸露怀,言谈粗声大气,或者观点缺乏一致性。……

    如果他坚持贯彻这样的行为方式,那就不可避免地给人留下这种印象:他是一个危险人物,跟他打交道要小心。……

    最可怕的一种地痞是,他们虽然不会让别人孤立,但总是插手别人的事务,以图自己捞取好处。他们之中最危险的是那种不费吹灰之力就置人于死地的人。……

    恶霸一般是穷人,他没有什么好损失的。这是十分有用但不一定是便利的条件。在中国,贫穷经常是处境最为悲惨、最困乏的同义词;……成千上万的穷人不知下顿饭从何而来。这些人如果在欧洲,会被称为“危险阶层”。而在中国,贫困至极,他们很少作为一个整体向社会发难。但作为个体,这类人如果具备特殊能力的话,就有可能称为“村霸王”,从而依他们的意愿左右局面。

    这样的人物,用中国形象化的语言来描述,就是“赤脚”,暗指他们穷困的处境;俗话说,“赤脚的不怕穿鞋的”,因为前者在情况紧急时毫不犹豫往泥中逃跑,而后者却不敢紧随其后。换句话说,“赤脚”公开地或暗中威胁要报复那些无力自保的有产者,使他们处于恐惧之中。

    报复的形式依情况而定,最常见的方法之一是纵火。……

    恶霸对敌人表示不满的第二种方式是毁坏庄稼。[153]

    恶霸为了提高自己令人畏惧的影响和势力,经常把他们的同伙组织成一种无形的掠夺性队伍,一旦有需要,就可以很快地采取行动。中国乡村不时发生冲突和暴乱,有时就是由这些帮派引起的。因此可以说,他们成为“中国社会安定的大敌”。引用同一位西方传教士的说法:

    我们设想一下,某人与对手发生激烈的争吵,长期不和,终于使他们在一个大集市上发生斗殴,这样的事情一年四季都会发生。其中一个与一名恶霸熟识,这个恶霸又有一帮同伙可随时出手相助。这个人看见熟识的恶霸过来,赶忙诉苦,请求帮忙。这个恶霸通知同伙,说有个朋友需要帮忙,约请他们出动。这一帮人来到集市上。……凭借这一帮不法之徒的强大势力,那个恶霸暴打对手并轻松取胜。……这并不是说,这个危险阶层中聚集起来的莽汉们就形成了某种固定的组织。其实,他们只是在被保证这种斗殴极富刺激,或者事后有宴席犒赏的情况下才聚到一起的。[154]

    不过,还要补充的是,恶霸和“光棍”的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打斗和吃喝玩乐。在不同时期,他们所从事的流氓活动,从敲诈到盗窃,种类十分广泛。[155]在一些地区,由于环境特殊,会制造出特别的混乱形势。例如贵州省的“土棍”行为方式如下:

    呼朋聚党,数十成群,平时于地方善良之家,每每借端讹索,手持刀棍,辱骂纠殴,甚或捆缚吊拷,欲饱方息。及遇赶场日期,则持断戥片包等物,撞人掷地,即借词诬赖,其人不服,与之争辩,则其伙党辄从而聚殴,将其银物抢掠一空,莫敢谁何。此等恶棍,如镇宁州属之曾周马场、张官堡、双堡场,安顺府属之旧州场、鲊笼场等处最多,至岁暮时尤甚。此外各处场市亦皆不免。[156]

    在华南一些地方,恶霸的行为方式不同。根据一位西方学者引述的报告,这些来自“危险阶层”的恶霸————

    为了榨取赎金而进行绑架活动;他们假装成治安官员,以保护粮地为名打造快船,每船载着10到20人,沿江上下穿梭,要么以暴力手段打劫客船,要么强行抢夺蜑民的妻子、女儿。大小乡村之村民,视之如虎,丝毫不抵抗。农夫必须要向这些强盗支付钱财,否则庄稼一成熟,就会遭到抢劫,留下光秃秃的一片白地。[157]

    这些恶霸的“胆量”大到一定程度后,就成为清王朝真正头疼的问题。用一位西方传教士的话来说,就是:

    有一种人,专门以违反法律、违抗州县官员的命令和从事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为乐,并以此炫耀。无论是打伤别人,还是自己受了伤,都很镇静;杀死他人时,非常冷酷无情;根本不担心自己死活————这就是光棍的极端信念。[158]

    不难看出,这种“光棍”很容易变成无法无天的抢劫者。这一演化趋势很容易从18世纪和19世纪一些作者提供的事例中得到证实。陕西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签发的一件官府告示中,就对“卦子”(光棍在北方的一种称呼)的行为作了如下描述:

    闻得鄠县、盩厔一带地方,有卦子一起……日则强行乞食,夜则宿于麦场,放火烧毁,乘机攫抢。……

    又据咸宁县禀报,北乡化王村堡外有卦子一起,男妇共二十六名口,系山西口音,随带马二匹,骡驴十七头。……查此等外来流民……所到村庄,恃众行强,多索滋扰,甚至乘机攫抢,亦所必至。[159]

    在同天的另一份文件中,要求人们注意陕西当地“光棍”的活动:

    陕西地方,多有好勇斗狠之徒,或逞凶恃强,凌轹一方……或诱人为匪……或纠众肆抢行窃……不畏官长王法,不受父兄约束。善良惧其报复,不敢告发。……愚民视此辈为法不能加,有利无害,地方无赖子……反从而效尤,为害更甚。[160]

    在一些地方,“奸民”可能就是“乞丐”。他们虽然以“乞讨”为生,但是很容易通过暴力手段榨取钱财,或者成为十足的土匪强盗。18世纪的一份文件,就记载了这样的情况:

    江西各属城市乡村,俱有一种恶乞,名为拣子行,以乞丐为生,大非疲癃残疾,实皆年力精壮,强横无赖之徒。三五成群,到处蜂拥,登门入室,索讨钱米。少不遂意,喧闹不止。茶坊酒肆,肆行无忌。……城市犹少,村庄尤甚。[161]

    这种“乞丐”制造混乱的行为,并不限于骚扰居民并榨取钱财。几年后发布的另一份文件就描述了这种“乞丐”的抢劫行为:

    近来所获强盗,及满贯之案,多系强壮之乞丐所为……野庙桥洞,随处栖身。保甲不能约束,兵役亦难盘诘,竟成法外之人,所以叠有不法之事。[162]

    18世纪晚期,湖南省一些地方记载了另一种稍有不同的“奸民”:

    此辈借称邻邑因上年歉收,窜入宁境,不下六七百人,扰累各乡,甚有孤僻村民,迁避去者。……凶之尤者曰老猴,广西人,绰号飞天蜈蚣,妻号飞天夜叉,年仅五十,有拳勇,寄居县境岩穴中十六七年,党翼六七十人,分路强乞,轮日供膳老猴夫妇。……或忤其党,则挺身行凶,莫敢谁何。[163]

    在19世纪,清帝国一些地方同样存在着类似的“乞丐”。1836年(道光十六年),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说道:

    江西广信府属之上饶、广丰等县,福建建宁府属之崇安、浦城、松溪等县,浙江处州府属之龙泉、庆元等县,三省毗连之区,封禁山内,近有一种丐匪盘踞,号称花子会,俱系各处无赖之徒,成群结党,扰害居民。……其会有大会首、副会首、散头目等名……会欲纠众讹诈,则以竹筷缠扎鸡毛,上系铜钱一枚,分头传示,会中人一见立即赶往。[164]

    很明显,清帝国各地存在着秘密社会,其中一些秘密社会在未打算举行公开造反时可能从事着盗匪活动。18世纪存在于四川省的一种秘密社会,后来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形式稍有改变。一位当代学者对这种秘密社会的特点作了如下描述:

    查嘓噜种类最夥,大约始乎赌博,卒乎窃劫,中间酗酒打降,勒索酒食,奸拐幼童,甚而杀人放火,或同伙自杀,皆谓红钱,自称亦曰红钱弟兄。以上各类皆不为盗,下此掏摸掐包剪绺,已刺面则红钱不入,别为黑钱。

    又云,嘓噜一种半系革捕,此县犯案投充彼县,类与各捕声息相通,因缘为奸。哥老即嘓噜之传讹也。[165]

    19世纪晚期一件官文中所包含的下列叙述,指出这一时期其他地区一些秘密社会掠夺活动的一般模式:

    自来如四川、湖南、贵州、两广等省,会匪最盛。其始皆不法游民,烧香结会,及会成势众,因是以横行乡里,鱼肉良民。小民无可如何,遂入会以求自保。其会则有哥老、安亲、添弟、三点等名,其地则遍于各州县。或数十数百人自为一会,而其声气则无所不通。[166]

    我们不应该忽视这一事实:在特殊的情况下,清政府一些军队会从事盗匪活动,或者变成土匪。众所周知,入伍当兵的人,大多数是其家乡的不安定分子。即使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地痞流氓,但也很容易成为没有固定职业或谋生技能的人。这证明了“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是有道理的。清王朝军队臭名昭彰的是,在被认为要同土匪作战时,却忙于准备从事抢劫活动。关于此类事例数不胜数,这里仅举1861年发生在浙江的一个事例,就足以说明官军是如何利用动乱局势从事盗匪活动的:

    官兵之累,百倍粤贼。去岁春间,贼目下令,安昌、斗门依旧为市,民间遂各修屋立肆,百货麇集。二镇之盛,转胜往时。自冬间法人……带兵进攻,宁绍间子尽窜军籍。卷焚卉衣,肆为淫掠。今春之初,亡命尤聚,而乡民之戆直者,复助之杀贼。贼怒,遂尽焚松林、下方桥、后堡、陶堰、道墟、东关、安昌、斗门诸村。……官兵宛转逐之,而行劫如故。[167]

    即使在军事活动结束或因其他各种原因而被解散之后,这些人还会给乡村带来混乱。用官方话语来说,他们变成了“散兵游勇”。他们给清王朝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就像对太平天国军事镇压行动结束之后的情况一样。下列一段描述,就是这种土匪常见的运作模式:

    自谅山一役,遣散各军,器械不能尽缴,往往致成游勇,恃有利器,抢劫客商。……有啸聚至数万者,此等游勇,只是抢劫行旅,不扰害居民,以故民与匪相习,遇官兵搜捕,该匪等辄散匿民居。……兵退复出,所以广西几至通省皆匪。[168]

    另一种与此稍有不同的运作模式,见于1853年的一份官方文件,描述太平天国早期的情形:“逃兵逃勇奔窜而返,无资可归,无营可投,沿途逗留,随处抢掠。”[169]

    上述事例旨在证明这样一种观点:虽然盗匪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总贫困,但是,如果一个特定地区并不存在什么“奸民”,或者地方上并没有发生什么严重的混乱,而使得农民大众仍然有可能维持他们习惯上的生活方式,那么,盗匪活动是不会猖獗起来的。[170]普通村民通常是遵纪守法的,在情况需要时,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和家庭,会避免和土匪对抗,[171]或者同邻居一道合力抵抗。[172]然而,在特殊的环境下,一些通常守法的村民也会被引诱(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从事盗匪活动。

    (二)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

    前面的探讨表明,土匪(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可以分为两类,分别称为职业性土匪和偶发性土匪。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偶发性土匪常常是那些因这样或那样原因而被迫加入土匪集团的乡民,而职业性土匪属于乡村社会中从事职业化掠夺、难以驾驭的分子;(2)一旦被迫加入土匪行列的压力消失,偶发性土匪常常会回到合法的职业中去,而职业性土匪总是经常性或许永久地从事抢劫、偷盗活动。

    有关职业性土匪的事例很容易找到。其中一个特别有趣的事例发生于19世纪的广东。在该省,土匪“职业化”的程度非常高,俨然成了高度组织化的营利机构,有好几个不同的运作层次。根据当时一位官员的记载:

    广属盗贼之害,其源半出于赌徒私枭。然有祖孙父子家世其业者,亦有一村之人出外行劫……于宗祠之前明卖赃物,得财而合姓俵分者。又有土豪巨猾富逾万亿,而盈千累百,发作本钱,分给散贼,自作米饭主者。又有伪置旗箭,散给各村插认,名曰保护村庄,实则一乡之中,讲定规礼,密戒伙党勿犯,因而敛财者。此等大盗,其平时亦与土族酬酢往来。[173]

    “窝主”在职业性土匪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应该被忽视。根据18世纪一位官员的记载:

    盗非窝无以存留,贼非钱无以探。……然缉拿窝家尤难于缉拿引线,盖窝家者非不法营兵衙役,即系地棍势豪,保正甲长被其笼络,贪其贿赂,不肯举报;牌邻族正人等畏其凶恶,惧其报复,又不敢首告,至于捕役素与地棍势豪人等通同一气,利其馈送,亦明知故纵。[174]

    从下列1897年发生于湖南长沙的事例,可以看出“窝主”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长桥柳祥麟者,庇盗而居其货,家楼房如质库,莫敢何问。侯〔赖承裕〕因事诱至,杖毙狱中。……恶党大集,声言焚市。侯闻立驰往,众不意官至之速,负隅而噪。壮勇直前,擒十三人,余骇窜。由是长浏之交,盗踪顿绝。[175]

    在中华帝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职业性土匪一直都存在。他们也常常不断地给政府带来麻烦,不过他们的存在对帝国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不如周期性出现的大量偶发性土匪所造成的那么大。原因不难找到,掠夺性的群体,在中华帝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在最动荡的年月里,帝国也完全没有受到职业性土匪什么威胁。而迄今为止一直爱好和平、遵规守法的农民,一旦因他人强迫或环境逼迫而从事抢劫和攻击活动,“铤而走险”时,现存政权就不得不面临着大多数人口都卷入的严重动荡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在19世纪中叶以前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实际上,18世纪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经察觉出来了。举例来说,御史梁上国就认为,不愿意成为土匪(即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乐意成为土匪(即职业性土匪)的人数。他在1799年的一道上奏中说道:

    窃料贼匪之众,激于忿怨官吏者十之二,困于衣食冻馁者十之三,出于掳逼驱胁者十之四,其甘心为匪者度不过十之一耳。[176]

    的确,可以推想得到,在清帝国的社会环境随着自然灾害频繁和行政效能僵化而变坏之时,乡民转变成偶发性土匪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清王朝不可能以任何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19世纪50年代,广西的情形就是这样。根据这一时期一份官方文件的记载:

    广西之贼,倏聚倏散,旋抚旋叛。股匪之多,实难数计。良民变而为贼,武弁亦有叛而为贼者。大抵饱则为民,饥则为贼;散则为民,聚则为贼;败则为民,胜则为贼。[177]

    (三)绅士和地方官员在盗匪活动中的角色

    绅士一般同地方“恶棍”的活动没什么联系,而且似乎在事实上反对后者一些令人讨厌的做法。有关这种反对立场的一个事例,见于一名官员在19世纪初的记述:

    近年以来,每有棍徒借端敛钱,大抵为演剧赛会等事,从中渔利起见。偶有绅衿呈官请禁,或有督抚访闻饬禁,并与绅衿无涉者,棍徒等辄敢聚众拥至绅衿家中,小则打伤什物,大则拆毁房屋,甚有白昼于城市之中连拆十数家者。[178]

    绅士和土匪————无论是职业性土匪还是偶发性土匪————之间的关系,通常并不怎么密切。他们很容易把强盗当作自己的敌人,并集合他们所能掌握的力量来抵抗他们,保卫自己的家庭和村庄。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乡绅也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成为土匪的伙伴或朋友。前面已经指出了广东一些绅士家庭同“巨匪”维持着密切的关系。[179]还有其他一些事例,比如发生于山东的例子,也表明乡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窝主”角色。根据生活在18世纪最后25年和19世纪前半期之间的一名官员的记载:

    〔山〕东省素多盗贼……揆厥由来,实缘东省多窝资之区。……至窝家内有武举冯旃、朱澧江,武生石大恩,并曾任职官之子董五皮,书役周岳峰等。该犯等或系绅衿宦商,或系在官人役,胆敢窝贼分赃,包庇得利,情节尤为可恶。[180]

    可以想象,这并非独立的事件。前文证明过华南一些宗族在盗匪活动中的形象十分突出,[181]而绅士和宗族组织之间联系十分紧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一些乡绅是会同土匪狼狈为奸的。

    至于地方官员同土匪的关系,很明显完全不同。他们很难变成“窝主”,也难以同强盗和掠夺者维持“密切关系”。但是,他们也以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为盗匪活动的产生做出了“贡献”,那就是他们的行政腐败。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再重述这一事实:由于官员腐败,或多或少直接使乡民处于悲惨的境地,他们充满仇恨,并卷入到冲突、暴动或盗匪活动中去。且不说其他,仅仅是官员玩忽职守,就常常加速盗匪活动的猖獗,形成一个难以控制的困难局面。下面一封曾国藩1853年写给湖南省各州县官员的信,就说明了这一点:

    方今之务,莫急于剿办土匪。……或啸聚山谷,纠结党羽。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严办者,其故何哉?盖搜其巢穴,有拒捕之患;畏其伙党,有报复之忧;上宪勘转,有文书之烦;解犯往来,有需索之费。以此数者,踌躇于心,是以隐忍不办,幸其伏而未动,姑相安于无事而已。岂知一旦窃发,辄酿成巨案,劫狱戕官,即此伏而未动之土匪也。[182]

    更高级的官员也不能免于责难。几年前,曾国藩还在京师时,他写道:

    今春以来,粤盗益复猖獗,西尽泗镇,东极平梧,二千里中,几无一尺净土。推寻本原,何尝不以有司虐用其民,鱼肉日久,激而不复反顾。盖大吏之泄泄于上,而一切废置不问者,非一朝夕之故矣。[183]

    造反

    “造反”在这里的定义为:以改朝换代为目的,公开武装反抗现政府。按照一些学者所使用的“革命”一词来说,它是一种类型的“革命”,但是我们最好还是把它与“革命”区别开来:“革命”是指反抗现存政权的运动,其目的不仅在于推翻现有统治者,还在于改变政府组织形式及建立的组织原则。[184]

    众所周知,在中国文化史上有一个很悠久的传统,西方一些学者称之为“造反的权利”,[185]亦就是推翻暴君、代之以“仁德”君主的“权利”。大多数思想家都曾以各种方式加以阐述。比如,《书经》中就有这样的警句:“抚我则后,虐我则雠。”[186]孟子不只是在一种场合着重阐述同样的意思,认为消灭人民之“敌”,即使采用诛戮的方式,也总是合理的。[187]西汉早期的思想家贾谊认为:“故夫民者,至贱而不可简也,至愚而不可欺也。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188]明初思想家方孝孺从历史经验中得出这一结论:“故斯民至于秦而后兴乱。后世亡人之国者大率皆民也。”[189]的确,在长达21个半世纪的中国帝制史上,“造反的权利”成为政府所有革命理论的一个共同特征。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了强调,但没有谁想加以否认。

    赞成或反对这个人民拥有“造反的权利”的理论,并不是此处的重点。不过,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以具体的历史事例为注脚而为人所公认的。在许多决定性事件中,“民”实际上以某种形式扮演着推翻王朝工具的角色。我们很容易想起农民陈涉,在面临“失期当斩”之际发动叛变,最终推翻秦朝;朱元璋,一名生活处于绝境的普通百姓,同其他叛乱领导人一道推翻了元朝的压迫,建立起自己的新王朝。在陈涉和朱元璋两人之间的历史长河中,还发生了许多较小的造反或叛变,支持着这一理论:当“民”这个巨大的政治海洋如果爆发了规模过大的风暴,王朝这艘船,就不可避免地要在风暴中颠覆、沉没。[190]

    然而,这一理论有一个缺点:它在把“民”广泛地比喻为造反力量的同时,没有说明造反是在什么情况下爆发的,也没有指出这样一个事实:造反————不管是成功的还是流产的————是不同动机汇聚在一起的人、不同社会阶层合力的结果。没有指出这个关键事实,可能是这个很著名却错误的假设产生的部分原因。这个假设认为,作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农民,自己会起来行使“造反的权利”。这个假设难以解释一般说来漠不关心政治、消极的农民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积极的、汹涌澎湃的造反力量。在这里,笔者打算探讨导致中华帝国发生造反或爆发民变的主要环境因素,探讨不同社会阶层在这些动乱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什么作用,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造反的本质。

    (一)造反的原因

    导致大规模动乱的因素,不但复杂而且多变。[191]产生冲突和盗匪的环境,同样也会导致造反,爆发民变。普遍的穷困、经济的不公、腐败的行政————所有这些因素,在中华帝国历史上无数次民变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在特定时期,这些因素是导致造反或只是引起暴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形势严重到什么程度。比如,就行政腐败这一因素来说,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由地方官员把它们直接运用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因而,恶劣的中央统治和恶劣的地方统治相比,后者对任何特定地区的居民能产生更直接、更强烈的恶劣影响。地方官员,特别是州县官员,总是首当其冲承受民众愤怒的冲击;前文已经指出,他们是地方暴动的首要目标。不过,如果腐败统治继续存在下去,而帝国统治者仍然听任事情的悲惨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当情况变得难以承受而没有任何缓解的希望时,朝廷本身最终就会成为仇恨的目标,不同程度的叛乱最终就会爆发。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长河中,反抗腐败的统治,总是成为反叛者证明自己行为合理、赢得大众支持的主要旗号之一。陈涉和他的伙伴在讨论叛变计划时,就把全帝国的人民长期为秦王暴政所苦的事实,作为他们揭竿而起的强有力的理由。[192]反抗暴政成为叛乱的主要原因,其最显著的事例之一是1120年到1122年间方腊领导的大规模叛乱。叛乱期间,方腊建立起同北宋王朝相对立的政府,在他被消灭之前占领了将近60个州县。宋徽宗因钟情于“花石”而派大臣到各省疯狂搜刮。随之而来的敲诈勒索达到了极限,使百姓难以承受。叛乱者的恐怖行为,反映了他们叛乱的实质。历史学家写道:“凡得官吏,必断脔支体,探其肺肠,或熬以膏油,丛镝乱射,备尽楚毒,以偿怨心。”[193]方腊建立起自己政府的这一事实,清楚地说明了他的目的不止在于消灭可恨的腐败官吏。

    清代的造反至少在这方面符合一般的历史模式。它们发生于18世纪最后几十年和19世纪中叶之间,处于整个清王朝统治体系自乾隆晚期以来加速腐败的时期,一点也不奇怪。有关这些造反和叛乱的官方记述和私家记述,都因显而易见的原因,并未提及造反者对于清王朝的怨恨。然而他们的沉默难以掩盖这一历史事实:造反者的目标不止是消灭腐败官员,而是要推翻清王朝本身。太平天国的许多文件,都不断提到一个主题,即清朝官吏应该被消灭,因为他们施行残暴统治,压迫汉人。的确,在太平天国早期的一份文件中,提到其领导人的头衔是“天下大元帅”(或“大元帅”),并指出起兵的目的仅仅是铲除“各府州县之贼官狼吏”,而未打算推翻清王朝本身。[194]但随后在洪秀全称“天王”之后发布的文件中,就以最强烈的词语谴责清朝廷。[195]虽然太平天国领袖不断强调反对“种族”对立,但腐败的统治也没有被忽略。

    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中国作者的一些记述,显示了地方官吏群体是如何腐败的,说明了反对这种官吏为什么成为造反的原因。或许,最真诚直率的,是其中一个作者关于18世纪90年代“邪教”造反猖獗的记述。该作者指出,这一期间爆发的造反叛乱不可能被镇压下去,因为州县官员腐败程度“百倍于十年二十年以前”。[196]另一个作者在谈到太平天国之役早期广东局势时,也指出造反的基本原因同样是官吏腐败:

    今日之乱源何在?令长之贪酷者是已。

    试以粤西言之。粤西之未乱也,官吏宦于其省者……观其俗朴民顽,视同鸟兽蛮夷之不足惜。然既仕于其地,无可脱逃……以取盈为急务,彼此则效,无非欲肥囊橐而长子孙。其辣手忍心诚有不堪言者。

    然州县而上,有知府道员,道之上有三司,三司之上有两院,彼其人皆有察吏安民之责,岂于属员之贤否,漫无分别哉?

    无奈不学俱欲之物,浸灌滋润,入于骨髓者已深,互相徇庇,上下交征,末员恃大吏为孤城,大吏借属员为外府。

    小民疾首痛心,已非朝夕。一旦有风尘之警,奸民起乘之。游民愚民贫民之无所得食,因胁迫而乐从之,而大乱之局成矣。[197]

    这种谴责并不只是绅士毫无事实基础的伤感主义,可以从一个事例中看出。四川省白莲教之乱领导人之一的王三槐,1798年被抓住押送到京城。在审判他的大堂上回答所提问题时,他宣称说是官逼民反。[198]

    当然,除了统治腐败外,还有其他原因。社会日益贫穷、贫富不均(政府对此至少要负部分责任,或负间接责任),同样为造反叛乱提供了土壤。一旦发生严重的灾害,而政府又未立即而有效地进行处理,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不同程度的社会动荡;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明代李自成和张献忠两位著名“流寇”,就是紧随着1628年陕西严重干旱后起兵的。李、张二人都称了王,前者还正式推翻了明朝。[199]在清代,同样可以看到经济灾害和政治动荡之间的关系。最著名的太平天国之役,即是在连续几年的灾荒后爆发的。[200]

    显著的经济不公和造反叛乱之间的关系同样很明显。对特权阶层的仇恨,虽然导致的可能只是针对这些阶层的暴动,但是,一旦情绪变得非常强烈,就可能引发一场叛乱,目标————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含蓄表明的————就会指向摧毁整个政治结构,亦即摧毁这种贫富严重不均现象产生的政治基础。在像中国这样的农业国家,失去土地而绝望的农民,在造反运动中的地位最为突出。[201]990年到994年领导四川农民叛乱的王小波,就用这样的语言“煽动”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跟随他的人数迅速发展,最终达到几万人。王小波的活动之所以这样迅速发展起来,按照历史学家的记载,其原因在于当时四川“土狭民稠,耕种不足给,由是兼并者益籴贱贩贵以规利”。[202]19世纪早期分别领导直隶和河南流产动乱的林清和李文成,以下列方式推展其运动:

    入教者,俱输以钱,曰“种福钱”,又曰“根基钱”。事成偿得十倍:“凡输百钱者,得地一顷。”愚民惑之,远近踵之。[203]

    他们差一点就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共产”主张。而“共产”正是太平天国迅速成功发展的部分原因,其大致内容见之于《天朝田亩制度》。[204]它规定,所有人都公平地分享“天父”赏赐给人类的恩惠;这一点毫无疑问对成千上万一无所有、处于饥饿境地的农民来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205]

    以上就是可能引发暴动或民变的常见因素。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只是在造反中起作用的特殊因素。在这些特殊因素中,最显而易见的一种是“种族仇恨”;汉人怀着这种仇恨,在13世纪和14世纪反抗蒙古统治者,随后又反抗满人统治者。最为著名的例子,是明王朝的建立者朱元璋。他在宣传单中利用反抗蒙古统治的思想,号召仍然在元政府统治下的北方各省居民。[206]太平天国领导人提出的反满思想,甚至更广为人知。借用西方一位作者的一句话来说,就是“鞑子政府永远不能灭绝的强大而又有生命力的火花”,现在又强烈地爆发了。[207]

    个人野心,特别是经过绝望的强化,也会引发一场叛乱。我们虽然不应该过分强调个人因素在任何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可以说,充满雄心壮志、处于绝望境地的历史人物经常会推动正在发酵的历史进程。在中国历史上,此类事例数不胜数。其中最为人们所熟悉的是:发动了推翻秦王朝叛乱的陈涉,建立了西汉王朝的刘邦,以及气质迥异的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陈涉还在为人佣耕时,就表达了在外人看来难以置信的抱负,虽然他很贫穷,地位低下,但是脑海中充满了理想;这就是他采取不寻常行动的主要原因,在可能面临的死刑的刺激下,他毫不犹豫发动了叛变。[208]刘邦在秦朝首都担任小吏时,就表达了他的远大抱负,宣布大丈夫就应该像秦始皇那样生活:“大丈夫当如是哉!”他同陈涉一样,在面对可能的惩罚时决定向旧王朝挑战。[209]众所周知,洪秀全最初的愿望不过是想通过科举考试。可是连续的科场失败,让他充满怨恨,决定用暴力改变他所处的令人烦恼的时代。[210]这个事例充分说明了个人的挫折可能引发一场叛变。

    (二)普通百姓在造反中的角色

    如果没有制定计划、提出主张的绅士,和提供体力的普通百姓的合作,任何造反都不可能发动起来。帝制中国最大规模的叛变太平天国之役,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就像19世纪一位著名的西方学者所说的:“战争实质上就是力量的竞争,太平军中肯定有中国最强壮的人力源源不断地加入。而战争中同样需要的有教养的知识分子的那个部分,他们也不缺乏。”[211]或者用晚近一位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更精确的语句来说,太平天国之役就是:

    ……一场农民运动。它是由科场考试失败的知识分子、天生具有军事才能和组织才能的文盲领导的。他们利用当时悲惨的经济形势,以及满族统治者日益衰败的统治力量,占领了扬子江流域的主要城市,并一度威胁到北京。[212]

    这一点,从在清代动乱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秘密社会的组成,也可以看得出来。这些组织通常从绅士和知识分子中吸收成员,而且从普通百姓中吸收力量。下列一段歌谣,描述了19世纪中叶兄弟会举行“香会”(吸收新成员的仪式)的情况,有助于我们了解有关情况:

    兄弟姻缘在香火,既烧岂复分尔我。官耶士耶普见收,卒隶兵弁无不可。[213]

    我们可以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绅士和普通百姓的合作对造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明朝崩溃之后,中国出现了一场“反清复明”的造反运动。它的目标非常明确,思想主张解释得很清楚。在旧王朝崩溃后存活下来的一些官员和知识分子不屈不挠地参加、支持了这一场运动。然而,他们的努力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为情况表明,广大的普通民众完全不关心他们进行的事业。1728年,一名极为热心地支持“反清复明”的湖南文人,试图劝说高级军官岳钟琪起来反抗满族统治者。他的企图令人激动,但造反并未出现。这名文人明显认识到他的事业缺乏民众的支持,只能采取孤注一掷的行动,试图劝说“清世宗最重要的亲信”倒戈。[214]不过,一些秘密社会组织始终延续着反满思想。[215]这种事业,最初只是得到前朝官员和知识分子的支持,最终得到了普通百姓一定程度上的支持,而且很可能在太平天国发动阶段产生了一些影响。[216]

    因此,普通百姓在造反中的重要作用不能被低估。从最广泛的含义上来说,普通百姓包括所有没有绅士地位的居民。基于这个理解,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首先可以区分为识字的和不识字的。前者包括所有雄心勃勃但还未参加任何级别的科举考试的学子、科场失意者(所有这类知识分子在法律上都还不是绅士),以及所有其他因职业关系而具有一定读写能力的人(如医生、商人和道士)。[217]虽然这类文人所享有的威望和影响不如绅士,但是他们由于拥有读写能力,就拥有了乡村广大目不识丁的大众所得不到的优势和条件,他们可能比较有主见,在地方上享有与其他普通百姓明显不同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对自己所遭受的错误对待或伤害更为敏感,表达自己的情感更加清楚有力,更为积极地想办法改变令人不满意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比其他普通百姓或许更聪明,见闻更广,因此,当绅士不能出头领导其他普通百姓时,他们就会去做。他们不像绅士一样,比较不受规范的束缚,不认为效忠于现存政权有何必要,他们更容易在发动地方暴动或全面反叛时扮演积极的角色。

    在目不识丁的普通百姓中,可能有一些具有不寻常的远大抱负、才能、精明或积极进取的人,比如首先起来领导叛乱推翻秦王朝的陈涉。这种人的社会地位虽然同普通农民相比,看不出有什么不同,但是,他们对所在社会或乡邻常常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即使在普通情况下,他们在地方舞台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是这种人,在不寻常的环境中站到历史的聚光灯下,以轰轰烈烈的行动震撼世界。他们虽然也是平民,但是一种特别的平民,由于没有更好的字眼,就称他们为“特出的平民”。

    还有一种普通百姓,与没有什么影响、安分守己的乡民不同的地方,不是因为有特别的能力,而是由于习惯性的桀骜不驯、目无法纪和好吃懒做,而这种人在正常时期,就是地方上的恶棍、游手好闲者、职业性乞丐;政府常常称这些人是“奸民”或“莠民”。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首先起来引发动乱,并向政府挑战。[218]

    上述三类普通百姓————识字的平民、“特出的平民”和官方所说的“奸民”,无论在清帝国什么地方,所占比例都较少。在中国乡村人口中,最多的是质朴的农民。农民,连同小摊贩、工匠和其他生活在乡村或乡镇的群众,是真正的平民,也就是中国所俗称的“老百姓”。正是他们艰难困苦地从事自己的生计,拒绝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生活方式,为中国人赢得了忍耐、驯良的名誉。

    很明显,在一场造反中,这种“老百姓”扮演的角色不同于其他几种“平民”。拥有特殊才能或思想主张的平民,有时会发动或领导造反;而“老百姓”提供的只不过是力量源泉。换句话说,前者积极地决定与参加造反的绅士阶层合作,而后者只不过是提供绅士阶层不能提供的人力资源。因此农民在造反中的基本角色的确是充当普通士兵,冲锋陷阵,让造反领袖有可能把他们的目标或计划付诸行动。

    对这种普通农民的行为及其参加造反叛乱的原因作进一步探讨,是非常有用的。既有材料表明,村民参加造反,有的是迫于环境,有的是受到造反运动中各种因素的引诱或施压。同其他阶层的人一样,乡民的行为态度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一旦环境变化使人难以承受,农民的心理也会发生猛烈的变化。当死亡逼近时,温顺的农民陷入绝望,就愿意采取令人震惊的行动。一位西方学者,主要从经济角度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观察:

    在过于强大的自然力量面前,中国人已经学会了忍耐。他知道不是所有的事靠他的力量和勤奋就能解决。他感觉,自己是无助地靠着天时的轮转过活。……他们的这种忍耐力……导源于中国的经济状况,并最终成为了一种本能。在有些情况下,静静地等待是唯一的出路,这时忍耐就是一种积极的力量。

    但是,这种态度只有有限的正确性。……如果群众不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而是屈服于越来越糟的状况,忍饥挨饿,最终这种态度本身会成为一种严重的生活问题。[219]

    在环境已经极为恶化的情况下,农民自己还不一定愿意采取行动,他们还不想改变习惯上的消极态度。只有在来自绅士阶层或特出平民的领袖出面领导时,其中一些农民才会起来参加暴动或造反。如果社会大环境进一步恶化,社会更加动荡不安,大多数农民才会参加造反队伍,大规模的民变才会爆发。[220]或者,如同19世纪有时发生的情况一样,如果造反领袖来自于一个邪教,那么就会出现以迷信权力反对政治权力的情况,此前羞怯的农民大众就会展现出不可思议的高度进取心和无畏精神。

    在上述情况下,农民参加造反可以说或多或少是自愿的。迫于令人无法忍受的环境,他们不得不改变习惯上爱好和平的性格;他们参加造反,是因为受到“煽动者”许诺过好生活的引诱,而不是受到胁迫。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并不是心甘情愿参加造反的。可以理解,领导者非常渴望扩大自己的力量。一旦劝说和许诺无效,就毫不犹豫地强制或威吓农民参加。1789年,当白莲教蔓延数省之时,一位中国作者就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

    邪教入一村,则烧一村;入一镇,则烧一镇;仅以胁良民为贼。……邪教滋扰数省,首尾三年,烧村镇愈多,无身家衣食之民,附之者愈众。邪教之征,又不会惜此等,每行必驱之前,或抑之在后,以抵官兵。故诸臣入告,杀数千人数百人者,即此无业游民,非真邪教,非真贼也。[221]

    造反领导人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一些追随者并不忠诚,因而并不相信他们,并采取种种措施防止他们背叛。白莲教会在教众脸上刺上白莲花图案或“白莲教”三字。[222]太平天国领袖也因为同样原因而规定参加者不准剪发,因此而得到了“长毛”的称号。

    三合会胁迫农民参加的方法,也很有代表性。根据一份官方资料:

    江西省南赣会匪首犯凶横狡黠,遇有恒产之人,能知法度,不肯附和入会者,非劫夺牛马,即蹂躏田禾,甚至抢掠子女,勒银取赎。小民被其凌逼,不入会则祸不旋踵,无以保其身家;入会不过敛给银钱,犹可免其荼毒。[223]

    根据曾国藩的看法,太平天国领袖采取的方法特别有效。他在1853年一封发给“湖南各州县公正绅耆”的信中写道:

    逆匪所到之处,掳我良民,日则看守,不许外出;夜则围宿,不许偷逃。约之为兄弟,诱之以拜上。从之则生,背之则死。掳入贼中,不过两月,头发稍深,则驱之临阵。每战,以我民之被掳者列于前行,而彼以牌刀手压其后,反顾亦杀,退奔亦杀。……不得已,闭目冒进,冲锋力战。[224]

    不过,造反领袖并不总是采取上述那种苛刻的方法来赢得乡民的支持或帮助,而是以口号和宣传品来引起大众的兴趣。此外,他们对待村民的态度比官军要好得多,目的当然是为了引诱村民背叛政府。1853年,一名官员在河南省一些地方看到的情况就是这样:

    贼兵打粮,直至济源、孟县境内,小民无可倚仗,初以米果等给贼,贼以厚价诱之,愚民贪利,源源不绝。……

    今官兵所过之地,往往掠人车马财物,扎营左右村庄皆被骚扰。[225]

    一位西方作者对1853年南京周围局势的观察,特别能说明问题:

    太平天国控制了城市中所有居民————无论是富户还是商贩————的个人服务,毫不犹豫地控制了他们的所有财产,并压榨搬运夫————船工。但是,虽然他们果断地占领清政府谷仓据为己有,可能也没有放过他们占领的城镇的大粮商的粮仓,可以肯定他们是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的,并坚持付给一个好的价格。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是,一旦乡民发现有机会带着粮食和蔬菜溜进金陵城而不被发觉时,就会毫不犹豫这样做。这个村的居民告诉我说,围困金陵的官军给他们带来的危害比太平军大得多。[226]

    非常清楚,无论是受到引诱还是强迫,当农民参加造反运动之后就处于从属的地位,根据领导人的命令行事;而这种领导人几乎都不是普通农民。这些被动的追随者,给造反提供人力资源,但是,他们十之八九并不了解造反的主要目标,也不了解他们的领袖接下来的计划。[227]因此,任何爆发在19世纪中国的造反,只有在有限的意义上,才能被视为完全的“农民运动”。

    进一步详细探讨绅士和识字者在造反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强化这个结论。首先,真正意义上齐心协力推翻现存政权的造反概念,毫无疑问是绅士和识字阶层提出来的。正是他们发展和传播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理论:统治者只有在施行“仁政”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地保有自己的权威;一旦施行暴政,“民”就有权起来造反。[228]也正是他们在机会适当的环境中,把这一理论以通俗的形式向大众宣传,付诸行动,发动大众起来造反。

    绅士、识字者和普通百姓在造反中的一般关系,刘基说得很清楚。他在残暴的元朝统治最后几年写下了许多寓言,其中一篇说道:

    楚有养狙以为生者,楚人谓之狙公。旦日必部分众狙于庭,使老狙率以之山中,求草木之实,赋十一以自奉。或不给,则加鞭棰焉。群狙皆畏苦之,弗敢违也。

    一日,有小狙谓众狙曰:山之果,公所树与?曰:否也,天生也。曰:非公不得而取与?曰:否也,皆得而取也。曰:然则吾何假于彼而为之役乎?

    言未既,众狙皆悟,其夕相与伺狙公之寝,破栅毁柙,取其积,相携而入于林中,不复归。

    狙公卒馁而死。

    按照作者的意思,这篇比喻的道德教育价值不过就是:

    世有以术使民而无道揆者,其如狙公乎?惟其昏而未觉也。一旦有开之,其术穷矣。[229]

    “开导”普通百姓起来造反的那些人,明显正是绅士或识字文人————那些有能力对现存政权和实行政治奴役的合理性提出质问的人。

    同样明显的是,一些失意的文人————科场或官场的抱负未得到满足的知识分子————比起处境相对要好的绅士来说,更容易在发动造反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文人比起无数个没有地位、在饥饿中挣扎的农民来说,对现存政权更有威胁性。他们通晓历史和文献典籍,因而不但拥有造反的思想,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具有某种组织或指挥造反的知识和能力————一种普通农民所没有的素质。因主考官的“不公正”而产生的仇恨,很容易转变为对现存政权的仇恨,特别是在他们认为自己处境极端不幸时。在社会处于一般安定时期,他们是“刁生”;在社会动荡时期,就成为造反的煽动者。

    “科场失意大军”的处境当然不值得羡慕;这种人的行为动向对社会安定造成的危害也是不难理解的。一位西方作者正确地观察指出:

    其中一些文人仍然在科场中不断挣扎。……但是,大多数已经沦于地位低下、谋生艰难的行列中,如家庭教师或私塾教师、公证人或书吏、抄写员或写手、占卜者或医生、算卦者或说书人、清客或乞丐。总之,不满的情绪非常多。[230]

    在拥有1850年代清帝国情况第一手资料的少数西方观察者中,有一位描述了这种失意文人的行为动向:

    所有这些在省试中失败的文人,仍然属于那种没有得到官品的平民。他们和那些甚至从未取得生员身份的成千上万的“候选人”,拥有的实际知识能力和行政官员群体一样丰富。其中有许多不顾后果,胆量更大……发挥着职业性煽动者的作用。他们为了个人利益,威吓和牵制地方衙门。[231]

    然而,失意文人不会停留在牵制地方当局的层次。如果机会来了,其中一些文人就会出头领导造反。此种情况的事例随处可见,19世纪发生的几个著名事例就是这样。捻军领导人之一的苗沛霖是生员;山东一支叛乱队伍领导人刘德培是秀才;河南叛军领袖李瞻,是未能进入官场的举人。[232]在太平天国最重要的领导人中,洪秀全连续科场失败,连生员资格也未得到;韦昌辉,所得功名不过是监生;杨秀清、洪仁玕和石达开也是没有得到什么功名的文人。[233]

    文人的效劳在叛乱中起的作用相当大,也的确很有必要,这几乎用不着解释。下列关于秘密社会(19世纪许多动乱都与它有关)的评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毫无疑问,这些秘密社会组织的领导成员总是来自未能进入官场的文人。事实上,如果没有文人的参与和合作,秘密社会就不能拟订宣传文件、建构组织体系、创立仪式和准备声明。[234]

    文人的服务对造反甚至更为重要。如果没有文人的参加和合作,真正意义上的造反就不可能发生;所有暴力事件终归是毫无意义的流血。就农民阶层来说,虽然他们为中国历史上所有造反提供了人力资源,但他们自己没有能力组织有效的反叛行动。这一事实,在19世纪非常清楚。一位西方学者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中国农民:

    中国农民由于没有天赋或太穷而不可能拥有受教育的机会;这种农民,如果得到一定比例拥有才能、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的领导,那么他们的人数和因绝望而造反的精神,的确相当可畏。但是,如果任其自然,他们就只能发动骚动、暴动,其性质如同法国的扎克雷叛变、英国理查二世在位期间少数民族平民叛变和15世纪末、16世纪前25年期间德国南部和匈牙利爆发的叛变一样。在爆发之初会造成一些破坏;接着就会遭到一些应有的惩罚,最终会被完全镇压下去,他们自己也损失惨重。[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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