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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集录》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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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有相当大的不同。如佛教经典的古写本(中日相同),往往以ササ(两个草字头)为菩萨,而以两个草字头再加一点为菩提,卅卅是涅槃。这在专门研究的人,已经近于常识。

    附带讨论一下簿籍二字在中国财政史经济史上用法的异同。在广义上,这两个字,都可以相当于英文的register。不过,我个人的印象,从秦汉到唐,簿字多用于与物质有关的簿书(也许因此有主簿一官)。籍则多指户籍、名籍(因此有籍贯一词),尤其是在狭义时,专指户籍(如黄籍白籍)。自然二者也有通用之例(见下)。另外籍字自先秦以降,就有一个用法,是广义之税,作动词时,指“取税(于)”;作名词时,指取税之事,或所取之税。这个用法,在《管子》(尤其是《轻重》诸篇)里,用例甚多。唐宋以后的古文家,也偶有类似的用法(“籍没”的籍又有不同)。簿字则似乎没有类似的用法。正是一个有趣味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计帐的帐字,也值得研究,而且应该兼及中日韩三国的用法)。这里为篇幅所限,不能多举证,只提出一两点来讨论。

    户籍二字,最早见于《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及《管子·禁藏第五十三》“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这在池田氏的引论中,都已提到,而且在田结之下,加注(田簿)。按通行所谓房玄龄注(实则大约是尹知章注)是“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则贫富不依訾限者可知也”。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田界”条,引《管子》,并云“(注):结要也。田要谓田簿”。(《中文大辞典》照抄)我猜想所谓注指安井衡的《管子纂诂》,原文是“结,要也,田要谓田簿。户籍亦登口数,就二者而考之,贫富可立辨也”。许维遹等的《管子集校》(1956年)不甚欣赏安井衡之书,在此处(八六一至八六二页)只引:

    丁士涵云:“结”者约也(《公羊传》“古者不盟,结言而退”),《说文》“契,大约也”,《周礼》有“约剂”,《左》襄十二年传“使阴里结之”,结即士师之约剂也。又司约“治地之约次之”,注“地约谓经界所至,田策之比也”,即此所谓“田结”也。今用文书要约亦谓直结。

    丁士涵是清儒。此说确是比较精密。但日本学人以田结为田簿,或可助证我的簿字多用于与物质有关的簿籍之说。(另外一个重要的词是“资簿”,至迟南朝已有,见《通典》一《食货》)附带提一下,“结”字在韩国,用为田亩单位,与产量及租税均有关,这里不及细论。

    唐代称记田的帐簿为“簿”,还有更直接的证据。《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开元)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又“(大历二年)先是,州县职田公廨田,每岁六月以白簿上尚书省,覆实,至十月输送,则有黄籍,岁一易之。后不复簿上,惟授祖清望要官,而职卑者稽留不付,黄籍亦不复更矣。德宗即位,诏黄籍与白籍皆上有司”。看来黄籍比白籍更为正式,这与晋南朝户口的黄白籍的分别相似,白籍有临时性(此点论者已多)。德宗诏书的黄籍,是户籍(其中照理也包括关于户下田亩的记载)还是田籍,虽然不能确定,不过既然是“岁易之”,则多半是以田为主的帐簿。另外白居易《试进士策问》有“百官职田,盖古之稍食也。今稽其地籍,则田亦具存,计其户租,则数多散失”。田地亦称籍,是簿籍通用之佳例。

    还有“廪籍”一词。晋代张华《大司农箴》有“家有庐井,王有廪籍”。汉简作“廪名籍”,有“卒家属禀(廪)名籍”之例甚多。池田引论已引数例。这想是因为廪给以户口为对象,所以用籍字。

    这就引到池田最末一个附录“唐(8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榖簿”。这是一个罕见的文件。最初发表在《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列在户籍项下,题为《唐定与等户残卷》(萃文斋雒竹筠藏)。关于《敦煌资料》第一辑,池田在《东洋学报》第四十六卷第一号(1963年)有很长的评介,改正了很多错误。

    这个残卷的形式是记户下人名,年岁。人名旁附大写字指“石”数。末后总计全户石数,并列明实际谷物。例如:

    捌

    户索文端年四十六

    伍

    妻康四十一

    伍

    女大娘廿一

    叁

    女乞德六

    计贰拾壹石……

    韩国磐在《历史研究》1962年第四期,有《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一文,谈及此卷,认为是营田户或屯田户交的租。他说:

    从这个文件残卷来看,大体丁男交八石,丁妻交五石,次丁交七石,老丁交六石,成年婢与丁妻同,即幼年男女,亦分别交二石至三石。这个交纳数量,与唐代租庸调、户税、地税的规定均不符,是租额极重,一夫一妇之家得交十三石,口数多者交至四十或五十余石。这是甚么样的租呢?因为在骆元俊及后面石秀林户上盖有“河西支度营田使印”,故可推断这该是营田或屯田户所交的租。

    池田不赞成此说,他指出残卷中有一岁的小儿(稚儿稚奴三石,稚女稚婢二石),七十八岁的老人(老男约六十一岁以上,六石)而且下及奴婢,都以年龄为准,分定数额。似可推定为食粮用的“谷类支给基准额”,而且这些数额,在大体上,相当于“年间消费基准额”。池田对此说法似乎颇具自信,因此改题为“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榖簿”,未附问号。

    如果我们要支持韩国磐的说法,并非不可能。按后魏大统十二年,“李彪上表,请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藏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则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通典》二)唐用大斗大斛,为以前通用的小斗小斛的三倍。六十斛在唐大斛为二十斛,如果一夫之田,指一夫一妇共同耕作,则二十斛与残卷一夫一妻合纳十三石(即斛)已甚相近。要再加上两三个小儿女,几乎恰好相当。在南朝宋元嘉中州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通典》四)十六已是成丁,十五至十三是次丁,课三十斛,相当于唐大斛十斛,与残卷之次丁七石,亦甚相近。

    再看池田的说法,这里有一个关键,是平均食量与向来的廪给量问题。我曾有两篇文字,一是《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发表在《国学季刊》七卷一号(19?年。这一期的印行,正当抗战胜利之初,现在已不易得。我自己也没有。哈佛汉和图书馆所藏的一册近年也不见了)。一是《论东晋南朝县令俸禄的标准————陶潜不为五斗米折腰新释质疑》,发表在《东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号(1962年)。在第一文大体证明,汉以降大男廪给,每日约五、六升米(小石,汉代大石量粟小石量米,为五与三之比)。夏侯阳《算经》的兵“人日给米二升”是唐代大升,即古之六升。

    在第二文,我的主要论点是“魏晋南朝,大体沿用汉制,县令年俸千石至六百石(石即斛),是法定标准,证据见下。六百石指的是粟(未舂),依照汉简及《九章算术》粟五米三比例,折成米(已舂)三百六十斛。若依汉代半钱半谷,每月米五十斛,正好每日五斗。所以五斗米应是汉以来低级县令的日俸(严格说是半俸标准)”。

    这篇文章,又提及《历史研究》1957年第十期张志明与缪钺的讨论。张志明举出汉以前及汉至南北朝许多条记载,证明古人的饭量是一月吃米一石五至两石之间。南北朝时,一般人一天吃古小斗五升米左右。他举的最后一例是唐杜甫“日籴太仓五升米”,我想应该补充说明这是古小斗,而不是唐大斗,不及二升。

    张志明的计算,大体可据。至少还可以另外补充两条证据。一是魏邓艾主张屯田淮南北“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斛于淮上,此则十万之众五年之食也”。依此计算,兵食每年谷六十斛,相对于米三十六斛。另一条是《周氏冥通记》(此书以道藏本为佳,《丛书集成》据《秘册汇函》影印,错误甚多)卷四“何意顿取人三百斛谷”一事注云“计三百斛谷是百三十(联陞疑作百八十或百五十)斛米,平人六年食”。平人二字,大可注意,平人六年食三百斛谷,一年五十斛,较军人为少。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以唐人日食古五升米计,三百六十日为古十八石,折成唐大石,为六石。与池田之估计甚近。这里又涉及营田屯田的收获量与输纳量问题,多数情形,是官与屯兵屯民中分,或官六而军民四(特别是在官给耕牛的情形之下)。所以输纳量与耕者(包括家属)消费量之相近,正不足异。池田之说,亦非无理。究竟谁是谁非,似乎尚待研究。不过廪给多是按月发放,而且往往要有领取字据,这在汉代已是如此。这个唐代残卷,显然是以年计,也没有领收的证明,这是池田给榖簿说的一个难点。

    附带讨论与唐代屯田营田有关的一段相当有趣的资料。《册府元龟》卷五百三(邦计部、屯田)云:

    李承大历末为淮南淮西黜陟使,奏于楚州置尝(即常,避明讳)丰堰,以御海潮,屯田塉卤,岁收十倍。至德宗初,严郢为京兆尹,宰相杨炎不习边事,请于丰州屯田,发关辅人开陵阳渠,人颇苦之。郢尝从事朔方,晓其利害,乃具五城旧屯及募兵仓储等数奏曰:按旧屯沃饶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垦辟,不俟浚渠。其诸屯水利可种之田甚广,盖功力不及,因致荒废。今若发两京关辅人于丰州浚渠营田,徒扰兆庶,必无其利。臣不敢远引他事,请以内园植稻明之。且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使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岁当钱九十六千,米七斛二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费。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塞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运直至多。又每人须给钱六十三千,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人不免流散。是虚畿甸而无益军储,与天宝已前屯田事殊。臣虽至愚,不敢不熟计。惟当省察。疏奏不报郢。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记载。其中数字前后相符,应属可信。《新唐书》卷一四五《严郢传》记严郢奏文,则作:

    即奏:旧屯肥饶地,今十不垦一,水田甚广,力不及而废。若发二京关辅民浚丰渠营田,扰而无利。请以内苑莳稻验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代,功甚易。又人给钱月八千,粮不在(内),然有司常募不能足,合府县共之。计一农岁钱九万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大抵岁僦丁三百,钱二千二百八十八万,米二千一百六十斛。臣恐终岁获不酬费,况二千里发人出塞而月一代乎。

    显然是《新唐书》的作者把严郢的普通公文修改成为典雅精简的古文(这对于研究文体的人是一段大好资料)。不过其中的“米月七斛二斗”,如果月字不是衍字,恐怕是《新唐书》作者因为读了上文“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引起的误解。

    《唐会要》卷八九记此事,文字近于《册府》,“且秦地膏腴”且作“其”,亦可。下文也作“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下文则作“计一丁岁当钱九百六十,米七斛二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九百六十与上下文不符,除非把上文改成月给钱八十,但与下文仍不符。又下文云:“又每岁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六百三十,亦似不合。不过米七斛二斗之上没有月字。可以助证《新唐书》之误。这七斛二斗应是一年的廪给,与我们上面的计算相近。可惜还不足以证成池田教授的解释。

    本文匆匆草成,恐怕难免疏漏,希望以后再补正。

    1972年2月17日

    (原载《食货月刊》复刊第二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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