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汉武帝始建年号时期之我见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清华学报》十一卷三期雷海宗先生发表《汉武帝建年号始于何年》一文,推定为元鼎元年。差不多同时日本的《东洋史研究》一卷五号有藤田至善先生的《〈史记〉〈汉书〉之一考察————关于汉代制定年号之时期》,主张元鼎三年说。随后在《东洋史研究》二卷一号,藤田先生又专写一篇《关于汉武帝制定年号》来批判雷先生的文章。

    藤田先生在第一文中指出《史记·封禅书》与《汉书·郊祀志》中“有司言”的一句,《史记》是“三元以郊得一角兽曰狩”,《汉书》误改作“今郊得一角兽曰狩”。引用齐召南(《汉书补注》卷六)及周寿昌(《汉书注校补》卷四二)等的说法,这是对的。但这只够证明“有司言”是在后来所谓元鼎三年(西前114年),至于建制年号,未必就在此年。因为下文并无“制曰可”一类字样,我们不能一定说武帝立刻听从了。

    元鼎元年新说,诚然不及刘攽等元鼎三年旧说为妥当。但于元鼎三年说外,还有成立第二说与第三说的余地。在说明我以为可能的三个假设之前,有几个问题先要与藤田先生讨论的:

    (一)元鼎元年四年是否皆得鼎。藤田先生主张两次得鼎。但何以这么巧两次都在汾阴?我宁可相信《通鉴考异》等的论断,认为四年得鼎而元年误记。

    (二)西前114年有司言时是三元抑四元。藤田先生以为《史记》“有司言”中“三元”是“四元”之误。但这需要改“三”为“四”。藤田先生是不赞成改字解史的(第二文七四页引桑原博士言)。然则还是相信追建年号时增入元朔一元之说较为妥当。(雷先生文中即如此主张)

    (三)六年一元定于何时。藤田先生以为元朔一元是《史》、《汉》记有司言时脱漏,又以为四元元年就改了元,直到四元四年得宝鼎方名四元为“元鼎”(第二文七二页)。这不啻说,六年一元之规定,早于西前114年(或说早于西前116年)。但我们知道西前114年“有司言”中没有提到四元,此年应尚是三元九年。而且假设此时还没有元朔一元,则二元还是十二年。所以六年一元之规定,似不能早于西前114年。

    如果不论元朔之追加在何时,我以为可能的始建年号之假定还有三个:

    (一)西前114年有司建言,武帝立即采用。改一元为建元,二元为元光,三元为元狩。及四年得宝鼎,始增元鼎年号。

    (二)武帝未即采用有司言,次年得宝鼎,方采用而规定建元、元光、元狩、元鼎等年号。

    (三)元封元年(西前110年)封禅后,方用有司言,追建以前年号。六年一元之制,或始于此。清代古文家兼外交家郭嵩焘氏即如此主张。他的《养知书屋文集》卷二说:

    武帝立纪元建元,为天下创始,而无诏。其后元光、元朔、元狩、元鼎以至元封,始一见诏书,以登封泰山,与士大夫更始,当时盖隐其事,《班》史仍之,不一详著其由。流传二千余年,无由辨而知之。今略可考见,元狩元年,当武帝之十九年,诏书亦有涤除天下与之更始之文,似当为改元言之。而《郊祀志》载是年(按此点是郭氏之误,有司言盖不在元狩元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数,一元曰建,二元以长星曰光,今郊得一角兽曰狩。而不及改元事。疑是年改元,如文帝景帝中元后元之比,有司建言天瑞,当时未即行也。《终军传》从上幸雍。获白麟,一角五蹄。军因言宜因诏时令日改定告元。上异之由是改元为元狩。亦从后追为之辞。至三十一年改元元封,乃用有司以狩纪元之议,又得终军证其义。合之前后各元,适得六年之数。因以六年为一元,追纪前事,而增入元朔一元。以元朔二年,卫青出云中,收河南地,置朔方郡,为始用兵匈奴功最,纪元以表之。而先一年以合六年之数(自注:应劭颜师古注全失其义)。元鼎四年,得宝鼎汾阴后土祠旁,作宝鼎之歌。亦先四年以合六年之数。以是知其追改无疑也(自注:《班》史元鼎元年得鼎汾水上《郊祀志》及《史记·封禅书》皆不载,由后人因纪元附益之)。(与王益吾祭酒论汉武帝纪元元鼎以上五元皆追改)

    又周寿昌于其《汉书注校补》卷三“建元元年”条,似亦主张此说:

    《兒宽传》,宽从东封泰山还,上寿曰,将建大元本瑞,登告岱宗,登祉闿门,以候景至。苏林注曰:太元,太初历也;本瑞,谓白麟宝鼎之属也。是元封以前建元等号,皆从后补书无疑。

    《史记·封禅书》记武帝封禅后“有司言,宝鼎出为元鼎,以今年为元封元年”(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一六疑此条错简,以为“当在前群臣更上寿句下”)很像是有司重提前议,并建议元鼎及元封两年号。元封元年,正是武帝三十一年。把以前的三十年五等分,也许是此年的事。

    始建年号实在是个纷歧复杂的问题。我国清代学者,争论已久,迄无定说。遽然断定为元鼎元年或三年,恐怕都不妥当。目前我们最好说,现有的材料可以有多种互相冲突的解释方法,在没有比较容易捉摸的新材料发现之前,我们只能阙疑。假如一定要我在三说中选定一个,我现在还是偏于相信最后一说。

    (原载《清华学报》,12卷1期,1937年1月)

    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

    引 言

    本文尝试探索中国帝制时代二十一个世纪中的作息(或工作和游憩)时间表。这个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官方的办公时间和假日————换句话说,皇帝和官员在一日及一年中的时间表,这个时间表影响到所有和官方接触的人。在这一节的结尾,要对学生、僧侣、道士的时间表作些一般性的叙述,因为这些人和官员阶层有密切的关联。第二节包括农人、商人、工匠、仆役和奴隶的营业同劳动时间,以及他们的假日和节庆。为求简要起见,第一节标题是“官方假日和办公时间”,第二节标题是“营业时间和劳动时间”。

    我认为这些事情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一个人的工作和游憩时间的比率,是他在社会中所取所予的一个指数————虽然并非绝对(这是当然的)。从另外一个观点看,我们可以应用一个名为三W的方程式:福利(Welfare)等于工资(Wage)除以工作(Work)。当然,在应用这个简单的公式时,我们必须考虑下述的因素:实际的工资和名义的工资,工作者事先的训练,工作的紧张程度,及工作的条件等。有时工作和游憩可能不易分别;例如:一个统治者可能会完全将他专心定策的时候当作一种享受,而一个艺术家在致力于创作时也是一样。不过,从社会的观点看,当一个人执行他的角色所要求的职责时,他是在工作。因此,不同社会阶层的工作时间表,可以反映各个团体对社会所作贡献的模式。

    一、官方假日和办公时间

    这一节主要限于官员阶层的正常时间表,因为每一个官员的工作时间表显然不必相同————他的职位可能是忙碌的,也可能是清闲的。还有,时间表也可能因为国家是在和平时期或处于危急状况而有所改变[1]。夏天的时间表和冬天的时间表也会有季节性的差异。并且,即便正常的时间表也不能永远同样严格忠实地遵守。一个懒惰的统治者或官员常常不能按时办公或视朝,而一个勤谨的皇帝会日夜不休地工作。记录这些变化,我们可以开始描述讨论时间表的正常实施情形。

    首先,我们要问,在传统中国是否有相当于星期天的例假日?答案是有的。在汉代,官员在每五天之中可以有一天不办公,这个假日称为“休沐”[2],下至隋代仍然奉行这一个假日。不过在汉代以后的分裂时期,南方中国曾经有所改变;我们知道,至少建都在今日南京的梁朝曾经规定每十天之中才仅有一次的例假[3]。自唐至元都奉行这一个规定。这些假日称为旬假或旬休,在每月的十日、二十日和最后一天(即二十九日或三十日)[4]。明、清时代再进一步削减,完全废去这一类假日的规定(直到民国时期,星期天才成为官方假日)。

    我们如何解释中国历史上对例假日的不断削减?可以想得到的简易答案有两个:第一,这种改变可能反映出需要由公务员处理的政府职责(或许是繁文缛节)长期的增加;第二,中国历史上可能有这样的一个趋势,皇帝对待他的官员越来越像一个严厉的主人。大致说来,这些解释可以用于统治权力较前代集中的明、清时期。唐代的事例则有所不同,因为如我们将要谈到的,唐代的节庆假日和其他假期相当多。

    要了解从五天之中有一天假期的汉制转变到在比例上只有一半的唐制,我们必须考虑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官员的住所。可以断言的是,汉代官员习惯上住在他们的官署,而不是住在家里[5]。因此在理论上,虽然平常他只在清早和傍晚正式办公[6],但是在日夜的任何时间他都可以处理公务。由于大部分官员住在他们的官署,休沐的假日对于家庭在一定距离内的官员来说,等于是一个回家的休假。

    根据史籍所载的例子,在这样的一个假日里,一个清廉的官员由于无力乘车或乘船,会步行回家。一个喜欢交际的人在回家途中,会首先拜访他的亲戚朋友[7]。无疑地,很少官员会不肯休假。下述的故事可以说是一个例外,有趣而且发人深省。

    前汉时期,薛宣守左冯翊(一个邻近首都的郡),在夏至或冬至,所有官员都休假,只有贼曹掾张扶不肯休假,照常坐曹治事。因此,郡守薛宣下了这样的一个教令给他:“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斯亦可矣。”张扶因此自觉羞愧,而其他的官属则赞美这个教令[8]。

    汉代以后,可能继续有一段时期官员必须住在官署里。这可以用公元3世纪曹魏时期的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一个苛刻的官员不肯给一个属僚一天的假期去探望他生病的父亲,而这个属僚的父亲就住在官署附近。大司农王思在他年老的时候变得疑心很重,当这个属僚因为父亲病笃而要求请假时,王思生气地表示:“世有思妇病母者,岂此谓乎?”第二天,这个属僚的父亲死了,王思一点也没有悔恨的意思[9]。

    在南北朝时期,当官员开始编组在夜晚到官署轮值时(这个方法在此后的帝制时代中国一直施行),休假的制度就可能有了改变。从唐代开始,官员习惯上是上午或上、下午在官署里,然后回家。当然,如果是一个朝会的日子,京城里的官员会先在清早上朝,然后才到他们的官署。由于大部分的官员和他们的家庭住在一起,因此没有必要每五天作一次短期的休假。而且,由于官员留在官署的时间减少,削减例假日似乎也是公平的。

    除了类似星期天的休假外,政府的法令也规定了节庆的假日。在唐、宋时期,有放假一天、三天、五天或七天的大小节庆。最长的是新年和冬至,各放七天。在唐代,据我统计,一年共有五十三天的节庆假日,包括皇帝的生辰放假三天,佛诞和老子的诞辰各放假一天[10]。宋代有五十四天这样的假日,但只有十八天被指定为“休务”,可以推测到其他的假日至少有一部分时间要照常办公[11]。宋代不认为佛诞和老子诞辰是法定假日,这可能反映佛教、道教影响力的衰退。

    元代规定有十六天的节庆假日[12]。明、清时期,节庆假日起初甚至比元代还少。政府法令最初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新年、冬至,还有皇帝的生辰[13]。实际上,端午节和中秋节也变得重要了。不过明、清时期的主要改变是采用了长约一个月的新年假或寒假。钦天监的官员会选择十二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作为全国官员“封印”的日子。大约一个月之后,又会宣布另外一天来“开印”[14]。在这一段期间,官员仍要不时到他们的官署,但是司法案件完全停止处理。寒假可以看作是对例假日和节庆假日损失的补偿。

    当个人为了执行对家庭和宗族的责任时(例如,近亲的婚丧),政府的法令也规定有回家的休假和相类似的假期。最宽大的是唐代的规定,包括[15]:

    一、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住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

    二、儿子行冠礼时,有三天假期;如果是亲戚,则有一天。

    三、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的近亲行婚礼,则分别有五日、三日、一日的假期。

    四、父母亲去世,强迫解官三年;如果是军职,则为一百天。

    五、其他的近亲去世,分别有三十日、二十日、十五日或七日的假期;如果是远亲,则分别是五日、三日或一日。

    六、亲身受业的老师去世,给假三天。

    七、个人的忌日,给假一天。

    八、在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在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除了最后一项,这些规定似乎大部分为宋代所遵循。明、清时期,许多这些假日或者完全取消,或者成为特殊的,必须等待皇帝的批准[16]。唯一完全严格执行的规定是,父母亲去世之后强迫解官三年[17]。这些改变似乎显示了个人对皇帝及父母亲责任的增加或不断强调,相对的忽视了其他的社会关系————譬如对其他亲戚和老师的责任。这显然是明、清时代道德的一个特色。

    关于每日的工作时间表,令人觉得有趣的是地方政府长官的地位有很多地方都像皇帝。这种类似甚至从他们官署建筑构图的相像反映出来(当然,在比例上完全不同)[18]。一个地方衙门,就像皇帝的宫殿,在前面有大门和庭院,两侧有警卫和属僚用的小户间,大堂相当于皇帝的正殿,主要用来执行仪式和其他正式的事情。二堂相当于皇帝的其他殿堂(特别是后殿),主要用来完成每日的职务。在一个小衙门里,二堂或二堂的部分常被指定为签押房。这个私人的办公室或事务室,官员可以用来阅览公文,也可以和他的亲信幕僚商谈,无论是在上午例常的办公时间,或者在下午、晚上其他随意的工作时刻。皇帝也会为了同样的目的,指定一个内殿或事务室,虽然不称为签押房。衙门后面的部分,用作长官家庭的住所,相当于皇帝后妃的后宫。

    皇帝的时间表通常从清早的朝会开始。仪式性质的集会通常在节庆的日子,或每隔三天(三日、六日、九日)、五天(五日、十日)举行。比较不正式的集会则在其他各天甚至每天都可以举行。朝会的时间早得惊人,约在早上五点或六点。如果朝会到七八点才举行,就被认为晚了。清代皇帝常在北京城外有名的圆明园视朝,许多官员为了准时到达,必须半夜起床。大致上,清朝的统治者相当忠实地遵守这个早朝的时间,这一事实无疑有助于清代成为一个稳定而长久的朝代,虽然它是外族[19]。

    不过,清朝皇帝的榜样并非一定为地方官所仿效,虽然他们在自己的官署或者会依据类似的一个时间表。甚至当雍正皇帝对各省长官作特别严密的监察时,官员工作仍然十分弛慢。根据雍正朝刊刻的《州县事宜》[20],许多府、县官简直都不在早上开始办公。《州县事宜》要求他们改革,至于效果如何,那就很难说了。

    中央政府通常用鼓或钟宣告办公时间的开始(或结束)。地方政府,特别是府、县级,一般使用声音比较不威严的传梆和打点[21]。在笞打的处罚下,衙吏和差人不得不准时到衙。在元代,权相桑哥甚至在相府严格地使用这个方法对付他的属僚;有名的艺术家兼学者赵孟頫就曾因为在晨钟之后才到达而受笞打。在赵孟頫向更高层的机关控诉之后,桑哥才把这个处罚限于曹吏以下[22]。

    对于官员的升迁,服务的时间(劳)和服务的表现(功)同样地受到考虑。至少早在汉代,就已经如此规定了[23]。不过,从哪一个朝代开始,政府使用签到簿让官员签到,则不十分清楚。在元代有一个例子,政府仓库的官员、胥吏和警卫必须在所谓“卯酉文历”上签到[24]。明、清时期,在许多机关里,使用类似的签到簿似乎已成常例。在唐代,定期值夜的官员要在“直簿”上签到,这种直簿大概在较早时期已经存在[25]。有时候值夜只不过是虚应故事,譬如在北宋时期,四馆的官员常常冒称肚子痛来躲避值夜。结果馆阁的值夜签到簿“宿历”得到了“害肚历”的外号[26]。

    当然,一个谨慎的官员不只遵守办公时间,而且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工作时间。我要引用曾国藩在两江总督任内的工作时间表作为例子,当时他正领导平定太平军的战事。曾国藩在同治元年(1862年)八月十九日的日记记载[27],他决定他的每日时间表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上半日  见客审貌听言 作折核保单

    点名看操 写亲笔信

    看书 习字

    下半日  阅本日文件 改信稿

    核批札稿 查记银钱账目

    夜  间 温诗、古文 核批札稿

    查应类事目

    曾国藩又决定在早上特别留意吏事和军事,下午特别留心饷事,晚上则专心于文事。大致上,从他的日记可以看出来这是他每天工作的方式,虽然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些变化。我还要补充一件事,为了平衡他的工作,他每天要下一两局的围棋。但是由于他不是一个特别高明的弈手,因此他只是偶尔玩玩,可能不花很多时间。很显然,他非常勤劳谨慎地恪尽他的职责,他的榜样影响了很多和他同时的人。

    曾国藩是一个谨慎的家长,他不仅为自己订下了工作时间表,对他的家人也是一样。根据他幼女的自传[28],1868年他在两江总督任内时,他为家里的妇女订下了这样的一个时间表:

    早饭后 做小菜、点心、酒酱之类 食事

    巳、午刻后 纺花或绩麻 衣事

    中饭后 做针黹刺绣之类 细工

    酉刻(过二更后)做男鞋、女鞋或缝衣 粗工

    家中的男子则要做四种功课:看、读、写、作。曾国藩亲自验功,有些功课每日验一次,有些几天一次,有些则每月一次。

    这使我们联想到帝制时代中国学生的时间表。中央官学(太学或国子监)学生的待遇大致和官员相同,同样地有相当多的假日[29]。这些学生的数量不多,多半是数百人,而数千人的时候较少。大部分学生在私学私塾读书,他们在上、下午都用功,只有主要的节庆才放假。明、清时期,私学私塾也有大约一个月的新年假或寒假。

    和学校的时间表有关的,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教育史上通常被忽略的一点,那就是农家子弟的学校只在农闲季节上课。汉代的作品《四民月令》[30](这本书主要是业农者的时间表)载,九岁到十四岁的幼童要在一月、八月、十一月入小学,十五岁到二十岁的成童要在一月和十月入大学。唐代的中央官学学生,在五月也有十五天的田假,在九月也有十五天的授衣假,显然是为了适应来自农村的学生。在宋代,农家子弟就读的乡下学校称为“冬学”,因为这些学校只在冬天开课[31]。冬学这个名称甚至现在仍然使用。

    僧侣和道士的作息时间表比较严格,原因是他们具有自治团体的性质。僧侣每年的时间表中最引人注意的项目是源于印度的“夏安居”。从四月十五日到七月十五日,僧侣必须留在他们自己的寺院里。对这个要求的解释是:在夏天的几个月里,行脚僧会遭受豪雨之苦,或者他们会不知不觉地犯下杀生的罪恶[32]。前者的确是在印度比中国容易发生,后者也有这种可能。但是这个规定却在中国实行了好几个世纪,特别是在唐、宋时期。“夏安居”以在各自寺院里的一餐大斋为开始,也结束于各自寺院里的一餐大斋。

    在寺院里,用钟和鼓来宣告每日时间表的时刻,而且寺院准确的钟声也实在有助于邻近的俗人。有些僧侣的确负起唤醒人们的责任,在每天早上打铁牌子或敲木鱼。在宋代,他们在首都里极其活跃,不只用他们的工具唤醒人们,并且报告气候是晴朗、阴晦或下雨,以及各个清晨朝会的类别。每一个报晓僧都有他们自己的地区,并且不时沿门向区内的商店和住家求乞斋粮[33]。

    寺院的生活应该是安静的,但是在节庆和每月的初一、十五却非如此。这时寺院会打开大门让人们来烧香。在一些节庆的日子里,这些地方变成忙碌嘈杂的市集。僧侣也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里携带些小礼品去拜访他们的施主,以募化施舍。这和报晓僧以服务换取的施舍有所不同。还有,认为僧侣在其他方面完全寄生的想法是不对的。对晚唐和宋初的禅僧来说尤其不对,他们遵守“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规定[34]。在中国历史上有几个时期,当寺院富有的时候,僧侣会从事相当规模的放款或其他商业活动。中国有几种醵金制度似乎源自寺院。

    二、营业时间和劳动时间

    农人每年的时间表,无论对统治者来说,或对农人本身来说,都是一件主要的事情。为了这些最重要的生产者的方便,从古代起,政府就负担起制历的功能,历法等于是一个详细的工作时间表。此外,古代的统治者,照理想说,应该顺导调变四时的阴阳,以协助百姓。这个看法在汉代远比后来盛行;一直到清亡以前,仍然有领导农耕的仪式。例如,在立春前一天,地方官要执行一项仪式,鞭打一只为宣告农时已到而制的土牛。在春季里要选一天,皇帝带着他的朝臣行亲耕的仪式,为百姓做榜样。更实际的是,地方官要监督及劝导农民耕作。当然,最要紧的是按期限缴纳赋税,农民对这件事情不能够忽视。

    强迫服役和诉讼是不时干扰农人时间表的两件事。从汉朝到唐代中叶这一段期间的大部分,百姓必须负担相当重的力役和兵役。自古代以来,思想家们虽曾不断地警告,除了农闲季节之外,不可以征募农人服力役,但是不幸这个忠告常被忽视。在较近的帝制时代的中国,当兵有成为独立职业的倾向,力役也有折钱的倾向。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干扰的减少有助于粮食生产的增加,间接地促进了人口的增长。

    在帝制时代的中国,人人都知道诉讼花钱。对于在衙门习气和腐化贿赂之下很容易受折磨的农民来讲,这个说法尤其正确。例如,当公元2世纪汉代走向衰亡的时候,农民要想在城市里解决一件法律案件,是极其困难的事。除...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