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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年的均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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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现在许多青年飞蛾扑火地所为殉身的主义,就它的理想方面而论,差不多是和我国记载的历史同其久远的。自从战国以降,趋向均富的思想和活动,无代无之。我们虽然不能跟马克思说,人类的历史乃是阶级争斗的历史————假如把阶级解作自觉的阶级,把争斗解作现代劳资对抗式的争斗————但我们至少可以说,战国以降的中国社会史,乃是均富的势力和反均富的势力的争斗史;虽然在这争斗里头,前者较之后者远为微弱。均富的势力每一次出台,便立即被挤到历史的幕后;但经过长期的隐晦,忽又现身。它是狂澜底下打不消的暗潮,它是巨熊掌下压不碎的不倒翁。

    不过我国旧有的均富思想和舶来新式的均富思想有这几点不同。前者诉于享着不均之利的人,劝他们大发慈悲,去“行不忍人之政”;后者却诉于受着不均之害的人,要他们去创造自己的命运。前者把自身的实现付于不可知之数;后者却把自身的实现认为历史的必然。前者是绝无“危险”性的,王公大人也可以谈谈;后者却是王公大人所深恶痛疾的“洪水猛兽”。这些差异就是马克思所谓“乌托邦式社会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差别。

    我国的“乌托邦式社会主义”思想史中登峰造极的人物,不是墨翟,不是孟轲,不是《礼运》的作者,不是王莽,而是南宋初年的林勋。可惜这个人和他的学说,竟被埋没了七八百年。在《宋元学案》和所有近来讲中国政治或经济思想史的著作里竟找不到他的名字。所以我忍不住要把他表彰一下,虽然现在所得关于他的史料还不多。

    林勋的主要著作有《本政书》十三篇。此书著录于《宋史·艺文志》(子部,农家类),但以后重要的官私书目都没有著录,大约在明代已经亡佚了。幸而罗大经(宋末元初人)的《鹤林玉露》(卷七)里有记《本政书》的一长段,把它的大旨还保存着。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六)于建炎三年八月记林勋献《本政书》下,亦附有此书的提要;《宋史》(卷四二二)的《林勋传》大部分是抄录这段提要的。这段提要远不如《玉露》所述的详晰而且得要,但也有可以补充《玉露》的地方。现在讲林勋的生平和思想只有这三项材料。

    二

    在汉以后所有的“井田论”者当中,林勋的大贡献在提出一个达到“耕者有其田”和平均田地分配之比较切实的办法。他可以说是我国过去所有乌托邦式社会主义者当中最不乌托邦式的。他反对由政府没收民田重行分配的办法(王莽曾行过而失败的办法)。他说:“贫富不等,未易均齐,夺有余以补不足,则民骇矣。”他提出的方案如下:

    1.分现有农民为二等:“一夫占田五十亩以上者为‘良农’,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

    2.“其无田而为闲民与非工商之在官而为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

    3.“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余为‘羡田’。正田毋敢废业,必躬耕之。”

    4.“其有羡田之家则毋得买田,惟得卖田。至于次农则毋得卖田,而与隶农皆得买羡田,以足一夫(五十亩)之数,而升为良农。”

    5.“凡次农、隶农之未能买田者皆使之分耕良农之羡田,各如其夫之数(一夫五十亩),而岁入其租于良农,如其俗之故。非自能买田及业主自收其田,皆毋得迁业。”

    6.“若良农之不愿卖羡田者,宜悉俟其子孙之长而分之,官毋苛夺,以贾其怨,小须暇之,自合中制矣。”

    他的“中制”完全实现了以后的社会,除了凡农民皆是自耕农,而且各各仅占田五十亩外,还有以下的情形:

    7.十六夫为一个单位,他们连耕地和居住地共占九百亩,即一方里,叫做一“井”。万井(即一万方里,即“方百里”),为一同;但“一同之地……三分去二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泽与夫硗确不毛之地,定可耕与民居者三千四百井”。

    8.“一顷之居,其地百亩,十有六夫分之。夫宅五亩。总十有六夫之宅为地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社学场圃,一井之人共之,使之朝夕群居以教其子弟。”

    9.“井复一夫之税,以其人为农正,劝督耕耨赋税之事;但收十五夫之税。”

    10.每一夫五十亩每年纳税米一石、钱二百文(“总八顷之税为米十有六石,钱三贯二百文。”)。依林勋的计算,这是什一之税,因为“百亩之收平岁为五十石上岁为米百石”。“总计三千四百井之税为米五万一千石,为钱一万二千贯,以此为一同之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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